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民法简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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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民法简答
民法简答
一,民法总论
1,简述民法的性质:
私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权利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2,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意义:
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2)公法领域公权力必须明确授权,而私法领域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由;
3)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
4)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5)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
3,简述民法的体系(06-1):
1)罗马式,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2)德国式,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4,简述我国民法的渊源:
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5,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公平;公序良俗。
6,简述诚实信用原则(06-2):
1)内容:
诚信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2)功能:
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确立行为规则;衡平;解释。
7,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表现:
1)公平的理念贯彻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当中,通过价值的均衡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在合同关系中直接体现为等价交换原则;
3)在侵权法中表现为公平归责原则。
8,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法律关系);有价证券(物权和债权)
9,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和行为,其中行为又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其中民事行为又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
10,民事权利的救济方法(06-3):
1)自力救济: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2)公力救济: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1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关系(民事权利的特征)(07-1):
1)联系:
前者是后者享有的基础。
2)区别:
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后者是已实际享有的现实的权利,以一定的实际利益为内容;
3)区别:
前者既包含享有权利的能力也包含承担义务的能力,后者只涉及享有权利;
4)区别:
前者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的,不是谁决定的,后者由个人决定;
5)区别:
在存续期间上,前者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后者由特定法律事实决定;
6)区别:
前者与主题密切联系不得转让与放弃,后者可以依约定自行处分。
1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1)联系:
二者是主体制度中的两项重要内容,没有前者,就失去的主体资格,也就不可能有后者;但具有前者而无后者,也不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区别:
前者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后者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3)区别:
前者具有普遍性,后者没有;
4)区别:
前者不受限制和剥夺,后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
5)区别:
前者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后者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
1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
1)下落不明满两年和达到法定期限;
2)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3)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14,监护人的责任: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3)管理、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4)照顾被监护人;
5)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
15,社团法人的财团法人的区别(07-2):
1)成立基础不同:
前者必须有社员,最基本的要素是人的要素,后者没有社员,最基本的要素是财产要素;
2)目的不同:
前者可能为了营利(营利社团法人)也可能为了公益(公益社团法人),后者只能为了公益(公益法人)
1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民事权利能力:
1)不享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依法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3)受其目的和章程的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1)与其权利能力在时间上一致;
2)与其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3)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
17,法人成立的五种方式:
自由主义、特许主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强制主义。
18,简述合伙的法律特征:
1)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2)合伙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3)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5)合伙人应当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9,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1)财产和责任:
合伙无独立财产,无限连带责任,法人有独立财产,有限责任;
2)成员和团体的关系:
合伙中每个合伙人都可以执行事务支配财产,法人中一般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事务;
3)权利义务的规定:
合伙人有合伙合同规定,法人由法律和章程规定;
4)合伙是人合的组织体,有高度信赖,法人中社团法人既有人合又有资合,财团法人只有资合;
5)诉讼中:
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为被告,法人以自己独立的名义为被告。
20,合伙人对个人合伙所欠债务应承担的财产责任(99-1):
1)无限:
就是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2)连带:
就是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有全部清场责任,而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合伙人全部清偿合伙债务。
3)合伙人之间的任何约定只能在当事人内部产生效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
4)每个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1,国家不同于法人的特征:
1)国家是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从事民事活动的;
2)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国家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和条件,要由国家所制订的法律来规定;
4)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国家来承担。
22,简述国家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1)某些民事活动的能力往往是国家所专有的,不能由任何公民和法人享有,如发行公债;
2)应该受到其特殊政策目的的限制;
3)大量需要通过机关法人来进行,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
前者主要产生请求权,后者直接完成权利转移的行为;
2)对标的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
前者不要求,后者要求;
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
前者不需要有,后者要有,所以处分行为的效力不受负担行为效力的影响;
4)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前者一般不需要,后者需要。
24,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1)目的意思:
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要素;
2)效果意思:
当事人所追求的使其发生法律拘束力的意图;
3)表示意思:
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
4)行为意思:
行为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的意思;
5)表示行为:
表意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之行为。
25,民事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具体表现(06-4):
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了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行为将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2)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真意保留,即故意隐瞒真意;
虚伪表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隐藏行为,即行为人将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
26,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意义:
1)性质上:
成立只是涉及当事人个人意思的问题,其基于自主自愿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意思表示作出评价或干预;
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成立只能体现意思表示,但很难判断是否真实;
3)效力待定等法律行为的概念能够在法律行为制度中得以确立,从而有利于正确认识一些法律行为的性质;
4)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意思解释的方法探寻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5)就合同而言,由于合同的成立问题汉族要是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如果当事人已经旅行,就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6)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不成立,则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无效,不仅产生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还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责任。
27,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97-2):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8,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主要类型(何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并举三例(04-2)):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3)无权处分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29,《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
1)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4)双方恶意串通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
6)违反国家法令性计划;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0,《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行为: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1,《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01-4):
1)前者是: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2)后者是:
加入了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32,条件和期限的区别:
1)“条件”: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必须可能;必须由当事人意定而不是法定;必须合法;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期限”:
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一种附款;以将来确定的事实到来为内容。
33,简述代理中的法律关系:
1)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
2)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3)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效果承担关系。
34,《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代理的连带责任有哪几种(98-3):
1)代理人与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狭义无权代理或者代理行为违法时
2)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恶意串通时
35,代理与行纪,居间,使者的区别(背概念)
36,代理与委托的区别:
1)委托是仅仅发生在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是三方关系;
2)委托合同只是代理权授予的一种基础关系,而不是唯一的,如合伙、雇用等都可能产生代理权;
3)代理人必须以本人名义从事活动,否则不构成直接代理,而委托中可以以自己名义;
4)代理人实施的主要是具有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而委托可能是事实行为。
37,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以内从事代理行为;
2)代理人必须按照诚信原则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必须亲自从事代理行为;
4)代理人必须正当行使代理权。
38,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人的授权;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39,表见代理的后果:
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本人,但是相对人有撤销权
40,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相对人有无合理理由相信;
2)法律效果不同:
前者本人享有追人权,且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3)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方面不同。
41,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本人享有追认权和否认权,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其中追认权优于撤销权。
42,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1)无权代理人在从事民事行为过程中一般都有过失;
2)无权代理人在从事民事行为过程中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被宣告无效,是由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导致。
43,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
1)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是一种自然权利,谓之“胜诉权”,后者确定财产的归属,即“所有权”;
2)适用对象不同:
前者是请求权,后者是物权;
3)适用条件不同:
前者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致使其权利的效力减弱,后者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公开、和平、持续地占有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达到一定期限,从而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和他物权。
44,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主要适用的请求权类型: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继承请求权;
2)不适用的请求权:
基于人格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基于投资关系和储蓄关系的请求权。
45,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主要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46,《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中断的事由:
第140条规定:
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承诺。
47,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98-2):
1)发生时间不同:
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而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进行的任何一个时段;
2)发生的是由不同:
中止的法律是由通常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所不能控制的是由,如不可抗力,中断的是由一般是当事人主观意志能够左右的;
3)法律效果不同:
中止是在于使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中断是已经经过的时效时间全被作废,从新开始计算时效时间。
48,我国时效中止的事由:
不可抗力;权利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9,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1)直接后果:
义务人产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2)援引时效抗辩所产生的后果:
义务人将义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权利人权利的实体权利与诉权均不消灭;法院不主动审查时效。
50,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前者主要是请求权,后者主要是形成权;
2)起算时间不同:
前者一般是自权利可行之日起算,后者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
3)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
前者是可变期间,故适用,后者不可;
4)法律效果不同:
前者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后者一旦期限届满,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
前者不,后者允许;
6)是否允许当事人抛弃不同:
前者在时效利益未完成前当事人不得抛弃,但已完成了就可以,后者届满后不得抛弃。
5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
违约责任是违反了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产生的;
2)从侵害的对象来看:
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合同债权即相对权,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等;
3)从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来看:
违约先存,侵权无;
4)从侵害的后果看:
违约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侵权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52,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53,严格责任原则有哪些特点(02-5):
二,物权法
54,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静态的,债权是动态的,物权是法律生活的目的,债权不过是取得物权的手段而已
2)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对人权;
3)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55,物权法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重要意义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是交付,不动产是登记;
2)能够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用益物权只能用于不动产,如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担保物权在不动产上为抵押权,在动产上为质权。
3)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动产所有权
4)租赁权是否具有物权效力上的不同: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通常仅适用于不动产。
56,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意义(00-3)
决定了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区分,是交易方法的区分,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债法中债的履行、风险负担、违约责任形态等问题上。
57,简述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原则;在第三人因善意取得或取得时效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时,该物上原有的所有权消灭;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性质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有强弱之分,所有权的排他效力最强,用益物权以及质权留置权的效力次之,抵押权的效力再次。
2)物权的优先效力:
对债权的优先效力(买卖不破租赁和某些法律赋予了优先效力的债权如预告登记制度例外);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一般是“时间在先,效力在先”的原则,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58,物权变动的分类
依据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不同,可将物权变动区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所谓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由于法律行为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包括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通过订立买卖合同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或通过遗嘱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由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如事实行为或事件而引发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因取得时效而取得物权,因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因继承而取得物权,因生产而取得物权,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或者消灭物权(法定抵押权、留置权等),因法院的裁决而取得物权,因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取得动产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物权、因混同而消灭物权。
59,简述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三种模式(成立要件主义,对抗要件主义,折衷主义)
60,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有处分权,存在意思表示,须办理登记。
61,交付的类型有哪些
1)现实交付:
通过占有辅助人进行的,通过占有媒介人进行的,通过被指令人进行的;
2)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62,返还所有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请求权主体:
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者主要包括所有人(动产所有人与不动产所有人)、共有人以及依法享有此项请求权的他物权人。
2)义务人:
负担返还所有物义务的人必须是所有物的现实占有人;
3)占有的不法性
63,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的差异
1)性质不同:
前者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后者属于债权请求权
2)主题不同:
前者的主体只能是所有权人、共有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他物权人,后者则不限于以上主体;
3)针对的义务人不同:
前者可针对直接占有人行使,也可以针对间接占有人行使,只要其占有为无权占有,而后者只能针对合同的相对人行使;
4)能否适用公示原则的不同:
前者可以适用公示原则中的登记的推定力与占有的推定力进行所有权的推定,而后者不能;
5)举证责任不同
6)诉讼时效不同:
前者适用较长的时效或者不适用时效,后者适用普通时效;
7)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不同:
前者任何受让该标的物的人均为判决既判力的主观拘束力所及,后者仅仅对那些承受合同权利或义务的第三人发生既判力的约束。
64,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自主和平公然的占有,经过一定的期限,动产为他人所有
65,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自主和平公然的占有,经过一定的期限,不动产为他人所有(无论登记与否)
66,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类型有哪些
用水截水以及排水关系;通行;通风采光;使用邻地;危险的预防;相邻房屋滴水
67,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是动产;
2)出让人是无权处分的占有人;
3)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原因行为有效;
4)无权处分人已将动产交付给了受让人;
5)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时为善意;
68,简述所有权的权能(97-4)
积极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能够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涉,并就因此造成的损失要求干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9,先占的构成要件
标的物为动产;须为无主的动产;该动产并非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70,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
前者以共同关系为前提,后者无须如此
2)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上的不同:
前者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不局限于某一部分,各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而按份共有人仅按照其应有的份额享有所有权承担义务。
3)分割的限制上不同:
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更不得将所谓的应有部分加以转让;而按份共有人除非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份额或者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外,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4)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在共同共有中,对共有物的管理以全体共有人同意为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而在按份共有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按份共有人有权对共有物进行简单的修缮以及保存,但是改良行为必须经过共有人过半数或者其应有份额过半数的同意。
71,共同共有的效力
1)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而不局限于某一部分;
2)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3)对公有财产的处分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除非另有约定;
4)倘若发生3)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除非经权利人追认,否则无效;
5)当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侵害共有物时,任何一个共有人都有权行使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例如返还原物请求权;
6)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产生的各类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1)内容不同:
担保物权是为了通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加以控制,用益物权人的目的在于取得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2)客体不同:
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还可以是权利,而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不动产;
3)独立性不同:
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无须与债权相伴而生,而担保物权产生的饿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担保物权必须与债权相结合,具有从属性的特征;
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一旦某人取得用益物权,则其权利即告实现,该人即可对物加以使用,收益,而担保物权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而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即使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才获得了实际价值;
73,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相邻权并非一类独立的物权形态,是一种法益而非权利,地役权是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
2)相邻权是法定的关系,地役权是约定的法律关系;
3)相邻权享有的法益是依法获得的,因此无须进行登记即可产生且能够排斥第三人的妨害;而地役权是依据合同产生的,因合同不具有典型公开性,所以必须登记,否则地役权无法产生;
4)相邻权的形态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而地役权的形态可由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情形下,自由地加以设定;
5)取得相邻权的一方无须向对方支付金钱或其他代价,而地役权人通常要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代价;
6)除非相邻的不动产灭失,否则相邻权不存在期限的问题,但地役权是依据合同的约定饿设定的,那么就存在期限的限制。
74,典权的效力
1)典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及于典物的从物以及从权利;
2)典权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赚典权;出租典物的权利;对典权的处分权;相邻权;留买权;重建或修缮典物的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
3)典权人的义务:
保存典物的义务;分担风险的义务;找贴;
4)出典人的权利:
出卖典物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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