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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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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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杜绝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
由院领导、院办、医务部、护理部、计划财务处和安全保卫处组成,委员会下设监控办公室,挂靠医务部。
负责组织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等实行情况。
2、成立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
由业务院长、医务部、护理部及各科室专家和外院专家组成,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进行分析、论证和定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修订和完善有关医疗安全各项制度。
3、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
由专职人员组成,挂靠医务部,受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直接领导,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种投诉及医疗争议。
二、医疗事故防范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
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
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等。
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
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医疗事故处理
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5、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部,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6、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人员要及时到位,一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告之处理程序。
另一方面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
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并有责任在鉴定会和法院审理时出庭,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7、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安全保卫处有关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如遇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同时向合肥市医政处报告。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待投诉者,将投诉的情况填写《登记表》并告知答复时间(一般一周内),而后向科室责任人了解情况,由责任人写出详细书面说明书(一般2日内),反馈科室经讨论后由科主任写出书面说明并予以定性,上交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定性后,由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告知投诉者。
2、解决双方医疗纠纷争议途径:
告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医学会鉴定后解决;第三条途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1、医院设立专门管理部门负责患者的投诉接待工作,有工作规范与记录文件,对投诉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科室部门通报,对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迅速报告院领导。
2、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建立适宜的投诉处理流程。
3、通常一般问题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若因问题复杂须增加时间进一步调查时,应事先向投诉者告知.。
4、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科室反馈与落实情况。
5、医院应对投诉事件进行定期分析,要从医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时件重复发生。
6、建立完善医患沟通体制,增强医患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医疗投诉登记处理程序
1、医疗投诉由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接待工作。
2、接待者将患者或家属投诉的事由、意见、建议记录在登记表上,并告知答复时间。
3、将登记表交给当事人写出书面陈述后,交科室讨论,并由科主任写出定性结果于2日内交回交医务部。
4、医院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院领导或院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定性结论和整改意见。
5、由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在一周内将处理意见告诉患者或其家属,如有不同意见,同时告知其它解决途径。
6、将整改和处理结果反馈科室和当事人。
为落实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保障我院医疗、护理安全,保护医务人员及病人合法权利,结合我院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医疗事故防范措施
(一)必须严格遵守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建立学习制度,全院医务人员每年进行1—2次法律、法规培训,对新录用的医务人员进行岗前法律法规学习。
(二)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病历书写及管理要求,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性。
(三)在医疗活动中完善告知义务,病人享有知情权。
知情范围:
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预计费用。
在病人或家属充分知情的条件下自愿做出同意选择,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
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新技术等应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签字的情况下,可有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在病人就医过程中病人或家属选择拒绝治疗、拒绝检查、自动出院,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及家属说明其后果的严重性,并履行知情签字手续。
(四)医院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待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有关政策法规,社会知识和医学心理知识,能恰如其分的实施相应对策,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使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五)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发现医疗纠纷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医务科及主管院长汇报,医务科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长汇报。
(六)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病人的损害。
(七)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应在医务科长主持下对病历及有关输液、输血、药物引起不良反应的实物进行封存、保管、送检。
(八)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建议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及处罚规定
(一)科内自行协商解决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之一,也是首选方法。
1、发生一般医疗纠纷,科室及当事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主动和患者进行协商,取得患者及家属的谅解,化解矛盾。
2、科内解决问题,涉及到有关财力、物力,由科室及当事人承担。
3、科室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及时报告主管院长及医务科,并将处理结果以文字形式连同协议书共同上报医务科备案。
4、凡科室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医院不再给予科室及当事人任何处罚,但科室及当事人应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意见,上报医务科备案,科室应给当事人适当的处罚。
(二)院级解决医疗纠纷程序及处罚意见
1、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协商解决未果或重大医疗事故应及时上报主管院长及医务科进行院级解决,院级解决纠纷途径有院内协商解决;盟市、自治区级医疗鉴定、各级法院诉讼三种渠道。
2、院级协商解决:
在主管副院长的指导下,医务科、护理部在科主任、护士长的积极配合下,深入科室了解情况,必要时可召开院技术委员会进行医疗护理技术分析及鉴定,并根据调查结果及技术分析鉴定结论,实事求是向患者进行耐心解释,取得患者的理解和合作,在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下,与患者达成协议,如需对患者进行适度的经济补偿时,应与患者签署协议书,并对当事人及科主任、护士长、科室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凡医院协商不妥或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应上报盟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主管院长的指导下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主任级当事人积极进行有关材料及应诉准备,参加各级医疗事故鉴定会。
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当事人、科主任(护士长)、科室不受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如鉴定为医疗事故,医院应根据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给予患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对当事人、科主任(护士长)、科室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凡患者诉讼到法律部门的医疗纠纷,应积极配合法律机关调查、取证、应诉,判决结果医院不负有责任时,当事人、科主任(护士长)、科室不受任何处罚,如确负有责任的,当事人、科主任(护士长)、科室应受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加强超声医疗服务规范和安全防范刻不容缓
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发展,有关医师的各种法律已经开始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336条、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尤其是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已于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区别。
一时间各种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剧增,拟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医疗纠纷数量迅速增加。
在这样的大气候下,超声专业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是近年来超声专业飞速发展,新技术日新月异,诊断、治疗全面开展,为掌握这些新技术,大家正在不断努力学习和探索;二是超声开展项目越来越广,涉及全身各部位、各脏器,已成为临床首选诊治手段之一,尤其是外、妇科术前必查;三是超声检查病人多,时间紧,要求在半小时内报告,而且大多数是单兵操作,几乎没有放射科的集体读片报告制度。
然而超声报告却是医疗事故鉴定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因此,超声工作者普遍感到超声这一新兴专业变成了一项高风险职业。
对新的形势,如何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强超声医疗服务规范和安全防范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分析涉及超声的常见医疗纠纷类型,主要表现为:
(1)误诊、漏诊:
例如将肝右叶直径1cm的稍增强团块诊断为“肝血管瘤”,并告诉患者不需要进行治疗。
3个月后,肿块明显增大并确诊为肝癌。
患者投诉:
因超声误诊延误了诊断与治疗,要求赔偿。
又如一例产前超声检查3次,均诊断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出生后发现婴儿缺少一侧上肢。
患者的律师认为:
超声医生能发现脐带绕颈,却发现不了整个上肢的畸形,存在明显过失,已侵犯了孕妇作为一个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和终止妊娠的选择权,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涉及费用问题的医疗纠纷:
例如停经35天超声检查,子宫内发现小无回声区,两侧附件区未发现异常,结合尿妊娠试验阳性,超声提示早孕可能,建议半月后复查。
半月未到,已发生宫外孕破裂出血。
患者以超声误诊为由,要求赔偿。
近年来,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药流的广泛应用,患者和临床要求超声确定早期妊娠的时间有了明显提前,患者发现经期稍有延期,即来就诊。
此时,诊断早期妊娠的超声征象尚未出现,在这种情况下,超声诊断早期妊娠,尤其与异位妊娠的鉴别诊断难度很高。
(3)因为超声报告表述和书写上的不规范导致的医疗纠纷:
有些超声报告表述过于简单,有提示无描述或提示和描述不符;有些报告直接下病理诊断;有些超声用语,如“……未见明显异常”使用已成常规,但是仅根据几个断面和测量数据,就下此诊断,值得商榷。
4)将一次性处理的针具和导管多次重复使用,由此引发医疗纠纷。
如何面对这一现实问题,是超声医生应当考虑的问题。
必须强化依法行医的意识,全面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其次,在为患者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
(1)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医疗规范[1,2],包括医疗操作规程、医疗服务规范和医疗行为规范。
追究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医疗过错的存在,只有严格执行了医疗规范,才能尽量避免医疗过错。
(2)改“无限责任报告”为“有限责任报告”。
还举前面那个案例,在常规灰阶超声时,仅根据胎位、胎盘、羊水、双顶径、股骨长度、胎心率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即提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
出生后却发现先天性心脏病等畸形。
患者常责问这些算不算“异常”,据此认为侵犯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和终止妊娠的选择权。
这就引起了我们的反思,这句术语有两个问题:
①明显和不明显如何界定;②胎儿也有全身各部位各脏器,仅查了常规几个指标,显示正常,难道就能断定未查的部位不会存在“明显异常”?
因此,这样的报告等于承担了无限责任。
这种表述上的缺陷,极易导致医疗纠纷。
我们建议只对规范上指定的检测指标是否在正常范围内承担责任,必要时还可提供所采用的正常参考值范围。
而对未检测的部分是否正常,不能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只承担有限责任。
(3)使用计算机图文工作站,规范超声报告。
(4)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于9月1日执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在超声引导介入诊断治疗时十分重要。
在超声医生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患者或家属具有相对的选择权,即同意或拒绝治疗。
如同意治疗,应签署手术同意书和一次性针具确认书。
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做好应对和防范,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各位同道商榷。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一、各科室均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本人或他人及时登记所发生的差错事故(登记项目:
记录日期、病人姓名、住院号或门诊号、诊断、发生经过、发生时间、发现人姓名、发现时间、科室讨论及定性意见、讨论定性日期、登记人姓名、科室负责人签名)。
科室负责人应经常检查差错事故的记录。
二、发生差错事故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旌,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三、各科室每月向医务科或护理部报告一次医疗安全基本情况。
发生严重差错、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者应立即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由科主任或护士长上报医务科、护理部和院领导,重大医疗事件医院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四、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有关记录、检查报告,不得涂改,要认真保管不得丢失,以备封存。
造成事故的药品、血液、器械、病员的标本等均应妥善保存,不得擅自销毁,以各鉴定。
五、各科室应在一周内对所有的医疗差错或事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讨论,找出原因,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作出初步的定性和处理意见,科室定性困难时可请医务科或护理部成员参加。
严重差错或事故必须以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定性意见为准。
医疗纠纷必须作出原因定性(包括差错、事故定性原因)。
严差、事故的定性和医疗纠纷的原因定性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不超过半年。
六、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做到定性准确无误,在讨论时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前本人到场说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并允许个人发表意见。
决定处理时,领导应做好思想工作,以达到教育的目的。
七、医疗事故的处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八、一般差错,每月组织一次讨论,并上报医务科或护理部。
九、医务科或护理部每季度汇总全部医疗差错事故发生情况,并向院长作出分析报告,向全院通报发生情况。
着重于缺陷、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管理缺陷等的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医院应每半年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安全基本情况。
附:
医疗差错事故防范措施
l、医务人员应加强医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对工作极端负责。
2、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对技术要精益求精。
3、充分发挥二级质量控制网络的作用,强化医疗质量管理,把好质量关。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5、加强后勤保障工作。
6、各科室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分析讨论本月的医疗安全情况。
找出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做
功能科B超室院产科超声医疗风险防范策略
徐佰成
随着超声技术在基层医院妇产科的广泛应用,超声诊断在产科临床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成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的首选影像诊断手段。
由于人们对胎儿畸形产前超声检查寄予极大期望,也随着人们法制观念、自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年来医患纠纷亦呈上升趋势[1],而产科的医疗纠纷在国内外总医疗纠纷中所占比例均较大[2],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或间接与超声检查有关。
因此,基层医院产科超声医疗风险日趋突显,预防和控制医疗缺陷、防范医疗风险已成超声科医务人员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就基层医院产科超声医疗风险防范策略探讨如下。
一、产科超声医疗风险的医源性因素
1.法律意识不强,医疗告知不当:
部分超声医师法律意识不强,对从事超声诊断所需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浅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或没有根据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对目前所处的法律环境认识不清,也就不能很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对孕妇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时,往往只重视胎儿有无畸形,而常忽视孕妇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所赋予她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等;少数医疗机构因历史原因、客观条件,仍然存在超范围执业情况,未能严格按《执业医师法》所规定的执业范围持证上岗、依法行医;我国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作出了统一的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医院未对孕妇明确告知产前超声检查畸形儿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未让孕妇阅读、签署产前胎儿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等。
法律环境是客观存在的,超声医师任何不当言行均有可能成为医患纠纷的导火索。
2.落实医疗制度不到位,医患沟通不和谐:
医疗制度是保证正常医疗工作秩序、提高医疗质量、防止差错事故的重要保障。
有的医疗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或管理基础薄弱、管理环节存在漏洞,致使科室管理制度“仅上墙、不落地”。
极少数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粗疏,在位不尽心,在岗不尽职,有章不循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急诊、会诊不及时,不履行首诊负责制,病史查对不认真,检查时与旁观者闲聊、长时间接听电话,甚至脱岗;服务态度粗暴、语言生硬;不注意保护孕产妇隐私;很多医院现行的“快餐”式或“流水作业”式超声检查,与孕产妇的必要交流十分缺乏,该问的不问或说话不严谨、随意轻率解释。
3.操作技术不规范,质控建设滞后:
由于基层医院大多装备中、低档超声诊断仪,其分辨力较差,不能清晰显示胎儿某些结构;也由于超声检查工作的特殊性,在检查过程中单独作业;而从业队伍专业执业医师与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其原因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3]。
一些医院对低年资医生指导不力、把关不严,过于放手、疏于管理。
少数从业人员既缺乏正规培训,又忽视业务学习,操作技术不规范、技术水平有限。
目前我国尚无具法律效力、可操作性强的全国性产前超声检查原则与指南;大多数基层医院尚未开展超声诊断质控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产科超声医疗风险的防范。
4.与临床医师沟通少,检查时间不恰当:
超声检查与临床密切相关,惟有结合病史及临床资料对声像图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才能作出正确诊断。
由于与临床医师沟通少,部分临床医师对超声检查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如:
早孕期不能经阴道超声检查,否则会引起流产;孕周越大,胎儿显像越清晰;三维超声比二维超声诊断率要高得多,等等。
这就致使不少高危妊娠(如高龄、双胎)孕妇错失早孕期经阴道超声检查时机,待中晚孕期再作超声检查时就无法获知胎儿颈项透明层、胎盘绒毛膜性等原始资料,给诊断及鉴别诊断造成困难。
孕妇到中晚孕期才来首次超声检查,往往受胎位固定及羊水量、胎儿骨骼声影等影响,可能漏诊胎儿肢体畸形等;临床医师对三维超声的宣传不恰当,则会引起孕妇的误解。
临床医师对超声诊断报告的解读水平和态度,也会影响孕妇的情绪。
5.日常工作量过大,医务人员职业倦怠:
一些医院超声科人力不足,人均工作量大,医生过度劳累。
在时间紧、任务重时尤为突出,往往形成争完成、重速度,无足够时间对每个胎儿的重要器官和结构(包括手足)进行逐一细致的检查,从而匆匆检查、草率“拍脑袋”式报告,以致出现错认、漏观、漏诊、误诊等现象。
而超声检查胎儿畸形如发生判断失误,一方面可能漏诊严重的胎儿畸形;另一方面,又可能因误诊而将一个健康的胎儿置于死地!
这些可能出现的风险几乎使从事这项检查工作的每位超声医生如履薄冰,心理压力过大,易发生职业倦怠。
而一旦出现职业倦怠,医务人员就会丧失工作热情,效率低下,对患者态度冷漠,甚至诱发医疗差错和事故[4]。
6.就诊流程不便捷,人文关怀未体现:
超声科日常就诊量大,诊室有限;医院未能为孕妇提供温馨、舒适的就诊环境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流程,缺乏人文关怀。
导致候诊区拥挤、秩序混乱,环境卫生差、空气质量不佳,候诊时间过长,容易造成孕妇烦躁,平添怨气,往往由此引发医患矛盾。
二、产科超声医疗风险的防范策略
1.全面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执业行为:
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事业的方针之一,也是医院防范医疗纠纷的一条重要措施。
因此,认真学习落实法律法规,切实执行各项操作规范,是避免医疗纠纷及事故发生的根本保障[5]。
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强化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技术准入、技术标准管理,严格禁止基层医院作胎儿性别鉴定。
要求医务人员在工作的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遵守医疗诊疗规范和常规,依法行医的服务观念需时刻牢记。
2.强化业务学习及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整体业务素质:
医疗质量是提高患者满意度的基础。
也只有患者满意,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高,服务态度好,诊疗质量就高,医疗纠纷也就少。
因此加强超声科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力度,强化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是防范产科超声医疗纠纷的一条重要经验和措施[5]。
如对新员工岗前培训、基本操作培训、考核;全科人员进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超声诊疗规范和常规、超声专业知识及技术新进展等理论培训;科室要统一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分册)》、《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妇科和产科超声检查指南和报告书写示范》的技术要求开展日常工作。
产前超声检查应向孕妇明确告知如下三项内容:
①产前超声检查前告知孕妇及家属超声检查的局限性、时限性和胎儿生长发育过程中的不可预测性,使孕妇及家属对超声检查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②检查胎儿畸形的最佳时期是在孕18~24周,每次胎儿检查的重点内容和间隔应当告知。
③超声诊断报告中,阳性结果要有图像和文字记录。
因胎儿、孕妇等因素导致对胎儿解剖评价受限制的情况,要记录在报告上,必要时应口头报告并于报告单上写明需进行随访检查。
报告书写要规范,强调实事求是,能看什么,看到什么,未看到什么,均应详细记录,并清楚地告诉孕妇。
例如:
这次检查未能显示胎儿唇部,报告中就应如实注明胎儿唇部因什么原因(如胎位)显示不清。
最好能对全部畸形儿及疑难病例进行产后、术后随访并定期讨论分析,及时总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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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 差错 事故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