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配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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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配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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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配电合同
合同编号:
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
承包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合同条款
发包方:
承包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接甲方发包的施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址:
1.3工程范围与内容:
承包范围以经甲方确认施工图所载明的全部范围与内容为准。
乙方包施工图签字盖章(有高低压供配电设计资质的设计院盖章)并通过施工图审核报建。
主要范围与内容如下:
(1)室内高压电缆安装调试(只安装高压配电柜至变压器之间);
(2)变压器安装调试(具体见图纸文件);
(3)低压电缆或母线槽安装调试(变压器至低压总开关段);
(4)高低压配电柜安装调试(含配电屏前后绝缘垫铺设);
(5)高低压配电系统图制作及挂墙安装(PVC板材料);
(6)电缆沟盖板制作安装,材料为花纹钢板,厚度为5㎜;
(7)电房接地工程;
(8)设备房排风系统及照明系统安装调试(含控制开关箱及应急照明插座);
(9)乙方必须办理供电部门对外电设备的入网证明及验收通电(包报建、包施工);
(10)包竣工资料的整理;
(11)高压部分采用上进下出线方式,低压部分采用上进下出线方式;
(12)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均设于地下室负一层,乙方自行负责运输方式,费用已经包含在包干总价中。
(13)高压外线施工安装(含土方开挖、预埋管、铁塔拆迁及线槽桥架等)。
上述工程内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包括土建部分施工。
未明确部分均以原设计图纸(室内高低压配电图纸及高压外线走向图)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与内容执行(招标文件编号)。
1.4承包方式:
包工期、包质量、包报建、包施工图审核通过、包材料送检、包文明安全施工、包资料整理、包赶工费、包暂住证费、包验收合格、包通电、包安检及费用、包税金的方式进行总承包。
乙方负责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所有工作和费用,使本工程按甲方规定工期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并交付使用。
乙方自行负责临时设施的搭建(包含民工宿舍、办公室及存放材料的仓库等。
乙方必须为工人购买意外保险(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甲方付款时乙方必需提供保险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
(1)本工程不允许乙方进行转包。
(2)甲方有权在施工中为确保成本和质量的前提下进行指定分包。
(3)由甲方指定分包的施工单位,如果需要乙方(总包单位)进行协调,甲方在与分包单位签合同时,应明确总包方的总包职责:
①甲方应将指定分包单位的合同副本、设计图纸及资料,工程进度计划交给总包方,由总包方统一编排施工进度计划并交监理公司及甲方审核,确保实现质量、工期目标。
②乙方对分包单位的进度、质量、用料有疑问时,应书面向分包单位提出,并交监理公司及甲方协调解决。
③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的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由总包单位进行检查、整合汇编,并达到东莞市规定的备案标准。
如分包单位资料不合格则总包单位有权要求分包单位对资料进行整改达到标准要求。
④分包单位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由甲方及总包单位指定接入口,总包单位负责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设施的架设,分包单位负责接入并承担自己所使用的水电费用。
第2条工期
2.1本工程工期自甲方提供安装施工条件(以甲方下达开工令的时间为准)之日起40日内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内容,竣工后20日内完成报建并通过当地供电局的验收(以供电局通电为准)并交付甲方使用。
在交付甲方使用之前,甲方还须组织监理工程师对整个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品牌、材料质量(规格型号供应商等)、工程质量进行最后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根据甲方验收结果及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更换、重作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上述工期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也包括因雨水、停水、停电、材料订货、市场变化等造成的时间损失。
2.2由于设计变更、基础变更签证及甲方要求增减工程内容等原因,除涉及材料、工程价款的变化应及时报审外,涉及工期调整的也需报审甲方批准,作为工期调整的依据。
工期的调整,必须在工期延误原因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甲方项目负责人审批,过期即使现场监理工程师、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甲方亦不予认可,工期不得做相应顺延。
第3条质量等级及验收标准
3.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
3.2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电气安装施工与验收规范》及其它最新颁布的有关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3.3本工程采用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设备材料必须是通过3C验审,且必须注明原产地、生产厂家、详细规格、型号、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才能使用。
第4条工程图纸(以甲方确认并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准)。
第5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本合同工程含税总造价为人民币整(¥元)。
属总价包干,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该总价不作任何调整。
(1)本合同价款的计算错误,不论是算术上的错误还是其他错误皆视为双方对本合同价款已接受与承认。
(2)本合同价款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环境等影响价格因素变化(含市场变化)而有所调整。
(3)乙方不得因在执行本合同时,因需要突然克服某种困难而要求发包人增加因克服该困难所产生的附带费用。
(4)乙方提供的投标书、预算书中若有漏项、使用的材料与图纸不符,均被视作乙方已将漏项之造价和按照图纸施工所用材料与工程造价书所载明材料之差价以及其他未包含完全之项目的费用考虑在合同价款之内。
乙方投标书、预算书中有而乙方没有施工的部分,甲方按实扣减。
(5)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乙方所有施工开支,如工资、住、食、交通费、加班、补助、工具及损耗、水电管理、工商税收费用、施工报建有关的一切费用(施工报建中属于政府明确规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不包含在内);乙方负责办妥施工许可证等有关的报批、报建手续及验收合格证的审批。
(6)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风险费、现行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7)乙方施工使用设施(包括工棚、材料仓库、施工用水用电、生活用水用电、施工用临时道路等所有设施)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临时水电到甲方指定位置接驳,从接驳点引出的电缆、电线、水管、临时电箱、电表、水表等设备、材料及费用由乙方负责,水电费按地方电力及供水部门收费标准在结算时可由甲方扣减,也可由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缴交。
(8)承包价包含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必须实施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①乙方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②乙方承担各种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测费用,并提供东莞市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③东莞市规定的如施工环保、建筑垃圾处理等各类强制性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④乙方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作任何调整。
合同执行期间,因建筑原材料、成品紧缺等原因产生的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对工程造成的风险,乙方不向甲方索取或索赔任何增加费用。
因此而提出的工期延长申请亦将不被批准。
⑤乙方在投标过程中已到工地现场踏勘,已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导致的索赔(增补)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⑥本工程造价已包含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6条付款方式
甲方在支付以下款项前,乙方应当开具合法有效的与当期应付款项等额的工程发票予甲方,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统一表格和程序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及质保金退还手续,否则甲方可不予支付当期款项。
6.1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合同总价20%作为预付款;
6.2安装工程完毕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合同总价的65%;
6.3安装工程通电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结算结果经双方确认并工程备案验收等资料交付甲方)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至乙方工程结算款的95%;
6.4留结算价的5%作为本合同工程的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48小时内完成维修并承担有关维修费用,否则,甲方有权聘用其他单位与个人予以维修,维修费用及甲方按照维修费用的15%收取的管理费用,乙方同意在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不够扣除的,由乙方补足。
质量保修期内,甲方未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本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届满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第7条甲方指定材料品牌生产厂家(详尽设备材料见图纸文件)
7.1主要设备材料必须从如下厂家选择:
7.1.1高低压成套配电柜要求选用顺德永丰机电有限公司;新会船电厂、顺特、中山明阳、深圳光辉。
7.1.2变压器选用:
顺德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广州华成、广东海鸿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西大族。
变压器采用SGB10干式变压器。
7.1.3高低压电缆线选用:
深圳新威讯电缆、南洋电缆、金龙羽、广州电缆厂、广州雄力电缆厂、番禺电缆。
7.1.4框架开关、塑壳开关选用:
ABB、天津梅兰日兰(MW、E9、NSD系列除外)、西门子(黑猫系列除外)、江苏常熟、金钟默勒。
框架开关、塑壳开关选择时,壳架电流必须大于额定电流一个等级。
7.1.5要求使用GCK型号低压电柜。
7.1.6变压器低压出线至低压总开关柜之间采用密集型母线槽连接。
7.1.7无功补偿采用常规静态补偿。
7.2本工程所用的材料等一切配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并持有原出厂证明及质量保证书。
在使用前由乙方负责送交东莞市或广东省有关部门作各项检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试)验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8条双方职责
8.1乙方职责:
(1)按甲方要求进场施工,在开工前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及总进度计划。
(2)为施工人员必须购买施工保险。
(3)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其他进场手续,按建设管理部门规定交纳施工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及税金。
(4)负责搭设、安装施工使用设施、工棚、生活水电设施。
(5)在施工过程中按时按规范填写有关质监资料,不得后补。
(6)按工程需要提供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乙方必须按国家《电气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进行安装调试,确保工程质量。
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要求、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精心施工,按甲方要求保证工程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工交甲方验收使用。
(8)听从甲方施工员的管理,严格遵守甲方的工地管理制度。
施工所发生的水电费用和生活用水用电的费用(按表计量)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在应付的工程款中先行扣除。
(9)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应有的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与第三者的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责任以及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周围已完或未完工程(建筑物、园建、园林、电缆和各种管道等),如造成污染或损毁,由乙方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1)工程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或返工。
(1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转包或分包工程,甲方按约指定分包的除外。
(13)施工完毕,应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清、场清,否则甲方有权另请他人清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8.2甲方职责
(1)按时开放施工现场给乙方使用。
(2)指定相应的施工员监管施工工作。
(3)按约支付进度款。
(4)承担按政府文件规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但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条施工要求
9.1乙方应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与广东省、东莞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施工期间国家颁布的新的法律法规,并对现场作业的安全及工程质量负责。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9.2乙方负责安排好临时设施的规划和临时设施的搭设,负责对生活临时水电的规划,排水排污的处理。
对施工区、生活区、材料堆场、材料加工场进行合理的规划,要求悬挂各类警示、标示牌,必须做到标示明显整齐。
所有临时设施必须达到东莞市环保部门、建管部门制订的强制性行业标准。
9.3所有进出工地的物料及设备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检查或批准后方能使用。
9.4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守则”。
施工场地硬地化,地面排水系统要做好,不得有积水;各种材料必须在指定的地方堆放,水泥、砂、石、钢材等的堆放场地必须在材料进场前硬地化;车辆进出所带来的泥土乙方须及时清理;严禁施工现场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嫖娼、吸毒、贩毒、偷盗财物。
9.5雨季及高温期间施工的措施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考虑,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费用的增加及工期的顺延要求。
(达到国家要求顺延工期标准的除外)
9.6本工程乙方如中途停建或擅自退场,造成甲方工程损失,甲方将上报东莞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同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9.7乙方的施工质量,以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图纸、施工说明书、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等要求为依据,如乙方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在施工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8乙方须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每月(季)末五天内向甲方及监理方报送月(季)度施工计划和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9.9乙方必须在工程竣工后的二天内将建筑物周围2米内的余泥及其他堆积物,临时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并将外墙、门窗、玻璃、地面、天花、阳台等清扫干净。
若工完不清场,甲方以每日5元/m2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地租费,此费用在工程结算款或余留款中扣除。
9.10乙方必须在现场配备必要的办公家具和信息设备,且要求配备必需的检测工具如:
回弹仪、检测仪、计量工具、度量工具。
第10条安全施工
10.1施工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规范以及施工期间国家颁布的新的法律法规,并对现场作业的安全及工程质量负责。
10.2乙方须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物件堆放整齐。
乙方必须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10.3乙方须对与主合同约定之工程有关的施工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包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意外事件、民事赔偿、劳资责任)等负一切法律和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第11条材料设备采购
11.1合同约定的由乙方供应的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均须按照甲方指定的材料品牌进行提供,未明确的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未载明的材料须经甲方指定或确认,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材料施工的,必须进行返工,并工期不予顺延。
11.2乙方所选用设备、材料(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等)必须经甲方确认订货合同并实地验货后方能发货至甲方工地安装。
11.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当使用全新的合格产品。
11.4所有材料设备进场之前均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性分析)提交监理人审查并由甲方确定(甲方指定或确认的材料、设备除外)。
11.5如乙方采购的材料、配件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离工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6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程,若有甲方指定或确认的材料、设备的,按照乙方投标时的最终报价,投标书没有的按照成本采购价原则确定。
乙方对材料价格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甲方提出,但不得因对材料设备价格有异议而拖延材料设备采购时间,否则,按延误工期处理。
第12条工程变更与结算
12.1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项目增减时,则按双方现场签证文件处理。
甲方负责签证人员:
以项目部总监验收签证为基础条件,以副总经理签证为必要条件(本工程所有的签证和变更通知均需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并加盖公章后才生效,否则甲方对其增加部分不予认可)。
有权签证人员若有离职的,签证人员的变更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12.2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应当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完成结算。
结算结果经双方确认、各种验收手续备案登记完成并清理现场施工设施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该结算总价的95%包括已付工程进度款)。
第13条工程验收
13.1按国家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按审定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以及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隐蔽分部分项工程的竣工验收。
13.2分项隐蔽工程乙方应在隐蔽前二天通知甲方,双方应及时进行验收,如甲方等单位不按时派员到场,乙方可自行检查后隐蔽,并做好记录,甲方应予以承认并负责在验收表上补办签字手续。
以后甲方要求复查时,如属合格,所有费用和因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所耽误的时间应顺延工期。
如不合格,检查费、返工费由乙方负担。
乙方未通知甲方检查而自行隐蔽,甲方将不予签字验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13.3工程完工乙方自检通过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申请验收书面通知并确定乙方具备验收条件后一周内组织验收。
13.4验收方法与所需资料按东莞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13.5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工完场清,人员在三天内撤离现场。
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项目尚未完成,则由乙方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补建,再次验收合格后移交甲方使用。
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13.6工程竣工资料按东莞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整理,除按要求备案的资料外,并向甲方和监理各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14条违约责任
14.1非乙方和不可抗力原因,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进度款、结算款的,须向乙方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4.2乙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准时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每天1000.00元计算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其损失。
该等违约金将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结算款项或进度款中扣除。
若工期延误累积超过30天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
若乙方已完成部分工程款(扣减已支付工程款后)不能支付以上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乙方对不足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
14.3质量等级评定后若未达到招标文件或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重做、维修(含修复),并停止支付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一切款项,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结算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其损失。
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按期使用或对外发售或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须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退还定金、损失赔偿金和甲方可得利益损失。
第15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及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6.1本合同中有关条款与东建字[2001]44号“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不同时,以东建字[2001]44号规定为准。
16.2如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而乙方还欠材料款或工人工资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章政策,甲方可以酌情先行垫付,但垫付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减去已经支付工程款的剩余工程款余额,且甲方每天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垫付金额的利息,并在应付的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中扣除垫付款及利息。
16.3乙方不得因与甲方有经济纠纷而拒不将其承建的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否则按照延误工期处理。
16.4招标文件、图纸(双方盖章的室内高低压配电图纸及高压外线走向图)、预算书,做为合同附件,本合同有约定以合同为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16.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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