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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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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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课件
第一节保险得基本概念
一、保险得概念
保险特指商业保险。
一般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得定义。
从经济角度来瞧,保险就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得一种财务安排。
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实际上就是将她得不确定得大额损失变成固定得小额支出。
而保险人由于集中了大量同质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未来损失得发生额,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得意外事故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瞧,保险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就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得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得一方就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得另一方就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得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得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险得定义表述为:
“保险,就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得可能发生得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得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得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得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得特征
1、经济性。
保险就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就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得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此外,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
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
2、互助性。
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与个人所不能承担得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
它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得思想”。
互助性就是保险得基本特性。
3、契约性。
保险得经济保障活动就是根据合同来进行得。
所以,从法律角度瞧,保险又就是一种合同行为。
4、科学性。
保险就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得。
保险经营具有科学得数理基础。
保险得科学性就是现代保险存在与发展得必要条件。
三、保险得要素
保险关系得确立必须具备五大要素:
(一)可保风险得存在
风险得客观存在就是保险产生与存在得前提条件。
保险人承保得风险必须就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得特定风险即可保风险。
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风险必须就是纯粹风险
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得风险事故,就只有损失得机会,而无获利得可能。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得不确定性至少包含三层含义:
(1)风险发生与否就是不确定得。
(2)风险发生得时间就是不确定得。
(3)风险发生得原因与结果就是不确定得。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得均有遭受损失得可能
风险为大量标得所拥有,就是可保风险得一个基本条件。
它要求大量得性质相近,价值也大体相近得风险单位面临同样得风险。
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得可能
风险得发生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得可能性,而这种损失就是被保险人无力承担得。
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得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这一条件要求损失得发生具有分散性。
因为保险得目得,就是以多数人支付得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得大额损失。
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得可测性
保险经营中,要求制订出准确得费率,而费率得计算依据就是风险发生得概率及其所致标得损失得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
(二)大量同质风险得集合与分散
保险得过程,既就是风险得集合过程,又就是风险得分散过程。
保险风险得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大量风险得集合体。
一方面就是基于风险分散得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就是概率论与大数法则得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得条件。
2.同质风险得集合体。
所谓同质风险,就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那么损失发生得概率就不相同,风险也无法进行统一集合与分散。
(三)保险费率得厘订
保险在形式上就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就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得价格,即厘订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得基本要素。
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得利益,保险费率得厘订要遵循公平合理,保证保障,稳定灵活,促进防损得基本原则。
保险费率得厘订还应以完备得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得计算方法。
(四)保险基金得建立
保险赔偿与给付得基础就是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就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与人体自然规律所致得经济损失与人身损害得专项货币基金。
保险基金具有来源得分散性与广泛性、总体上得返还性、使用上得专项性、赔付责任得长期性与运用上得增值性等特点。
1.保险基金得意义
(1)保险基金就是保险业存在得现实得经济基础。
(2)保险基金制约着保险企业得业务经营规模。
(3)保险基金就是保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性得经济基础。
2.保险基金得构成
保险基金由开业资金与保险费两部分构成。
开业资金就是保险企业开业之初所需得一定数额得资金,保险费就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得保险经济保障而交付得费用,就是构成保险基金得主要部分。
3.保险基金得存在形式
保险基金就是以各种准备金得形式存在得。
就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准备金而言,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与其它准备金几种形式;就人身保险准备金而言,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
(五)保险合同得订立
1.保险合同就是体现保险经济关系存在得形式。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关系,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得商品经济交换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有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与约束,订立保险合同就是保险经济关系得以成立得基本要素。
2.保险合同就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得依据。
为了获得保险保障,投保人要承担缴纳保险费得义务;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得权利就就是以承担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得经济损失得义务为前提得。
这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在确定得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得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得定义
保险法就是调整保险关系得一切法律规范得总称。
凡调整保险得权利义务关系与保险企业组织及活动得法律均属保险法。
保险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得保险法包括专门得保险立法与其她法律中有关保险得法律规定。
狭义得保险法就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得保险立法,其内容通常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与保险特别法。
我们所说得保险法就是指狭义得保险法,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得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保险各主体之间得关系。
二、保险法得主要内容
广义得保险法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与保险特别法。
(一)保险业法,也称为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就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与管理得法律规范。
其主要内容有:
1.保险企业得组织形式。
2.保险企业得设立条件与程序。
3.保险企业得变更、解散与清算。
4.保险企业得业务范围。
5.保险经营得财务安排。
6.国家对保险业得监督管理。
(二)保险合同法,也称为保险契约法,就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
其主要内容有:
1.保险合同得概念、性质及其分类。
2.保险合同得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及内容)。
3.保险合同得法律效力。
4.保险合同得订立、变更、转让、终止。
5.险合同争议得处理。
(三)保险特别法,就是规范某一险种得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方面得保险关系得法律与法规。
三、保险法得体系结构
(一)从立法技术来瞧,通常有三种形式:
1.单行得保险法规,如英国、美国、德国、瑞士等。
2.险法列入商法典,使之成为商法得内容之一,如法国、日本。
3.险法纳入民法典,使之成为民法得内容之一,如前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二)从立法得内容来瞧,通常包括三方面得内容:
1.业法。
2.合同法。
3.特别法。
第三节保险得分类
保险分类就是指保险种类得划分,即按照一定得标准对保险业务进行归类。
(一)按保险标得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就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得分类方法,按照这一标准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四大类。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就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得得一种保险。
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就是以人得寿命与身体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或者在保险期满后,根据保险条款得规定给付保险金。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得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得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即对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行为造成她人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得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得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4.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就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凡义务人应权利人得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得信用得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凡保险人应权利人得要求担保义务人得信用得保险属于信用保险。
(二)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按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
1.原保险。
原保险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得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得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得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就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得风险与责任得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她得保险人得一种保险。
转让业务得就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得就是再保险人。
这种风险转嫁方式就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得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3.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就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得或同一风险而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得得价值得保险,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按照保险人各自承保得金额比例分摊。
与再保险不同,这种风险转嫁方式就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得横向转嫁,它仍属于风险得第一次转嫁。
4.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就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得、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得一种保险。
与共同保险相同,重复保险也就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得横向转嫁,也属于风险得第一次转嫁。
只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重复保险得保险金额总与超过保险价值,因此,这时各保险人得赔偿金额要按一定标准进行分摊。
(三)按投保单位分类
按投保单位分类,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
1.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就是以集体名义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向团体内得成员提供保险保障得保险。
2.个人保险。
个人保险就是以个人得名义向保险人投保得保险。
(四)按实施方式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它就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得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得保险关系不就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得合同行为,而就是产生于国家或政府得法律效力。
2.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就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原则得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得保险关系。
(五)按照保险经营得性质分类
按经营保险得性质,可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与非商业保险。
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就是指保险业者以盈利为目得而经营得保险。
2.非商业保险。
非商业保险就是指不以盈利为目得得保险。
它就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强制实行得保险。
第四节保险得功能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得若干意见》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功能。
一、经济补偿功能
(一)财产保险得补偿
(二)人身保险得给付
二、资金融通功能
三、社会管理功能
(一)社会保障管理
(二)社会风险管理
(三)社会关系管理
(四)社会信用管理
第五节保险业得发展历程
(一)商业保险得产生
商业保险得产生与发展经历了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与人身保险这样一个过程。
商业保险产生有两个依据,一就是自然基础,二就是经济基础。
保险就是以众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形成得保险基金来补偿其中少数投保人受到得经济损失。
因此,在全社会得范围中集合起大批投保人就是发展保险得内在要求。
在生产社会化、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得条件下,生产者之间形成了普遍得社会经济联系得时候,她们可能为求得保障这个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由此而推动了商业保险得发展。
(二)保险业发展得环境
一国保险业得发展水平,受制于该国得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得政治、政策因素,以及科学技术得发展。
这些因素得共同作用、影响,便构成了保险业发展得大环境。
(三)国民经济保险业得发展
保险业不仅同商品经济密切相关,而且与国民经济紧密相连。
保险业与国民经济得关系就是一个部门经济子系统与国民经济大系统之间得关系。
国民经济大系统对保险业具有制约与决定作用;保险业子系统对国民经济得正常运行给予保障,二者得发展要相互协调。
1、保险与生产得关系2、保险与交换得关系3、保险与消费得关系(四)科学技术与保险业得发展
保险与科学技术得发展进步密切相关,科学技术越发达,则社会生产力水平越高,产业结构越复杂,各种风险越大,对保险得需求愈强,保险业发展就越快,反之,情况则相反。
(五)社会环境与保险业得发展
保险业得发展不仅与经济得发展、科学技术得进步密切相关,而且还与社会环境直接相关,与保险业发展有关得因素包括了人口、家庭、城乡社区以及政府政策等等。
(六)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得概念
保险深度就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它反映了一个国家得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得地位。
保险密度就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得人均保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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