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docx
- 文档编号:8493529
- 上传时间:2023-01-31
- 格式:DOCX
- 页数:30
- 大小:41.06KB
制度汇编.docx
《制度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制度汇编.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制度汇编
四、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会社团管理条例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有关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并在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组织,并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湖南省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禁止一切迷信,反动或其他扰乱社会安定的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且在校学生会社团部统一管理下,开展一系列工作。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特色、形成自身风格,服务和凝聚同学。
(3)发挥社团团组织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六条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负责各社团的成立申请、登记备案和考核评比等工作。
各院设立社团部,负责本单位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院级学生社团所属院党总支领导。
分管院社团部的老师定期向学校团委管理部汇报工作。
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积极联系各学院社团部和学生社团,了解学生社团面临的问题并汇报给校团委。
第七条学生社团成立实行审批等级制度。
院系级社团成立应当先经所属院团委审查同意,然后携学生社团成立的申请材料和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交至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再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成立答辩,最后将通过答辩的学生社团的申请材料交至校团委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予以成立。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共青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进行等级登记;校级社团成立须由五个以上学院团委推荐,校团委审批方可登记。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共分公益类、社会科学类、语言类、社会实践类、文娱类、文体类六类社团。
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按照以上分类进行申请登记。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我校的学生社团按照管理机构分为校级学生社团和院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管理。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一般按院级学生社团进行申请登记。
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是学生社团的主要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宜。
第十条校级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是校团委,也可由各院推荐本院的优秀社团成为校级社团。
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
(2)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
院级社团由不少于20名学生联合发起,校级社团由不少于5个学院的30人发起。
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由发起人向挂靠单位提交《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4)有规范的社团名称。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学生社团名称中应冠有所属学院的名称。
(5)有具体活动项目。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8)有一定数量和资质条件的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可靠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业务素质。
院级社团须有一名以上副教授或博士学位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校级社团须有两名以上教授或学校相关中层业务部门以上负责人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学生社团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发起人、拟任社团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系别、联系方式、学生证复印件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4)成员范围及数额。
(5)其他必备材料。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应当简洁、明了,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有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统计申请待成立的学生社团数目,当待成立学生社团数量达到4个,再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成立答辩)。
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在登记管理机构批准筹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筹备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社团批准部门决定出资方式。
第十五条从筹备之日40个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尽快以公告或其它方式宣布成立。
不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补充完善后,可于接到不批准成立通知的决定30日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4)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6)商讨社团发展。
第十九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决议报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批准或备案,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社团例会进行会议考察并记录以监督学生社团的日常活动。
第二十条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人数应不少于正式会员的半数以上,方可做出决议,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各一名)和财务负责人。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会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后产生。
学生社团的会长、团支书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学校校社团部或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社团工作的基本素质和经验。
(三)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度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生社团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团批准部门、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指导其工作。
(三)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院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六)监督学生社团组织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
(七)传达上级团组织文件、会议的指示精神。
(八)每学年对社团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评比。
第二十六条挂靠单位对学生社团组织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监督学生社团组织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
(2)监督社团日常工作的开展。
(3)监督社团的活动开展,对活动场地申请、活动中成员的安全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负责。
(4)挂靠单位指导老师应熟悉本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的监督管理。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任之前,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申请注册。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它标志,但须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通过登记管理机构审查通过。
登记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对外联络的规定:
(1)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即与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到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申请备案,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可向团委申请开相关介绍信。
(二)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社团身份,任何个人或学生社团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违反上述规定,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暂停该学生社团活动或注销该学生社团。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组织改变名称、更换负责人或其他与原登记情况不相符的变动,应及时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汇报更改信息。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积极参与学校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社团档案应包括组织管理条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名册、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照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每学期末整理一次,统一管理存档。
第五章学生社团财务
第三十四条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自筹与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支持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
学生社团可以通过收缴会费、勤工俭学、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社团经费。
学生社团的活动必须根据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使用与管理,其中校级学生社团经费由校团委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社团的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可视本校情况制定相应的社团会费标准。
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并且向所属的挂靠单位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各社团成员的监督。
校团委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
学生社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所在等级管理机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接受,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学生社团接受社会赞助的前提是赞助方不能再校园内进行销售产品等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1)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保留相应原始凭证。
(2)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的监督。
(3)在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三十八条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学生社团,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活动,撤消该学生社团。
第六章学生社团活动开展制度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每个学期开展不少于一个的社团特色活动,每个活动务必经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前务必向所属单位批报并将活动策划交至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以备对活动进行网络宣传及学校存档。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在活动开展过程需要对校园内场地进行申请,可向各学生社团所属单位领取场地申请单,在挂靠单位的支持下,将申请单交至校团委进行场地审批。
学生社团务必在通过所有审批单位的同意方可在校内进行公开的摆点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期间,学生社团负责人以及相应的所属单位有责任保证学生社团成员的人身财产不受损害,同时在保证不损害学校名义和利益的前提下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
学生社团内部成员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四十四条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四十七条社团会员有按社团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十八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议提出批评和建议,并且有义务向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汇报学生社团内部的各方面工作状况,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进行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由登记机构批准。
第五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一)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已经完成使命。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财务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查。
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二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可以将其解散:
(1)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隐瞒真实情况。
(2)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3)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4)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5)违反本管理条例,不服从统一管理。
(6)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由管理单位处理。
第五十五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九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六条学校团委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估,评选一批“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十佳社团”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优秀社团”等其他校级奖项。
第五十七条“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十佳社团”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优秀社团”实行挂牌公示和年度淘汰制度。
第五十八条校团委将推荐校“优秀学生社团”参加上级组织的社团评比活动。
第五十九条“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十佳社团”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优秀社团”的评选细则及“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优秀社团干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等奖项的评选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学校团委每年五月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
连续三年综合评估为“优秀”的院级学生社团可申报校级学生社团。
第六十一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内社团的管理部门及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不接受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三)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按规定定期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组织纪律性差,不配合院系及上级组织开展工作。
(八)综合评估不合格的。
(九)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内社团管理部门及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超过30人的。
(五)学生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六)进行整顿后仍无明显改善的。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社团会费、注册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所有学生社团在每个学年初,都会在校园范围内针对大一新生进行新成员的招募活动,以培养各学生社团的新生力量。
各学生社团招新面试之后向社团新成员收取一定数额的会费作为新一年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二条共青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作为学校所有学生社团的管理者,有义务制定相关的制度以管理学生社团的财务,以保护广大同学的个人权益不受到侵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费收取
第三条学生社团作为大学里一群拥有共同爱好的同学自发组织的团体,有权在学校的管理支持下,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学生社团的招新活动。
并且在确定了正式加入的新成员之后,向学生社团新成员收取一定数额的会费,作为学生社团活动的储备资金。
第四条会费的收取务必遵从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段里向学生社团新成员收取会费。
会费收取过程中,学生社团务必使用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同意发放的有效收据,并且在使用完毕后如数上交回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
会费收取过程中必须有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的成员在场监督,严禁学生社团有乱收费的情况出现。
第五条各学生社团收取的会费统一由该学生社团负责财务的同学登记管理。
会费收取完成后,学生社团必须向所有成员公开会费收取的具体情况,并且保证向所有会员公开社团活动中每一笔资金的流入与支出,由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共同监督。
学生社团管理层不得私自挪用学生社团的资金,各会员有监督举报的义务,一经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查实,将对学生社团管理层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注册费收取
第六条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作为学校众多学生社团的管理者,每学年应针对学生社团的共同发展,组织开展大型的社团联合活动,并有义务对学生社团进行奖惩的考评工作,结合其他日常的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故向各学生社团按照每个学生社团缴纳会费的新成员数量收取一定比例的社团注册费。
第七条注册费依照各学生社团缴纳会费的人数以及缴纳金额进行收取。
经校团委研究决定,每学年向各学生社团收取的注册费按照各学生社团缴纳会费的成员人数乘以每位新成员缴纳金额的百分之十计算,缴纳会费的人数依据各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时所使用的收据数量统计。
第八条各学生社团缴纳注册费的时候应附上本学生社团的新成员名单及联系表,以备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对所有学生社团人数的统计以及彻查是否有学生社团的会长谎报新成员人数而私自处理社团会费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针对各学生社团上缴的注册费,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应对每一个学生社团上报的人数以及金额进行登记并统计,并将具体的统计信息汇报至校团委备案。
第四章注册费使用细则
第十条学生社团注册费统一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管理,并由校团委监督。
注册费中每一笔资金的支出必须向校团委汇报并申请,经校团委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注册费必须对所有学生社团负责人透明公开,公开每一笔资金收入与支出的金额大小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资金的使用去向。
注册费务必使用在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以及学生社团联合的活动上。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注册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所有社团招新和注册工作
(二)由校团委主办的大型社团联合活动
(三)学生社团的评奖评优工作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聘书制作工作
(五)针对学生社团日常的文件打印和制作
(六)以及其他针对学生社团管理工作上的支出使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注册费由校团委监督,每一笔资金申请使用前,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必须制作活动或工作的预算,交至校团委审批,经校团委签字盖章后方可支出使用。
每一笔资金的使用务必索取收据或发票作为凭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五、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旨在促进我校学生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调动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并对学生会成员的选拔、任免、奖惩、提拔和人力资源的调配做出相应规定;减少学生会人员有浮于事的现象,提高学生会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依规定履行公职,纳入学生会编制,受学生会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主席团、部长(主任)、常务副部长(主任)、副部长(主任)以及干事。
第三条主席团负责学生会人事管理监督,人力资源部负责相关人事考核的具体执行事务。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基本原则
第四条学生会成员的选拔坚持“公正、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学生会成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要求个人能力和工作实绩并重。
第六条学生会人事管理贯彻民主集中制,互相监督约束,奖惩分明。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学生会干事管理
第七条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干事的素质,严肃组织纪律性,充分调动学生干事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使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现要求加强干事日常考核制度的管理。
第八条干事录用采取报名表递交及筛选、公开笔试、平等面试、公平竞争、严格考察的方法择优录取。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严格依照预备干事考核制度,对预备干事进行考核,审查转正资格。
(一)学生会预备干事考核期为期一个月。
在考核期间态度不端正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及其他严重情况,可将其除名。
(二)招录部门根据笔试成绩、面试及考察综合情况,拟出录用人员名单,连同报名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公示。
第十条一经正式录用,干事工作期间须严格遵守我校学生会有关规章制度及条例,并积极履行自己所在部门的职责与义务。
第十一条对干事进行量化考核,作为衡量工作状况的标准,每一个月进行一次考核总结,到学期末将评分结果记录上报。
第十二条由主席团负责学生会干事的管理监督,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考核实施。
第四章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凡具有一年及以上的学生工作经验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均有资格参与选拔。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学生干部是指干事以上的学生会成员,包括部长(主任)、常务副部长(主任)、副部长(主任)。
第十五条为每位干部建立考核档案,以工作情况、自我鉴定和组织鉴定为标准进行干部考核。
第十六条为合理地选拔任用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优化学生会干部队伍,所录用干部应有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团结同学、顾全大局、责任心强,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二)学生干部招聘过程中,以下人员可优先录用:
曾任学生会干事并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的同学,在学生工作中有过突出表现的干事,曾担任班级班长或团支书的同学。
(三)能独立完成学生会交予的工作任务,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创新能力。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无应聘资格:
受过校级、院级处分,受过通告批评,曾公开诋毁团委学生会并造成不良影响,对学生干部招聘工作不予重视,上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数占学科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制度 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