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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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5-2316:
24:
54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83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
1984年6月1日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1984年6月1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十一、《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J62-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十四、《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3年11月7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原水利电力部规划设计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过电压保护设计和生产运行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避雷针和避雷线、过电压保护装置、架空线路的保护、变电所(配电所)的保护、架空配电网的保护、旋转电机的保护、其他设备的保护。
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有些内容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实践中进行补充和提高。
在试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水利电力部电科院高压所并抄送我部电力规划设计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水利电力部
1983年10月
主要符号
R——工频接地电阻;
Rch——冲击接地电阻;
τt——雷电流波头长度;
D——两避雷针、避雷线间的距离;
D′——避雷针与等效避雷针间的距离;
f——通过两支等高避雷针顶点和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的圆弧的弓高;
h——避雷针、避雷线的高度,避雷针校验点的高度,保护变电所用的避雷线的高度;
ha——避雷针、避雷线的有效高度;
hx——被保护物的高度;
ho——两等高避雷针、避雷线间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高度或两等高避雷针间假想避雷针的高度;
l——档距长度;
lb——进线保护段长度;
△l——避雷线上校验的雷击点与接地支柱间或最近支柱间的距离;
l2——避雷线上校验的雷击点与另一端支柱间的距离;
bx——两针间在h
x水平面上的保护范围一侧最小宽度;
Ro——通过两避雷针(避雷线)顶点以及两针(线)间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的圆的半径;
r——避雷针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
rx——避雷针在hx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
Sk——避雷针、避雷线与被保护物间的空气中距离;
Sd——避雷针、避雷线与被保护物间的地中距离;
p——避雷针、避雷线的高度影响系数;
β′——避雷线分流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电力装置过电压保护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
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电力装置过电压保护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雷电活动情况等,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雷电活动特殊强烈的地区,还应根据当地实践经验,适当加强防雷措施。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35千伏及以下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
第1.0.4条电力装置过电压保护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避雷针和避雷线
第2.0.1条单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2.0.1):
一、避雷针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应按下式计算:
r=1.5h (2.0.1-1)
式中r——保护半径(米);
h——避雷针的高度(米)。
二、在被保护物高度hx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应按下式确定:
1当hx≥h/2时,
式中rx——避雷针在hx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米);
hx——被保护物的高度(米);
ha——避雷针的有效高度(米);
p——高度影响系数,h≤30米,P=1;30<h≤120米,
2当hx<h/2时,
第2.0.2条两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2.0.2):
一、两针外侧的保护范围,应按单支避雷针的计算方法确定。
二、两针间的保护范围,应按通过两针顶点及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O的圆弧确定,圆弧的半径为Ro。
O点为假想避雷针的顶点,其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o——两针间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高度(米);
D——两避雷针间的距离(米)。
两针间hx水平面上保护范围的一侧最小宽度,应按下式计算:
bx=1.5(ho-hx)(2.0.2-2)
式中bx——保护范围的一侧最小宽度(米);当D=7hap时,bx=0。
求得bx后,可按图2.0.2绘出两针间的保护范围。
保护变电所用的避雷针,两针间距离与针高之比D/h不宜大于5。
但保护第一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用的避雷针,D/h不宜大于4。
第2.0.3条多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2.0.3-1、2.0.3-2):
一、三支等高避雷针所形成的三角形的外侧保护范围,应分别按两支等高避雷针的计算方法确定。
如在三角形内被保护物最大高度hx水平面上,各相邻避雷针间保护范围的一侧最小宽度bx≥0时,则全部面积受到保护。
二、四支及以上等高避雷针所形成的四角形或多角形,可先将其分成两个或数个三角形,然后分别按三支等高避雷针的方法计算。
如各边的保护范围一侧最小宽度bx≥0,则全部面积即受到保护。
第2.0.4条保护电力装置用的单根避雷线,在hx水平面上每侧保护范围的宽度(端部的保护半径与其相等),应按下列公式确定(图2.0.4):
式中rx——每侧保护范围的宽度(米)。
第2.0.5条保护电力装置用的两根等高平行避雷线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2.0.5):
一、两避雷线外侧的保护范围,应按单根避雷线的计算方法确定。
二、两避雷线间各横截面的保护范围,应由通过两避雷线1、2点及保护范围边缘最低点0的圆弧确定。
0点的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o——两避雷线间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的高度(米);
D——两避雷线间的距离(米);
h——避雷线的高度(米)。
三、两避雷线端部的保护范围,可按两支等高避雷针的计算方法确定,等效避雷针的高度可近似取避雷线悬点高度的80。
第2.0.6条不等高避雷针、避雷线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2.0.6)。
一、两支不等高避雷针外侧的保护范围,应分别按单支避雷针的计算方法确定。
二、两支不等高避雷针间的保护范围,应按单支避雷针的计算方法,先确定较高避雷针1的保护范围,然后由较低避雷针2的顶点,作水平线与避雷针1的保护范围相交于点3,取点3为等效避雷针的顶点,再按两支等高避雷针的计算方法确定避雷针2和3间的保护范围。
通过避雷针2、3顶点及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的圆弧,其弓高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圆弧的弓高(米);
D′——避雷针2和等效避雷针3间的距离(米)。
三、对多支不等高避雷针所形成的多角形,各相邻两避雷针的外侧保护范围,按两支不等高避雷针的计算方法确定;三支不等高避雷针,如在三角形内被保护物最大高度hx水平面上,各相邻避雷针间保护范围一侧最小宽度bx≥0,则全部面积即受到保护;四支及以上不等高避雷针所形成的多角形,其内侧保护范围,可仿照等高避雷针的方法确定。
四、两根不等高避雷线各横截面的保护范围,应根据两支不等高避雷针的方法,按公式(2.0.6)计算。
第2.0.7条保护电力装置用的山地和坡地上的避雷针,由于地形、地质、气象及雷电活动的复杂性,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有所减小。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可按本规范的公式(2.0.1-1)、(2.0.1-2)、(2.0.1-3)、(2.0.2-2)的计算结果乘以系数0.75求得,本规范的公式(2.0.2-1)可修改为
;本规范的公式(2.0.6)可修改为
。
利用山势设立的远离被保护物的避雷针,不得作为主要保护装置。
保护建筑物、构筑物用的山地和坡地上的避雷针、避雷线,其保护范围宜分别减小为相应保护范围的75,本规范的公式(2.0.2-1)、(2.0.2-2)亦可分别修修改为
而本规范的公式(2.0.5)可修改为
独立避雷针、避雷线应尽量靠近建筑物、构筑物装设,但独立的避雷针、避雷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防止反击的要求。
利用山势设立的远离建筑物、构筑物的避雷针、避雷线,不得作为对第一、二类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民用第一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保护装置。
第2.0.8条相互靠近的避雷针和避雷线,可按联合保护作用确定其保护范围。
联合保护范围,可近似将避雷线上的各点看作等效避雷针,其等效高度可取该点避雷线高度的80%,然后分别按两针的方法计算。
第三章 过电压保护装置
第一节 阀型避雷器
第3.1.1条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电力网中,阀型避雷器的灭弧电压不应低于设备最高运行线电压。
保护旋转电机中性点绝缘的阀型避雷器,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电机运行时的最高相电压。
第二节 管型避雷器
第3.2.1条在选择管型避雷器时,开断续流的上限,考虑非周期分量,不得小于安装处短路电流的最大有效值;开断续流的下限,不考虑非周期分量,不得大于安装处短路电流的可能最小值。
第3.2.2条管型避雷器的外间隙,在符合保护要求的条件下,应采用较大的数值。
管型避雷器外间隙一般采用表3.2.2所列数值。
管型避雷器外间隙的数值(毫米) 表3.2.2
额定电压(千伏)
3
6
10
20
35
外间隙最小数据
8
10
15
60
100
GB1外间隙最大数据
-
-
-
150~200
250~300
注:
表中GB1指用于变电所进线段首端的管型避雷器。
为减少管型避雷器GB1在反击时动作,应降低GB1与避雷线的总接地电阻,并增大GB1的外间隙,一般可增大到表1所列GB1外间隙最大数值。
第三节 保护间隙
第3.3.1条如管型避雷器的灭弧能力不能符合要求,可采用保护间隙,并应尽量与自动重合闸装置配合,以减少线路停电事故。
保护间隙的主间隙不应小于表3.3.1所列数值。
保护间隙的主间隙最小值(毫米) 表3.3.1
额定电压(千伏)
3
6
10
20
35
间隙数值
8
15
25
100
210
注:
保护加强绝缘变压器用的间隙,在符合绝缘配合要求条件下,应尽量采用增大的间隙值。
第3.3.2条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电力网,应使单相间隙动作时有利于灭弧,并宜采用角形保护间隙。
保护间隙宜在其接地引下线中串接一个辅助间隙,以防止外物使间隙短路。
辅助间隙可采用表3.3.2所列数值。
辅助间隙的数值(毫米) 表3.3.2
额定电压(千伏)
3
6~10
20
35
辅助间隙数值
5
10
15
20
第四节 消弧线圈
第3.4.1条3~35千伏的电力网,应采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方式。
当3~10千伏电力网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30安,以及20千伏及以上电力网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10安时,均应装设消弧线圈。
第3.4.2条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的电力网,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中性点的长时间电压偏移不应超过额定相电压的15%。
第3.4.3条装有消弧线圈的35千伏及以下的电力网,故障点的残余电流不宜超过10安。
必要时可将电力网分区运行,以减少故障点的残余电流。
消弧线圈应采用过补偿运行方式。
如消弧线圈容量不足,允许短时期以欠补偿方式运行,但脱谐度不宜超过10%。
第3.4.4条电力网中消弧线圈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保证电力网在任何运行方式下,断开一、两条线路时,大部分电力网不致失去补偿。
二、不应将多台消弧线圈集中安装在电力网中的一处,并应尽量避免电力网中只装设一台消弧线圈。
三、消弧线圈宜接于星形-三角形接线的变压器中性点上。
接于星形-三角形接线的双绕组变压器中性点上的消弧线圈的容量,不应超过变压器三相总容量的50%。
如需将消弧线圈接于星形-星球接线的变压器中性点,消弧线圈的容量不应超过变压器三相总容量的20%,但不应将消弧线圈接于零序磁通经铁芯闭路的星形-星形接线的变压器(如外铁型变压器或三台单相变压器组成的变压器组)。
四、如变压器无中性点或中性点未引出,应装设专用接地变压器,其容量应与消弧线圈的容量相配合。
第四章 架空线路的保护
第一节一般线路的保护
第4.1.1条电力线路的防雷方式,应根据线路的电压等级、负荷性质、系统运行方式、当地原有线路的运行经验、雷电活动的强弱,地形地貌的特点、土壤电阻率的高低等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5千伏及以下的线路,一般不沿全线架设避雷线。
3~35千伏线路,应尽量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厂区内的短线路,可按需要确定。
第4.1.2条有避雷线的线路,每基杆塔不连避雷线的工频接地电阻,在雷季干燥时,不宜超过表4.1.2所列数值。
有避雷线的线路杆塔的工频接地电阻(欧) 表4.1.2
土壤电阻率(欧·米)
100及以下
100以上至500
500以上至1000
1000以上至2000
2000以上
接地电阻
10
15
20
25
30
注:
如土壤电阻率超过2000欧·米,接地电阻很难降低到30欧时,可采用6~8根总长度不超过500米的放射形接地体,或采用连续伸长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受限制。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35千伏线路,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但厂区内的短线路可按需要确定。
雷电活动强烈的地方和经常发生雷击故障的杆塔和线段,应改善接地装置、架设避雷线、适当加强绝缘或架设耦合地线。
第4.1.3条杆塔上避雷线对边导线的保护角,一般采用20°~30°。
杆塔上两根避雷线间的距离,不应超过导线与避雷线间垂直距离的5倍。
档距中央导线与避雷线间的距离,应符合防止雷击档距中央反击导线的要求。
第4.1.4条35千伏线路宜采取措施,减少雷击引起的多相短路和两相异点接地引起的断线事故;钢筋混凝土杆和铁塔,以及木杆线路中的铁横担,均宜接地,接地电阻不受限制,但多雷区不宜超过30欧。
钢筋混凝土杆和铁塔应充分利用其自然接地作用,在土壤电阻率不超过100欧·米或有运行经验的地区,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第4.1.5条20~35千伏线路导线与杆塔间的空气间隙,在绝缘子串正常位置和风吹偏斜的情况下,按外过电压配合,应与绝缘子串的冲击放电电压相适应,按内过电压配合,应与4倍最高运行相电压相适应。
20~35千伏线路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表5所列数值。
导线与无接地引下线的木杆间的空气间隙可减少10%。
跨越杆塔上的外过电压间隙,可根据每串绝缘子数量,按表4.1.5确定。
3~10千伏线路杆塔上的空气间隙,可按表4.1.5中20千伏级的数据。
20千伏和35千伏线路的最小空气间隙(厘米) 表4.1.5
条件
线路额定电压(千伏)
20
35
最小空气间隙(厘米)
外过电压
35
45
内过电压
12
25
运行电压
5
10
注:
(1)海拔高度超过1000米的地区,一般每增高100米,内过电压和运行电压的空气间隙增大1%。
因高海拔或高杆塔而增加绝缘子时,其外过电压空气间隙应相应增大。
(2)污秽地区加强绝缘时,空气间隙一般仍采用表中的数值。
第4.1.6条按外过电压进行绝缘配合时,最大设计风速小于35米/秒的地区,外过电压计算风速一般采用10米/秒;最大设计风速为35米/秒及以上的地区,以及运行经验和气象记录证明雷暴时风速较大的地区,一般采用15米/秒。
按内过电压进行绝缘配合时,内过电压计算风速一般采用最大设计风速的50%,且不得小于15米/秒。
按运行电压进行绝缘配合时,运行电压计算风速应采用最大设计风速。
在进行绝缘配合时,考虑杆塔尺寸误差、横担变形和拉线施工误差等不利因素,空气间隙应留有一定裕度。
第二节 线路交叉部分的保护
第4.2.1条线路交叉档两端的绝缘不应低于其邻档的绝缘。
交叉点应尽量靠近上下方线路的杆塔,以减少导线因初伸长、覆冰、过载温升、短路电流过热而增大弧垂的影响,以及降低雷击交叉档时交叉点上的过电压。
第4.2.2条电力线路与电力线路或弱电线路交叉时,两交叉线路导线间或上方线路导线与下方线路避雷线间的垂直距离,当导线弧垂计温度为40℃时,不得小于表4.2.2所列数值。
对按允许载流量计算导线截面的线路,还应校验当导线为最高允许温度时的交叉距离,此时不得小于0.8米。
电力线路与电力线路或弱电线路表4.2.2交叉时的交叉距离(米)
额定电压(千伏)
1以下和弱电线路
3~10
20~110
220
330
35
3
3
3
4
5
3~10
2
2
3
4
5
1以下
1
2
3
4
5
第4.2.3条3千伏及以上的线路与同级电压线路、较低电压线路或弱电线路交叉时,交叉档一般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交叉档两端的钢筋混凝土杆或铁塔(上下方线路共4基),不论有无避雷线,均应接地。
二、3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交叉档两端为木杆或木横担钢筋混凝土杆,且无避雷线时,应装设管型避雷器或保护间隙。
三、与3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交叉的低压线路和弱电线路,当交叉档两端为木杆时,应装设保护间隙。
门型木杆上的保护间隙,可由横担与主杆固定处沿杆身敷设接地引下线构成。
单木杆针式绝缘子的保护间隙,可在距绝缘子固定点750毫米处在杆身绑扎接地引下线构成。
弱电线路的保护间隙,可由杆顶沿杆身敷设接地引下线构成。
由于交叉距离要求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表4所列数值的2倍。
如交叉距离大于表4.2.2所列数值2米及以上时,则交叉档可不采取保护措施。
第4.2.4条如交叉点至最近杆塔的距离不超过40米时,可不在此线路交叉档的另一杆塔上装设交叉保护用的接地装置、管型避雷器或保护间隙。
第三节 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
第4.3.1条低压架空线路接户线的绝缘子铁脚宜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欧。
当土壤电阻率在200欧·米及以下时,铁横担钢筋混凝土杆线路由于连续多杆自然接地作用,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屋内有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建筑物,在入口处宜将绝缘子铁脚与该接地装置相连,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剧院和教室等的接户线,以及由木杆或木横担引下的接户线,其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并应装设专用的接地装置,但钢筋混凝土杆的自然接地电阻不超过30欧的除外。
年平均雷暴日数不超过30的地区,低压线路被建筑物等屏蔽的地区,以及接户线距低压线路接地点不超过50米的地方,接户线绝缘子铁脚都可不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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