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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权案例
篇一:
采访权案例分析
201X年11月19日,上海《新民周刊》记者宋元在浙江上虞市法院欲采访一起普通民事案件而遭法官拒绝,改为旁听。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该院副院长徐某怀疑其录音,抢夺其背包,并召集四名法警对其施暴。
他逃出法院后,要求把所扣留的录音带封存后交司法部门鉴定,亦遭拒绝。
他回来后当即向本单位汇报,单位旋即向上海记协报告,随后发表了有关报道和记协负责人的批评文章。
上海记协致函中国记协寻求支持。
中国记协遂致函最高法院和浙江省高院予以协调。
201X年1月,该省三级法院的负责人亲来中国记协通报核查结果: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两级法院的领导人以及责任人向《周刊》和受害记者当面道歉,并愿意赔偿。
《周刊》社亦表示满意。
此事得到了非常圆满的处理。
首先,新闻采访权,是一项权利,而非一项权力。
新闻采访权是新闻媒体享有的一项权利,并非公权力。
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益或权能,而权力是指掌握某种资源的一方把意志强加于受其行为约束的一方,以便让对方服从其意志的一种影响力。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权利无强制力,而权力具有强制力。
权利的实现必须得到对方的配合,协作与支持,即使对方不协作和配合,权利人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因此,新闻媒体在行驶采访权时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进行采访,新闻采访权的实现必须得到被采访人或对象的配合和支持,严禁强行采访。
新闻采访权的享有主体是作为法人的新闻媒体,而不可能是个人。
纯粹的个人是无权采访他人,无权制作新闻的。
采访权是新闻媒体的权利,不是新闻工作者个人的权利。
媒体拥有特权思维,利用媒体强势,强迫他人接受采访;限制人身自由或严刑逼供;未经允许随意公开;路上随意拦截路人采访。
最常见的侵犯记者权的手段是人身伤害。
这是最野蛮地阻止新闻采访的方式。
殴打记者,更多的情况是当事人阻止采访,害怕曝光。
我们知道,任何一篇批评报道,都将会给当事人带来“名誉损失”,如果当前的法律状况不进一步改善,那么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媒体监督,将永远处在一种法律弱势状态,从而最终使舆论监督销声匿迹。
如果我们关于宪法中“言论自由”的司法化还将有个过程,那么我们至少应该在法律上明确:
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官员,其名誉权应该被严格地限制。
宪法上的言论出版自由必须通过新闻传播法、记者法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得到落实。
我国目前保障记者权利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而要使记者承担起引导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市场经济和先进文化的责任,就必须首先维护和保障记者的权利,使其能够按照信息传播和新闻传播的规律行事。
目前,侵犯记者权利的情形很多,例如暴力阻挠、恐吓、打击报复、人情和权力压力等妨碍采访报道,同时,记者劳动权利的维护也逐渐突出。
记者及其新闻传播是为了促进社会交流与沟通。
在解决与其他主体发生的冲突时,也应当首先通过新闻媒体或新闻界组织采取协商与沟通的办法。
事实证明,这种办法比较有效。
记者的采访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这个观念应深入到记者的意识中,以便摆正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
不妨先了解一下采访权,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采访权进行明确的定义,采访权来源于民权,但是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款规定说,只有新闻从业人员才能采访,或者说,公民可采访。
篇二:
论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及其法律保障
论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及其法律保障
马望
(陕西理工学院文学院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201X,陕西汉中723001)
指导教师张芳红
[摘要]新闻记者采访遭受拒绝的案例有很多。
许多记者在采访实践中,尤其是在调查和揭露那些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新闻事件时遭到毒打、威胁和被拒绝采访是常有之事。
新闻记者采访难问题屡屡出现,法律保障缺失是一个重要因素。
论文从我国民众和法人组织缺乏相关法律意识、严重的官本位思想、法律缺陷、司法路径不通畅等层面分析了新闻记者在采访时屡遭困难的原因,并从制定《新闻法》、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建立法律信息保障平台、让社会监督体制发挥作用等层面提出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权的策略,以求保障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权。
[关键词]新闻记者;采访权;法律缺陷;法律保障;司法路径
近年来,新闻记者采访受拒或遭殴打报复的事件愈演愈烈,许多记者在采访实践中,尤其是在调查和揭露那些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新闻事件时遭到毒打、威胁和被拒绝采访是常有之事。
作为“高危职业”的新闻记者,其在新闻采访时面临的种种阻难,严重影响了作为新闻记者需要进行的工作,使得很多新闻不能及时或者真实完整地呈现在大众面前。
就目前新闻记者采访所面临的问题,也致使很多人在记者这个职业面前望而却步。
采访难问题的出现,既有新闻法规方面的漏洞,也有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
因此研究新闻记者采访权及其法律保障这个问题,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新闻记者在采访时所面临的难题,着力保障记者的采访权,使得新闻记者在新闻采访时的阻力能够减小,顺利进行新闻采写,同时也保障记者这个高危职业在工作时的人身安全。
根据当今记者在新闻采访方面所遇到的情况来看,关注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是值得我们去探讨的问题。
在此社会背景下,我们应更加关注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关注法律对新闻记者采访的保障。
一、新闻记者及其采访权
要研究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及其法律保障,我们首先应该清楚什么是新闻记者的采访权。
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是针对新闻记者而言的,是新闻记者的基本权利。
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1]。
有关新闻记者的权利,201X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称:
“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把这些权利定为新闻机构法人的权利。
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X~201X)》提出“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
”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些权利属于新闻记者[2]。
新闻记者是新闻传播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因素,记者是奔赴在新闻事件的一线人员,没有他们的一手材料,就不会有新闻报道的后续写作。
因此,新闻记者必须享有独特的权力,才能完成自己的工作。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专门的新闻法,因此,记者在新闻采访中的权利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学者们对此问题的探讨,也是根据记者这个特殊的职业性质,结合客观社会这个大环境,从中来探讨新闻记者的采访权。
关于采访权的含义,学界有很多定义。
采访权是指“记者以向大众传播新闻为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3]55。
”而新闻
法学家魏永征认为,“采访权是记者有自主地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而不受干预的权利
[4]7。
”笔者认为,采访权,首先是一种权利,由国家法律规定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它是一种专属权利,即采访权是针对新闻采访工作者,通过国家法律规定与保护而制定的一种必要的保障措施,它也是新闻自由中最基本的权限。
具有采访权的主体,即新闻记者,有权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对具有新闻报道价值的任何人物和事件进行采访工作、收集整理与采访内容相关的资料与信息。
任何国家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拒绝采访,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对采访主体进行人身攻击,要全力配合采访主体的采访工作。
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闻记者是“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的采编人员”,其享有的权利首先就是采访权。
采访权源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在新闻媒体,采访新闻、编辑新闻、发表新闻,都属于新闻自由权利的内容,而记者的采访权是实现新闻媒体这些新闻权利的基础。
新闻记者依法行使采访权,既实现了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职能;又保证了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记录社会发展,报道时事新闻,进行新闻批评,从而推动了社会进步[5]。
由此可见,采访权是保障并实现新闻职能的基本权利。
二、我国新闻记者采访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
1.记者在新闻采访过程中的尴尬处境
新闻记者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揭露社会乱象,向社会大众还原事实真相。
而往往很多事件牵涉到各种势力的利益,因此,记者在新闻采访过程中便会面临很多尴尬的处境。
其中表现最明显的就是“采访受拒”和“暴力干预”。
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时遭受拒绝的现象已经很普遍。
许多记者在采访实践中,尤其是在调查和揭露那些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新闻事件时,常常被拒绝采访,甚至遭受殴打、报复。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1999年5月4日,山西青少年报刊社记者高勤荣因“受贿罪、介绍卖淫罪、诈骗罪”被指控并判刑12年。
对于高勤荣的罪行,《民主与法制》的记者说:
“高勤荣是在第一个披露了给运城地区带来2亿多元重大损失和耻辱的假渗灌工程后,被投入监狱的。
”虽然高勤荣已在狱中服刑,但是他从来没有认同自己的罪行,因为,一切有关他的指控都缺少站得住脚的证据。
高勤荣说:
“他们一会儿说我‘敲诈勒索’,一会儿又说我‘招摇撞骗’,到后来这些罪名都不成立。
”随后,经过《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等多家媒体记者的调查,显示当地的司法机关对高勤荣是先抓人,后定罪的[6],这从法律途径来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是很早之前的一个新闻记者采访权遭受不正当打压的案例,《文摘报》、《法制日报》等媒体上对此新闻均有详细报道。
由此可见,新闻记者采访遭受拒绝、殴打、报复的现象是很早就埋下的祸根,而在当今社会正呈现着愈演愈烈的趋势。
打开电脑,输入“记者遭受殴打”,结果显示近两百万条相关信息。
而输入“新闻采访受拒”,结果显示近百万条相关信息。
记者采访遭受拒绝、殴打的事件在全国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不得阻挠记者的合法采访活动”已经成为毫无意义的口号。
拒绝采访的方式主要有语言、命令禁止、限制、拒绝记者的采访,或者用金钱、其他利益进行腐蚀等。
这些方式虽然不至于让新闻记者的身体遭受伤害,但是却能腐蚀记者的心灵,污染将波及整个行业。
记者遭受拒采、殴打,主要来自政府官员的不配合,很多政府官员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生怕记者的披露触及到自身的负面因素,因此以各种理由和手段逃避记者的采访。
还有就是企业的暴力行为。
有些报道涉及到企业的利益,企业方就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记者采访,或者对记者进行殴打以防止其进行正常的采访活动。
记者采访难问题已经被提出很多年,记者采访被打也已经不是新闻了。
记者被列入了“高危行业”,对不良信息的采访尤其成为记者最危险的工作。
作为新闻媒体行业的从业者,新闻界人士对新闻采访权的呼唤有很多,例如:
201X年11月10日,《民生大视野》记者高峡、韩雯娟在XX的摩力克窗帘店采访后,遭到工作人员暴力殴打,他们的遭遇牵动着热心市民的心,更牵动着新闻同行们的心。
为此,很
多新闻同僚表示很气愤并发出呼声,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希望相关部门给出公平公正的结果。
然而,虽然新闻界和社会的呼声很多,但是新闻记者的采访权问题依然没法保障。
2.新闻记者采访尴尬处境的原因探析
新闻采访处境尴尬,有来自方方面面的原因,既有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原因,也有新闻体制和记者个人方面的原因。
(1)我国民众和法人组织缺乏相关法律意识
“防火防盗防记者”,这个口号大家并不陌生。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口号出现?
我们都知道,新闻记者的社会职能之一就是揭露社会不良现象,而记者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往往会触及很多个人或者团体组织的利益,因此,他们极易对记者产生仇恨心理。
为了保护自己的不正当利益,对记者采访进行隐瞒、拒绝,甚至对记者进行暴力行为,这样的现象层出不穷,他们无视法律,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为此不择手段,着足以显示出部分民众和法人组织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相关法律意识。
(2)严重的官本位思想
由于记者揭露社会各阶层不良现象的工作性质,使得记者在工作中会触碰到一些地方官员的个人利益。
因此,他们会采取很多手段来阻止、干涉记者的采访行为。
很多官员的“官本位思想”很严重,“你卑我尊,你贱我贵,你民我官,你仆我主”的封建思想仍然影响着很多人,使得部分地方官员无法认清自己的身份地位,做出一些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事情。
对于记者的来访,他们总是小心翼翼,生怕自己的丑陋行径被曝光,所以会采取各种手段达到掩藏真相的目的。
贿赂记者不成就恐吓、殴打报复,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这使得记者的采访工作无法顺利正常进行,也使得很多记者的生命安全遭受威胁。
(3)法律缺陷——对新闻采访权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
目前,我国对新闻采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在新闻界的各种呼声中仍然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记者的采访权。
媒体人士在自己的采访受阻时,常用“公众知情权”这样的说辞为自己开道,但被采访者也往往以各种各样的“规矩”、“秩序”来阻止采访。
新闻媒体管理与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知识产权保护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宪法中有关于新闻事业得相关条款,但这些条款都缺乏可操作性,只能作为新闻立法的法理依据[7]69。
由于记者的采访权不能通过法律直接受到保护,致使很多不法之徒对记者的采访视而不见,甚至对记者进行报复、殴打,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人身安全都受到严重危害。
(4)司法路径不通畅
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是由于记者这个职业的特殊性,使其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无法通过专门的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只能参照民事法律、刑事法律来处理。
这样一来,记者的采访权在受到侵害时,就没法像其他公民一样获得最为理想的解决方案。
很多新闻记者在报道负面新闻之后遭受当事人报复,生命受到威胁,但是司法程序上的处罚处理,根本无法消除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从这个层面来看,司法论径的不通畅,对新闻记者采访权不能顺利行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影响的。
(5)行业条款缺少“法律化”保障
为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我国新闻出版总署先后发布文件来声明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并试图以此来保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及其人身安全。
我国新闻总署出台的新闻记者采访权保障相关通知。
201X年11月7日,我国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报刊[201X]1409号文件《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的通知》出台,针对我国新闻记者采访权保障问题提出相关条款。
例如,《通知》中提到:
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等[9]。
但是这些条款没有实质性的实施,不法分子不会因为这些条款而停止自己的行动,因为没有强制性的处罚制度来约束,所以这些条款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6)新闻记者采访权相关立法不够具体
我国法律有关新闻及新闻记者采访权和新闻报道权的立法比较分散。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规范新闻和新闻权利的源头。
我国《宪法》第22条规定: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
?
”,为新闻事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宪法》在第35条、41条和47条也有相关规定,例如《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条款等等;行政法规如《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相关的规定;还有《期刊管理规定》和《报纸管理规定》等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有关新闻记者权利保障的规定,比较具体、明确的属于以上所涉及的《管理办法》[9]。
但是这些法律条款都是零零散散的罗列,没有针对新闻记者采访权明确地提出这些条款并将其系统地法规化,导致新闻记者采访权在法律保护层面的力度比较弱。
因此,仅仅依靠挂钩“新闻采访权”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远远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
三、如何从法律层面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
为全力保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使新闻采访能够顺利进行,并保护新闻记者的人身安全,全国记协成立了维权委员会,专门受理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和侵害的事件,但是侵犯记者权益的事件依旧时常发生。
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要想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必须通过法律途径。
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将是有效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权的根本途径。
笔者就新闻记者采访权面临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提出了相关策略。
1.保护记者的采访权的根本——制定《新闻法》
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和整理分析,发现相关学者和媒体人对制定专门的《新闻法》的呼声很高。
的确,在一个法治国度,任何人的任何权利,必须有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才能最大程度上使得权利受到保障。
根据目前我国的形势,《新闻法》的制定迫在眉睫。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完善,《宪法》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而新闻记者这个特殊的职业身份,其合法权利也需要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
201X年11月1日,昆明市出台了《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该条例规定:
“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7]69。
”此条例的出台,引起新闻界学者的广泛关注,也使得新闻记者的采访权问题再一次成为被热议的话题。
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被列入地方性法规就是新闻记者采访权有法可依的起点。
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新闻制度,保护媒体人的权利,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权。
2.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将新闻记者采访权保障系统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张西明曾经说:
“采访权在中国不能说没有法律规定。
新闻本身就是要采访、要报道、要批评。
问题是法制要有一个过程,有很多东西也不是一个新闻法能够规定的,还需要一些官方信息公开的法律。
”新闻记者的采访工作,是弘扬社会正能量、揭露社会不良现象,这关系到一个社会的整体进步方向。
国家需要制定专门的“新闻记者采访权保护规定”,使新闻记者的采访“自由不受干扰”,同时“避免采访权滥用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提出保障记者的采访权,但是零散的条例使得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在法律层面的保障还是很微弱的。
针对我国法律有关新闻及新闻记者采访权和新闻报道权的立法比较分散的问题,我国应该做出相关行动,将这些零散的法规进行提取整理,系统化地在法律法规中呈现。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这些条例的有效性实施,且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保障有更加严谨的、规整的、系统化的理论说明。
这样一来,记者的采访权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就能尽其所有充分使用自己的采访权,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揭露社会不良行为,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自己的力量。
3.建立法律信息保障平台
有了法律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建立法律信息保障平台能够完善法律保护程序,让法律保护更加有效。
建立信息保障平台需要以信息化网络为基本,建立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信息管理系统,
让法律保障体系的各级单位从网上联合,加快信息的跟进和处理,及时有效地进行相应信息的反馈,还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来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8]251。
通过信息平台,记者在采访时遇到阻碍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发布,获得群众的关注,这样一来,记者的采访工作就可以在群众监督下完成,进而使得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得到有效保护。
4.让社会监督体制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社会舆论监督体系,但是其还未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功能。
社会舆论和监督的力量是不可被忽视的,通过强有力的社会舆论和社会监督,能够有效组织各种社会乱象的发生,进而有效保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
比如,当新闻记者的采访在社会的监督下进行,一旦记者遭遇拒采或者殴打,通过合法的机构监督,将信息及时反馈给公众,当信息立即被社会大众所获悉,就会产生强大的社会舆论,进而通过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来保护新闻记者的权利。
当然,监督的实行要有法律的保障,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实行监督,并且及时准确地进行反馈。
让社会监督体制发挥其作用来维护记者的采访权,也是有效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权的重要途径。
5.新闻总署相关文件的法规化
新闻出版总署针对新闻记者采访权的保障问题列出很多条款,为了使这些条款发挥其有效作用,我们应该做的是加快新闻出版总署相关文件的法规化。
针对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里对新闻记者采访权保护的相关条款,例如:
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等,通过法律对这些条款从法律层面进行“法规化”,来保障这些条款的有效性实施。
新闻报道的前提是新闻采写,新闻采写是记者进行新闻报道的第一步。
只有在采访到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新闻写作(制作),进而发表(刊登、播出),让受众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的信息。
但是,一直以来,新闻记者的采访处境不容乐观,采访难、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无法得到保障,使得很多新闻工作举步维艰。
因此,制定《新闻法》以及新闻记者采访权保障的专门法规、建立法律信息保障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体制的功能,是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权的有效途径。
我国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在法律保护层面的处境是不容乐观的。
很多学者已经就此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之道,但是鉴于国家体制等各方面的因素,《新闻法》出台等呼声尚未成为现实。
希望国家能关注新闻记者这个特殊的“高危职业群体”,从法律层面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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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wzb/201X-02/25/GB/201X%5E1826%5E0%5EWZ1-2516.htm.光明网.20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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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宗金山.探究新闻采访权及其法律保护[J].新闻传播.201X(8).
[9]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
篇三:
采访权、隐私权、知情权三者之间的矛盾
第一,隐私权的定义及具体表现(引入“郭德纲圈地事件”说明公众人物隐私权与采访权之间的冲突。
)
隐私权
隐私权又叫宁居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姓名、肖像、地址、电话等),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日记、书信等),个人私事的决定(婚姻、生育、收养等)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现实生活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
(1)、侵犯他人私生活的宁静,如擅自闯入他人住宅,由窗外张望他人卧室等;
(2)、宣传他人私生活的秘密,如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等;
(3)、使他人处于公众误解的地位;
(4)、利用他人特点做商业广告,如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做广告等;
(5)、擅自在电脑中输入、储存、占有、使用他人的隐私材料。
链接郭德纲圈地事件
郭德纲一栋位于亦庄的别墅被指占用公共绿地,违章扩建了80平方,把小区里的过道、草地全部霸占,给小区其他业主带来不便。
郭德纲的家属表示,为防“纲丝”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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