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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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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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协议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喻江洪律师提供】
协议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为新设合伙企业时,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投资时使用。
协议名称可以有多种,如合资合同,合作合同,投资协议等,以实质内容为准。
二、合伙企业是指由合伙人组成的商事主体,合伙企业以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相关重要问题,诸如投资额,投资比例、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增减资、解散、关联关系等,都应以本协议为准。
四、合伙企业成立后,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就是本协议。
但实务中,各地工商部门为其工作方便、快捷,多要求按其标准协议文本填写备案,使各合伙人自由约定的内容无法在标准文本中表述清楚。
作为变通方式,注册时可用工商部门标准文本,但最后写明“本协议(或章程)未规定的内容,依全体合伙人另行签署并置备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履行,本协议(或章程)与《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不符之处,以《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协议》为准”。
第一章合伙企业
第一条总则
(一)为维护合伙人以及计划成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合伙人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本协议。
(二)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企业的组织与行为、企业与合伙人、合伙人与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企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律师提示】
前言部分可简洁明了,也可根据各方实际情况写明合作投资原因。
第二条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责任形式
(一)协议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律师提示】
1、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企业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为准。
(二)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在。
【律师提示】
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须在登记机关所在地。
(三)企业财产为人民币万元整,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企业经营期限、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期限为年。
企业营业期限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经营期满前六个月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如若与营业执照不符,以营业执照为准)。
【律师提示】
1、企业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
2、超出范围经营有一定风险。
第二章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共位:
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或注册地址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1、
2、
3、
4、
5、
【律师提示】
1、注意合伙人法定人数限制;
2、注意普通合伙人身份限制;
3、合伙人基本信息须清楚、准确、完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一)出资方式与出资额、占企业资本比例:
以货币元出资,占企业资本%;
公司以设备出资,折价元,占企业资本%;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元,占企业资本%;
以知识产权出资,折价元,占企业资本%。
【律师提示】
1、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以及劳务都可作为出资;
2、非货币财产出资如无评估,协商的价格须在本协议中写明确,或全体合伙人另签协商作价确认书;非货币财产出资时是否需要评估应综合考虑其费用与风险,包括市场行情变化带来的价值变化风险;
3、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应在本协议中载明;
4、作为出资的财产产权不清晰会存在法律风险。
(二)出资时间:
【律师提示】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合伙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注意比例规定与期限规定。
(三)不能如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1、明确约定比无约定更好操作;
2、可以约定各种不同的方式。
第六条出资证明
(一)合伙人会议在相关合伙人履行规定的出资义务并取得相关验资证明之日起向合伙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
2、企业成立日期;
3、企业财产总额;
4、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工商注册号、出资方式、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日期,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企业盖章,全体合伙人签名。
(二)企业置备合伙人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工商注册号及住所;
2、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3、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4、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记载于合伙人名册的合伙人,可以依合伙人名册主张行使合伙人权利。
合伙人名册记载事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律师提示】
企业较小的情况下可考虑无须本条。
第七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律师提示】
1、合伙协议可自行约定分配与分担方式,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无约定则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无约定又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八条出资份额转让
(一)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律师提示】
以上可作不同约定。
第九条出资份额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律师提示】
以上可作不同约定。
第十条新入伙与增减资
(一)依第八条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双方的转让协议经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
(三)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原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律师提示】
1、以上各项都可作不同约定;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本协议可以约定,也可以另定入伙协议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退伙
(一)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下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
3、
【律师提示】
1、各合伙人根据自身情况提出退伙的前提条件;
2、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时也可约定应退伙;
3、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经退伙人以外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退伙;
(三)合伙人在以下情况下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提示】
1、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时也可退伙,是否写明可考虑;
2、合伙人违反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四)有以下情形,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律师提示】
1、除名事由可自行约定,但应以造成损失或有违法行为为前提;
2、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五)合伙人退伙时按如下方式退还财产:
1、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2、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3、满足前两项的前提下,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4、该财产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
【律师提示】
以上可作不同约定。
第三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律师提示】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按本协议第七条分取利润。
(四)转让合伙人权益和优先购买其他合伙人转让的合伙人权益以及企业新增资本。
(五)依法分得企业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六)参与修改合伙协议。
(七)享有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合伙人的义务
(一)足额缴纳本协议约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企业经核准登记后,除本协议约定外,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三)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四)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五)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六)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分割合伙企业财产;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律师提示】
同业竞争与关联关系的限制可自行约定。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合伙企业名称;
2、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及分支机构的建立;
3、在合伙人中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报酬;
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的企业高管及其报酬事项;
5、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决定企业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企业的融资方案;
7、审议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关于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的方案;
8、审议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关于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的方案;
9、审议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关于以合伙企业名义或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方案;
10、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1、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合伙协议;
13、审议批准企业与普通合伙人的关联交易事项;
14、本协议规定须由由合伙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以上事项,须经合伙人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须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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