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建筑工程领域民工工资管理办法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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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建筑工程领域民工工资管理办法4
苍南县建筑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建筑工程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浙防欠薪发〔2017〕1号)精神及县政府“无欠薪县”创建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苍南县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四条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执行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实行两条线支付的管理模式,确保工人按月足额拿到工资。
第五条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对各自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负责。
在我县承揽业务的各施工企业应已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营状况良好的商业银行中,申请设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项用于民工工资款支付。
专户除用于通过银行卡直接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在工程项目准备开工前,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建筑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提供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2)。
第六条建设单位若有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专业分包单位落实分账管理和银行卡发放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均应在合同中对民工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民工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方式等予以约定。
(房建项目民工工资款原则上应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5%,市政项目民工工资款原则上应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5%,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第八条总包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民工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建设工程准备申请开工前,总包单位应向住建局建筑业科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1.《建筑工程领域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2.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设立证明》;3.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3);4.工程若有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还要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建筑业科在审查合格后,出具《建筑工程民工工资管理落实情况审查证明》(附件4),方可办理开工条件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总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劳务专管员,严格按照“温州市智慧建管”要求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劳务用工信息。
实际用人企业负责为招用的民工申办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民工工作量,以“温州市智慧建管”导出的工资表为统一范本,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按月将民工本人、施工班组、劳务分包(专业包分)管理人员、总包管理人员依次签字确认的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所辖工程施工单位运用“温州市智慧建管”情况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当月审核完成的工程量,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工资款单独拨付到施工总包单位开设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当月人工费后,委托银行从民工工资专户及时将民工工资直接划转至民工个人银行卡上或拨到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设立的民工工资专户。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在收到总包单位的工资款后应及时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上。
工资支付表及银行支付凭证至少保存二年。
用人企业不得以工程款结算纠纷或其他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民工退场离开的,用人企业必须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
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者零星用工,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5日内一次性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每月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后,工资发放凭证应及时在《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牌》(附件5)上粘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同时将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打卡凭据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备案。
总包单位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拨付民工工资到“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反映。
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民工工资总额的,总包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按时补足。
第十三条总包单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出具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的证明(须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向县住建局建筑业科提出“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余额划转(或“专户”核销)申请(附件6),总包单位凭账户余额划转批复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余额划转到合同约定的账户。
若总包单位在苍南无其他在建工程的,可以同时申请“专户”核销。
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任务完成后,出具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的证明,向总包单位提出“专户”账户余额划转申请,经总包单位核准同意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余额划转到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发生超过一个月工程停工的,由停工主张方向县住建局建筑业科提出民工工资款停止拨付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暂停拨付,恢复施工后的第二月开始恢复民工工资款的拨付。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将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实名制管理和银行卡发放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
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民工工资,总包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应及时向县住建局建筑业科和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开户银行应协助施工企业做好“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民工个人工资卡的开立、使用和销户;银行在划拨民工工资时应注明该笔劳务费所用项目名称;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按县住建局、县人社局要求监管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的使用。
若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或未按月划转等异常情况,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向县住建局建筑业科和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款的,总包单位按照约定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不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将视情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批评,有后续建设项目的将予以限制。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县住建局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信用扣分、不良行为公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等处理。
开户银行凡未按《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和未按时向县住建局、县人社局报送有关资料的,将不再作为本县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设立工资专户的备选银行。
第十八条县住建局建筑业科和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联合牵头组织,会同住建局安监站、质监站、基层所(分局)、人社劳动监察中队等科室单位,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清欠专项督查等方式,指导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按月足额拨付民工工资等各项制度。
县住建局建筑业科负责新建工程的专户设立情况、专业(劳务)分包的合同签订情况及无欠薪承诺情况的审查及民工工资专户核销或资金划转。
民工欠薪投诉,由县住建局建筑业科会同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置。
县住建局安监站和质监站按照区域分工对责任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工程民工工资专户设立、实名制管理落实、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通过银行卡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民工维权信息告知牌(附件7)、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等各项制度的落实进行日常管理(检查表附件8),基层所配合。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的,总包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权范围,分别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筑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2.《建筑工程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3.《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4.《建筑工程民工工资管理落实情况审查证明》
5.《建筑工程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牌》
6.《建筑工程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余额划转或核销申请(告知)函》
7.《建筑工程民工维权告知牌》
8.《建筑工程领域民工工资管理监督检查表》
附件1
建筑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参考格式)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行):
根据《苍南县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
1.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建筑公司××项目民工工资专户,用于××项目工程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2.开户银行必须为民工工资卡的开户、使用和注销提供现场办卡、销卡等优质服务。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2.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按县住建局、县人社局要求监管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使用。
若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或未按月划转等异常情况,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向县住建局建筑业科和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书面报告。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县住建局开具的“关于撤销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或“关于划转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民工工资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民工工资,代发的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丁方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民工工资。
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民工工资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苍南县建筑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存档,县住建局备案提交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注:
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
附件2
建筑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兹有单位于年月
日在银行设立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营业执照》证号为,账号为。
特此证明。
银行(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建设单位防范处置拖欠民工工资
承诺书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将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温州市及苍南县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域设立该工程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按要求及合同约定将民工工资款转入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保证按工资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要求,及时拨付工资款。
如发生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单位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承担建设单位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若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款,我单位自愿接受工资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记入信用档案、停止招标资格等处理。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
承诺书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我公司承建的工程,将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温州市及苍南县相关规定,设立该工程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在该工程施工的劳务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对民工的工资核算与发放全面负责,保证按工资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到民工银行卡中。
如发生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公司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若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我公司自愿接受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记入信用档案、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处理。
特此承诺!
公司法定代表人:
电话:
项目经理:
电话:
工程劳务管理员:
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建筑工程民工工资管理落实情况审查证明
经审查,工程
(总包单位:
)已向县住建局建筑业科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领域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2.民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3.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4.工程若有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还要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特此证明。
苍南县住建局建筑业科
年月日
附件5
建筑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
公示表
(施工单位盖章)
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种
所在班组
工资金额
本人签名
联系方式
银行卡号
第页,共页
温馨提示:
1、企业和班组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缴个人的工资卡;
2、公示表需逐月用A4纸打印,张贴于工地显目位置;
3、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若发现未公示或有缺失,应按《苍南县建筑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附件6
建筑工程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余额划转
申请(告知)函
银行:
经审查,工程现已竣工,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现同意将该工程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的剩余资金划拨至
账户,账号为,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建设单位:
(盖章)
总包单位:
(盖章)
主管部门:
(盖章)
年月日
建筑工程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核销
申请(告知)函
银行:
经审查,工程现已竣工,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现同意将该工程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予以撤销,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建设单位:
(盖章)
总包单位:
(盖章)
主管部门:
(盖章)
年月日
附件7苍南县建筑工程民工维权告知牌
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建设单位
单位地址
总包单位
单位地址
劳资分包或专业分包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项目经理
电话
工资管理员
电话
公开告知事项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维权工作负全面责任,不得向无资质单位和个体分包工程;用人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三、民工工资应当接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
四、民工进入工地工作应当到项目部进行实名制登记(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考勤登记手续和用于存贮工资的银行卡。
五、民工在工地工作期间应遵守项目部考勤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考勤。
六、民工应主动与项目部核算工资数额,并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等侵权行为的,民工有权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及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九、如民工存在不进行实名制登记和参加考勤管理行为发生欠薪的,由民工自行承担被拖欠工资举证责任,对不能举证的被拖欠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及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十、如因民工因工伤及工资纠纷等问题,可向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处理。
县察
劳大
动队
监
投诉
地址
灵溪镇仁英路1666号
(府东小区,中驰御景园附近)
县建
住筑
建业
局科
投诉
地址
灵溪镇人民大道777号住建大楼322、326室
投诉
电话
12345
投诉
电话
59896038、59896037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制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8苍南县建筑工程领域民工工资管理
监督检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总包单位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1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
设立□
未设立□
备查材料
(1)承建工程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2)与工程建设单位、“专户”设立银行签订的《建筑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3)分包单位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2
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
落实□
未落实□
3
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有签订□
无签订□
4
通过银行卡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足额发放□
未足额发放□
备查材料
(1)“专户”设立银行出具的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对账单;
(2)个别民工谈话
5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
(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要分别公示,民工本人签名确认)
有公示□
无公示□
6
民工维权信息告知牌
设立□
未设立□
工程项目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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