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KTV合伙经营协议书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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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KTV合伙经营协议书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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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KTV合伙经营协议书7
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
姓名:
出生于年月住址: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方):
姓名:
出生于年月住址: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丙方):
姓名:
出生于年月住址:
身份证号码:
鉴于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品牌KTV,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经营项目:
KTV
第二条:
门店名号:
第三条:
主要经营地址: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及份额
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
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
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
按各方协商同意的分配比例(甲方:
70%;乙方20%;丙方10%)进行分配,各合伙人分得所占份额部分。
2、债务承担:
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合伙人各方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两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他合伙人。
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
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为合伙负责人。
以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几方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门店的财务。
几方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门店的运营。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原则以经营负责人意见为主。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经营的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合伙人因其他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的终止:
1、经三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和合作关系;2、合伙事务完成货不能完成;3、被依法撤销;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三方合伙人担任。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是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对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
甲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乙方的许可。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各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签署时间
合作协议书
甲合伙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乙合伙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丙合伙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丁合伙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丙丁四方充分协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欲在处合作开KTV,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经营项目及前期投入
1、经营项目:
为合伙人共同投资KTV。
2、前期投入:
装修、音响、电视、电梯、沙发等。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起止。
第三条:
投资额、方式、期限
1、各合伙人都以现金方式投资,各合伙人的投资款于
年月日以前交齐,由所有合伙人推举一人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2、本合伙人投资共计人民币(),小写为()。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投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投资仍为个人所有,投资款合伙人自行约定时间予以返还。
第四条:
盈余、工资分配和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
除去日常一切费用后所得收入为合伙创收盈余,年底由合伙人共同协商统一分配。
2、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初期和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投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
入伙、退伙、投资的转让
(1)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退伙
1、需所有合伙人认同的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利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投资初期的投资金充公,不予退还。
(3)投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投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经所有合伙同意,并且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禁止合伙人自己或合伙人名义参与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经证实后,确有此事,将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处置,责任由个人承担,与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无关,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2、在进行业务活动期间,禁止合伙人之间的私人恩怨,如因私人恩怨造成损失者,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4、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5、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6、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八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的终止:
1、合伙期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应邀请中间人和公证员清算并给与公正;
2、清算后如存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投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投资和其他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投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四份,四方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丁四方投资款明细如下:
甲方:
万元,乙方:
万元,
丙方:
万元,丁方:
万元,
甲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乙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丙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丁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KTV事务。
第二条合伙企业概况
经营场所名称:
场所地址:
经营范围:
KTV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方式及期限
1、甲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各合伙人的出资:
、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出资;乙方出资。
、各合伙人的剩余资金须在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以上金额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同期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承租场所房租核算
经营场所位于,该承租房屋面积约为平方米(具体以实测面积为准),租金为元/平方米/天,合计元,第年起每年递增%。
房租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并于每年的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
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委托执行人及其职责
1、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2、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主持合伙企业的前期筹备、经营、管理工作;
、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条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条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十七条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1、在该项目的筹备期间,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得随意转让或撤资,否则该合伙人前期投入部分资金将不予退还,且还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合伙人造成的相应损失。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富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同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各方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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