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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记录
民法记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1、形成权是指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得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权利。
追认权的行使令越权代理行为有效;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令受遗赠人能够获得遗赠物;解除权的行使令租赁关系解除。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和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
3、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拥有孳息所有权,担保物权人只有孳息收取权。
4、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5、可知当事人只要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该当事人主观意愿如何
6、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7、父、母首先为未成年人的自然法定监护人,监护关系自出生就成立,不受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的影响。
8、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这些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社会所发生的,因此,财产关系的主体利益实现方面,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等价有偿是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
所以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是有偿的。
至于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
9、《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10、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而民法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都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民事法律关系和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既可以产生于合法行为,也可以产生违法行为,
1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而民法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都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民事法律关系和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既可以产生于合法行为,也可以产生违法行为,
1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任何权利都存在相应的义务。
人格权虽然属于绝对权,但也具有权利不得滥用以及对社会的义务。
第二章自然人
1、《民通意见》第45条规定: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
2、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赔偿责任产生于侵权发生之日,即使受害人起诉之日侵权人己超过18周岁,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不影响侵权人的父母的损害赔偿责任。
5、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以上两种情况是从次日起计算。
李建伟意见:
考试的时候就选次日.民诉法上有规定,期间都是从次日开算
6、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的朋友和居民委员会不可以申请)
7、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8、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9、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10、公民的出生日期首先参考户籍证明;没有户籍证明时参考医院的出生证明;如果都没有,则参照其他有关证明。
1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1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13、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1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15、效力待定行为包括欠缺行为能力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等
16、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17、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18、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19、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0、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
2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2、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
2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所以,个人合伙中退伙以后,不管退伙人在退伙当时是否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份额,也不管当事人内部是如何约定的,退伙人都需要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4、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2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26、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哺乳期后的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7、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
28、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29、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0、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年满18周岁为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
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才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年满16周岁为自然人享有劳动权的时间界限。
31、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32、应特别注意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双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除非在以下情形之一,请求人民法院并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
(一)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
(二)有虐待行为; (三)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
33、。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34、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第三章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其所有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
2、所有权、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享有
3、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4、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条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机关并不是独立主体,它不能独立于法人之外而单独存在。
法人的机关与法人的成立同时产生。
否则,法人就无法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无法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身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均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法人机关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5、在大陆法系对法人的分类中,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而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应注意的问题」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法人。
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6、《民法通则》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基金会法人属于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
7、
(1)法人的行为是由法人机关完成的,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源于法律和章程,而非法人的授权。
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不需要法人授权。
8、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27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不登记);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9、,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外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10、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具有对抗效力,但并非以撤销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的生效为要件,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2、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如果不在我国登记设立的,那不叫外资企业,而称为外国企业,在外国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系外国法人。
13、清算法人可以进行业务清结、资产清理、注销登记和公告等活动,因此,清算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不完全等同于原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它只是在清算范围内具有清算行为能力。
14、 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分立后的法人应对分立前法人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作为分立法人的乙、丙两公司关于债务分割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该协议只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有效力。
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无力承担,则由乙公司承担,当然乙公司承担后可按协议向丙公司追偿。
15、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行为;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16、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1、。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2、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之间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与主体意志无关的事实,如死亡、出生、物的消灭、不可抗力等。
行为则是受主体意志所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如发出要约、订立合同、立遗嘱、拾得遗失物、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都是行为。
3、考试经常把肯定、否定、延缓、解除等混在一起考。
下面把相关系属罗列出来:
1、肯定、延缓条件:
如。
。
。
,就。
。
。
;2、肯定、解除条件:
如。
。
。
,就不。
。
。
;3、否定、延缓条件:
如不。
。
。
,就。
。
。
;4、否定、解除条件:
如不。
。
。
,就不。
。
。
4、。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第1款)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2款)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5、《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6、《合同法》第5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7、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8、所谓“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所谓“乘人之危”,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的解释,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为难处境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
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通常均发生于合同关系中,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在乘人之危的情形,其中一方有迫使对方接受不利条件的特征,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则没有这一特征,一方仅仅是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没有经验而已。
9、效力待定的情况:
(1)狭义无权代理、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3)无权处分、(4)债务承担;
(1)、
(2)中第三人可以撤销。
10、。
《合同法解释》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11、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则自作出时生效。
其中对于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自行为作出时生效
12、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1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合法行为,它与纯粹的事实行为相对。
14、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15、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为皮包公司,无履约能力,即无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6、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
应是不确定的事实;应是未发生的事实;应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应是合法的事实。
法律规定的事实条件,不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
17、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18、《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
19、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0、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与所附期限的主要区别在于,条件是否成就是不确定的,而期限是必定到来的。
21、《民通意见》第73条的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五章代理
1、《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代理连带责任可以分为三类:
委托书授权不明;第三人串通与恶意;违法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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