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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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青阳县2012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一、2012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计划
(一)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生活饮用水摸底登记工作,建立所及监督分所本底资料,档案保存。
(二)开展生活饮用水日常卫生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无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等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审查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严格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要求,加强二次供水卫生监管。
对辖区内所有的自备水厂、乡镇水厂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100%的建立卫生监管档案,并分别达到不低于80%的卫生许可证发证率。
(五)织开展饮用水日常卫生监督抽检和上级指定的抽检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
日常卫生监督抽检:
市政集中式供水每个月监测2次,每次末梢水只少设10个监测点,并于6、7、8月份各开展1次水质全指标监测;乡镇集中式供水每个月监测1次,每次末梢水只少设2个监测点,并开展1次水质全指标监测;自建集中式供水每个月监测1次,每次末梢水只少设1个监测点,并开展1次水质全指标监测;上级指定的抽检工作:
现根据“安徽省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六)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拟于2012年5月下旬组织开展1次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会议,并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七)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行动。
于2012年6月开展一次全面的活饮用水卫生专项行动工作。
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1.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
(1)检查对象:
县疾控中心。
(2)主要内容:
是否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与核实,县疾控中心是否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检查和业务指导等。
2.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检查
(1)检查对象:
县医院、中医院、县疾控中心。
(2)主要内容:
医疗废物处置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重点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调查了解县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立和运行情况。
(二)时间安排
2012年9月1日-30日。
(三)工作要求
1.重点对县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查。
4.在监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作,配合环保部门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问题。
5.监督二科于2012年1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含电子版)报送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三、放射卫生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县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县疾控中心,调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机使用及防护情况,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应用质量)检测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二)时间安排
2012年10月1日-10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1、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
2、认真开展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特别是2011年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3、认真做好监督检查的总结工作,数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10月31日。
在检查数据汇总中,要注意逻辑关系及合理性,做到数据准确、合理、一致。
4、医疗卫生科于2012年11月1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表报送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四、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抽查计划
(一)检查内容
1、学校饮用水卫生:
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2、传染病防控工作:
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情况:
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
(三)检查范围
辖区内中小学,重点检查农村学校及寄宿制学校。
(四)检查时间
2012年4月1日-5月31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合作,共同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整改意见存在困难和问题的学校要协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
2,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在执法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总结上报。
五、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检查内容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利用“祖传秘方”等方式招摇撞骗以及假借义诊名义推销医疗器械,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的非法行医活动。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3、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4、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
5、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历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规范医疗单位临床用血管理。
(三)时间安排
2012年6月1日-8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应根据本计划,结合实际,明确监管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做到精确、全程、快捷的联合打击,确保将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落到实处。
2、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借助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媒体的力量,发挥联动作用,逐渐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建立长效机制,从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积极探索建立监督信息动态监测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加大打击流动性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有效地控制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生存空间。
4、认真做好群众非法行医投诉举报的承办工作。
将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发现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重要线索,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上级督查督办的案件办结率要达到100%。
5、医疗卫生科于2012年11月5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的总结、上报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六、2012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计划
(一)开展2次专项行动--“粉尘行业专项治理”(2012年4月-2012年11月)和“有机溶剂行业执法检查”(2012年5月),以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制鞋、家具制造等存在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开展情况、体检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的相关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的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
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三)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在4月24日-4月30日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拟邀请县电视台一起,针对重点职业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采取送法律进企业,深入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和农村集贸市场、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等开展宣传活动等活动形式,深入企业内部进行采访,报道我县的职业卫生工作及法律的宣传情况,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强化企业是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了职业卫生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投诉。
(四)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做好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重点检查2011年度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对我县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职业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规范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和服务行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六)在11月10日前,将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以及处罚的违法企业/单位、典型案件材料和新闻媒体的有关报道(复印件)上报市卫生局汇总(数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10月31日)。
七、2012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计划
(一)在4月中旬举办全县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含消毒服务机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班,要求各单位应加强卫生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卫生管理措施,加强自身管理能力,认真做好相关产品的索证工作,严把进货关,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二)在6-7月开展一次消毒产品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无检验依据抑/杀微生物类别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现象,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继续加大对消毒服务机构尤其是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并对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每季度进行了一次监督抽检(不含重大节假日、高中考的抽检)。
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或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单位,该局将予以立案查处,以促其整改。
(四)所有信息按照要求于2012年9月20日前报送市卫生监督所。
青阳县卫生监督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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