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概述卌八唐朝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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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概述卌八唐朝二
中国历史概述(卌八)——唐朝
(二)
唐初,在隋朝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政治、军事、经济制度,以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对唐王朝统治幅员辽阔的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这一套制度下,唐朝前期能够创造辉煌的封建盛世,形成一个强大的大一统封建王朝。
因此在介绍唐代前期政治军事史前,有必要先介绍其国家机关的组成、地方行政制度、教育选拔制度、军事制度、法律,以及唐初的均田租庸调法。
宰相唐代宰相被称为“知政事官”。
唐高祖时,宰相为三省的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左右仆射(音叶)共同组成。
唐太宗指定一些官员以本官加知政事、参与朝政、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名,为知政事官。
唐高宗以后,又定名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武则天时称同凤阁鸾台平章事)。
唐代知政事官主要执掌有几点:
和皇帝讨论国家大政,制定基本政策,决定重大问题。
讨论并处理军国要务。
知政事官议事之地称为政事堂。
凡重要政务及五品以上官员升降任免都需要政事堂会议讨论决定,之后奏请皇帝裁决。
因此,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决策机关。
传统上决策在内朝,此时决策工作移至外朝,外朝不再只是执行内朝的决策。
具体的各项政务,则由从隋制继承下来的尚书省六部等机关负责。
中央行政机关三省、六部与一台开元时代政府组织系统示意图(唐代前期之代表)图片摘自严耕望撰《中国政治制度史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三省,仍是尚书省、中书省与门下省,与隋代相同。
(按隋代一度改中书省为内史省,是为了避隋文帝之父杨忠的讳)。
中书省与门下省是国家政务处理的中心和发号施令的机关。
上(太宗)始御太極殿,謂羣臣曰:
“中書、門下,機要之司,詔敕有不便者,皆應論執。
比來唯睹順從,不聞違異。
若但行文書,則誰不可爲,何必擇才也!
”房玄齡等皆頓首謝。
《资治通鉴》中书省(武则天时改名凤阁)长官为中书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负责陈奏来自各地的表章,起草、宣行皇帝的制诏。
武则天以后,中书省还负责整理臣下与诸司的议、表、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
中书舍人是中书省的主要办事官员。
门下省(武则天时改名鸾台)长官为侍中,副长官为门下(黄门),负责审查中书省起草的制诏与尚书省所拟的奏抄。
制诏如有不便施行的,封奏退还;如没有问题,大事则复奏请施行,小事直接签署付外。
奏抄有违失的,驳正后退还文牒到省司。
门下省是上行下达、政务处理的枢纽。
侍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成为政事堂会议中的首相。
给事中是门下省的主要办事官员。
此外,中书舍人、给事中与御史组成三司,审查天下的冤狱与久而未决之案,参与尚书省吏部对内外官吏的考课制度。
尚书省统领六部,负责政令、行政与具体事务,是最高行政机关。
尚书省的都省是首脑机关,尚书左右丞协助长官仆射通判都省事。
凡需要内外百司处理的文书都需要经都省,由都省登记、注明发出的日期,规定处理时间(称为程限),按照内容分发到有关部门处理。
皇帝的诏、制、敕在经起草、审议后,由尚书省下发。
京师各机关公文下发到各州,须交由都省发出。
尚书省的主要任务是监督管理各部门与百官按照法令与程式对诏敕、文案进行及时、正确的处理,监督管理官文书的运作,是上下行文书的枢纽。
但尚书省不是对官文书进行批准。
尚书省下设吏、户(隋时民部,避唐太宗李世民讳改)、礼、兵、刑、工六部。
六部长官为尚书(正三品),副长官为侍郎(正四品上)。
六部各设四司,长官称郎中,副长官为员外郎,一般均为二人。
四司中有一司名与部名相同,称为“本司”,其余三司称“子司”。
“本司”亦称头司,主要协助尚书、侍郎执掌政令,并负责本部的核心职能事务。
其他三个“子司”,则与该部的具体内容相关。
吏部四司:
吏部、司勋、司封、考功;户部四司:
户部、度支、金部、仓部;礼部四司:
礼部、祠部、主客、膳部;兵部四司:
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刑部四司:
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工部四司:
工部、屯田、虞部、水部。
各司事务由郎官主判,案成后送都省检勾,经相关官员签署后,送门下省审核。
尚书省各部、各司管理全国的政令事务。
如各部各司要和地方各州联系,必须经过都省。
除三省六部外,还有御史台。
御史台是国家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副长官为御史中丞。
御史台设有侍御史四人(从六品下),又称台院,弹劾百官不法行为,并奉敕审讯罪犯,参与其他案件的审讯。
殿中侍御史六人(从七品上),又称殿院,在宫廷殿上、郊祀、巡幸时检查仪仗,巡查两京(西京长安,在今陕西西安市市区、东都洛阳,在今河南洛阳市市区)不法之事。
监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又称监院,巡按郡县、屯田、铸钱,监督太府、司农出纳,并监督处决囚徒。
尚书省会议、百官的宴会、习射,都在监督之列。
三院在负责监察官吏不法行为的同时,加强了对礼仪的监察、对行政机关尚书都省与六部的监察、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察。
对财政、钱谷出纳和对军队也建立了监督机制。
御史台对监察范围内的案件还可以进行审讯。
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弹劾中央和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参与重大案件的审讯,监督各政府部门的工作。
中央事务机关九寺、三监九寺和三监(音建)负责各项具体事务。
九寺长官为卿,除太常卿为正三品,其余均为从三品。
副长官为少卿,太常少卿为正四品,其余均为从四品上。
各寺有丞,掌管寺事。
太常寺掌管礼乐、郊庙、社稷之事。
下设八署。
其中的太乐署,掌管国家祭祀、宴会的乐舞。
太医署掌管医疗之法。
光禄寺掌管宫廷宴会与郊庙贡品。
卫尉寺掌管国家器械、文物的政令,以及京师的武器,大祭祀、大朝会时的节钺、金鼓等物。
宗正寺掌管皇族属籍,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兼管崇玄署(掌管京都道观和道士)。
太仆寺掌管各地牧监和皇帝车马。
所属沙苑监执掌牧养陇右诸牧牛羊,以供宴会、祭祀、尚食所用。
大理寺诸司百官犯罪,杖刑以下(参见后文法律笞、杖、徒、流、死)本部门处理,徒刑以上送大理寺审理。
庶人则犯流刑、死刑以上,送大理寺审复。
金吾抓获的罪犯,也在大理寺审理。
鸿胪寺负责接待各国使臣、各部族酋长,并办理大臣的丧礼。
唐初,鸿胪寺还管理天下僧尼与道士。
司农寺掌管粮食与粮食出纳。
太府寺负责四方贡赋,以及百官俸禄出纳。
三监:
国子监设有祭酒一人(从三品),司业二人(从四品下),掌管儒学训导的政令,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和算学六学。
国子监既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也是全国最高学府。
少府监掌管各官手工业部门,设监(从三品)和少监(从四品下)。
将作监掌管土木兴建的各项事宜,总管全国工匠。
长官为将作大匠(从三品),副长官将作少匠(从四品下)。
地方政治制度唐朝建立后不久,将隋炀帝时的郡又改为州,此后州县二级制就基本稳定下来。
贞观十四年(640年),唐朝全国共计有三百六十州。
州设刺史,一般分上中下三等:
上州四万户以上,刺史正三品;中州二万至四万户,刺史正四品上;下州二万户以下,刺史正四品下。
刺史以下有别驾、长史、司马,称为上佐。
上州与中州设有司功(掌选举、学校)、司仓(掌府库)、司户(掌财政、民政)、司兵(掌军事)、司法(掌刑狱)、司士(掌工程)六曹,下州则仅设司仓、司户、司法三曹,每曹设参军事一人。
在此之外,各州还有录事参军事一人(掌文书),经学博士一人(掌《五经》教授诸生),医药博士一人(掌救治百姓、教授医学生)。
县设县令,上县令从六品上,中县令从七品上,下县令从七品下。
下又设县丞(县令副贰)、主簿(掌勾检,所谓勾检指的是文书的监督检查制度)、县尉(分判众曹,分掌庶务)。
此外县还有经学博士,司户佐、史,司法佐、史等官员。
唐前期,州县政务都须向上级申报,有的较重要事务甚至要上报皇帝审查批示,才能执行。
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
里是基层单位,百户为里,设里正一人,选勋官六品以下或富户白丁一人,检核户口,征派和督促赋役。
在边疆地区,唐朝设有都护府、都督府、州,其都督或刺史由各族贵族、首领担任,得以世袭,被称作羁縻府州。
教育选拔制度隋唐均设学校以培养官僚。
唐朝国子监所统管的六学,皆设有博士与助教。
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主要学习儒家经典;律学学习律令格式和法例;书学以古代石经、《说文》、《字林》(晋人吕忱所著,今已佚)为专业,兼习其他字书;算学学习的内容有《九章算术》、《海岛算经》、《五曹算经》、《缀术》等。
生徒入学则有等级限制:
国子学招收三品以上官僚与国公子孙,二品以上曾孙;太学招收五品以上及郡县公子孙,从三品曾孙;四门学招收七品以上及侯、伯、子、男之子及部分庶民子弟。
律、书、算学招收八品以下及庶民子。
州县有州学、县学。
各州设经学博士,以《五经》教授诸生。
州学学生可以补为国子监学生。
县设有博士,教授诸生。
唐朝在选拔官员方面,继承了隋朝的制度,并确立了严格的铨选制度。
其选拔官员的核心在于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够做官。
任何人做官,首先要通过各种出身考试,获得做官资格,还要到吏部参加铨选,通过身、言、书、判的考试。
武官到兵部参加铨选,通过试能、较异,审查其能力,决定是留用还是外放。
唐获得出身的途径有三种:
1.门荫入仕
三品以上亲贵,四五品高官与勋官上柱国、柱国的子或孙,根据父祖官爵高低,根据法令规定,取得相应品阶的官职。
授官之前,需要入学校学习或充当五至八年皇帝或太子的宿卫官(三卫)。
期满考试合格,才能参加铨选。
铨选合格,才能授官。
唐前期,门荫入仕是高级官员的重要来源。
2.杂色入流中央各官府及其直属机构的胥吏升到一定阶段、六品以下官及三至五品勋官子、勋官按规定服役或纳资期满,考试合格后,都可以到吏部参加铨选,考试合格者获得做官资格,委派官职,称为入流。
其中,中央各官府胥吏经考试加以任用的,称为流外官。
整个唐代,杂色入流都是低级官吏和中级官吏的主要来源。
3.科举
科举在唐朝最终确立,作为完全按照才学标准,通过考试来选拔官吏的制度。
唐代,科举称为贡举,包括常举和制举两种。
常举每年考试,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
应考的有国子监的生徒,也有不在学而向州、县报名的乡贡。
地方贡士须经州考试合格,才能举送中央。
多数应考者在明经和进士两科。
明经考试儒家经典,唐初按照经的章疏试策,高宗调露二年(680年)加试帖经(类似今天的填空题,将经书的部分用纸条遮住考察考生的背诵程度)。
进士唐初只是试策,考时务策五道,包括经、史、时务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调露二年亦加试帖经,永隆二年(681年)加试杂文,玄宗天宝时(742-756年)专用诗赋。
后来重要官员多出身于进士,考上进士被称为“登龙门”。
常举之后,还要参加铨选,考试合格,才能委派官职。
制举则是皇帝临时定下名目,下令考选,名目众多。
平常人和官吏都可以参加制举,考中后,原来不是官吏者,吏部立即给以官职;原来是官吏者,立即得到升迁。
贡举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司)员外郎(从六品上)负责,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以后由礼部侍郎(正四品下)或临时指定的官员负责,称知贡举。
军事制度唐初的府兵制仍沿袭于隋代。
中央十二卫各领四十至六十折冲府(军府),每府统领卫士千人左右。
折冲府中有四成左右在关中一带,以强干弱枝。
这样,唐朝中央可以随时调集重兵。
折冲府设折冲校尉与果毅校尉,卫士挑选壮丁充任,二十一岁开始服役,到六十岁免役。
平时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参加军事训练,主要任务有轮番到京城宿卫,称为番上。
遇有战事,则应征参战;战事结束,幸存者则解甲归田。
卫士不服徭役、不纳租调,但要番上、出征,还要自备武器、装备和粮食。
征调的规定十分严格,除非遇紧急战事来不及上奏,才能够灵活调动。
出征由中央临时派遣将领,战事结束后将领还朝,兵士归田,将领与兵士没有太多的接触,因此能够防止将领拥兵自重。
但是,这种严密的专制主义军事制度的存在,有其经济上的根源。
这样的制度只能存在于自耕农(指既不雇佣其他农民,也不受除国家以外的他人经济上剥削,因此较为富裕)、中小地主广泛存在的社会情况下(因为免去赋役后,需要自备武器装备和粮食)。
一旦这种社会状况发生变化,府兵制也就无以为继。
唐代武士像,图片来自网络。
如有更大的战事,唐朝还临时招募士兵,这些非府兵卫士的人被称作“征人”。
这是一种强制的拣点,其挑选标准与卫士相同。
如果有人试图在征发时依靠欺诈逃避征役,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与州县的府兵区别,禁军守卫皇宫。
唐高祖时,将三万太原起兵时随从的部队充当作宿卫,称“元从禁军”,守卫宫城北门(按太极宫北门作为制高点,一旦被攻破可直趋皇帝寝宫,故设有重兵。
可以玄武门之变为例。
)。
太宗贞观十二年(638年),在玄武门(太极宫)置左右屯营,其兵称为飞骑。
飞骑之中,又挑选才力骁勇健壮善骑射者,称为百骑,作为皇帝侍卫。
高宗龙朔二年(662年)改左右屯营为左右羽林军。
武后永昌元年(689年)百骑扩大为千骑,中宗景龙元年(707年)扩大为万骑。
左右万骑、左右飞骑隶属于左右羽林军,开元以后称为“北门四军”。
及玄宗爲皇太子監國,因奏改左右萬騎左右營爲龍武軍,與左右羽林爲北門四軍,以(葛)福順等爲將軍以押之。
《旧唐书》十二卫(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所领卫士驻屯在皇城南门朱雀门(在今陕西西安明清古城朱雀门)内,称为“南衙”,北门驻军则被称为“北衙”。
尚书省兵部是军事行政机关,只负责武官的任免,以及地图、军卫、兵器等军事行政事务,不参与军事指挥。
唐初并没有专门的作战指挥机关,战争决策由政事堂和皇帝作出。
有战事时,皇帝临时遣将发兵,出征的亲王称“元帅”,文武官员则称“大总管”或“总管”。
(貞觀十三年)十二月丁丑,吏部尙書、陳國公侯君集爲交河道行軍大總管,帥師伐高昌。
(上元三年)閏三月己巳朔,吐蕃入寇鄯、廓、河、芳等四州。
乙酉,洛州牧、周王顯爲洮州道行軍元帥,領工部尙書劉審禮等十二總管;幷州都督、相王輪爲涼州道行軍元帥,領左衞將軍契苾何力等軍,以討吐蕃。
《旧唐书》但也有例外,比如:
(聖暦元年九月)令納言狄仁傑爲河北道行軍元帥。
《旧唐书》唐朝为了鼓励将士英勇作战,设置了勋官系统,授予作战有功人员。
勋官共分十二转:
十二轉爲上柱國,比正二品;十一轉爲柱國,比從二品;十轉爲上護軍,比正三品;九轉爲護軍,比從三品;八轉爲上輕車都尉,比正四品;七轉爲輕車都尉,比從四品;六轉爲上騎都尉,比正五品;五轉爲騎都尉,比從五品;四轉爲驍騎尉,比正六品;三轉爲飛騎尉,比從六品;二轉爲雲騎尉,比正七品;一轉爲武騎尉,比從七品。
《唐六典》勋官有勋田,其笏板和服饰,以及其犯罪后的减、赎方法,与同品的职事官和散官相同。
上柱国、柱国享有门荫的特权(参见上文门荫入仕)。
勋官在兵部或是地方服役期满,由兵部送吏部或留在兵部应选,铨选合格可以获得官职(参见上文杂色入流)。
勋官制度在唐前期对吸引百姓从军,增强军队战斗力起了有力的作用。
法律唐朝法律分律、令、格、式四类。
律为刑法典,太宗时修订完成,高宗时制订疏议,解释律文内容。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的成文法典。
《唐律》共计十二篇,名目源自隋代《开皇律》。
史载唐律有律条五百,今实际有五百零二,刑名有五:
笞(鞭打)、杖(棍棒打)、徒(徒刑)、流(流放)、死。
量刑较隋有所减轻。
《唐律》将《名例》作为首篇,以维护皇权、保证政府系统正常有效运转为首,把对百姓的控制放到突出地位,之后涉及民事和刑事各方面,首次打破了自战国李悝《法经》以盗贼为首的法律格局,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和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为基本精神。
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的“十恶”定为重罪,这些罪行大多不能减免,有的为一般赦免所不宽宥。
其他的还有保护社会财产、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则。
唐律对于隐匿户口、诈报年龄,不按期纳租调、服徭役的人定有不等的刑罚,谋反、大逆、逃亡山泽拒捕者都要被处死,家属或处死、或流放,或没为官奴婢。
一曰謀反。
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
謂謀毁宗廟、山陵及宫闕。
三曰謀叛。
謂謀背國從僞。
四曰惡逆。
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
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
六曰大不敬。
謂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盗及僞造御寳;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七曰不孝。
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
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
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大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十曰内亂。
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唐律疏议》对于十恶的判定而不同等级在唐律中也有反映,贵族、官僚犯罪,可以减、赎、以官职抵。
平民侵犯贵族、官僚,加等处罚。
主人可以随意殴打部曲,部曲如有过错,主人就算是打死部曲,也不算犯罪。
奴婢则在律中与牲畜地位相当,主人只要报请官府,就可以杀死奴婢。
令是对各种制度的规定。
唐令已经散佚,日本学者经过努力复原,形成了《唐令拾遗》和《唐令拾遗补》两部书中。
格是对律的补充,以及各种具体的禁令。
式是对令的补充,包括各项行政法规和办事的细则。
垂拱元年(685年),删改格式,将武德以来诏敕便于时者编为新格二卷,律令基本没有大的改动,制敕和新格成为最便于时用的法律文件。
神龙元年(705年),删定垂拱格与格后敕,把制敕对律、令、式的补充、修改另编为新格与格后敕,将格的内容扩大。
今天,唐代的格与式都不复存在,但仍可从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看到零星片段。
均田租庸调法唐初,由于遭受隋末经济衰退和战乱的影响,社会经济凋敝。
贞观年间(627-649年),户三百万,不过是隋盛时九百万户的三分之一。
因此,唐王朝实行了一系列措施促进生产的恢复,以保证财政收入。
武德七年(624年),唐朝颁布了新的田令、赋役令和户令。
以度田之制:
五尺爲步,步二百四十爲畝,畝百爲頃。
丁男、中男給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
若爲戶者加二十畝。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爲世業,八爲口分。
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
《旧唐书》,下同丁男指二十一至六十岁男子,中男为十六至二十岁男子。
笃疾包括癫狂、两肢废、两目盲等;废疾包括痴、哑、侏儒、腰脊折、一肢废等。
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官员,可依品级来请受永业田五顷至百顷。
勋官按照级别可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
受田足的成为宽乡,受田不足的称为狭乡。
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
狭乡的人可以在宽乡遥受田。
官僚的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
庶人若有身死而家贫无资安葬的,可以出卖永业(世业)田;迁往宽乡和卖来作为住宅、邸店或是碾硙的,可以出卖口分田。
官僚的永业田、勋田和赐田允许出卖。
买入田地不得超过应受田之限;狭乡人买地允许依照宽乡的限额。
央视2007年电视连续剧《贞观长歌》片段,剧中唐太宗命其弟鲁王自狭乡迁往宽乡,反映了唐初宽乡、狭乡受田的矛盾但所谓的授田并非由唐政府来划分土地给百姓,实际上只是规定一个应受田的限额,官员和百姓在此额度内可以请受荒地、无主田、绝户田、没官田和还公田(口分田死后还公),还可以在限额内买地。
狭乡占田禁止过限,宽乡如有剩田之处,虽多占,经过申报手续,也不算是过限。
户籍簿上的“已受田”,是农民实际占有的土地。
国家将这些土地登记在户籍上,承认农民对其的产权。
还田方面,因为农民耕种土地的能力有限,因此就算是一个六口之家的自耕农家庭,一般占六七十亩,远达不到受田数,一般土地都能传给子孙。
除非出现绝户、逃亡等情况,才有还田问题。
因此永业田和口分田的区分没有什么实际区别,产权方面更强调公田和私田。
公田在唐代包括官府经营的职田、公廨田、屯田、驿田等官田,以及绝户、逃死、罚没、自动退还的还公田;私田包括永业田、口分田和宽乡的籍外田。
相较北朝均田,唐朝取消了奴婢、部曲、耕牛的受田(隋炀帝废除妇人受田的制度,之前一床即一夫一妇应受田一百四十亩),降低农户的受田限额,并禁止在狭乡占田过限。
这说明唐初有着相当数量的自耕农民和中小地主,土地兼并现象尚不严重。
唐朝又允许在狭乡买田等同宽乡限,宽乡可以籍外占田、勋官可以占有勋田(随着战争勋官的数量也在上升),使得新地主有了多占田的各种方式。
唐初,原来无地少地的农民因为人口的死亡流散、土地大量荒芜,这时都占有了一定数量的土地,国家通过户籍承认农民对这些土地的占有。
返回到故乡的农民,可以根据唐的田令请国家授荒地耕种。
因此田令与户令对于唐初农业的回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賦役之法:
每丁歲入租粟二石。
調則隨鄕土所產,綾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凡丁,歲役二旬。
若不役,則收其傭,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
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
此外,对于岭南诸州、国内各部族,都有所需缴纳的额度。
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
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
蕃胡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
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三戶共一口。
如受到灾情,按照受灾程度的轻重,还有减免赋役的规定。
凡水旱蟲霜爲災,十分損四已上免租,損六已上免調,損七已上課役俱免。
由于以庸代役制度的实行,使得农民有较多时间从事生产。
然而,皇帝有时可以下令“别差科”,另加差役,是这种制度有时失去了实际意义。
租庸调制度是唐前期国家的主要税源,但这种制度因为与人丁数挂钩,因此只有在自耕农民较多、土地兼并尚不严重的时期才能实行下去。
下一期开始,我们将介绍唐前期的政治、军事、外交方面的历史,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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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历史 概述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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