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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复习总结资料
《社会保障概论》复习总结资料
2013-01
一、概念辨析
1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在公民在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2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所采取的各种相互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各项社会保障子系统的总和。
简言之,也就是由各项社会保障子系统所构成的社会保障整体。
3社会保险:
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而无法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使之能继续享有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保证社会安定一种制度。
4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险体系是由社会养老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所构成的总和。
5社会福利:
指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建立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以及以实物发放、货币补贴等形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或特定人群给予帮助,以保证和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的制度。
6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亦称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7失业: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失业的定义是:
一定年龄范围之内的劳动人口,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失业:
本人无工作,没有从事有报酬的职业或自营职业、本人当前具有劳动能力,可以工作、本人正在采取各种方式寻找工作;我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失业一词的界定是:
失业是指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
8贝弗里奇报告:
1942年,英国贝弗里奇勋爵着眼于重建战后和平,使英国永获安全的长远安排,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了一份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的长篇报告,制定了一整套对英国全体公民实行福利制度的指导原则,设计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措施。
报告建议社会保障计划包括三种政策:
社会保险:
对公民实行失业、残疾、养老、寡居、生育、死亡等项目的社会保险计划,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社会救济:
对于最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建立社会救助制度;自愿保险:
对于收入较多的居民其它各种需要,则通过自愿保险的制度形式予以满足。
9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
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是国家根据不同的经济保障目标,综合运用各种养老保险形式而形成的老年经济保障制度。
较为典型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是指瑞士等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重大结构性改革后形成的三个层次的保障模式:
第一个层次,由国家建立国民强制参加的国民年金保险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经济保障;第二个层次,建立法定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第三个层次,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旨在提供较高收入保障。
10贫困线:
指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社会发展阶段的条件下,人们维持生存所必须消费商品和劳务的最低费用;贫困线的作用在于识别贫困者,确定贫困规模,为政府的扶贫救济政策提供依据。
11开发式扶贫:
开发式扶贫,即对农村中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从政策、思想、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通过生产经营而摆脱贫困的社会救助项目。
12福利国家:
所谓“福利国家”,按英国工党1945年在竞选宣言中所表示的,就是使公民普遍地享受福利、使国家负担起保障公民福利的职责。
13普惠制(福利)养老金一般定义:
只要是该国农民从事农业劳动到达一定年限,一旦退休就有权利享受养老保障金。
我们认为,我国农村实行普惠制养老金制度可以定义为:
凡是65岁以上的农村户籍人口,无论其就业历史和收入状况,均可获得以国家财政为基础的,按月领取的有保障的养老金。
它具有非缴费性、适度普惠性、现金支付等三个特征。
14中间道路:
社会保障理论观点之一,所谓中间道路学派,是介于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之间的一种理论。
他们既不同意完全的自由放任,也不支持民主社会主义学派的主张;他们是反集体主义者,但不是反国家干预者,因此,被称为中间道路学派。
15新贫困:
以往的贫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劳动生产率低下,生产的物质资料匮乏,不能满足人类地基本生活需求所致。
但当劳动生产率极大提高,经济快速增长,生产生活资料并不匮乏时,却仍然存在贫困现象,并表现为繁荣与贫困的同步发展。
上述现象通常被学者们称为发展中的贫困,又称繁荣中的贫困或丰裕中的贫困。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世界经济重构以及社会变迁所造成的以失业,在业低收入、无保障,单身家庭成员贫困,种族、移民贫困等为主的新的城市贫困问题,表明一个处于社会底层的新的贫困阶层的产生。
不少学者使用“城市新贫困”这个概念来描述上述现象。
16慈善事业:
指众多社会成员建立在志愿基础上所从事的一种无偿的、对不幸无助人群的救助行为;它通过合法的中介组织,以社会捐献的方式,按特定需要,把可汇聚的财富集中起来,再通过合法途径对无力自行保障的人群提供救助。
17市场菜篮法:
又称“生活需求法”,即根据当地维持最低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服务列出一张清单,然后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出拥有这些物品和服务需要多少现金,由此确定的现金金额即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8国际贫困标准法:
这是一种收入比例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中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即最低生活保障线.这种方法需要对该国或该地区的收入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50%~60%的比例是否放之四海而皆准,也值得研究。
19奥肯漏洞:
奥肯认为通过高所得税和转移支付来缩小贫富差距,可能作用没有那么大,高税收和转移可能损害效率。
一方面是因为打击了富人的纳税热情,另一方面使得穷人不劳而获,缺乏工作动机,从而带来福利损失即漏洞。
20奥肯法则: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于1962年提出了一个引起世界注目的新发现,这一发现被称为“奥肯法则”。
该法则说明了失业率与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之间的精确关系。
根据统计数据,奥肯发现了与既定的短期失业率增加相联系的是国民生产总值的减少,二者呈反方向的比例变化。
这种变化关系表明,高增长率使失业率降低,低增长率则会提高失业率。
奥肯法则实际上描述了产品市场与劳动力市场之间极为重要关系,使政府能够计算出短期内国民生产总值与失业率的变动关系,从而为一个国家制定经济增长政策,提供了一个统计上的依据。
21福利经济学:
近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思想理论依据之一,代表人物庇古。
1912年,英国剑桥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出版了《财富和福利》一书,1920年又把该书扩展为《福利经济学》。
这本书系统的论述了福利经济学理论。
其基本论点之一就是收入均等化,即认为一个人收入越多,货币收入的边际效用越小,反之收入越少,货币收入的边际效用就越大。
庇古认为,收入转移的途径就是由政府向富人征税,补贴给穷人。
补贴的方法可以采取建立各种社会服务设施、养老金、免费教育、失业保险、住房供给等。
二、理性思考
1我国在什么时候正式启用社会保障一词,取代了以往的劳动保险、公费医疗、救灾救济等分散概念:
1985年9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2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女职员的生育保险金的支付渠道:
从个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相联系来讲,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有以下几种。
(1)个人投保制。
在这种模式下,女职工个人需缴纳一定期限和一定金额的生育保险费,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由干妇女一生中生育子女的数量逐渐减少,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总和生育率都在1以下,因此生育保险的投保时间期限相对比较短。
一般只要求女职工生育之前一段时间投保,即女职工受孕之后实行投保,大多数国家要求在分娩之前10个月。
这与其他社会保险明显不同,如失业保险要求一旦参加工作就必须投保。
(2)单位投保制。
在这种模式下,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所在单位缴纳。
苏联采取过这种筹资模式。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筹资基本属于单位投保制,在这种模式下又有几种情况:
1)财政预算拨款模式。
主要是那些国家党政机关,事业等单位,其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基本上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以财政作为主要的来源,由财政根据需要拨到各单位。
生育费用由单位自己管理,也有纳入目前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范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2)社会统筹模式。
主要是城镇企业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即生育保险基金均直接来源于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建立的生育保险基金不积累,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企业生育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并实行现收现付的政策。
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覆盖面广,分担风险的能力大,这是以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
1994年我国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筹集的具体方法有两种。
一是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大多数地区的缴费比例控制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少部分地区筹资比例略高,但是没有超过1%。
缴费基数有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的,也有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
二是按照人均绝对额征缴。
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固定的,一般是每人每月固定一个缴费额度。
3)其他模式。
我国一些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由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另外,随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进,参保居民和参合农民,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也纳入相应支付范围,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从筹资角度看,支付参保居民和参合农民生育医疗费用的资金分别来源于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但两项基金筹集中并未明确生育保险所占的比例。
(3)非投保制:
一些国家实行的是单位和个人不需要投保,就可以享受政府举办的生育保险待遇。
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政府规定,只要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和财产调查手续的妇女,一般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这些国家基本上是把生育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来办。
3最早提出负所得税制度取代拉平底线的办法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人物是谁:
货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提出“负所得税方案”,负所得税实质上就是作为所得税的反向延伸,社会平均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线或“0税负线”,收入的50%60%处设置一道贫困线;收入在“0税负线”以上的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是累进的;收入在“贫困线”与“0税负线”之间的公民免缴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公民,可以从政府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自动得到补偿,使他们的总收入超过贫困线。
计算公式:
负值所得税=最低收入保障标准-(个人实际收入*负值所得税税率);获负值所得税后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值所得税收入。
4社会保障水平的计算公式: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在特定的时期,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高低程度。
社会保障水平指标是为了衡量、表现社会保障水平而选取的变量。
通常,西方国家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
其计算公式为:
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国内生产总值)*100%。
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在特定时期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的总和。
5世界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
德国
6哪个国家实施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国际比较2-25)
7职工在什么情形下伤亡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8我国城市居民享受低保条件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的哪些“收入”不包括其中:
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9五大保险缴费的有关规定及其费率?
(一)养老保险
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资格条件和待遇的规定:
我国现阶段老年社会保险制度对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了退休待遇标准。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离退休条件和离退休待遇两个方面的规定。
1、关于离退休条件的规定:
(1)男工人和男干部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者(1997年规定企业职工累计缴纳养老保险金时间15年),可以享受退休金待遇。
(2)特殊行业或岗位,如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55岁、女工人和女职员年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均可退休养老。
(3)工人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书记、省长、主席、市长和相当职务的干部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5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可延长退(离)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岁。
2、关于离退休待遇的规定:
我国目前退休养老待遇分为退休和离休两种,各自的待遇标准有所不同。
(1)退休金待遇规定。
工人与干部退休待遇,按其工龄长短,按月领取退休金,其标准一般为本人工资的60%~75%,领取之死亡时为止。
特殊行业如护士、教师退休时工龄达到30年者,领取原工资100%的定额退休金。
对于做出特殊贡献者,如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人员,在退休时保持荣誉者;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职工;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专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者,可享受较高的退休待遇,其标准可以高于一般退休标准的5%~15%。
(2)离休待遇规定。
离休是指对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国民党统治区从事地下工作或参加民主党派的人员,以及1948年年底以前在解放区工作、享受政府薪金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离开工作岗位后享受离休待遇,发给本人退休前工资100%的养老金。
根据国家1982年的规定,离退休干部的养老金,除照发本的原标准工资外,还分别不同时期加发生活补贴:
1937年7月6日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年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的两个月津贴;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即抗日战争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年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的一个半月的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即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年加发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津贴。
离休干部的特殊待遇是针对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政策,是对有突出贡献者的补偿和奖励。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
1、国际上通行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
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以兼顾公平和效率为原则。
一方面使失业者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另一方面避免对在职者和再就业产生负面作用。
国际劳工大会1988年第75届会议的《促进失业社会保障》报告五(2B)就给付标准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当津贴数额以受保护人所缴纳的费用或以前的收入为依据时,其数额应定位以前收入的50%以上。
对津贴的数额和所考虑的收入可事实上高出最高限额。
例如,这一限额可与技术工人的工资或者有关地区工人的平均工资挂钩。
当津贴数额不以所缴纳费用或以前的收入为依据时,应按不少于法定最低工资或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50%。
或按其本人生活费用的最低额确定。
确定失业津贴标准,涉及基数和比例两个要素,基数主要有四种不同选择。
(1)基数为失业者失业前本人的工资,也称为薪资比例制。
一是失业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二是失业前一定时期内的最高月工资;三是失业前一定时期的平均月工资;四是受保期内的平均工资。
多数国家支付失业津贴按失业工人最近一个时期平均周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算。
按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付失业津贴时,有的国家采用逆相关办法,例如日本规定基本失业津贴按失业前工资的60—80%计付,工资越低,适用的比例越高。
(2)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也称均一制。
如波兰,按全国平均工资的36%计发失业津贴,不考虑失业者本人过去工资的多少及其他情况,均发给同一标准的失业津贴。
(3)基数为法定最低工资,如吉尔吉斯斯坦按法定最低工资的100%发给失业津贴。
(4)基数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格鲁吉亚按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给失业津贴。
失业津贴有上限和下限规定一些国家对计算失业津贴的工资基数有最高限额规定,或对给付失业津贴数额规定最高限额。
失业津贴的下限以最低生活标准为参考制定,一般略高于贫困线水平。
失业津贴水平大都维持在失业者原工资的50%—75%。
很多国家是按缴费时间长短分别设立几个档次,缴费时间越长失业津贴数额越高。
2、我国失业津贴的给付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3、南京失业保险金的执行标准:
从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部门获悉,南京出台政策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新标准,失业保险金最低的由每月338元调至418到501元。
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5年6月末全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122.27万人,较去年同期增长5.72%。
05年上半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10597.52万元,全市在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4.35万人,较上年同期减少0.97万人。
目前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三个档次九个标准,最高为每人每月501元,最低为每人每月418元。
2007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依旧按照“三挂钩一照顾”调整,即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挂钩,对大龄失业人员适当照顾。
具体办法为: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5%计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65%计发。
从领取期限的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按第1个月发放标准的95%发放;从领取期限的第19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按第1个月发放标准的90%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期间,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47周岁,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再递减。
2007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在去年的水平上,人均每月增加80元。
具体标准是:
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为367元。
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为394元。
累计缴费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为421元。
失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才可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007年7月1日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单位:
元)
第1—12个月第13—18个月第19—24月
满1年不满10年447433418
满10年不满20年474458442
满20年以上501484466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依照城镇职工失业后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3,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三)医疗保险
医疗社会保险的给付方式和待遇标准:
1、给付方式:
一般有现金补助和医疗服务两种。
现金补助,指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因病丧失劳动力后有关规定领取的津贴。
根据劳动者的病情严重程度,现金补助分为疾病补助、残废补助与死亡补助。
医疗服务,是指对受保人患病时提供各种医疗技术服务,一般包括各种治疗性服务、辅助性服务和基本药物。
医疗费用支付有三种办法:
直接支付办法;预付报销的做法;国家医疗保险机构或政府医疗机构,向参保人提供直接的医疗服务。
2、给付待遇标准:
系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能够享受的医疗给付水平。
A.在法律上,所有被保险人都享有同等待遇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被剥夺这种权利,可以去法院申诉。
这是医疗社会保险的法律基础。
B.被保险人实际得到的待遇,依被保险人的病情需要而定,并非人人平等。
给付项目:
一般来说,各国的医疗社会保险的给付项目,包括各种治疗性服务,辅助性服务和基本药物等。
为达到个人安逸的医疗服务,美容性质的医疗服务,特别需求的医疗服务,滋补药品等,都不在医疗社会保险给付项目之列。
只有处方药才是给付项目。
非处方药则不是给付项目。
有些国家的给付只包括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基本药物。
医疗社会保险的支付方式:
从总体上分为后付制和预付制。
后付制:
指按服务项目付费。
预付制:
有总额预算包干、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
1、按服务项目付费:
按付费项目付费(fee-for—service,FFS)是医疗保险最传统,也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或医生定期向保险机构上报的医疗服务记录,按每一个服务项目(如诊断、治疗、化验、药品、麻醉、护理等)向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
按服务项目付费属于后付制,这种付费方式的优点是实际操作方便,适用范围较广。
但缺点非常突出:
由于医院的收入同提供医疗服务的项目的多少有关,因而医院有提供过度服务的动机,医疗费用难以控制;保险机构为了控制提供过度服务,必然要高度介入规范医疗行为,行政管理成本高。
2、按人头付费:
按人头定额付费(percapita)即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医院或医生服务的被保险者人数,定期向医院或医生支付一笔固定的费用。
在此期间,医方要负责提供合同规定的一切医疗服务,不再另行收费。
按人头定额预付制是一定时期一定人数的医疗费用包干制。
其特点是:
医疗服务提供方服务的被保险者人数越多,收入就越多;提供的医疗服务越多,收入减少。
这种支付方式能够鼓励医疗机构和医生以较低的医疗费用为更多的人提供服务鼓励医疗资源流向预防服务。
美国的健康维护组织(HMO)中广泛采用了这种办法。
另外,英国的持有资金的通科医生(GPFH)采取的也是这种形式。
但是,按人头定额付费制也有缺点:
可能出现提供者为节省费用而减少服务提供或降低服务质量的现象;HMO之间相互竞收被保险人,需将保费压低,从而出现风险选择问题。
3、总额预算制:
即由医疗机构根据与医院协商确定的年度预算总额进行支付。
其特点是医院必须为前来就诊的所有被保险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但收入不能随服务量的增加而增加;如果全部服务的费用超出了年度总预算,医疗社会保险机构不再追加支付,亏损由医院自负.实行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保险机构能够较好地控制医疗费用,但确定合理的医院的年度预算难度较大,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医院的规模、服务质量和数量、设备设施的情况、服务地区的人口密度、人群死亡率情况、通货膨胀等,预算总额一般一年协商调整一次,加拿大的全民健康保险(NHI)体制就是采用这种支付方式。
4、定额付费:
指按照预先确定的住院日费用标准支付住院病人每天的费用,按预定的每次费用标准支付门诊病人的费用,点是对同一医院所有病人的每日住院或每次门诊费用支付都是相同的、固定的,与每个病人每日或每次治疗的实际花费无关,实行这种支付方式,能够鼓励医院或医生降低没住院日和每次门诊的成本,但不利于缩短平均住院日和减少门诊的次数.因此,也可同时核定住院天数,即对每一出院病人支付相同数额的费用。
我国近年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部分地区采用了这种付费方式。
5、按病种分类付费:
即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法,按诊断的住院病人的病种进行定额预付。
其特点是,医疗保险支付给每个住院病人的费用只与诊断的病种有关,而与服务质量和每个病人的实际费用无关。
因此,这种支付方式可以激励医院为获得利润而主动降低成本,缩短平均住院日,有利于控制。
缺点是当诊断界限不明时,容易诱使医生另诊断升级,以获得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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