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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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最新
全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最新)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X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X政办发〔X〕10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防治、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示范引领的工作原则,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持续提升结核病防治能力,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为推进幸福美丽X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规划目标。
到X年,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
区疾控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综合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结核患者早发现和规范治疗管理,提供公平可及的预防、治疗、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
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
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区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0/10万以下。
具体目标: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95%以上。
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50%以上。
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100%,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90%以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家庭签约规范管理率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高中、大学以及寄宿制中学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90%以上。
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85%以上。
4.区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要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同时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
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防治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
1.健全服务网络。
强化区、街办、社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X市中心医院东郊分院为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积极履行诊治职责,确保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区。
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及时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
2.明确工作任务。
全区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传染病报告管理要求对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门诊。
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门诊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查和健康教育。
各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居家治疗的患者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区疾控中心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收集与分析、防治技术指导,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3.加强队伍建设。
区疾控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抚恤待遇。
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医务人员的关怀,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增强防治人员从业荣誉感,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保持防治队伍稳定。
做好区疾控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4.提高检测能力。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
要大力推广应用国家推荐的结核病病原学检测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结核病诊断水平。
(二)完善发现策略,提高发现水平。
1.加大患者发现力度。
区、街办、社区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就诊人群和体检人群中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对发现的肺结核疑似患者要及时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门诊就诊,并及时报告疫情。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
区疾控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要相互配合,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聚集的重点行业入职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对疫情高发的街办、社区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
要加强耐药监测工作,区疾控中心按要求将结核菌株送至市级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耐药检测,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增强治疗效果。
1.实施结核病规范诊疗。
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诊疗,继续推广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使用。
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患者的转诊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
患者病情稳定后要转回基层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
要加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规范,落实区定点医院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规范耐多药患者管理。
区疾控中心要加强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居家治疗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
3.探索实施传染性患者住院治疗。
积极探索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进行住院隔离治疗,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的住院治疗。
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4.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
要完善结核病诊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我区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四)创新健康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纳入机构考核。
定点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
定点医疗机构和区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
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
探索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管理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全程治疗管理率和治愈率,减少耐药发生。
(五)控制诊疗费用,提高保障水平。
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
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
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强化分类指导,突出防控重点。
1.重点地区和人群防控。
对疫情高发的街办、重点人群加强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人员培训,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提高防治能力,加强疫情防控。
2.贫困患者救治救助。
要将结核病防治与扶贫救助工作相结合,深入落实贫困患者的诊治和精准救助工作,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
3.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
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4.儿童结核病防控。
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定点医疗机构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
对在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学校结核病防控。
区卫计局、区教育局等部门要强化合作,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
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开展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规范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
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指导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
6.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办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
做好跨区域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等信息衔接。
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对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防控意识和能力。
7.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控。
监管场所要对被监管人员开展入监(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患者治疗管理,对出监(所)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使用管理。
区疾控中心要及时监测定点医疗机构结核药品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药品紧急采购资金的调节作用,保障抗结核药品的连续不间断供应。
对其他抗结核药品,探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联合采购,降低结核病药品采购价格。
对肺结核患者治疗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供应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
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
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和存储管理。
(八)加强信息整合,提高管理效率。
进一步加强全区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机制。
区卫计局要结合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收集和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
同时,要利用好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定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九)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宣传实效。
加强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公共卫生热线、新媒体等宣传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街办,各部门要以每年的“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结合结核病防治知识进千校、进千村、入万户等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特别是针对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区教育局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推动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开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区政府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各街办、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办、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单位的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防控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
1.区卫计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负责指导应用中医药技术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
2.区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并加强资金监管。
3.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卫生环境,并在区疾控中心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4.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负责对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教育和日常教育内容。
5.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6.区人社局要严格执行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8.区委宣传部、区信息办要通过报纸、电视、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配合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将防治结核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9.区发改局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10.区脱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工作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11.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按照人均不低于0.30元的标准,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区财政局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区疾控中心实验室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和痰培养的能力。
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要在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
区卫计、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和防治经费,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结合国家基本药物自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种类。
区民政局、区卫计局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区卫计局要会同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对全区结核病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
同时,要不定期对全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将结果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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