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期中作业同名838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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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期中作业同名8380
劳动合同法期中作业(同名8380)
《劳动合同法》期中作业
一、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
答:
(一)劳动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
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在同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时,合同才成立;合同是正当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合统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劳动合同还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
必须一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另一方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当中,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一方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劳动合同内容往往不仅限于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有时还需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的
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一、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请你谈谈此项规定的现实意义。
答:
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作出明确的规定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将不得随意增加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即便双方的约定看似合情合理,也将不受法律保护。
比如双方在《劳动合同法》中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调户口手续,但是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满三年,如果劳动者服务未满三年,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若干,这种约定在现实案例中较为常见,但由于缺乏法律根据,故对劳动者没有任何约束力。
因此,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分析计算题(每小题12分,共12分)
5、员工徐某,2002年1月1日进入某家公司从事项目经理职位,月薪是1.5万元。
2010年10月,公司更换了管理层领导,徐某在工作过程中与新任领导发生争执,其领导认为张某不尊重公司领导,遂提出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请问:
企业要向徐某支付多少经济补偿?
已知徐某工作所在地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元。
答:
2002年1月1日到2010年10月,工作时间为9年10个月,补偿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又因为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经济赔偿金为:
3000*10*2=60000元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8分,共54分)
6.孙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
2008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规定:
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
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孙某负伤致残。
孙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答: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的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原则包括:
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赵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公司不负担赵某任何伤残待遇费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内容明显违法。
因此,这一条款是无效的。
7.2008年4月,吴某被聘为某商场的营业员,并与该商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
吴某需先交200元风险抵押金,如果吴某违约,则200元押金不再退还,李某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800元。
合同还规定,如果李某严重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或者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吴某任何经济补偿。
分析该劳动合同存在哪些违反劳动法的地方。
答: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约定违约金。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为640元。
(3)试用期为六个月应该签定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如果严重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造成重大损失的,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8.2008年2月,张先生就职于北京市某设计公司担任技术研发部门主管的职务,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
条款约定,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张先生自离开公司之日起1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且有竞争业务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否则将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
2010年1月30日,公司书面通知张先生双方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张先生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考虑到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张先生一直未找到工作。
但是离职已有3个多月了,张先生一直未收到公司按合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与公司进行几次交涉之后,公司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先生的生活陷入困难,迫于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到与之前的公司相类似的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北京市某公司得知后诉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求张先生赔偿因未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赔偿金。
请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北京市某公司的请求。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张先生的约定,要么没有约定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要么没有履行经济补偿支付义务。
若是第一种情况,则竞业限制约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
若是第二种情况,也是用人单位先违约,并造成张先生生活陷入困境。
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当支持用人单位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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