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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就被学者引进中国,当时,它仅仅是一个学术词汇。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公司治理的概念迅速得到传播,但这个概念真正得到重视是近两年的事。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度、证券市场股市的起伏和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是引起人们重视这个问题的主要外部和内部因素。
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中国的公司治理存在不少问题,诸如股权结构不合理,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法律自我实施机制不健全,投资者诉诸司法救济存在障碍,公司运作存在内部人控制,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信息披露的实际质量难以保证,缺乏成熟的受托责任和企业文化,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不足等,因此,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键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
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仍有不少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领导体制、决策过程依旧,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依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在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有效运作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出资人职责不能完全到位。
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能长期由多个政府部门分头负责,极易造成两个极端:
一是谁都不对企业经营的成败真正地承担最终责任,这种无需负责任的权力行为极易导致“廉价”否决权,导致权力滥用;二是谁也不对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结果造成内部人控制,内部人利用所掌握的公司控制权最大限度地牟取一己私利。
公司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机制的难以形成。
在实践中,由于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成为公司的“一把手”,使经理班子和监事会都受制于董事会。
部分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使经营层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制衡监督。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由上级任命,且董事会与经理人员较多重叠,使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难以形成。
监事会不仅不能有效发挥监督功能,而且往往被董事会和经理层控制,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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