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备通用工艺守则产品包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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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备通用工艺守则产品包装
1范围
1.1本守则规定了公司环保设备产品的包装形式、包装要求、包装设计等;
1.2本守则适用于公司环保设备产品的包装运输;凡图样及技术文件中无特殊要求时,均应符合本守则的规定;
1.3本守则目的是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采用不同的包装方法,达到在吊装、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保护产品,不磕碰、不变形、不损坏表面涂层和衬里层的效果。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守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守则的条文。
本守则执行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守则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413—1998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重量
GB4879—1999防锈包装
GB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7284—1998框架木箱
GB9174—1988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3384—19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5000.13—1998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包装
JB/T2932—1999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包装形式与技术要求
3.1箱装
3.1.1普通封闭箱:
螺栓、螺母等200Kg以下的标准件、配件,用普通封闭箱进行包装;电机、风机以及化工原材料等有特殊防水要求的,要做防水包装;
3.1.2普通滑木封闭箱:
重量为150-1000Kg,外形尺寸小于6000×1500×1500,有防雨、防潮、防锈、防震等防护要求或仅需局部保护的产品,如减速机、电机等150-1000Kg的标准件,采用普通滑木封闭箱进行包装;
3.1.3框架滑木箱:
3.1.3.1封闭箱:
重量在500Kg以上,有防雨、防潮、防锈、防震等防护要求或仅需局部保护的大型产品,如大型减速机、电机、搅拌机、丝杆,采用框架滑木封闭箱进行包装;
3.1.3.2花格箱:
重量在500Kg以上,无防雨、防潮、防锈、防震等防护要求或仅需局部保护的大型产品,如滗水器浮筒、闸板等。
3.2局部包装:
裸装和敞装中,局部进行特殊防护包装的产品,如:
格栅机、砂水分离器等设备的电机、长螺杆的螺纹等,采用局部包装。
3.3敞装:
需要固定在包装底盘上方可进行吊运与放置的产品,如没有吊耳的箱体、筒体以及无法吊装的中心支座等产品;
3.3.1焊接的大型圆柱形筒体,采用托盘进行敞装包装;
3.3.2箱体、罐体无吊耳的,采用托盘进行敞装的形式,即用固定带或绳将产品固定在托盘上,以便进行吊装运输的放置;
3.3.3中心支座等,采用托盘进行敞装包装。
3.4捆装(包括木夹板式包装):
外表粗糙或用聚丙烯编织布或其他强度较好的耐用材料防护后进行捆扎的产品,如:
金属结构件、管束、各种杆件、铸造件等;
3.4.1工作桥:
先用编织带和草绳进行包装,有铭牌和标识的部位要加衬泡沫塑料板,再用方木进行夹装,即在工作桥两端1/4部位采用方木和扁钢用螺钉紧固的方法进行包装,包装后方木两端可作为吊装部位(注:
吊装部位应作标识);
3.4.2栏杆:
先用编织带和草绳进行包装,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捆装包装,装车时相互间用泡沫塑料板隔开;
3.4.3驱动装置:
除对电机减速机进行局部包装外,用编织带、草绳和钢带进行包裹包装;
3.4.4刮泥装置:
用编织带和草绳进行包装;
3.4.5箱体、罐体:
大型箱体、罐体有吊耳的,可用编织带和草绳进行包装,即用编织带包裹后,再用草绳缠绕;
3.4.6格栅机、无轴螺旋输送机:
除对电机减速机进行局部包装外,其他部位可用编织带和草绳进行包装。
3.5裸装:
无防护要求,不需要或受体积限制不能装箱的产品,如:
一般露天使用的设备、铸件、焊接件等;
3.6常见包装形式的结构示例及适用范围:
见GB/T13384—1992电机产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附录A及JB/T5000.13—1998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包装附录B(提示的附录);
3.7包装箱顶部型式:
一般为平顶,如不经海运且无堆码要求时也可采用非平顶;
3.8基本要求
3.8.1产品包装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储运条件采用不同的包装形式和防护方法;
3.8.2产品包装应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的要求。
包装要坚固耐用,能起到防护作用便于吊装、运输和放置。
在正常储运条件下,应保证产品自制造厂包装之日起12个月内不至因包装不善而产生锈蚀、长霉、降低精度、残损或散失等现象。
特殊情况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
3.8.3包装设计应根据产品特点、储运、装卸条件和用户要求进行,做到包装紧凑、防护周密、安全可靠;
3.8.4产品经检验合格,做好防护和其他有关内包装,随机文件齐全,并符合内销或出口要求,方可进行外包装;
3.8.5采用集装箱运输产品,应符合集装箱的要求。
集装箱外部尺寸、额定重量和最小内部尺寸要求按GB1413的有关规定;
3.8.6产品包装环境应清洁、干燥,无有害介质;
3.8.7包装箱或产品零部件的最大外形尺寸、重量应符合国内外运输方面有关超限超重的规定;
3.8.8特大、特重零部件,以铁路运输。
需用特殊车辆时,应绘出装车加固结构图,并注明最大外形尺寸、重心位置;
3.8.9焊、铸件或加工精度较低的零部件,应尽量采用裸装、捆扎等包装形式;
3.8.10装箱件的清点以装箱单为依据(不管任何一种包装形式,均应填写装箱单);装箱编号以分数形式表示——其分母为总箱数,分子为顺序数;
3.8.11产品应按包装设计图样要求进行包装,图中无法绘出的加固方法应在技术要求中加以说明;
3.8.12产品有防雨要求的要达到防雨要求;
3.8.13衬胶、衬玻璃钢的设备,外表面应标明严禁碰撞、严禁施焊等警告语句;
3.1.4衬胶制品在低于5℃以下运输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胶板产生裂纹;
3.1.5对薄壁衬里贮罐,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装载加固措施,不得用钢丝绳拖拉,避免壳体局部变形而导致衬里层损坏;
3.1.6衬里制品要轻装轻卸,防止剧烈震动及机械损伤;
3.1.7衬里制品在吊装时,不得使壳体发生局部变形,以免损坏衬里层。
起吊工具不得损坏衬里层;
3.1.8进入衬里层设备时要穿软底、干净的鞋,并防止梯子及脚手架的立柱等损坏衬里层。
3.8.14产品有特殊要求的要按JB/T5000.13—199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9分箱要求:
3.9.1在一个包装箱(件)中只能装同台次产品的零部件;
3.9.2内销产品在储运、装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以完整的机器(部件)包装发至用户。
一般情况下,分箱越少越好。
但对经海运又多次装卸的产品,其每箱重量不大于3000Kg为宜;
3.9.3为缩小包装件的体积,产品的突出部分尽可能拆下,单独做油封包装,固定在同一箱内或另装其他箱中;
3.9.4电器、仪器、仪表与机械产品混装时,必须带有原包装或做单独包装处理,对已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电器件或仪器、仪表,如其位置突出且易被碰着时,则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3.9.5设备上有特殊防护要求的零部件应尽可能拆下,按特殊要求另行包装。
3.10装箱要求:
3.4.7包装前应除去产品在试车时各部分积存的各种污物,如:
润滑油、乳化液、水、铁屑、棉纱等,并应按GB4879的要求进行防锈、清洗、涂油;
3.4.8产品必须在油漆干燥、检验合格并经采取防锈、防霉等防护措施后,方可按装箱单进行装箱。
装箱时应有人监装,以防漏装、错装;
3.4.9包装箱内每一单体零部件均应系有识别标签;
3.4.10包装箱内所装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与标签及装箱单所列的内容三者应完全一致;
3.4.11产品装箱时应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重心偏高者应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或采取稳固措施;
3.4.12需要堆放包装的零部件,应将精度低、重量大、体积大的零部件放在下部;
3.4.13在不影响精度的情况下,产品上能够运动的零部件应移至使其具有最小外形尺寸的位置,并加以固定;
3.4.14需拆下的螺栓、螺母、垫圈等紧固件及其他易散失的小件。
应先分类用聚乙烯薄膜或防潮蜡纸包扎,系好标签,集中装入小麻袋或聚丙烯编织袋内,再放入包装箱中,也可装入纸板盒内或小包装箱中,再装入大包装箱内;
3.4.15以金属结构形式的包装架或托盘进行包装的产品,应将产品与包装架或托盘固定在一起(卡压或螺栓连接等);
3.4.16传动带、橡胶运输带等应拆下用牛皮纸(不得用油纸)或塑料薄膜包装。
固定在箱内适当的位置,切勿与油脂接触;
3.4.17电动机、电器装置等,应用塑料罩、绝缘纸或防水纸等密封好。
对密封包装的产品,其密封袋或密封箱内应放入干燥剂;
3.4.18一般情况下,装箱时零部件不得与箱板或框架木方直接接触,其距离为30~50mm;
3.4.19加工精度较高或怕磕碰的零件装箱时,应采取隔垫措施;清洗或酸洗过的钢管两端用塑料盖(管堵)封死;所有带螺纹的管件、杆件、地脚螺栓等全部螺纹,采取防锈措施后,均用塑料网套、聚丙烯编织布或强度较好的其他防护材料缠绕,然后扎紧,以防碰伤螺纹;
3.4.20裸装件、敞装件和花格箱内的机件上的润滑油孔、螺孔、销孔等,采取防锈措施后,全部用塑料堵(盖)、复合胶带或其他防护材料封死,以防沙尘及雨水浸入;
3.4.21包装准备工作一切就绪后,必须经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其检查的内容包括制箱材料、结构、尺寸和组装情况,产品的装箱状况及产品在箱内的固定、防护包装等。
检查的结果必须符合包装图样和本守则的有关规定,方可封箱;
3.11敞装要求:
3.11.1应尽可能用钉子或螺栓将产品固定在底座上,如果不能用钉子或螺栓将产品固定,可考虑用钢带固定;
3.11.2包装底座在长度和宽度上一般不小于产品的尺寸;
3.11.3如果需要,可在产品与底座之间以及产品和固定件之间装上相应的衬垫;
3.12捆装要求:
3.12.1适用于捆装发运的管材、圆钢、型钢及简易结构件可以采用木夹或用钢带、镀锌铁丝捆扎;
3.12.2长度达到5.5m的产品应捆扎或紧固不少于3处,10m以内的产品应不少于5处,10m或超过10m的产品原则上相隔3m捆扎1处;
3.12.3直径不等的管材捆扎时,先将直径小的捆在一起,再与大直径的捆在一起,经多次起吊搬运后,不得出现可能窜出件的松动和散捆;
3.12.4在捆扎和紧固处利用适当的减震和防磨损材料保护,以防直接与产品接触;
3.12.5薄壁管材不允许捆扎,应用木箱包装,管子层数以不大于20层为宜,以防压扁、压弯等变形。
3.13加固要求:
3.13.1产品应垫稳、卡紧,固定于包装箱内,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窜动或移动;按JB/T5000.13—1998《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包装》要求进行加固;
3.13.2负载的估算:
惯性力是负载的决定因素,要根据实际产生的加速度或减速度值确定惯性力。
在混合运输(交通联运)时,必须考虑用有最大g值的运输条件进行计算,其加速度因素f值见附表5;
3.13.3产品应通过分担负载的方木与包装箱底部构件用螺栓固定。
螺栓之间的最小距离,以及螺栓到顺纤维方向的负载边缘的距离为7d(d为螺栓直径),至少是10cm;
3.13.4产品中可运动部分的固定,必须达到固定在包装箱底部结构上的要求;
3.13.5底部有地脚孔的产品,应利用该孔将其固定在包装底座上,固定用螺栓应用快干油漆封严,以防螺栓松动;
3.13.6产品与加固件的接触部分要用缓冲材料保护,固定部位的选择要考虑对产品的影响。
3.14框架木箱技术要求:
按GB7284框架木箱的规定。
4设备铭牌
设备铭牌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装订,要牢固可靠,美观。
5包装标志
3.15标志内容:
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标志、包装储运指示标志和收发货标志;
3.16标志方式:
产品所有发货件必须喷涂或系挂相应的发货标志和储运标志;在漏模上,应用黑色或红色的油墨或油漆清晰地喷涂,字迹要清楚、整齐、美观;
3.17产品标志和包装编号:
6产品标志:
所有包装都应有产品名称和零件名称及型号规格标志,标志与内装货物应一致;
7包装编号:
产品分多箱包装时,箱号应采用“分数”表示,分母为总箱数,分子为装箱顺序号,主机箱应为1号箱。
3.18储运标志:
储运标志应根据产品特点,按照GB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GB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储运标志的名称、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应符合GB190—1990和GB191—2000的规定;
3.12.6储运标志的名称和图形:
储运图示标志共有17种,名称和图形如附表1所示;
3.12.7储运标志的尺寸和颜色:
5.4.2.1储运标志的尺寸:
标志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附表2;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以比表2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5.4.2.2储运标志的颜色:
标志的颜色应为黑色;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显得不清晰,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的底色;应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橙色或黄色。
3.12.8储运标志的使用方法
5.4.3.1储运标志的打印
可采用印、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
5.4.3.2储运标志的数目和位置
5.4.3.2.1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的标志和数目,应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5.4.3.2.2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
3.1.3.3箱类包装:
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
3.1.3.4袋类包装:
位于包装明显处;
3.1.3.5桶类包装:
位于通身或桶盖;
3.1.3.6集装单元货物:
应位于四个侧面。
5.4.3.2.3有储运关标志的使用规定:
5.4.3.2.3.1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见表1标志1的使用示例);
5.4.3.2.3.2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1相同的位置上(见表1中标志3示例a所示);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权时,标志3应更接近包装箱角(见表1标志3示例b所示);
5.4.3.2.3.3标志7“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四个侧、端面上(见表1标志7的使用示例);
5.4.3.2.3.4标志11“由此夹起”:
5.4.3.2.3.4.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5.4.3.2.3.4.2标志应标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叉车司机视线范围内。
5.4.3.2.3.5标志16“由此吊起”至少贴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见表1标志16的使用示例)。
3.19收发货标志:
运输包装的收发货标志按GB6388的规定进行。
5.5.1含义:
外包装件上的商品分类图示标志及其他标志和其他的文字说明排列格式的总称为收发货标志;
5.5.2收发货标志内容:
收发货标志内容详见附表3;
5.5.3商品分类图示标志
5.5.3.1图示标志尺寸:
见附表4;
5.5.3.2图示标志图形:
湖北合加产品发货的收发货图示标志图形主要如图1所示:
图1图示标志图形
5.5.4收发货标志的字体:
标志的全部内容,中文都用仿宋体字,代号用汉语拼音大写字母;数字用阿拉伯数码;英文用大写的拉丁文字母;标志必须清晰、醒目,不脱落,不退色;
5.5.5收发货标志的颜色:
5.5.5.1纸箱、纸袋、塑料袋、钙塑箱用黑色印刷;
5.5.5.2麻袋、布袋用绿色或黑色印刷;
5.5.5.3木箱、木桶不分类别,一律用黑色印刷;
5.5.5.4铁桶用黑、红、绿、蓝底印白字,灰底印黑字。
5.5.6收发货标志的方式:
5.5.3.3印刷:
适用于纸箱、纸袋、钙塑带、塑料袋;在包装容器制造过程中,将需要的工程按5.5.5.1规定印刷在包装容器上;有些不固定的文字数字在商品出厂和发货时填写;
5.5.3.4刷写:
适用于木箱、桶、麻袋、布袋、塑料编织袋;利用印模、镂模,按5.5.5.2规定涂写在包装容器上;要求醒目、牢固;
5.5.3.5粘贴:
对于不固定的标志,如收获单位和到达站需要临时确定,所以先将需要的工程印刷在60g/㎡以上的白纸或牛皮纸上,然后粘贴在包装件有关栏目内;
5.5.3.6拴挂:
对于不便印刷、刷写的运输包装件筐、篓、捆扎件,将需要的工程印刷在不低于120g/㎡的牛皮纸或布、塑料薄膜、金属片上,拴挂包装件上(不得用于出口产品包装)。
5.5.7收发货标志的位置:
5.5.7.1六面体包装件的分类图示标志位置,按GB3538《运输包装件各部位的标志方法》标志部位,放在包装件5、6两面的左上角;收发货标志的其他各项,见图2;
5.5.7.2袋装包装件的分类图示标志放在两大面的左上角,收发货标志的其他各项,见图2;
5.5.7.3桶类包装的分类图示标志放在左上方,收发货标志的其他各项,见图2;
收货单位:
收货人: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箱号:
产品编号:
箱体规格:
产品数量:
重量:
生产单位:
发货人:
联系电话:
图2收发货标志的其他各项形式(尺寸297×210)
5.5.7.4筐、篓捆扎件等拴挂式收发货标志,应拴挂在包装件的两端面;见图3;
收货单位:
收货人: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产品数量:
箱号:
箱体规格:
重量:
生产单位:
发货人:
图3挂签(尺寸105×74)
5.5.7.5粘贴标志应粘在包装件的5、6两个面的有关栏目内;
5.5.7.6其他的标志按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1《包装储运标志》等规定执行。
3.20包装标志的标示方式和位置:
3.13.7在包装箱上喷涂标志,采用封闭箱及花格箱包装时,在箱的两个侧面喷涂包装标志。
花格箱无法喷涂时,可在标志处钉胶合板,然后将包装标志喷涂在胶合板上;
3.13.8在设备上直接喷涂标志:
对于敞装件或裸装件,如果表面喷涂层在现场完成,除另有规定外,标志可直接喷涂在设备的两侧;
3.13.9标牌或标签:
对敞装件,捆扎件或裸装件,不宜直接在件上喷涂标志的,则可用标牌或标签系挂在件上,每件系挂至少2个;
3.13.10喷涂文字的尺寸:
根据书写面积的大小而定;不允许采用高度尺寸小于2cm的字体;
3.13.11起吊位置和重心:
5.6.5.1凡需单件起吊的和重心明显偏离中心的包装件,应标注“由此起吊”和“重心”的标志;
5.6.5.2对于重量超过3t或接近3t且偏重的货物,需喷涂起吊位置和重心;
5.6.5.3包装箱起吊线的位置无论上部或下部都应对称于中心线的两侧;
3.13.12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应符合GB190的规定;
3.13.13外购件包装标志:
外购件利用原包装箱时,应换成主机厂的标志;
3.13.14油封日期:
箱面应注明油封日期,便于按时维修保养;
3.13.15随即文件标志:
有关随机文件,应放在总箱数的第一箱内,并应在此箱上注明“随机文件在此”的字样。
8随机文件
5.6.5.4随机文件内容:
随每台产品供给用户的随机文件,一般应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安装图、易损件图、装箱单(包括总装箱单和分装箱单)等;
5.6.5.5随机文件装箱:
应用塑料袋封装,放在总箱数的第一箱内,并应在此箱上注明“随机文件在此”的字样;
5.6.5.6多箱包装随机文件:
一台产品如分多箱包装时,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总装箱单一般放在主机箱(第一箱)内,分装箱单应放在相应的包装箱内;
5.6.5.7包装单元随机文件:
每个包装单元(包括封闭箱、花格箱、敞装、捆装等)均应带一份本箱所包装零部件的装箱单,用塑料包装好后,装入装箱单罩内,然后将罩钉在箱的端壁上方。
无箱壁的包装可钉在滑木侧面或其它方木上。
9铁路运输对包装的要求
3.8.15一般要求:
凡经铁路运输的产品,均应符合铁路部门运输的相关规定,确保产品安全的运到用户;
3.8.16外形尺寸和总重量:
包装设计时,要根据产品实际最大外形尺寸和总重量选用各种车辆,应充分利用容积和载重量;
3.8.17箱内固定:
对包装长度在3.2m以内的机件,应特别注意机件在箱内横向窜动或滚动,应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固定;
3.8.18装车和装箱要求:
装车或装箱时应注意体积小、重量大的零件与车体或箱体接触的面积,如砧座有可能集重。
集重件应采取措施,增加装载件与车体或箱体接触面;
3.8.19重量分布:
装车时产品应配置均匀,不得偏重一侧或一端。
必要时应采取配重措施;
3.8.20装载重心:
产品装车后,重车的重心高从轨面起不得超过2m;
3.8.21限界尺寸:
设计产品包装时,应尽量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尺寸(见附录A中的图A1)。
如无法解决时,可按一、二级超限的装载限界进行包装(见附录A中图A2、图A3)。
表1标志名称和图形
序号
标志名称
标志图形
含义
备注/示例
1
易碎物品
运输包装件内装易碎品,因此搬运时应小心轻放
见5.4.3.2.3.1
使用示例:
2
禁用手钩
搬运运输包装件时禁用手钩
3
向上
表明运输包装件的正确位置是竖直向上
见5.4.3.2.3.2
使用示例:
4
怕晒
表明运输包装件不能直接照晒
5
怕辐射
包装物品一旦受辐射便会完全变质或损坏
6
怕雨
包装件怕雨淋
7
重心
表明一个单元货物的重心
5.4.3.2.3.3
使用示例:
本标志应标在实际的重心位置上
8
禁止翻滚
不能翻滚运输包装
9
此面禁用手推车
搬运货物时此面禁放手推车
10
禁用叉车
不能用升降叉车搬运的包装件
11
由此夹起
表明装运货物时夹钳放置的位置
12
此处不能卡夹
表明装卸货物时此处不能用夹钳夹持
13
堆码重量极限
表明该运输包装件所能承受的最大重量极限
14
堆码层数极限
相同包装的最大堆码层数,n表示层数极限
15
禁止堆码
该包装件不能堆码并且其上也不能放置其他负载
16
由此吊起
起吊货物时挂链条的位置
使用示例:
本标志应标在实际的起吊位置上。
17
温度极限
表明运输包装件应该保持的温度极限
附表2标志尺寸(mm)
尺寸
序号
长
宽
1
70
50
2
140
100
3
210
150
4
280
200
附表3收发货标志内容
序号
工程
含义
代号
中文
英文
1
FL
商品分类
图示标志
CLASSIFICATION
MARKS
表明商品类别的特定符号。
见商品分类图示标志
2
GH
供货号
CONTRACTNO
供应该批货物的供货清单号码(出口商品用合同号码)。
3
HH
货号
ARTNO
商品顺序编号。
以便出入库、收发货登记和核定产品价格。
4
PG
品名规格
SPECIFICATIONS
商品名称或代号;标明单一产品的规格、型号、尺寸、花色等。
5
SL
数量
QUANTITY
包装容器内含商品的数量
6
ZL
重量(毛重)
(净重)
GBOSSWT
NETWT
包装件的重量(Kg)包括毛重和净重
7
CQ
生产日期
DATEOFPRODUCTION
产品生产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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