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办4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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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府办4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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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府办48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9〕48号
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
涂水冰,联系电话:
83366768)
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补充,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许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管理对象已发生变化,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手段已作调整,一些文件之间甚至出现相互抵触。
为实现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有序,保持我市规范性文件的持续性和可操作性,进而全面深入地推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60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全市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本市所有现行有效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包括我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有原则性抵触的;制定依据被废止或失效,或者虽未废止或失效,但主要内容已不符合新法规、规章或政策要求的;主要内容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的;针对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其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环境、不能适应行政管理实际需要、没有继续实施必要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仍能基本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且有必要继续实施的,须经修订并重新公布才能继续实施。
(三)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要求,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且有必要继续实施,不必修订的文件,可予保留。
(四)各单位在清理中发现同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出处理建议。
(五)2000年1月1日前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确需保留或修改的,由负责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保留或修改的清理意见。
三、清理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清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王玲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骆毓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法制局、监察局、信息产业局、档案局、公安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各成员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市清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市清理办)设在市法制局,市法制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区政府参照上述做法成立本级清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理工作办公室。
四、清理工作分工
(一)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市清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1、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2、组织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下同)的清理,汇总整理文件目录,对文件起草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议作出决定。
3、审查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建立网上佛山市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系统,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对本部门负责实施或牵头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对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修订计划,进行修订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认为应当废止、修改的,亦可以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
2000年1月1日后印发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及负责清理单位详见附件2(文件可在市法制局网站下载,网址:
2、完成本部门以及下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自行清理工作后,将清理意见送市清理办进行发布前审查,根据市清理办审查意见公布清理文件目录,并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修改文件。
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时的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四)各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工参照上述分工进行。
五、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2月)
1、2009年2月,市法制局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和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清理办向社会公布。
2、2009年2月下旬,市法制局组织召开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和各区政府法制局(办)工作人员的座谈会,明确具体工作步骤、方法和要求。
(二)部门自行清理阶段(2009年3月-2009年6月)
1、2009年3月上旬前,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向市清理办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2、2009年4月底前,各部门对本部门及下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需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送市清理办进行发布前审查。
各部门提交清理意见时,应一并提交文件目录、文件原件、清理意见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拟修改的,还应提交修改送审稿及说明。
3、2009年6月底前,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需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送市清理办审核。
各部门提交初步清理意见时,应一并提交文件目录、文件原件、清理意见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拟修改的,还应提交修改送审稿及说明。
(三)审查审核阶段(2009年5月-2009年12月)
1、2009年5月至2009年8月,市清理办对各部门及下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2、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市清理办对部门提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分批次报市政府审议。
(四)清理目录公布阶段(2009年9月-2010年1月)
1、2009年9月底前,市清理办统一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及下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仅指废、改、留的文件目录),各部门同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对外公布。
2、2010年1月,依据市政府的决定,由市清理办统一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仅指废、改、留的文件目录)。
(五)清理文本公布阶段(2010年4月底前)
1、2010年3月底前,市法制局组织建立起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将市政府和各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档录入数据库,供公众查阅。
2、2010年4月底前,各区法制局(办)将各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送市法制局录入数据库,文件清理工作结束。
各区清理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参照市的做法执行。
六、清理工作经费
(一)市清理办所需工作经费,由市法制局向市政府申请。
(二)各区清理办所需工作经费,由各区法制局(办)向各区政府申请。
七、清理工作要求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实现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有序,对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时限,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各单位工作方案、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须在2009年3月10日前报市清理办。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全面、彻底,要对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做到不遗不漏。
清理工作结束后,市、区清理办负责组织统一公布文件清理结果,凡未列入保留或修改范围的文件,无论是否在废止目录,一律无效,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加强宣传,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面向社会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关注度。
市法制局、各区法制局(办)、各部门要对外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方式,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
各部门清理工作要注意广泛征求意见,除征求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外,对与企业、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上网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文件初步清理意见和建议,也要上网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提出不同意见的,无论采纳与否,都应向同级清理办提供说明。
(四)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法制局、各区政府法制局(办)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反映解决。
对于有关法律和业务问题,要及时向市、区清理办反映。
市、区清理办要发挥好组织指导作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清理工作不力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导意见
2.2000年1月1日后印发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信息
4.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
5.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说明(用于废止文件)
6.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说明(用于修改文件
7.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查目录
8.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说明(用于修改文件)
附件1
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顺利开展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除有特指外,以下皆简称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文件清理的组织和指导。
各单位应当成立文件清理专项工作小组,由分管法制的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
文件的清理意见应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二、关于文件清理的范围
(一)清理所指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标题一般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
(二)有下列情形的文件也属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1、转发上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
2、编正式文号对外发布的办事流程、指南;
3、虽属对个案的批复处理意见,但确立普遍适用的规则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文件不属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1、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发布的文件;
2、部门内设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发布的文件;
3、政府或其部门与党委或其机构联合发布的使用党委或其机构文号发布的文件;虽该联合发文是以政府或部门文号发布的,但内容主要涉及党委及其机构工作职责的;
4、政府或部门简单转发上级文件,未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
5、对行政相对人没有直接影响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公务规则,包括人事、行政、外事、机关财务管理等;
6、工作方案、工作分工等;
7、未编文号发布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
8、上行文和同级部门之间的工作函件等;
9、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10、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三、关于文件的分类清理
(一)以政府部门名义发布的,以及以本部门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都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二)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的非牵头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的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对涉及本部门执行的内容提出建议保留、修改或废止意见,并函告牵头部门。
(三)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的市属部门的驻区派出机构发布的文件,统一由市属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市属部门派出机构的文件,应当视文件内容需要征求区政府的意见。
(四)因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而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原政府或部门的文件,由继续承担其行政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修改,其中需要保留或修改后继续执行的文件,应由继续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重新发布。
(五)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文件,由负责实施或牵头起草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清理。
四、关于征求意见的要求
(一)征求公众意见。
文件清理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负责文件清理的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需要保留或修改的文件原文、清理意见以及简要但有针对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公布时间不少于15天;公众提出不同意见的,无论采纳与否,都应向同级清理办提供说明。
(二)征求其他单位意见。
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工作的,负责文件清理的部门应当主动征求涉及单位的意见,并给被征求单位适当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天。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按时回复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三)单位之间不同意见的处理。
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牵头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涉及单位的回复意见和理由,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文件清理意见;不能协调一致的,牵头部门应在向同级清理办报送清理意见时加以说明,同级清理办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调。
五、关于文件清理结果的报送
(一)各部门完成部门文件清理后,应按本意见规定的清理材料报送要求向同级清理办报送文件清理意见,拟废止的文件不需报送。
(二)各部门提出政府文件初步清理意见后,应按本意见规定的清理材料报送要求向同级清理办报送文件清理意见。
(三)为合理分配工作量,提高清理工作效率,各部门向同级清理办报送文件清理材料时,应当分批次进行,即清完一批报送一批,不宜集中报送。
六、关于文件清理材料的报送要求
(一)各部门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将文件清理结果报同级清理办审查或审核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送清理办审查(对部门文件而言)或审核(对政府文件而言)的公函;
2、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4和附件7);
3、清理说明(详见附件5、附件6和附件8);
4、废止、保留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三份);
5、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文本;
6、载有上述1-4项内容的电子文档。
(二)各区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由区清理办向市清理办上报以下材料:
1、送市清理办备案审查的公函;
2、废止、保留及修改的区政府文件总目录;
3、重新发布的区政府文件正式文本(各三份);
4、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文本;
5、载有上述1-3项内容的电子文档。
七、关于清理后文件的发布
清理后的文件必须统一发布。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文件经市清理办审查通过后,在《佛山政报》上重新发布。
凡未在《佛山政报》上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继续执行。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经市清理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布。
各区政府及其部门文件的统一发布,参照上述做法,按各区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执行。
附件2
2000年1月1日后印发实施的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字号
文件标题
日期
负责清理单位
1
佛府令第4号
佛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2000-1-27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
佛府令第5号
佛山市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
2000-11-24
市法制局
3
佛府令第8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2002-6-11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4
佛府令第9号
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
2004-3-1
市城管执法局
5
佛府〔2000〕3号
关于佛山市区居民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2000-1-25
市物价局
6
佛府〔2000〕24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4-20
市旅游局
7
佛府〔2000〕28号
关于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后与住宅配套的单车房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0-4-25
市建设局
8
佛府〔2000〕30号
关于修改《佛山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0-4-30
市劳动保障局
9
佛府〔2000〕31号
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佛山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0-4-30
市建设局
10
佛府〔2000〕42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采石取土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0-6-8
市国土资源局
11
佛府〔2000〕37号
批转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关于佛山市直国有(集体)企业解困、转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减免、返还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0-5-25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12
佛府〔2000〕49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
2000-7-13
市发展改革局
13
佛府〔2000〕50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7-13
市旅游局
14
佛府〔2000〕74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旅游饭店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11-1
市旅游局
15
佛府〔2000〕66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加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0-9-30
市人口计生局
16
佛府〔2000〕67号
关于印发市区征地带人职工的劳动、社会保险及户口管理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0-10-11
市劳动保障局
17
佛府〔2000〕7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0-11-7
市劳动保障局
18
佛府〔2000〕91号
关于佛山市区交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
2000-11-29
市建设局
19
佛府〔2001〕12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2001-1-31
市国土资源局
20
佛府〔2001〕10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1-19
市建设局
21
佛府〔2001〕26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1-3-21
市国土资源局
22
佛府〔2001〕23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3-5
市国土资源局
23
佛府〔2001〕3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4-20
市劳动保障局
24
佛府〔2001〕50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2001-7-25
市府办公室
25
佛府〔2001〕40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5-10
市建设局
26
佛府〔2001〕55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的通知
2001-8-17
市人防办
27
佛府〔2001〕73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市辖区实施《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办法》的通知
2001-11-16
市气象局
28
佛府〔2002〕25号
关于出售与房改房配套的单车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5-27
市建设局
29
佛府〔2002〕28号
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2001-5-31
市劳动保障局
30
佛府〔2002〕30号
关于在佛山市境内河道(段)划定禁止采砂范围的通告
2002-6-4
市水利局
31
佛府〔2002〕33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6-19
市国土资源局
32
佛府〔2002〕34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6-19
市国土资源局
33
佛府〔2002〕49号
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2002-8-27
市建设局
34
佛府〔2002〕76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方案的通知
2002-10-25
市环保局
35
佛府〔2002〕72号
关于停止执行市区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优惠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2002-12-12
市国土资源局
36
佛府〔2002〕70号
关于公布佛山市区国有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2002-12-4
市国土资源局
37
佛府〔2002〕64号
批转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关于佛山市直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支持专项资金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2-11-15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
38
佛府〔2003〕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第一批)的决定
2003-1-14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39
佛府〔2003〕3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3-4-3
市交通局
40
佛府〔2003〕35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3-31
市交通局
41
佛府〔2003〕37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2003-3-31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42
佛府〔2003〕49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4-24
市民政局
43
佛府〔2003〕48号
关于划定佛山市河道(段)禁止采砂范围的通告
2003-4-24
市水利局
44
佛府〔2003〕4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2003-4-24
市综治办
45
佛府〔2003〕55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
2003-5-13
市国土资源局
46
佛府〔2003〕69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6-5
市民政局
47
佛府〔2003〕6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6-5
市民政局
48
佛府〔2003〕6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3-5-29
市交通局
49
佛府〔2003〕75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第三批)的决定
2003-6-20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50
佛府〔2003〕8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3-8-4
市府办公室
51
佛府〔2003〕9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8-26
市质监局
52
佛府〔2003〕111号
关于进一步向禅城区下放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
2003-9-18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53
佛府〔2003〕105号
关于印发佛山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9-6
市水利局
54
佛府〔2003〕113号
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佛山市直公有企业解困转制涉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与财政返拨意见的通知
2003-9-23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55
佛府〔2003〕140号
关于公布佛山老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的通告
2003-12-25
市文化局
56
佛府〔2004〕6号
印发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2004-1-7
市农业局
57
佛府〔2004〕24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2-6
市国土资源局
58
佛府〔2004〕22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2004-2-5
市民政局
59
佛府〔2004〕19号
关于修订《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个别条款的通知
2004-1-20
市府办公室
60
佛府〔2004〕67号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
2004-4-22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61
佛府〔2004〕80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公务员服务行为规范规定》的通知
2004-5-25
市人事局
62
佛府〔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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