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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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追究制度
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河区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新河区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河区工程质量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新河区建设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
第三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新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新河区从业单位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并配合新河区主管部门追究本单位的责任人及所负责任。
新河区工程项目在设计文件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不论调至何处工作、担任何种职务或退职、退休,都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工程项目在建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新河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问题)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新河区所有工程项目,维修修缮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六条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制网络体系:
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是新河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整体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
根据合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等以工程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在办理开工报告时,应按《新河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表式》,认真填写新河区工程项目各合同段、各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人,报建设房产局,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
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按下述原则划分:
1、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法人代表是新河区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日常工作机构为总工程师办公室(工程管理部)。
2、新河指挥部办公室的业主代表负责质量管理责任,其余各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3、各从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从业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方面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与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4、从业单位内部质量责任制及追究制度自行制定。
第七条新河指挥部办公室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
1、贯彻落实国家、市、新河区的质量法规、规章制度,对区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2、新河指挥部办公室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部门在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法人代表的领导下,负责执行新河区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责任和日常工作。
1)负责建立完善单位内部质量责任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督促新河区工程建设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组织机构。
2)负责工程质量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安排对单位工程质量的交工验收。
3)负责新河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与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
4)参与新河区工程建设项目严重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和处理。
5)积极配合上级质量管理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核实。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2、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大量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需求。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在施工阶段,勘察、设计单位应派出有适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5、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问题)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6、对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评定和确认。
7、参与由业主组织的质量检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8、编制与设计有关的竣工文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对其承包的新河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分包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承担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非业主指定或经业主同意的分包单位,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新河指挥部办公室项目法人追究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2、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构件、设备和商品砼、沥青砼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隐蔽工程管理条款的规定,通知监理、设计、项目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7、施工单位上岗人员须经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新河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规程》和《新河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细则》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
监理单位对所承包新河区工程质量负直接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监理组织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场,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监理应对各标段工程质量及各标段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控制。
监理对所管标段施工各环节实施有效控制。
3、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的工程材料、构件、设备不得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交工和竣工验收。
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控制。
第三章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检查、核实与追究
第十一条新河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建设房产局、新河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本制度,对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工程质量责任人在岗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质量问题的调查与核实:
新河区各工程建设项目及单项发包工程质量问题信息由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站提出,由新河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监理按规定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核实:
工程项目出现一般质量事故,施工单位、监理应在发现质量问题的24小时内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
管理单位在接到报告3日内组织各有关单位及区内有关专家,按规定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出现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施工、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新河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建设房产局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实。
第十五条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的追究:
1、合同期内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二起一般质量事故,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责任外,并追究项目管理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2、从业单位在合同期内,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经核实为主要责任单位)或二起质量问题,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3、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使用二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缺陷责任期除外)应判定为不合格工程。
使用二年以内,发生二起一般质量事故的(缺陷责任期除外),按照规定追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的责任,同时追究质量监督机构该项目质量鉴定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质量问题的纠正由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方案,新河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一般质量事故由新河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内专家提出技术方案,报房产建设局批准后实施。
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七条对不落实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制的从业单位经查处情况属实,由房产建设局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及主要领导。
从业单位在限期内拒不整改的,按不履约将该单位清出新河区建筑市场。
第十八条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除按第三章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于隐瞒不报、谎报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工作调查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指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划分参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二、质量事故的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1~2人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含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三、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划分等级: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架、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1、凡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四、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符合上述三条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新河区建设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河区建设项目质量责任人一览表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价(万元)
第一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
工程建设规模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
监理
施工单位
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
责任单位: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工作性质
工程范围
合同价
项目第一责任人
项目直接责任人
项目第一责任人质量责任及落实执行情况
项目第一责任人质量责任
落实执行情况
项目直接责任人质量责任及落实执行情况
项目直接责任人质量责任
落实执行情况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人
编号:
工程项
目名称
工程建设范围
合同价
合同段
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范围
合同价
第一质量
责任人
直接质量
责任人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人
编号:
工程项
目名称
工程建设规模
合同价
合同段
监理单位
工程建设规模
合同价
第一质量
责任人
直接质量
责任人
各合同段监理单位责任人质量责任及执行落实情况
编号:
工程项
目名称
工程建设规模
合同价
合同段
监理单位
第一质量
责任人责任
执行情况
评价
直接质量责任人责任
执行情况
评价
各合同段施工单位责任人质量责任及执行落实情况
编号:
工程项
目名称
工程建设规模
合同价
合同段
施工单位
第一质量
责任人责任
执行情况
评价
直接质量责任人责任
执行情况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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