关于转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39次会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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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39次会议
关于转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39次会议
海办[2008]9号
关于转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
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39次会议报告的通知
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学院,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校,各直属海事局:
国际海事组织(IMO)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39次会议于2008年3月3日至7日在伦敦召开。
中国派代表团出席了会议,现将出席会议报告转发你们,供参考。
附件:
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39次会议报告
二○○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
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39次会议报告
国际海事组织(IMO)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STW)分委会第39次会议于2008年3月3日至7日在英国伦敦召开。
由交通部海事局、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中远集团和中海集团代表共6人组成的代表团在我驻英使馆海事处的领导下参加了会议。
IMO87年缔约国、2个联系会员(法罗群岛、中国香港)、一个非IMO成员国(库克群岛)、国际劳工组织的代表以及27个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IMO秘书长E.E.Mitropoulos先生出席了会议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并发表了讲话。
会议主席为牙买加海事局局长彼德.布莱迪(PeterBrady)少将,会议审议了包括对建立船舶安全配员原则的回顾、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全面回顾在内的12项议题。
会议期间成立了四个工作组,分别是对建立船舶安全配员原则的回顾事宜工作组(WG1)、两个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事宜工作组(WG2、WG3)及示范培训课程起草组(DG1)。
由于本次会议收到的关于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议题的提案多达52个,分委会指定WG2负责审议与第4、5、7章相关提案,WG3负责审议与第1,2,3,6,8章相关提案。
我国代表团参加队全部四个工作组的工作。
现就主要议题的讨论情况和会议结论报告如下:
一、示范培训教程的确认
此次会议收到秘书处提交的两个文件及塞浦路斯等国提交的一个提案。
秘书处提交的两个文件中,一个是关于示范培训教程现状的报告,另一个是熟悉液化天然气(LNG)船业务的示范培训教程(草案)。
塞浦路斯等国的联合提案建议IMO制定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基本培训示范教程。
分委会经过审议认为熟悉液化天然气(LNG)船业务的示范培训教程(草案)结构过于复杂、内容过于细致,不适用普通船员的熟悉培训,因此建议本次会议不提交示范培训教程起草组审议,要求由原示范培训教程制定者对该示范教程草案的结构和内容进行简化后提交STW40审议。
另外,分委会对塞浦路斯等国表示拟提交其制订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基本培训的示范培训教程的意愿表示了肯定。
二、关于与适任证书相关的非法行为
秘书处提交了有关虚假适任证书的报告,回顾并重申了STW33有关港口国监督应进行虚假适任证书检查,并向秘书处报告的决定。
MSC83已批准STW38提交的修改后的有关虚假适任证书的报表,分委会敦促成员国政府使用经修正的报告格式提交其发现的虚假适任证书情况。
有成员国提出,一些船员在申请适任证书承认签证时,只提交适任证书的复印件,如经核实系虚假适任证书,对此类案例如何处理,提请分委分考虑。
还有成员国注意到目前提交给秘书处的虚假适任证书案例报告显示,在船上查到虚假适任证书后,对持虚假适任证书的船员只采取禁止在该船继续工作的处理,因此建议成员国还应通知该虚假适任证书的发证主管机关。
分委会提请成员在打击与适作证书相关的非法行为方面,应保持高度的警觉并加强双边合作,以期进一步抑制与适任证书相关的非法行为的发生。
三、船员安全代表培训事宜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船员安全代表的职责进行了描述,其具体职责是促进船舶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方针和计划的有效履行和实施。
MSC82将船员安全代表培训事宜作为高优先级项议题列入到STW分委会的议题中。
此次会议仅收到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提交的有关船舶安全代表培训指南一个提案。
由于MSC83已经指令MSC/MEPC人为因素联合工作组专门就有关船员安全代表的要求事宜修订ISM规则,ITF认为,在该ISM修正案被通过之前不宜推出船员安全代表的具体培训要求,因此该提案只罗列了船员安全代表的技能培训的框架。
分委会同意了ITF推迟制定船员安全代表技能培训要求的建议。
四、事故分析
船旗国履约分行会(FSI)第15次会议审议了新加坡提交的有关“CougarAce”轮在进行压载水更换操作时发生了严重的横倾事故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的提案(FSI15/6/2),并提请委员会指示STW分委会就此次事故调查的发现,考虑压载水更换培训要求事宜。
MSC83和MEPC56同意了FSI15的该项请求。
秘书处将该结果转交给STW39,提示STW应考虑上述指示并决定进一步事宜。
关于该问题,分委会提醒成员国,有关船舶压载水管理和港口压载水管理的示范教程已经定稿,将于近期交付印刷,建议成员国要求相关方尽快适用该示范教程。
五、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全面回顾
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全面回顾工作开始于STW37次会议,STW38确定了STCW公约和STCW规则中需要全面回顾的事项。
本届会议收到的52个提案绝大部分涉及了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实质性修改。
现将有关提案的讨论情况介绍如下。
(一)第I章规则I/1—定义和说明
与规则I/1有关的提案主要是有伊朗的提案(STW39/7/4)、菲律宾的提案(STW39/7/29)和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的提案(STW39/7/35)等。
这些提案提出在本条中增加诸如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货管船员、电子船员、适任证书等多个概念。
工作组(WG3)审议认为,根据公约和规则的修改进度,有关定义提议推迟到下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第II章规则II/1—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美国的提案(STW39/7/14)和奥地利等27个欧盟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的联合提案(STW39/7/10)建议,将时间单位由“年”改为“月”。
国际航运协会(ISF)的提案(STW39/7/25)提出,建议公约第Ⅵ与第Ⅱ、Ⅲ章应进行有效的衔接。
国际船长协会联合会(IFSMA)的提案(STW39/7/36)提出,在表A—II/1中增加综合驾驶台系统(IBS)的适任要求。
分委会经过讨论,认为术语的使用应保持一致性,并应增加IBS的培训要求。
澳大利亚的提案(STW39/7/38)提出,在表A—II/1中增加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的适任要求。
审议中多数成员国认为应该增加该适任要求,但该提案过于简单,分委会提请成员国向下一次会议提交详细的ECDIS培训要求和适任标准。
(三)第Ⅲ章规则Ⅲ/1—对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周期无人值班机舱的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奥地利等国的联合提案(STW39/7/10)提出对轮机员适任证书申请人的培训与海上服务资历进行明确要求。
建议证书申请人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与规则II/1相一致,即应完成至少12个月的培训,其中包括符合STCW规则第A-Ⅲ/1节规定的认可培训的一部分的不少于6个月的轮机部海上服务资质,并在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上载明;或不少于36个月的培训,其中包括不少于30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还建议在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中,已在轮机长或合格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机舱值班或无人值班机舱指定的轮机员职责不少于6个月。
伊朗的提案(STW39/7/4)、ITF的提案(STW39/7/39)和印度的提案(STW39/7/42)都对此提出不同的意见。
分委会经过讨论,认为由于提案步及的内容非常重要且复杂,考虑到本次会议未能达成共识,将提案移到会间会议继续讨论。
(四)有关“电子船员、电子电气技术船员和高级电子电气技术船员”培训标准的提案讨论情况
伊朗的提案(STW39/7/4)提出了电子船员的培训和发证标准建议案。
中国的提案(STW39/7/44)提出了电子船员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保加利亚等国的联合提案(STW39/7/12)提出了电子电气技术船员(Electro—technicalOfficer)和高级电子电气技术船员(SeniorEletro—technicalOfficer)的定义和发证要求,以及管理1000伏特以上电站的轮机动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
关于电子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的问题,分委会的讨论主要以伊朗的提案为主,中国的提案和保加利亚等国的联合提案为辅而展开的。
与会代表多数建议,在目前轮机员培训和发证要求的基础上,以增加额外要求的方式制定电子船员的培训和发证标准。
我国的提案中建议的电子船员应不作为现代化船舶的强制配员得到了广泛支持。
分委会通过讨论,原则上同意制定电子船员的培训和发证标准,同时指示应将有关电子船员的提案、关于电子电气技术船员和高级电子电气技术船员的提案合并审议,并拟将电子船员的培训与发证标准纳入第三章。
关于保加利亚等国的联合提案建议管理1000伏特以上电站的轮机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分委会经审议同意有关管理1000伏特以上电站的机轮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应为非强制性的要求,因此该特殊培训要求应纳入第五章B部分之中。
(五)第Ⅴ章规则Ⅴ/1—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美国的提案(STW39/7/15和STW39/7/16)分别提出油船与化学品船和液化天然气(LNG)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与货物操作有关的普通船员教育、培训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建议除完成高级消防培训外,还应具有至少3个月的相应船型的海上服务盗历和接受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工作组(WG2)经讨论认为,应制定两个熟悉培训要求,一个是油船和化学品船的,另一个是液化气体船的;对工作在油船、化学品船及液化气体船上人员的更高级培训的要求应分别制定,以反映不同类型船舶的操作差异。
工作组(WG2)以美国的两个提案为基础,对其内容进行了细致的修改,形成了适宜和油船和化学品船的A—Ⅴ/1—1及适用液化气体船的A—Ⅴ/1—2两上新规则的初始条文草案,同时形成了适用油船和化学品船熟悉培训最低适任标准表(TableA—Ⅴ/1—1)、适用油轮货物操作的最低适任标准表(TableA—Ⅴ/1—2)、适用化学品船货物操作的最低适任标准表(TableA—Ⅴ/1—3)等三个表的初始条文草案。
(六)规则Ⅴ/2一至滚装客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菲律宾的提案(STW39/7/28)提出客船和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的修改意见。
澳大利亚的提案(STW39/7/37)建议合并规则Ⅴ/2、Ⅴ/3、A部分第A—Ⅴ/2节、第A—Ⅴ/3节,B部分第B—Ⅴ/2节、第B—Ⅴ/3节中关于客船和客滚船的要求以简化STWC公约和STCW规则第五章中有关客船的要求;规则Ⅴ/2中的术语“滚装客船”改为“所有客船”,并删除规则Ⅴ/3。
该提议得到广泛支持。
工作组(WG2)对现有的规则Ⅴ/2和Ⅴ/3进行了合并,并形成了STCW公约规则Ⅴ/2和STCW规则A部分的A—Ⅴ/2及B部分的B—Ⅴ/2初始条文修正草案。
(七)动力定位(DP)船员培训要求
ITF的提案(STW39/7/40)提出,动力定位(DP)在船舶上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建议制定采用动力定位的船舶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动力定位操作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分委会原则上同意了制定DP船员的适任标准并将其纳入第五章中。
(八)第Ⅵ章—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伊朗的提案(STW39/7/7)和菲律宾的提案(STW39/7/13)分别提出了关于明确STCW公约第Ⅵ章中不能在船上进行的培训项目。
工作组(WG3)经审议和核对上述文件的相关细节内容后,形成了“不能在船上进行的培训项目列表”。
分委会认可了该列表。
塞浦路斯、丹麦和荷兰的联合提案(STW39/7/26)提出了在第A—Ⅵ。
1节中增加“关于海洋环境意识和强制性最低要求和最低适任标准表”的建议。
工作组(WG3)经审议认为应将该内容并入表A—Ⅵ/1—4的“采取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款项下。
加拿大的提案(STW39/7/43)提出除快速救助艇外的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特殊培训和最低适任标准。
该提案提出修改表A—Ⅵ/2—1的第3栏(表明适任的方法),以允许使用模拟器评估船员在大浪(ROUGHSEA)状况下负责释放和回收救助艇的船员的适任能力。
工作组(WG3)同意了该建议。
澳大利亚等国联合提案(STW39/7/3),建议增加一个新规则Ⅵ/[6]“沟通和领导技能培训要求”,以改善船员的和谐氛围和提高团队建设水平。
印度的提案(STW39/7/46)提出,将“海事资源管理”(MaritimeManagementResourcesMRM)和“沟通和领导技能”合并。
工作组(WG3)综合审议了上述两个提案及新加坡的关于驾驶台资源管理(BRM)与机舱资源管理(ERM)的提案(STW39/7/7),认为有必要引入“沟通和领导技能”培训要求,但有关领导技能的要求应对应地纳入第Ⅱ章和第Ⅲ章关于管理级船员的关培训要求中,且应属于加强台资源管理与机舱资源管理的有关要求的一部分,而沟通能力的培训要求应纳入表A—Ⅵ/1—4中“搞好船上人际关系”的款项下。
(九)第Ⅷ章值班
奥地利等国的联合提案(STW39/7/9)提出将第Ⅷ章的标题改为“工作时间与值班安排”,并对所属条款作了相应的修改。
ITF的提案(STW39/7/51)对此观点持不同意见。
日本的是案(STW39/7/9)提出在A部分有关休息时间的标准,建议在任何24小时内有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在任何7天内有至少77小时的休息时间。
ILO认为国际劳工组织180公约对工作时间了规定,两个公约是互相一致和关联的,不能有矛盾的地方。
ISF认为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主要考虑社会责任问题,而国际海事组织主要考虑的是安全问题,奥地利等国的联合提案把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的责任和权利放到一起是不合适的。
该问题将在下次会议上继续讨论。
六、建立船舶安全配员原则的回顾
本次会议共收到来自于美国的提案及ITF和IFSMA的联合提案。
作为通信协调人的美国代表通信组向分委会提交了工作报告,建议分委会定义和明确船舶安全配员的意图和术语,并将其列入经营修正的A.890(21)号决议。
同时,其于诸如人机系统、船舶建造、培训、船舶营运和疲劳研究等方面的科学知识和专家意见制定框架。
提案对A.890(21)号决议进行了改写。
ITF和IFAMA的联合提案提出了确定安全配员水平的方法和步骤,草拟了制订安全配员的船舶安全营运、防止污染和保护船员安全、健康和基本福利国际配员规则(SMCode)。
分委会原则上确定了“经修正的安全配员原则(A.890(21))的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方式。
工作组按照全会制定的工作职责在审议上述文件的基础上,同意应制定确定最低安全配员的框架;同意除了STCW公约附则Ⅷ/2要求的值班外,还应培训港口值班准则;同意在建立船舶安全配员中应增加两个考虑因素,即船舶自动化水平和来自于岸上公司的支持程度;同意在指南中增加一个新条款:
“主管机关在船舶安全配员文件中写入“允许少于3名合格的驾驶员”条款时应特别仔细考虑到工作环境情况的需要并要考虑到所有建立安全配员原则”。
由于涉及到其他分委会天在进行的工作,工作组建议目前暂不考虑会间通信组报告中建议的增加“配员数量符合、船员工作/休息时间等港口国安全监督指南”事宜,STW分委会同意了该请求。
基于上述等事项,本次会议形成了,A.890(21)初始条文修正草案。
分委会在听取了有关是否重新建立会间通信组的争论后,决定重新建立以英国为协调人的会间工作组,并指定了拟新建立的会间工作组的工作职责。
同时,分委会已经要求英国向MSC84次会议提出更加详细的安全配员原则的建议,以供MSC84次会议代表讨论。
考虑到“对建立船舶安全配员原则的回顾”工作涉及其他分委会正在进行的工作及MSC84次会议的有关提案涉及船舶安全配员原则的事宜,分委会决定提请MSC将该工作的完成时间推迟到2010年。
七、其他事项
此项议题共收到秘书处的9份信息和包括我国在内国际/国际组织的4份信息,就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秘书处的信息(STW39/11/2)提供了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
经过会议代表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制定此指南不是STW分委会的职责,不同意将此指南提交海安会。
秘书处的信息(ST39/11/5)提供了船旗国分委会15次会议有关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在2005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进行GMDSS集中检查会战的报告。
报告称在此期间共检查4794艘次船舶,其中29艘次(0.6%)船舶被滞留。
分委会审议认为,鉴于STW37提交的MSC.1/Circ.1208—关于促进和连续证实在船GMDSS操作员的熟悉建议已经得到MSC81的认可,对此不再继续考虑。
秘书处提供了关于改进船上培训措施的信息(STW39/11/6)。
该信息指出MSC83已经考虑了印度的提案(MSC83/12/4)。
该提案为解决全球航运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提出制定配备实习生的要求和在相关IMO公约中规定船上配备实习床位的建议。
MSC83同意分委会在“其他事项”议题中讨论改进船上培训的措施。
经讨论,分委会同意为了能够向委员会提交更合理的建议,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详细的讨论。
为此,分委会提请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下次会议提交意见和建议。
秘书处提供了关于将IMO公约要求适用于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载设施(FPSO)及浮式存储装置(FSU)的信息(STW39/11/8)。
该信息指出MSC83已经考虑了ITF的提案(MSC83/27/8),将MARPOL公约的要求适用于FPSO和FSU,委员会将ITF的信息较交分委会讨论并指示分委会就是否将STCW公约要求适用于FPSO和FSU事宜向MSC85提交建议。
然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OCIMF)、国际石油和气体生产商协会(OGP)以及国际钻井承包商协会(IADC)的信息(STW39/11/9)对以上观点持不同意见。
经讨论,分委会同意STCW公约的要求应适用于在航的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载设施(FPSO)及浮式存储装置(FSU),并提请MSC85在确定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载装置(FSU),并提请MSC85在确定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载设施(FPSO)及浮式存储装置(FSU)的安全准则时考虑分委会的意见。
我国提交了题为“将基本保安知识纳入到‘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方案”的信息(STW39/11/11)。
该信息介绍了我国海事主管机关贯彻STW38和MSC83会议的精神,制定了将基本保安知识纳入到“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方案的具体内容。
本项内容由于将在“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内容修改时一并考虑,在会上没有进行更加详细的讨论,已提请会员国和海安会注意。
八、与下届会议相关情况介绍
本次会议选举了牙买加海事局局长彼德.布莱迪(PeterBrady)少将连任STW40次会议主席,同时选举了黎巴嫩的凯西(Kaissy)先生连任STW40的副主席。
本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议题的安全时间表,即2010年必须完成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工作并提交最后修正案。
为了保证按时表完全该项工作,经IMO秘书长指导建议,分委会决定计划通过1次会间会议和2次分委会会议,完成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工作。
会议决定在2008年9月上旬召开1次会间会议,推进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的进程;在2009年2月2—6日召开STW40次会议,完成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修正草案,并提交2009年召开的MSC86次会议审议,同时提请MSC86决定该修正案的通过形式,即是在外交大会还是在扩大的海安会上通过该修正案;在2010年1月召开STW41次会议最终完成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修正草案;2010年提并外交交大会或扩大的海安会通过该修正案。
九、体会和建议
(一)交通部海事局在上述会议结束后立即成立了会议会间工作组,着手对STCW公约和STW38报告进行研究。
通过召开多次会间工作组会议。
确定了研究方向并成立了相应的课题组。
在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向STW39提交的一项提案与一项信息。
由于准备充分,本次提案与信息的质量比向STW38提交的提案有较大提高。
本次提交的提案在会上得到了成员国广泛的支持。
这很大程序上得益于与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会间工作组的工作应该充分肯定,应该坚持与发展;同时应继续保持与会人员的相对稳定,有可能的话,可以适当扩大代表团的规模。
(二)对STCW公约与STCW规则的全面回顾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事情。
STCW78/95修正案后,我国作为第一批白名单的国际,享有良好声誉。
我方应借此机遇,对我国履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回顾,不仅是对公约、规则和款本身的全面回顾,更重要是履约过程中、实际操作中、海上保安、提高普通船员适任能力的要求、新设备新技术对航海人员的新要求等方面审议与回顾,确实地提高我国船员的竞争能力,提高我国船员管理的水平。
本次会议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的绝大部分修正内容没有最后定稿,分委会提请成员国向下次会议提交进一步的提案。
建议组织海事主管机关、船务公司及船海院校的有关专家,成立“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全面回顾”的课题组,全面回顾我国在履约中的成绩、经验、问题与不足,系统分析STCW分委会提出的资料和各会员国、国际组织的态度。
据此,对STCW公约逐条提出我国的综合审议意见,形成向下次会议的提案,以增强我国在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修正中的影响力。
(三)由于STW39已经决定在2008年9月8日至12日第一次会间会议,制定STCW公约修正案草案。
建议尽快确定中国代表团组成人员,研究和熟悉STW39计划提交下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的内容,以便更充分地发表中国的意见和观点。
开展下次会议的提案准备工作,拟就以下事宜向分委会提交提案:
“电子船员”的非强制性适任标准、将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纳入基本安全培训、对管理级船员开展“船员沟通与领导技能培训”、实习生(驾助、轮助)的配员要求,在高级船员中开展船员安全代表熟悉培训等。
(四)分委会已经原则上同意将驾驶台资源管理和机舱资源管理培训经求纳入了STCW规则的A培训,并适用管理级船员。
操作级的船员是否需要强制参加该培训还有待于下次会议明确。
这也就预示着管理级的船员2012年后证书更新时需要提供参加该培训的证明。
我国的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应注意这一趋势,进一步研究和完善驾驶台资源管理和机舱资源管理培训计划。
(五)在本届会议上,关于“电子船员”或“电子电气技术船员”的培训和发证要求的框架基本确定。
分委会原则上同意了在目前轮机员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培训要求以满足电子船员的适任要求。
电子船员的培训要求是滞应为强制性的及是否单独发证事宜还有待于下次会议明确。
因此,我国的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应着手研究制定电子船员的培训大纲及实施方案。
(六)分委会已经确定有关管理1000伏特以上电站的轮机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为非强制性的,且已经纳入第五章的B部分的初始草稿。
该培训要求是针对目前航运业的特殊需求而提出的,我国船员教育与培训可研究制定培训大纲及实施计划。
(七)根据STW39确定的2010前会议时间表,起始于STW37的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将于2010年结束。
预计经过全面修正的STCW公约和STCW规则将于2012年生效。
此次修正涉及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各个方面,因此将于2012年生效的经全面修正的STCW公约和STCW规则将影响我国海事主管机构的发证体系、船旗国检查(FSC)、港口国监督(PSC)、质量管理体系等多方面的工作。
同时,我国海事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课程及培训大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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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转发 出席 国际 海事 组织 船员 培训 值班 标准 分委会第 39 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