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窝倡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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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窝倡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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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窝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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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窝倡议书
篇一:
任务驱动型作文大学生掏鸟窝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把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有人愿意出价买鸟,两人因此获利1200多元,后来他们又掏了4只。
原来,他们掏的这种鸟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结果,小闫和他的朋友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
小闫父亲:
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我们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没想到会被判得这么重。
热心网友:
量刑太重,10年牢狱生活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法律专家:
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
请写一篇文章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
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审题和立意指引】
这是一篇取材于现实的任务型新材料作文。
材料叙述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事件陈述,第二部分是不同看法。
小闫父亲的看法和热心网友的看法有一致的地方——量刑太重;不同的地方是小闫父亲认为逮鸟抓鱼是正常现象。
可视为两个立意角度。
法律专家的说法自有其理,视为一个角度。
我们可以从这三个角度中任选一个来作文,也可以就此事件提出自己独特的看法和理由。
我们可以从这些角度思考:
1.喜欢动物很正常,掏鸟售卖不可谅;
2.法律的意义在于警醒,不在于重刑惩罚;
3.“法盲”不是借口,不可免责或者不知情不能成为犯罪理由
4.10年牢狱,对大众的教育意义大于对一个人过错的惩罚
5.从掏鸟到售卖,就是明知故犯
6.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10年半够重,从鸟的角度去想,这次判决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命运转变。
【优秀作文】
一、法律至上
1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当如是也。
而材料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不少人以“无知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叫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负责。
2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道。
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纵使当今教育没有给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的知识,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无形的双手。
须谨记《圣经》中对规则的虔诚礼赞——“日头,光亮,天空中所陈设的星宿与规则,高于我们的生命。
”而非罔顾规则法律以“无知”之名进行自我救赎,理直气壮地扮作受害者,抨击规则的无情,殊不知,法律面前,无人可免。
3法律至上,不能放任“人情”在其间鲸吞蚕食。
10年牢狱生活对于一个年轻的大学生来说确实太重,但倘若不遵守法律,有多少人又会借以“人情”而浑水摸鱼。
“人情”本是人际关系的纽带,但反观当下,“人情”更多地成为了粉饰太平,覆灭法律的借口,因而蒙上了一层肮脏的面纱。
李零先生曾说:
“光讲以德治国,德必伪,国必亡。
”真正的人情,必在法律之
内。
若是罔顾法律而放纵人情与欲望,千年的文明就此湮灭,国家的正义与公平将因所谓的“人情”软化游走而狭隘没落。
故法律至上,无人可免。
4然而,法律至上,并非死守规则法律。
在法律不变的前提下,加以能接受的人性化举措,不仅无伤大雅,反而锦上添花。
正如《周易》中所阐述的: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救护车可飞驰过任意一盏信号灯,这便是规则内的人情。
由此观之,当法律的目的与其行为冲突时,打破规则的思维惯性,便是以客观理性的精神对法律的负责。
5我想,政治凋敝不可怕,文明式微亦不可惧,只要我们像康德一般心怀道德律令,社会便不会有太多的怨念之声,取而代之的,是有如普罗旺斯的薰衣草花田,其芬芳氤氲你我。
二、莫让法律毁人一生
1小闫掏鸟招致十年牢狱之灾,一时引起各界关注,众说纷纭。
纵然法律专家指出:
“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
”我却认为:
法律之意在于警醒而非重刑,法律不应毁人一生。
2英国作家王尔德的名言引人深思:
“每个圣人都有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未来。
”对于从农村走出的大学生小闫而言,十年牢狱无异于浇灭了他以及其家庭对未来的希望之火。
将年富力强的黄金时光交付牢狱,于一名无意触犯法律的大学生,太过残酷,冰冷,无情。
试想十年之后,刑满出狱的小闫,满脸胡渣,神情恍惚地跨出那座阴森的大门,在重见天日的时刻,那片天是否还是那般予人希望的蓝?
那缕光是否还是那般予人活力的暖?
耽误的青春、美好的天真都随着时间的河从指缝流走,那时候的痛苦之重,生命难以承担。
3有人说,人如流水法如岸,奔腾不息的流水因受到河岸的限制而保障了其持久流淌,当一束浪花跃上河岸则必遭阳光蒸发。
而实际上,看似无情的河岸也具有它令人动容的一面。
当一束自由的浪花,无意受到了风的教唆,跃上河岸,后被无助地抛弃在河岸之上,面对阳光无情烧灼,难道浪花只能坐以待毙,接受严酷的的惩罚吗?
不!
它会受到泥土的庇护!
河岸能够令泥土慷慨地接纳不幸的浪花,给予它遮阴避光的保护,并将它从地表下安全地送回至流水之中。
法律难道不也应如此吗?
面对法律认识不足的小闫,法律的包容性应得到展现,合理地减免刑罚无可厚非。
4村上春树曾在其获奖辞中道:
“假如这里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我总是站在鸡蛋一边。
”当法与情发生了碰撞,人性的温度总是可以融化律令的坚寒,人性的规劝总比冷酷的刑罚更行之有效。
“人恒过,然后能改。
”适宜的警醒不仅能够使小闫在得到教训的同时更加珍惜未来,严守法
律,更能令当今已被法律冰冻住的人文关怀得到解冻。
5佛曰“明因识果,戒慎于初。
”小闫之所以掏鸟正因对法律的认识不足。
不禁引人看向另外一面:
立法者在修法之初是否充分考虑过农村居民的认知能力?
在推广公民知法守法的道路上是否仍存在不足?
我想,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6在这颗蔚蓝的星球上,我们因法而坦诚,因情而感性,而当法律独揽一切,情被抛之脑后,这颗星球将被孤独与荒芜掌控。
须知,法律之存在不是为了重刑,切莫让法律毁人一生。
三、法无情,却有理
1法律如同河岸,而我们芸芸众生便如一滴滴无言的水珠汇成一股奔涌的泉流。
河岸固然限制了泉流的自由,却也在冥冥之中避免了泉流进化成洪水后被围堵的命运。
法律固然有时损害了利益,背离了人情,却长远地保护了我们的安全。
由此观之,法无情,却有理。
2大学生小闫因不知法,违法贩鸟,终落得牢狱之灾。
赞贬之声参半,但十年牢狱已成定局。
“明因识果,戒慎于初”,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才是我们应警醒与反思的。
3“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
”康德的忠告掷地有声、犹在耳畔,而我们却弃之逦迤、毁之齑粉。
难道千条法律仅是一纸白文?
莫非一个个血的教训仍不能唤起
我们对法律的敬畏?
惑矣!
复旦投毒案历时三年,三次审判,峰回路转,终尘埃落定,不免心有所感。
真正大快人心的不是凶手的以命抵命,而是在这情与法的持久战中,法终于赢得了更多的认可与尊重。
人是感性动物,太多的因素会阻碍我们追寻真相的脚步。
因为我们不忍心再次看到血淋淋的判罚,所以我们不忍心看凶手伏法?
因为我们不忍心体会十年弹指一挥间的怅失,所以我们不忍心小闫同学依法入狱?
何谓“不知者无罪”?
我只知它不应是凶手逃脱的借口。
何谓人情与感性?
我只知它不应是泛滥的慈悲,不应是公众舆论的导向处与指挥棒。
法律的存在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泛滥的慈悲破坏社会的正常稳定运行。
而这种泛滥的慈悲更不应美名曰“人文关怀”,恰是这似水的温柔、如火的温热在无形无影之间撕碎了法律庄容的面纱,打破了法律庄重的天平。
法律尊严何在?
谁又能为法律正名?
为何法律在中国水土不服?
4再者,人之所以为人,即是我们压抑了动物的本性,利令智昏的东西并不能影响我们的价值判断、破坏我们的行为准则。
而法律正是一个辅助的工具,它助我们时刻铭记人之准则,它助我们以一颗敬畏之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生灵,它助我们社会走上光明之路,它助我们塑造一颗蔚蓝的星球而不是一颗硝烟四起的血球。
同样,它助小闫明白何谓生命的价值。
5我曾经做过一个梦,梦见潺潺泉流流淌在闲适田园间,以自身之力灌溉着农居田舍。
炊烟袅袅,黄发垂髫,怡然自乐。
我望着坚固无言的河岸,心有所感。
它竟如此宽容,将安定献给人类,把嘲笑留予自己。
此怎能谓之“无情”呢?
6若吾等给法律以尊严,法律必许我们一个有情有理的未来。
四、莫让法律成为牢笼
1大学生小闫因无知而掏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却要面临十年的牢狱之灾。
十年之牢刑,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为何人们要将法律打造成一个冰冷残酷的牢笼将人束缚其中?
2卢梭曾言:
“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如今这枷锁,被人们冠上“法治”的名号,打造成了如坚冰砌成的牢笼,寒彻心骨。
法律专家一再强调法律认识错误不应免责,殊不知,正是法制工作者的不尽责,才让公民屡屡落入“法律认识错误”的深渊。
如法制宣传到位,法律专家便不必在以此为由,将无知的犯法者关入法律的牢笼。
莫让法律成为牢笼,需要摆脱理性条文的束缚,用温暖的双手融化人心上的那层薄冰,由此迎来春来花发、梅英疏淡、冰澌溶泄的那一日。
3大学生掏鸟获刑为我们敲响警钟:
法律何以成为牢笼?
法治是否会成为暴政?
为何德治遥不可及?
这一切源于人们躁动不安的内心。
正如莎翁曾告诫众人:
“人生如同痴人说梦,充满喧嚣与躁动,却没有任何意义。
”反观当下,政治凋敝,文化式微,社会理性而躁动,法律条文似乎成了挽救众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于是乎,法律愈立愈密,规则愈定愈死,人们试图用法令条文为自己雕砌一个宫殿,到头来,宫殿成了牢笼,还冰封了自己。
4法律这一牢笼为小闫打造了一个十年牢刑,谁能预料到它何时会遮住时代的星空?
红灯当前,救护车呼啸而过,这是法律内的包容,而非法律外的私欲。
若说法律是那整齐划一的农田,那农田旁长出的野花,不正是我们追寻已久的人文关怀吗?
野花虽小但足以让人心旷神怡,更何况,野花只是长在一旁,并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与丰收。
莫将法律打造成牢笼,莫用这牢笼换来鲸吞蚕食、软化游走,莫用这牢笼换来一个几百万人孤独地生活的城市,莫用这牢笼换来这个时代灭亡的一阵呜咽。
5古语有云: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法制不是万能的,唯有道德才能让人心中有法。
小闫的十年牢刑未必会让他知法懂法,反而有可能让他心存侥幸,设法逃避法律的追究。
若在良知上让小闫于心有愧,即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又可免于牢狱之灾。
6莫让法律成为牢笼,愿于法制的灰色大地上,仰望星空,“华枝春满,天心月圆”。
五、无知不可凌驾于法
1“一个人若不须服从任何人而仅须服从法律,那么,他便是自由的。
”哈耶克于其《通往奴役之路》的扉言道。
可见法不可违,即是无知,也非违犯法律的理由。
2小闫掏鸟,纵属无知,也当知王法无情,纵不知所捕何物,也当自行了解。
今其却欲以“无知”洗脱罪名,实大谬矣。
窃以为,无知不可凌云于法。
3“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耶利内克如是说。
自由国度之所以需要强制性的法律,便是为了阻止人们脱离了道德的束缚,走向黑暗。
正是由于法不存于心,即最起码的道德底线都未守住,小闫才会因掏燕隼被执入狱。
的确,认识燕隼的大学生并无几人,然而,尊重生命一条莫非历经十几年教育的大学生会不知晓?
看似无知,实则是内心所谓的道德中少了“敬畏生命”一条。
康德有言:
“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
”若如康德所言,心中常怀道德,又何以犯法?
无知不能凌驾于法,无知仅仅是道德缺乏的借口罢了。
4无知不可凌驾于法,因为无知的凌驾将会引起更多恶意的违抗。
其实自由的人们就犹如一条顺流而下的小溪,在法律的河岸的约束下,小溪可以任意游戏,或急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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