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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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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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性质: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二条规定: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相关社会救助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和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等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申请人家庭收人初步核查及公示、审批结果公示、代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定期核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组织本社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具体工作。
(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
县级民政部门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的实施主体。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长271号)第二条规定: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人员不能给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经居民代表评议认定其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
(三)家庭拥有汽车或者提出申请前半年内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
(五)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
(六)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高收费学校的;
(七)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到当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或者虽已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十)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经有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城市居民。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六、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个人申请书;
(二)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证、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
(四)申请人失业、求职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其他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
8202141
(二)投诉电话:
820777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县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哪些材料
民政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进行审查并处理。
工作人员审查
(限3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复查
(限5个工作日)
内审机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限10个工作日)
不属受理范围,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服务窗口前台作出受理决定后,后台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送民政局内审机构审核。
(限5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人初审
(限2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核
(限5个工作日)
局分管领导审定,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限5个工作日)
局分管领导作出决定后,局内设审批机构制作决定文件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服务窗口收到批准文件后,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决定文件或向申请人邮寄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乡镇或街道办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申请
负责人审核
(限5个工作日)
民政服务窗口前台对申请当场进行审查并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哪些材料
工作人员审查
(限3个工作日)
不属受理范围,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服务窗口前台作出受理决定后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送民政办审核。
(限5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人初审
(限2个工作日)
民政办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街道办或乡镇领导审定。
(限10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复查
(限5个工作日)
街道办或乡镇分管领导审定,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限5个工作日)
街道办或乡镇分管领导作出决定后由民政办制作文书送政务服务窗口。
(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服务窗口收到报批文件后,呈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性质: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七条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主体。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九条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九条规定: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第十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
(二)家庭收入说明;
(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七、办结时限
(一)县级民政局: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乡镇(街道办):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村(居)委会: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
8202141
(二)投诉电话:
820777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县级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提交申请
局内审机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限10个工作日)
局分管领导审定,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后反馈村居委会公示。
(限5个工作日)
不属受理范围,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哪些材料
民政服务窗口前台对申请当场进行审查并处理。
负责人审核
(限5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人初审
(限2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服务窗口前台作出受理决定后,后台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送民政局内审机构审核。
(限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审查
(限3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复查
(限5个工作日)
在申请人所在村屯公示5日,不计入承诺
办结时限
局分管领导根据公示结果作出决定后,局内设审批机构制作决定文件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服务窗口收到批准文件后,通知乡镇或街道办民政办到窗口领取决定文件或向申请人邮寄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乡镇级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村居委会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哪些材料
民政服务窗口前台对申请当场进行审查并处理。
窗口负责人初审
(限2个工作日)
民政办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乡镇领导审定。
(限10个工作日)
不属受理范围,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服务窗口前台作出受理决定后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送民政办审核。
(限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审查
(限3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复查
(限5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核
(限5个工作日)
乡镇分管领导审定,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限5个工作日)
乡镇分管领导作出决定后民政办制作文件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服务窗口收到县级民政局批准文件后,通知村居委会领取决定文件或向申请人邮寄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村居委会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申请
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当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不属受理范围,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哪些材料
工作人员审查
(10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村居委会作出受理决定后,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查后经民主讨论,作出是否同意书面决定,并将决定在申请人所在村屯公示。
(15个工作日)
在申请人所在村屯公示限5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负责人审定
(5个工作日)
村居委会根据公示结果作出决定并制作文书呈报乡镇或街道办审核。
(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附件:
1.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
2.广西城市(农村)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3.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表
4.广西城乡低保申请核查审批表格填写说明
5.申请低保家庭授权委托书
6.广西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7.广西城市(农村)低保民主评议结果公示通告
8.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公示通告
9.广西城市(农村)低保不予批准通知书
10.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复查申请书
附件1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表时间:
年月日
申请人
姓名
联系
电话
重点照顾户
家
庭
财
产
房屋
1、第套(㎡),住房性质:
,住房结构:
;2、第套(㎡),住房性质:
,住房结构:
机动
车辆
船舶
营运(生产)性汽车(船舶)辆,非营运(生产)性汽车(船舶)辆。
户籍
地址
现住
地址
银行
存款
申请时前1日银行存款余额共元。
申请时前6个月提取银行存款支出后余额共元。
有价
证券
申请时前1日有价债券总市值元。
开户
银行
银行
账号
开户
姓名
债权
申请时前1日价值元。
其他
财产
(如高档非生活必需品)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人
姓名
与申请人
关系
身份证号
性
别
民
族
婚
姻
状
况
身
体
状
况
残
疾
等
级
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人
办低保需
回避人员
姓名
姓名
与申请人
关系
身份证号
婚姻
状况
就业就学
情况
申请人
申请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额
工资性收入
经营净(纯)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其他收入
人均月收入(元)
声明:
以上所申报的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情况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并盖指模印):
附件2广西城市(农村)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重点
照顾户
申请人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民
族
婚姻
状况
就业就学单位
残疾
等级
重
病
常见病或
慢性病
家庭财产情况
房屋:
1、第套(㎡),住房性质:
,住房结构:
;2、第套(㎡),住房性质:
,住房结构: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人
机动车辆船舶:
营运(生产)性汽车(船舶)辆,非营运(生产)性汽车(船舶)辆。
银行存款:
申请时前1日银行存款余额共元。
申请时前6个月内提取银行存款支出后余额共元。
有价证券:
申请时前1日有价债券总市值元。
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人
债权:
申请时前1日价值元。
其他财产:
(如高档非生活必需品)
申请人家庭可支配收入
工资性收入
经营净(纯)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其他收入
前人均月收入
申请人(签名):
调查员(签名):
调查员(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乡镇(街道)受理时间
年月日
重点
照顾户
县受理时间
年月日
民主评议意见
公示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经本民主评议小组评议,该户符合(或不符合)城市(农村)低保条件。
评议小组成员(签名):
年月日
从年月日至月日,公示7天,群众无(有)异议。
公示记录员(签名):
年月日
经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该申请人家庭符合(不符合)城市(农村)低保条件,请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民政助理(民政办主任):
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民政局抽查结果
县(市、区)民政局业务经办意见
县(市、区)民政局领导意见
经抽查,与乡镇调查情况一致。
或经抽查,情况如下(主要说明不一致的情况):
县(市、区)民政局
年月日
经审核,拟同意申请人家庭共人从年
月日起享受城市(农村)低保待遇,该家庭按每人每月元的标准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
该家庭按档,每人每月元的标准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或经审核,该家庭不符合低保城市(农村)条件。
县(市、区)低保办负责人:
年月日
同意(或不同意)低保办意见。
县(市、区)民政局(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此表一式3份,村(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各存1份。
附件4
广西城乡低保申请核查审批表格填写说明
(一)重点照顾户。
主要包括:
1.老年人家庭
2.重病患者家庭
3.重度残疾人家庭
4.子女上学家庭
5.单亲家庭(是指只有父亲或母亲,且提出申请时子女都是未满18周岁的家庭,特指城镇低保家庭)
6.独生子女家庭(以当地计生部门发给的《独生子女证》为准,特指农村低保家庭)
7.多胞胎家庭(是指1胎中生有3个及3个以上孩子的家庭)
(二)与申请人关系。
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或财产(遗产)继承关系的人员,具体为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孙子女及其配偶、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上述家庭成员中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关系,按照家庭成员与申请人的实际关系及当地风俗习惯填写。
(三)婚姻状况。
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填写,没有结婚的,填写未婚;已领取结婚证的,填写已婚;已领取离婚证或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填写离婚;已领取结婚证,但配偶已去逝的,填写丧偶。
婚姻状况不清楚的,填写状况未明。
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与填写的婚姻状况一致。
(四)身体状况。
填写健康或一般。
家庭成员属于残疾人的,还应填写残疾等级(以残疾证为准)。
提出低保申请时,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的,还应具体填写重病或常见病、慢性病。
重病或常见病、慢性病,应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病历本内容填写。
没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病历本的,不得填写。
重病是指患有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急性胰腺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重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重症慢性病,以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可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其他特殊病种重症。
(五)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
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
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
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
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统计收入时,城市按申请时前6月、农村按申请时前12个月统计。
(十)回避人员:
办理低保过程中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经办人和村(居)委员会成员,这些人都要求回避。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附件5
申请低保家庭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时间:
单位名称: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时间:
单位名称: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时间:
单位名称: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时间:
单位名称: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时间:
单位名称: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时间:
单位名称: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时间:
单位名称: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委托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民发〔2012〕220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委托人委托受委托单位(县(市、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到县(市、区)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调查委托人家庭的财产和收入,请以上相关部门和机构及时向受委托单位(县(市、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以上部门和机构提供的委托人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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