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户 管 理 规 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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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管理规约
商户管理规约
年月
第一章前言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总则
第四章统一性管理
第五章发展商的权利
第六章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
第七章商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费用缴纳
第九章装修装饰及维修
第十章处理相邻关系的准则
第十一章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章环境建设
第十三章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章消防安全
第十五章维持环境安全
第十六章规约的履行及效力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
附:
规约的遵守承诺书
第一章前言
根据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为维护物业公司及各商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保障全体商户有效地使用其所属的物业,创造一个整洁划一的、秩序井然的经营场所,在统一管理、自主经营的经营管理模式下,界定各商户对“物业公司”的管理须遵守的各项条例,“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特此制定《商户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规约”中除本文另有所指需另行作解释外,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1、“建设单位”、“开发商”:
指市绿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物业公司”、“管理单位”:
指受托对“商铺经营者”实施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这里指“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本物业”:
即“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商户”:
指在“××项目”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者,即指在“××项目”统一管理、自主经营下,对“××项目”各单元合法拥有经营使用权的自购自营者或租赁者(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租赁者)。
5、“物业使用人”:
本规约指承租的商户以及其工作人员或自购自营的业主。
6、“商铺使用继受人”:
指商户根据其对所属商铺拥有的权利,对商铺进行转让或转租后出现的受让者或承租者,从经营延续范畴统称为商铺使用继受人。
7、“房屋”、“单元”、“商铺”:
本规约所提及的房屋或单元,指“××项目”的整体商铺。
8、“统一管理”:
指物业公司为了整体“××项目”全体商户的利益,对“××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招商管理、统一物业管理、统一营销推广及服务监督等管理实施,达到“××项目”管理的统一性。
9、“自主经营”:
指“××项目”的商户,在合法拥有商铺经营使用权及遵守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前提下,自行组织经营活动,从而获取经营收益的行为。
10、“本规约”:
指《××项目商户管理规约》。
第三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约制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本规约的实施,对城市广场实施专业化、系统化、全面化的统一管理,并明确经营者、物业公司等在经营管理、促销、服务监督以及使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各有关方面的权益。
第三条共同发展、共同成长、共同繁荣、实现双赢是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共同目的,平等互利、互助互约是管理者与经营者关系准则,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繁荣、有序的市场环境,是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共同愿望。
第三条各商户应遵守和履行本规约所载的保证、规定及限制并受其约束。
该保证、规定及限制的保障和约束附带小区的每个部分。
第四条商户根据其对商铺所拥有的权利其商铺进行转让或转租时,均需出租方书面同意,且该处理须明确地受本规约限制和保障。
第五条本规约由物业公司制定并监督执行,在商户办理入驻手续时,商户以签署承诺书的形式体现;既是业主又是商户身份者(自购自营者或自购自行处理者),在办理入驻手续时,除履行相关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外,同时也须与物业公司签订本规约。
第六条本规约作为经营管理的约定,物业公司与所有商户和物业使用人均受本规约各条文的约束;商户更换时本规约继续有效。
第四章统一性管理
第七条管理一般事项
1、物业公司的责任在于管理和维护商铺区域的每一部分,通过持续稳健的经营管理使商铺繁荣,物业公司受本规约的约束,并须遵守和履行本规约中其应遵守及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2、物业公司将被视为全部商户的集体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
3、为规范商户的经营行为,商户入驻时,须缴纳经营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入驻手续。
第八条为保证商铺区域经营管理的整体性、统一性和规范性,物业公司对商铺经营实施管理职能。
实行统一管理、自主经营的经营管理模式,即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物业公司制定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招商管理、统一营销推广、统一物业管理以及服务监督的前提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物业公司通过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活动,维护全体商户的共同利益。
第九条商户在遵循物业公司制定的统一规划布局的规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为了确保经营的合理性和各业态、业种相互间的协调性,整体形象和各商户的利益,各商户必须遵守统一的业态业种规划和布局。
2、各商户须根据其经营的商品类别和特征,进行分类经营。
3、各商户须在规划的区域内经营相应的业种商品,不得跨大类超范围经营。
4、如果个别商户因特殊原因须超范围经营的,除不得有大的业种和品类跨度以及需遵守业种与品类关联原则外,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物业公司核准后,在不对相关区域的商户经营构成影响的前提下,在物业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调整。
5、物业公司将根据未来实际运营需要,为了维护全体商户的利益及提升竞争力,必要时进行整体性或局部的规划布局调整,商户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条商户在遵循物业公司制定的统一招商管理的规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1、物业公司为了整体商铺的整体利益,根据整体功能布局、定位等进行招商策划并组织实施。
2、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招商和选商,达到整体统一性。
3、物业公司对商户进场经营实施有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装修、形象、商品等的审核。
4、物业公司为了整体商铺的整体利益,在一定期间,根据规划布局进行调整策划和组织实施,商户应给予积极配合。
5、在正常运营期间,物业公司对于商户不符合统一管理要求的,进行优化招商调整。
6、为了维护整体商铺的整体利益,商户自行对外进行转租等行为,必须事先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且符合统一规划布局,并统一使用物业公司制定的租赁合同范本。
第十一条商户在遵循物业公司制定的统一物业管理的规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1、物业公司将对公共区域的水、电、保洁、消防等设备实施全面的维修、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各商户必须按照物业公司统一、公开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各项费用。
2、各商户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及物业公司的消防工作要求,对其商铺内所涉及的消防问题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得随意挪动和挪用公共消防设施及用品,并有义务配合物业公司的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3、各商户必须遵守物业公司对治安工作的要求,不得和其他商户发生滋事行为。
若出现安全问题及财产损失时均可向物业公司寻求保护和协助处理,不得肆意扩大或影响其它商户的正常经营。
4、各商户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维护其商铺内外和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得人为的造成污染,各商户商铺门前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门前三包”,“一包”指门前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包”指门前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包”指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
5、各商户必须自觉维护和保护公共设施的安全与完整,不得人为破坏公共设施和私自占用。
6、因市政、水、电、通讯、网络等部门设备检修的原因而造成的停水、停电、通讯、网络信号中断或消防检查等突发事件所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等问题,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应进行协调和统一指挥,各商户必须接受物业公司的统一指挥,以确保其利益和财产安全。
7、各商户对商铺的装修,必须遵守物业公司的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先有规范的设计方案,报物业公司备案审批后方可施工。
商户的装修完毕须经物业公司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8、各商户不可随意将商铺内的固定装修部分拆除或是移动。
9、各商户在商铺内装修新增加的每平方米照明不得超过物业公司核定的标准。
若确有需要增加额外的照明用电,须向物业公司申请,获批准后由物业公司组织施工,相关费用由商户承担。
10、各商户不得在商铺内擅自装设大容量大负荷用电器具和设备,不得超出线路和供电设施负荷使用电器。
若有违反,则物业公司有权没收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11、各商户不得在商铺内随意更改电源线、插座、照明设施及物业公司配备的其他用电设施。
若有违反,该商户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2、各商户不得燃烧使用明火,包括使用可产生明火的电炉与电炊具、使用明火烹饪(经批准的经营商户并经消防验收通过的除外)及使用明火取暖、燃烧杂物等。
13、在商铺内,各商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律和法规,严禁放置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品,若有违犯,物业公司有权对其作出处理直至将其清理出场,所有责任概由该商户承担。
第十二条商户在遵循物业公司制定的统一营销推广的规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为了提升项目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物业公司将根据经营的需要在重大节假日、特定活动举办日等开展和举办活动。
2、在整体性的统一活动中,商户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活动计划
3、各商户需要单独组织促销和宣传时,有关促销方式或广告、宣传品的张贴及使用均须遵守物业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各商户自行开展的促销、宣传活动,不得违背国家和地方的广告法规。
5、各商户所开展宣传、促销活动均不得有虚假、不实和欺骗消费者的内容,各商户不得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手段推销商品。
6、各商户如需利用公共区域进行宣传、促销时必须提前15日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7、个别属全国统一形象的品牌商品若因有个性形象和广告宣传及广告陈列的统一需要,则须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8、各商户如因经营需要使用其它广告位,商户可向物业公司申请有偿使用其它广告位。
第十三条商户在除遵循物业公司制定的统一管理外,还需要接受物业公司对其经营服务的监督与管理,商户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全体商户的信誉和形象,各商户须遵守物业公司的有关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2、客户服务中心,接待商户及顾客等对经营活动的各项投诉,各商户必须协助和配合物业公司做好服务监督工作。
3、商户所经营的商品质量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环保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所经营商品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包括厂名、厂址、品名、规格、等级、成分含量等,必要时并提供商品质量检验报告,进口商品应具有中文标识及海关完税证明和进口商品检验证明。
不得以次充好,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各商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对不同品类商品的退、换货和“新三包”管理规定,因商户商品质量问题,商户有责任接受顾客对商品退、换、维修等方面的合法及合理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商户自行承担。
5、各商户商品销售后,顾客需要开据相关发票时,各商户不得拒绝,并依法履行赋税义务。
6、物业公司服务监督机构对商户及顾客等的投诉本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在事实基础上,依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户及顾客的各项投诉进行处理。
7、物业公司有权对商户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商户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主动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并接受处理意见。
商户及顾客等对物业公司的处理意见不满,可向其他相关机构投诉。
8、商户及顾客等均有权力、责任和义务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和行为进行批评和举报,经物业公司核实后,对于举报者,物业公司将予以表彰和鼓励,对违规者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将统一办理商户入驻手续,商户应备齐相关资料(身份证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等)进行商户资料登记,并交纳经营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为了保障全体商户合法经营的权益,便于物业公司对商户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与处罚,商户办理入驻手续时,须一次性交纳经营保证金人民币元/每铺、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元/每铺
第十六条商户所交经营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是商户经营行为的保障,经营期满无违规违纪及无拖欠相关应缴费用行为,物业公司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商户。
第五章发展商的权利
第十七条由于对整体物业在未完全出售之前,发展商尚持有较大比例的物业,同时也是最大的业主,因此,下列权利将保留予发展商及其授权人:
1、发展商及其他经发展商许可的单位或人,为检查、维护及保养的任何部分,包括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或任何为项目利益而安装的设施,有权携带必须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小区的任何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小区的任何单元,但发展商行使此项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商户使用(紧急情况除外)。
2、发展商可授权物业公司向各商户收取相关经营保证金、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根据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发展商有权或授权物业公司订立及修改有关的管理规定,但所有管理规定及其修改的内容不得与本规约相抵触。
4、在受本规约的保障及限制下,发展商有权将其在拥有所有权的任何部分转让、出售、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已售出的部分除外)而无须通知或知会商户。
5、发展商有权审核、批准年度经营管理预算或修订年度经营管理预算。
6、根据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发展商享有的其他权利。
7、在发展商出售其名下全部物业所有权之后,上述权利即告消失,但不影响在此之前按上述权利所采取的行为和所签署文件的效力。
第六章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公司的权利
1、检查、视察所有单元的内部,以维护小区每一个部分处于良好、清洁、的状态。
2、清除任何不符合本规约规定的安装物,并向责任人收取相关费用。
3、管理所辖区域内所有车辆停放、行人交通,拖离所有违反停车管理制度的违章车辆。
4、禁止任何人未经物业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占用或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
5、禁止任何人对公共设施进行变更及损害。
6、按本规约规定,收取商户应付的管理费用、水电费用、相关代收代缴费用有偿服务款项;支付所有因管理及维护而产生的应付款项。
7、禁止非物业公司批准的合法商户进行经营活动。
8、节、假日期间,物业公司有权利组织商户进行宣传、展销、文娱等活动。
9、对违反本规约规定的商户,采取措施制止及纠正,书面通知违约商户限期整改。
10、根据本规约的规定,物业公司做出的决定对所有商户均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的责任
1、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其主要的责任是维护正常、有序的经营环境。
2、理顺经营场所外部的社会关系,为商户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3、维护经营场所的治安秩序,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财物等不法行为做斗争,保护商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
4、维护、维修经营场所的公用设备、设施,保证公用设施良好的运作,及时排除故障,避免影响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5、做好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给经营者、消费者创造一个舒适、清洁的购物环境。
6、有责任对于公共区域乱停乱放的物品采取措施予以及时清除。
7、调解商户间因经营利益关系发生的纠纷,及时处理商户的投诉。
8、定期组织召开商户会议,积极听取和采纳商户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组织商户共同管理。
9、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宣传工作。
10、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商户的经营行为,对违规违纪的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批评和处罚。
第二十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物业公司无需对商户负责。
1、任何设施、设备、装置进行必要的保养及维修;
2、沙尘暴、水灾、火灾、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损害、毁灭;
3、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水、电或动力短缺;
4、物业公司所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
第七章商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商户的权利
在商户遵守本规约的所有约定并按期缴纳相关费用的先决条件下,商户将享有下述权利:
1、享有商户所属单元的经营使用权(自购自营的商户享有所属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商户在经营期间,对所售商品有进、销、调、存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商铺内装饰、装修。
4、有权根据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5、有权就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6、有权对物业公司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7、有权对物业公司员工的服务进行监督。
8、有权向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9、有权对其他商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它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10、有权要求商铺共用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物业公司进行协调并要求其维修养护,费用按规定分摊。
11、发展商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商户可以申请物业公司予以修复,修复费用由发展商承担。
12、商户对物业的单元享有的相关权利并实施时,不得妨碍其他商户正常使用物业。
第二十二条商户的义务
1、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自觉遵守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和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
2、维护全体商户的共同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支持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接受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听从物业公司的统一指挥。
3、严格遵守营业时间,不晚开门、不早闭市、不空铺,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不搞垄断,不欺行霸市。
4、为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商户经营需语言文明,礼貌待客,不酗酒、不打闹、不赌博、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出污言秽语。
5、全面履行按时缴纳各项费用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者,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6、商户根据其所属商铺的权利,在使用、转租或出售、抵押所拥有的商铺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约的规定。
7、商户根据其所属商铺的权利,在转让或转租其所拥有的商铺时,应书面报告物业公司并结清相关费用后,方可转让或转租。
8、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以及共用设施的完好。
9、商户如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必须遵守装修装饰规定,填写申请表,报物业公司审查获书面批准并缴纳装饰装修保证金后,方可按规定施工。
10、商户如申请物业公司对其使用部分及设施设备、毗连部分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关费用。
11、商户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商户的关系。
12、因搬迁、装饰装修商铺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物业公司的同意。
如影响相邻商户正常使用或侵害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商户应按有关规定安全、合理的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商户应向物业公司预留紧急联系方式,配合相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14、商户应对其本人、雇用的工作人员或许可人等的行为、疏忽和错误向物业公司及其他商户负责。
因上述人员的行为、疏忽或其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该商户应支付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负责赔偿。
15、商户须要确保其雇用的工作人员或许可人等,任何时候均应遵守和履行由物业公司根据管理需要而制定的管理规定,并对其行为负责任。
第八章费用缴纳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管理费收取是物业公司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商户的共同利益,商户应该按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管理费。
原则上管理费用按照谁使用推负责交纳,当商铺空置时由相关产权人负责交纳。
第二十四条管理费收取标准,从商户办理入驻(商铺交接)开始起按(人民币)元/M2·月的标准收取,管理费随租金同期一并收取,第一次管理费的收取的时间为办理入驻手续时。
第二十五条管理费主要用于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管理费用、相关资产折旧、营业利润、所管理场所的保安、保洁、养护以及市场的统一形象推广等开支。
第二十六条代收代交水、电费。
水电费采用物业公司向商户收取后统一向水、电供应公司结算的方式。
如果,商户除负担自用部分的水、电费外,还应分摊公共水电费用。
水、电费用及分摊公用水电费和水、电损耗的计算方式如下:
水、电费=商业用水、电单价乘以用户每月水、电表度数乘以分摊系数。
水、电费分摊系数=水、电总表计量数/各用户水、电分表计量数之和。
第二十七条水、电费采用预交保证金和每月结算制度,每月月末物业公司查验结算商户当月实际水、电费用。
商户应于每月的日前(节假日顺延)一次性足额交纳上月商铺用电、用水费用及分摊水电费。
第二十八条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可能收取的各项费用如工商行政管理费、卫生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由各商户按照所使用面积的比例分摊,由物业公司据实收取后统一上交。
第二十九条为解决可能发生的公众责任事故的赔付问题,有必要时将由物业公司统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商户按商铺面积比例分摊相应保险费用。
发生属公众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时,由物业公司负责协调投保的保险公司处理事故,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
第九章装修装饰及维修
第三十条为了形成市场良好的外观形象,商户使用商铺前必须对商铺进行装修装饰。
其中室内部分的装修标准自定,但不得不装修仅使用毛墙毛地面毛顶简陋经营。
室外部分(含门窗)的装修方案必须符合统一风格要求并经过物业公司的审批同意。
每家商铺应至少装设一处门头招牌,且应按统一形象规范和统一要求制作悬挂。
属于有全国或地域统一形象统一装修装饰要求的品牌,经物业公司同意后,可以按照其统一形象要求进行内外装修装饰。
第三十一条商户装饰装修房屋时,由商户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交纳相关的装修保证金(交纳标准为人民币元),该保证金包括商户商铺装修垃圾清运费元/户以及施工人员管理费元/人,经物业公司审批同意发放“装修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实施。
物业公司应制定并告知商户、装修施工人员有关装饰、装修工程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装修施工单位和人员须遵守物业公司的相关装修管理规定,服从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后在物业公司规定的装修时间内施工。
物业公司有权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违规操作的装修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处理,商户应对装修施工单位、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如因装修需要动用明火,则需要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另行申请办理“动火证”,方可进行装修。
第三十四条房屋装修装饰须使用符合国家环保、消防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
因装修装饰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而引发的公共安全和他人损害,商户必须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屋装饰装修影响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商户的合法权益、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如致使渗、漏、堵、影响通风采光)的,商户负责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装修房屋需要在屋外临时堆放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在指定地点规范整齐放置,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和乱堆乱放。
装饰装修材料的保管责任由装修人自负。
第三十七条装修施工需要在室外进行搅拌水泥、油漆粉刷等可能脏污公共区域地面、墙面的工作时,必须做好可能脏污区域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发生。
发生污染后商户必须负责及时清理恢复原状。
否则物业公司有权扣除其交纳的装修保证金以支付清理恢复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商户应按规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安装前须报物业公司批准,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商户装修装饰商铺时,禁止以下可能危及安全及损害相邻房屋使用人权益的行为:
1、挖地、加层。
2、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在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违章凿、拆、改、搭建、开挖等。
3、在房屋天花顶凿槽挖孔(洞)安装各类管道和上屋顶通道。
4、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不包括经物业公司审批同意的轻质隔墙或轻质隔断)。
5、未经许可擅自拆除、移装、接用经过其享有、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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