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期末复习 金典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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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期末复习金典版
名词解释:
1金融法:
实质意义上是指调整金融关系及金融管理关系法律规范系统,形式意义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金融法律或金融法规。
大多从实质意义上理解:
调整货币流通以及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和政府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为进行监管与调控所产生的金融管理关系法律规范体系。
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具有系统性;宏观调控性;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2金融关系:
是指金融经营者(包括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金融消费主体(主要是客户)之间发生的中融资关系。
具有三层含义:
a是一种经济关系,是有货币经济内容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b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c参与者除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还包括国家、一般工商企业、公民个人、外国人等。
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
3金融信托:
是指经营金融委托代理业务的信托行为,他以代理他人运用资金,买卖证券,发行债券,股票,管理财产等为主要业务内容。
法律特征:
1、受托人是金融机构,2、具有财产管理和资金融通的双重职能。
3、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设立。
4、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
5、是金融机构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而开办的意项金融业务,属于营业信托范畴。
4委托贷款:
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收取手续费,不得带代垫资金。
5存款准备金:
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资金。
其首要功能是提升银行变现能力和防止突发性资金需求或出现现金挤兑时发生金融危机或金融恐慌。
其次就是集中银行资金,然后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合理调配资金,实现信贷结构的调整
6贷款制度:
调整贷款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贷款法律制度主要规定贷款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种类,期限,利率,发放程序,借款合同,债权保全与清偿,贷款管理,担保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7融资租赁:
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它是目前国际上使用得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
8证券业务监管:
是指针对证券经营活动环节主体和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象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市场中介服务和服务主体。
分为政府监管和监管。
目的是保护投资,确保市场公平,有效透明,减少系统风险。
9金融制度:
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
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
(1)金融制度的最上层是法律、规章制度和货币政策,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规则;
(2)金融制度的中间层是金融体系的构成,包括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3)金融制度的基础层是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
10审贷分离制度:
指将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三个环节,分别设立调查、审查和检查三个各司其职,相互独立的部门。
《贷款通则》第40条规定: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
简答题:
1、金融的分类:
金融是货币借贷与资金融通。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
(一)直接金融,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权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特点:
直接融资是以证券公司为核心的的。
运作方式一是交易双方直接进入市场,直接进行交易,二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的安排,间接进行交易。
直接金融优点有:
①能够把资金供需双方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资金的快速融通。
②把资金供需双方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直接金融的局限性:
①对于贷款者来说,直接金融的风险比间接金融为大,发行直接证券的部门有经营亏损和破产倒闭的可能,而这种风险只能由贷款的一方独自承担。
②直接金融得以发生的条件要求高;必须以交易双方在资金借贷的数量、期限等方面均一致,满足会影响资金融通。
③在金融市场欠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直接金融证券的流动性较弱,变现能力较低。
(2)间接金融,指最终贷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把资金带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一般以间接金融为主。
间接金融是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实现的资金融通活动。
优点:
①灵活方便。
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借贷双方的中介,可以提供数量不同的资金和不同的融通方式,以及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满足供需双方融资选择要求。
②安全性高。
在直接金融中,资金融通的风险主要由债权人独自承担,而在间接金融中,融资活动的风险可由多样化的资产和负债结构分散承担。
③证券流动性强。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誉高,所发行的间接证券,大都具有“准货币”的性质,易被人们接受。
④间接金融提高了金融的规模经济。
间接金融的局限性:
由于在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加入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资金供需双方的直接联系被割断,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投资者对企业生产的关注和筹资者对使用资金的压力和约束力。
同时,由于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增加了筹资的成本。
金融是现代化经济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是规范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货币,外汇的概念,特点:
一,货币:
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动产。
(1)具有高度代替性的代替物,代替物系可以同种同量的物相互代替者;
(2)典型的消费物,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人他人之手。
货币的特性,决定了货币的特殊效力:
(1)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即被推定为货币所有人;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仅存在债权请求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以转移占有为标志,因此让与人有无让与所有权的意思以及行为能力,在所不论;货币的占有不适用关于时效取得的规定。
(2)在债法上,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所有权而非使用权,贷款人对借款人仅享有债权;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其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外汇:
外汇实指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它主要包括外国货币、用外国货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的特征:
(1)外汇主要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各种信用工具越来越多,外汇内容页不断发展。
(2)外汇必须具有自由兑换性,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
(3)外汇是国际性货币,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价值,在国际市场占有相当的比重,在国际结算中经常使用。
三、商业银行与一般企业的区别:
(一)商业银行,是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和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二)联系:
商业银行与一般企业都是企业,都是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不可却少的部分。
商业银行具有一般企业法人的特征,即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出现风险时以其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区别:
1.设立需要满足条件的不同
商业银行是具备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条件的企业法人,要求条件更为严格。
具体表现:
(1)银行不仅要有组织章程,还要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要求其注册资本金远高于一般企业,
(2)一般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没有特殊的要求,而商业银行则要求其银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3)一般企业法人只要求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而商业银行则不仅要求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场所,还要求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业务范围的不同
从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看,其与一般的企业有明显的不同,一般企业从事普通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其活动范围是生产和流通领域;商业银行则是直接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其活动范围是货币信用领域。
3依据不同
商业银行是按照公司制度建立的企业法人,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法人的特征,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一般的企业法人可以不是公司,而商业银行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职权行使,都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设立程序不同
一般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只要符合设立的条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应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的审批程序要比其严格的多,商业银行是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业务范围
(一)业务范围
1.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
其主要方式是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借款(包括同业拆借、向央行借款、向国外货币市场借款)应付款等。
2.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其集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
包括发放贷款、进行投资、租赁业务、买卖外汇、票据贴现等。
3.中间业务。
又称表外业务。
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或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这种业务并不引起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比例的变化。
主要有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
(二)经营原则75
1、基本经营原则。
(1)四字方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
(3)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F5
(4)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原则。
F2
(5)银行独立经营原则。
(6)公平竞争原则。
(7)依法接受银行监管机关监管的原则
五、发行库与业务库的区别
一发行库是“人民币发行库”的简称,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而设置的金库,是办理货币发行的具体机构。
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
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户;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等。
业务库是各银行基层分、支行和处、所为日常现金收付而设置的金库。
业务库保管的货币是流通中得货币,处于周转状态。
发行库与业务库的区别:
①机构设置不同。
发:
人民银行业: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②保管的货币性质不同。
发:
发行基金,不具备货币的性质;业:
现金,流通货币。
③业务对象不同。
发:
普通银行业:
全社会
④收付款项的起点不同。
发:
以千元为单位,整捆出入库;业:
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6、贷款的规则和原则(87)
七、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地位,职能,职责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二法律性质46三、中央银行的职能47
(一)发行的银行
(二)政府的银行(三)银行的银行
(以上三大职能为传统职能表述)
(四)金融服务、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银行(现代职能表述)
四、中央银行的职责47.
八、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依据贷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
二者有重要区别:
1、贷款主体不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借贷活动,故银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国家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可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是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贷款人。
2、利息不同。
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
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为无息。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时间同。
前者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
后者是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
4、形式不同。
银行借贷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银行借贷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非以要式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5、合同管理不同。
前者受国家严格监管。
后者较少受到国家监管,不违法即可。
但是,有偿借款不应该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九、贴现与再贴现的关系:
1概念:
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日期,为融通资金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行为;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在次贴现。
2联系:
(1)从形式上看,再贴现与贴现并无区别,都是一种票据与信用相作用结合的融资方式。
两者都是以转让有效票据(一般是银行承兑汇票)为前提的;
(2)要求相同:
都要在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提交增值税发票和真实商品、劳务的交易合同或必要的运输单据(3)贴现与再贴现都有折扣率:
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时,必须对原票据的金额打一定的折扣。
折扣就是进行贴现融资的利息,折扣率通常被称为贴现率。
同理,再贴现也有折扣,其折扣率通常被称为再贴现率。
3区别:
(1)两者的主体不同,贴现是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
(2)作用不同:
贴现和在贴现否可以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对于再贴现,作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还可以起到扩张和收缩社会信用的作用。
另外在贴现还会影响市场利率,通过调整再贴现率,反馈社会,引导人们投资与消费,推动货币政策目的实现。
十、担保方式(100)
法条分析(构成要件与意义)
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性质的规定,由此可见,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是经营货币金融业务的特殊企业。
商业银法规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与一般企业相比,我国的商业银行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商业银行是具备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条件的企业法人。
其要求具备的条件更为严格。
二、商业银行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从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看,一般企业活动范围是生产和流通领域;商业银行则是直接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其活动范围是货币信用领域。
三、商业银行是按照公司制度建立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法人的特征,即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出现风险时以其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一般的企业法人可以不是公司。
四、商业银行是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的。
一般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只要符合设立的条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应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意义:
肯定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给予不同法律要求,明确了其业务范围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经营原则、权利及责任的规定。
此次修改,更强调安全性,把金融稳定放在第一位,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即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一)“安全性”就是要使其资产尽可能地免遭或降低风险,使其经营保持长期稳定,保证各方利益不受损失。
意义:
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考虑贷款的安全性,实行担保贷款,并对保证人情况严格审查,并且加强自身的业务管理,有助于保证资金的周转和流动,才能服务好客户并保证其信用;“效益性”这里主要是强调经济效益即银行的赢利性,获取利润是商业银行经营所追求的目标,银行只有赢利才可以增加银行自身的经营实力,提高银行的信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商业银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有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只有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才能争取更大的效益性。
(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是指商业银行为了避免风险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拥有自己的、全部的、独立的业务经营自主权,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不奉行政命令贷款,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政策,自主选择投资项目,决定贷款。
“自担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独自承担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贷款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中贷款信用风险是主要的风险,即贷款者不能履约归还到期贷款。
无论何种风险,商业银行都要自己承担。
“自负盈亏”是指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者既要享有通过自主经营所取得的利润,也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以自己的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自我约束”是指商业银行建立自我约束的机制,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和内部稽核、检查制度。
本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意义:
确立不干涉原则,有利于真正保证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业务。
有助于提高其经营积极性,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本条第三款规定有两层意思:
一是商业银行承担有限责任,其有限的责任范围是“全部法人财产”,这里所说的全部财产不仅是其注册资本额,而是指银行的全部实有资产,包括注册登记的资本金和经营累积的财产;二是商业银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国有银行,国家只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
二、三款意义是:
1确立不干涉原则,有利于真正保证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业务。
有助于提高其经营积极性,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2使商业银行企业法人的性质更加明确,彻底划清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为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明确了经营风险的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范围。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规定。
存款人即在商业银行存入款项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根据法律的规定,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几项: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2)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划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存款利率的知情权;(4)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取得权。
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之一为存款人保密。
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是各国银行法普遍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包括存款人姓名、账号、地址、存款的种类、数额、签章式样等不得泄露给别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属法律明确规定的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都有责任保证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存款人的秘密直接关系到存款人及其存款的安全性,除了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上的查询、划扣、冻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存款人及与存款有关的事项进行查询、划扣、冻结,商业银行也无权并且有义务拒绝存款人之外的人和单位对存款进行上述行为。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建立在负债业务的基础之上,所谓负债业务主要是存款,资产业务主要是贷款,建立在存款基础上的贷款,必须保证存款的及时提取,这就要求贷款能够及时收回,避免贷款风险,保证本金的安全。
究其商业银行产生贷款风险的因素主要有:
1.商业银行从事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对贷款的审查监督工作有漏洞或者故意发放人情贷款;2.借款人经营不善或者信誉较差,不按借款合同归还贷款;3.一些机构强令银行贷款;4.外部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动荡,导致贷款收益降低或者根本无法收回贷款。
本条明确规定担保贷款,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业务时,一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物或者保证人为该项贷款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其担保的保证人必须代为清偿债务,或贷款方将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变价并从中清偿。
商业银行在发放担保贷款时,也要注意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物、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只有经过商业银行严格审查,认为借款人资信良好,确有偿还能力时,才可以考虑发放信用贷款。
实行担保制度意义:
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商业银行及其人员必须提高风险意识,健全贷款规章制度,贯彻严格审查,择优供贷的原则,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的审查,以保证发放的贷款能够收回,并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商业银行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权利。
商业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业务受法律的保护,借款人在取得贷款之后,要信守合同的约定,如期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如不按合同履行,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商业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论述题:
一、商业银行的职能(概念73、简答题3)
一、信用中介职能
(1)信用中介的概念。
信用中介是指商业银行从社会借入资金,再贷给借款人,银行在社会货币供需过程中起着一种中介作用。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从事放款和投资业务需要充足的资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和其他形式吸收的资金。
吸收资金被称为负债业务,运用资金的业务称为资产业务。
(2)资产业务分为放款和投资两类。
其中放款包括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的业务和从事银行卡业务。
投资包括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业务。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3)因行使抵押、质押权取得的不动产和股权投资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2、支付中介职能。
即货币经营的职能,是指将债务人客户账上的存款式货币转到债权人客户账上,帮助交易当事人实现支付与转移。
商业银行的中介职能主要表现在中间业务上,包括汇兑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和代理融资业务等。
3、信用创造职能。
这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显著的特征。
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的基础上发放贷款,在票据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此存款不提取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可再次转为贷款。
最后整个银行体系形成了超过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这就是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
4、创造金融工具的职能。
商业银行在其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中不断地创造着各种金融工具,如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各种金融债券、银行支票、本票、银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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