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经营合同书及商品联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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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经营合同书及商品联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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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经营合同书及商品联销合同
商品联销合同
编号:
合同当事人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甲乙双方为加强合作,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联合销售商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联合销售条件
1.乙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详见附件一),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各种证件的复印件一份,供甲方备案(原件备查)。
乙方必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商标证或/及授权许可证书、在联销期限内完全合法有效,其经营活动在各方面均符合该等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商标证或/及授权许可证书的规定。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并不予结算支付乙方每月联销收入,并按照约定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就本合同履行期间前述文件的变更或新形成的文件,乙方应于获得该等文件后的5日内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乙方若需在经营场地上设定任何注册或登记信息,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2.甲方同意在其经营的位于中国省市路号的(暂定名,具体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为准,以下简称“商场”)之层号商铺为乙方提供营业面积为
平方米的经营场地(以下简称“经营场地”)及商场的有关经营管理条件(经营场地位置参见附件二位置图,该位置图只作方便鉴别之用,最终位置以经营场地实际交付给乙方时的状态为准)。
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以市场最优惠的供货价为该经营场地提供足够的货源及适销的商品,包括自产的以及从正当合法渠道进销或授权代理的商品。
第二条联销期限
1.联销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营场地交付的时间暂定为年月日(具体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以下简称“交付日”),甲方按交付时经营场地的现状交付给乙方,乙方应于交付日(含)后天内完成经营场地的装修并于联销期限起始日开业(如因甲方交付延迟或其他原因甲方重新指定开业日的,乙方同意无条件按甲方重新指定的开业日及时开业,联销起始日及联销期限按甲方重新指定开业日期相应顺延)。
经营场地交付时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等状况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三中加以列明,该附件作为乙方向甲方交还经营场地的验收依据。
2.联销期限届满,乙方如欲续约,须于联销期限届满6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另行协商。
3.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4.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规定在经营场地持续经营,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撤离经营场地或中止营业,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条经营范围
1.乙方在经营场地从事的经营范围、专柜名称、提供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和品牌设立详见附件四。
乙方负责并自费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将商品运至甲方指定的场所以备销售。
2.乙方应在甲方进销存系统中,按照其商品种类、品牌或服务种类数目申请次分类编码。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条第1款规定的经营范围、专柜名称、商品、服务种类、品牌等经营内容。
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违约交易所得归甲方所有,且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四条联销目标及结算方式
1.乙方在甲方经营的商场内向顾客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统一使用甲方发票,由甲方统一收银。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经营场地内所有商品及服务总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提成比例计算的金额为甲方联销提成收益,该销售收入的其余部分为乙方的联销收入,但当政府规定的税费或其他行政规费于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调升,乙方同意自调升之日或调升涉及的更早的日期起立即相应比例地降低乙方应收取的联销收入。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联销提成收益的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五。
3.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联销收入的结算日为每月的最后一日。
甲方以每一个月为一个结算期计算乙方当月销售应得的联销收入。
甲乙双方于结算日次月的二日至四日对账(逾期未对账账时,乙方同意以甲方确认的销售额为准)。
乙方须于对账账期后5日内依本条第2款约定的乙方销售应得联销收入提交销售当月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予甲方(遇节假日顺延);外地厂商在对账期间必须以传真形式向甲方提供发票影印件,并于该月八日前提供发票正本。
甲方收到全部有效发票正本核对无误后,于结算日次日起算的天(即账账期)将乙方销售应得联销收入款项汇至乙方银行账户(以上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若乙方未及时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有效发票,则甲方有权将账期延长至下一结算期。
4.乙方同意甲方如有为乙方代垫款项,或依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甲方具有向乙方主张赔偿及其他权利,或乙方有应付但未付的费用等,甲方可直接从应付予乙方的联销收入中扣取,但扣取后须列附明细通知乙方。
5.乙方保证提交甲方的发票是合法取得的,经税务单位注册登记,并盖有乙方税务专用章,并按照本条第3款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甲方,如违反前述规定,乙方同意甲方停止支付乙方联销收入至下月结算付款期(若已改善)为止,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乙方同意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6.双方同意对乙方在经营场地的销售设定销售目标(详见附件六),乙方保证每月完成该销售目标,若未完成,乙方同意按照该销售目标并依据本条第2款确定甲方的联销提成收益。
结款时,甲方有权在乙方当月销售收入中将按前述销售目标及提成率计算所得的联销提成收益直接扣除。
如乙方当月销售额不足以支付甲方上述收益,乙方须于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补足差额。
乙方向甲方补足差额并不被认为乙方完成了销售目标,且甲方有权据此在合同有效期内调整乙方经营场地的位置、面积或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五条保证金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甲方保证金(非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人民币
元(¥元),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乙方应妥善保管,丢失不补。
如乙方未在签约后5日内支付保证金(支票/转账支付,以此款进入甲方账户的时间为准;现金支付,以甲方开出收据的时间为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2.保证金用于确保甲方在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经营场地受损(正常损耗除外),或者乙方不支付或延迟支付相关费用、或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调整经营范围、商品服务种类、品牌及内容,或者甲方接获任何第三方有关乙方在经营场地的商品/食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投诉、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等所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时能得到补偿。
如因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任何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甲方均可在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甲方所受损失,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7日内补足差额。
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5‰的滞纳金,直至全部补齐为止。
双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是从保证金中扣减相关款项还是要求乙方另行支付。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保证金进行了相应抵扣后,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抵扣及补款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保证金。
如保证金被抵扣后不足全额的80%,且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全额,则乙方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按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
5.甲方应在合同期满或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且乙方充分地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90日内,甲方未接获任何第三方有关乙方在经营场地销售的商品/食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投诉、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的前提下,凭乙方保证金收据,甲方不计息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存在被抵扣项,则甲方在完成上述扣除后,应于前述规定的90日内将保证金余额(如果有)以原币种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费用
1.鉴于甲方为乙方进入商场提供前期规划、管理、咨询等服务,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支付进店综合服务费人民币元(¥元)。
2.作为甲方为乙方提供商场内外所有公共区域的商业管理、商场公共设施的使用、保养、维修、一般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秩序维护、绿化及环境保养、商场公共区域的保险、水电供应(本条第7款另有约定除外)、公用事业费用代收代付等管理服务的对价,乙方同意每月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人民币元(¥元)。
管理费自联销期限起始日起算,将由甲方从依照合同约定应给付乙方的每月联销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扣除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收款凭证。
若乙方当月联销收入无法抵扣当月管理费,则差额部分乙方应于该月结算日次月起算的第十五天向甲方支付(以上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3.为提升甲乙双方的经营业绩,甲方将定期组织并提供整体宣传推广,作为对价,乙方同意每月向甲方支付推广费人民币元(¥元),或每月总销售收入的%。
推广费自联销期限起始日起算,将由甲方从依照合同约定应给付乙方的每月联销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扣除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收款凭证。
若乙方当月联销收入无法抵扣当月推广费,则差额部分乙方应于该月结算日次月起算的第十五天向甲方支付(以上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4.为宣传和扩大商场整体形象和知名度,甲方将逢周年举办大型促销活动,乙方同意自费举办相应促销活动配合,并同意合同有效期限内每逢甲方周年庆向甲方支付周年庆经费人民币元(¥元)。
周年庆经费自联销期限起始日起算,将由甲方从依照合同约定应给付乙方的周年日当月的联销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扣除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收款凭证。
若乙方当月联销收入无法抵扣周年庆经费,则差额部分乙方应于该月结算日次月起算的第十五天向甲方支付(以上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5.甲方为甲乙双方共同利益发行各类优惠卡(如VIP卡、积点积分卡、商业联名卡等),乙方同意全力配合并承担相应的折扣及费用。
VIP卡的折扣为:
□9.8折;□9.5折;□9折;□其他折扣;□不接受折扣。
对于折扣及费用部分,甲乙双方的分担比例为%和%。
6.乙方应承担消费者因使用银行卡、各类消费卡、储值卡所产生的刷卡手续费及其他额外费用,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为:
外卡%,内卡%,如银行刷卡手续费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刷卡手续费承担。
7.乙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方式向甲方交纳电费,并自乙方实际使用之日起算,将由乙方先行交纳或由甲方从依照合同约定应给付乙方的每月联销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交纳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收款凭证。
(若乙方当月联销收入无法抵扣当月电费,则差额部分乙方应于该月结算日次月起算的十五天内向甲方支付):
□根据甲方对乙方设计装修图纸/实际用电器具的核定量交纳,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在相关部门收费标准基础上核算的含损耗的综合单价计算并支付(适用于中岛等开放式区域乙方申请增加用电之情形)。
甲方核定电量时,除非双方另有调整,乙方人员应予以书面确认并以此作为日后每月电费结算的依据。
若政府相关部门收费标准于本合同生效后调升,乙方同意自调升之日或调升涉及的更早日期起按照甲方重新核算的综合单价支付。
□乙方单独装表计费,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在相关部门收费标准基础上核算的含损耗的综合单价计算并支付(适用于店中店情形)。
若政府相关部门收费标准于本合同生效后调升,乙方同意自调升之日或调升涉及的更早日期起按照甲方重新核算的综合单价支付。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经营场地的管理
1.甲方提供经营场地及基本配套设施。
2.甲方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负责商场的天花吊顶、公共走道、卫生设施、中央空调、照明、电源插座等公共设施的安装及维修,使之处于合理使用状态。
3.为协调商场整体布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装修经营场地,不得拆除、移动、变更、改动、增减已装修经营场地或设施,包括色调、装饰、灯光、用电等内容。
4.乙方如在进场前或经营中对经营场地进行必要的装修,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陈列道具的样式以及完成装修工程的期限,并提交施工申请表,供甲方审核。
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装修、摆设(需要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单位批准的项目,则应在办理完毕相应的报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已经甲方审核通过的装修方案。
乙方必须按期完成经营场地的装修工程,开业前装修须满足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开业时间。
5.乙方保证于经营场地装修期间派驻专人于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并责成施工单位遵守甲方施工管理监督方面的规定(包括根据规定支付相关装修费用)及对有关事项进行配合。
乙方的装修活动不应对商场其他部位的使用构成影响。
6.乙方保证于经营场地装修期间自费办理有关保险事宜,并同意完全承担因施工导致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7.合同有效期内,商场的建筑主体结构、公共区域和公用设备、设施由甲方负责维修与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经营场地及其内部设备、设施和装修(无论是否由甲方提供)均由乙方负责维修与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8.甲方应保证本商场的建筑主体结构、公共区域和公用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的和安全的状态,乙方保证该经营场地及其内部设备、设施和装修处于良好的和可使用状态。
乙方发现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属甲方负责维修的设施设备场地遭受损坏或有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甲方应及时予以维修。
属乙方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乙方应承担所需的维修费用。
9.乙方应对属于其维修及管理的经营场地及其内部设备、设施和装修负有维修保养责任。
若乙方上述场地及设施设备发生损害或其他不正常情况后不予妥善处理,甲方认为有损商场形象或使用或安全时,甲方有权代为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0.经营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甲方负责维修区域及相关设施设备,并妥善使用经营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员、访客等乙方相关人员的行为而使甲方上述设施设备场地或甲方商场的其它使用者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完全赔偿责任,乙方除保证甲方将免于遭受损失、被诉及任何请求权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11.甲方对乙方经营场地进行检查、维修、或保养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紧急情况除外),乙方应予以协助和配合,甲方在进行维修、保养时,对于乙方的影响应尽可能地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12.遇到紧急事件时,甲方可无须事先通知乙方即进入经营场地。
甲方在处置紧急事件时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若该等紧急事件给乙方造成了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3.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世茂百货厂商进场须知》、《世茂百货商场员工日常管理规定》(包含《联(促)销员工进、退场管理办法》、《世茂百货商场行为规则》)、《世茂百货厂商室内精装修设计标准》、《世茂百货室内装修守则及装修流程附表》等等)。
甲方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适时作出补充、修订或废除决定。
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均有约束力,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八条联销商品或服务的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所实行的商品管理规则。
甲方有权对乙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乙方的活动有违法、侵权或其它原因不适宜陈列和销售的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撤换或停止销售、纠正不当行为,而乙方须立刻执行。
若乙方未能立即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乙方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以本合同附件的规定为限,不得任意增减变更,新增的经营项目及商品服务品牌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制止;商品应采用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标签陈列销售。
3.对于甲方发起的各项折扣或促销活动,乙方不得故意提高原价格后再提供所谓折扣或特价以欺骗甲方及消费者。
如有此等情况发生,甲方将自保证金中扣除原商品或服务价格双倍的金额作为罚金,且由乙方承担对顾客退一赔一(若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责任较此更重的,从其规定)或其它方式的赔偿。
4.乙方保证及时向其在经营场地设置的专柜提供最新、最好的商品并对残损滞销商品及时调换。
5.乙方商品陈列应保持美观、醒目、丰富、齐全。
6.乙方的销售或服务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对其专柜名称及陈列、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应使用合法的商品、服务名称、商标、专利,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代理权等合法权益;乙方不得陈列、销售违禁、违法、违规物品或提供违法的服务,且应于专柜内备齐国家法律所规定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有的证明文件;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除对顾客所造成的损失、伤害等承担赔偿责任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费用及损失。
7.若有关政府机关提出乙方所经营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有侵权行为,甲方可立即自行或要求乙方将该商品从专柜上撤离或要求停止服务,并暂由甲方保管,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阻断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如乙方能向有关机构证明其所使用的商标的合法性并得到该机构的认可,甲方将恢复该商品或服务在商店内的陈列、销售及提供。
商品或服务撤离或停止期间乙方所受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撤离商品于保管期内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因乙方此等行为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仍需按照当月保证销售目标并依据合同确定提成比例支付甲方联销提成收益)。
8.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并允许甲方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查。
9.乙方保证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并对其商品实行三包,不在三包范围内的商品除外。
10.乙方如作为食品经营者,其生产或经营的食品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经营如发生任何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乙方对甲方的此类制度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内容是否与许可范围一致;相关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是否受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属于禁止经营的食品;是否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卫生条件;是否有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甲方发现乙方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或不符合甲方管理规定行为的,甲方有权及时制止,甲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乙方不予以配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乙方所销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共同处理,乙方服从甲方的处理裁决,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及费用。
如果甲方对顾客作出的有关退、换货等处理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应无异议地接受,以维护甲乙双方良好的商业信誉。
12.乙方存放于甲方商场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所有商品的出入须遵守甲方的规定。
第九条交易管理
1.乙方同意由甲方统一收银,使用甲方的收银单据,接受甲方的协助、监督及管理,销售所得款项一律由甲方指定的收银台点收,发票统一由甲方收银台凭销售凭证开出。
乙方保证不会私下收受货款,或擅自提高售价,或拒开漏开短开收银单据。
如有违反,乙方应每次承担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或擅自收取的款项或提高的售价部分或拒开漏开短开收银单据所对应金额的20倍(两者取其高)的违约金,甲方并有权不予结算支付乙方当月联销收入,前述违约情况如果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约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2.乙方在同一展销期,若存在有不同营业提成的商品,乙方在向甲方提报交易时,不得将高提成商品按低提成商品提报,如有违反,乙方同意按提成差额的二十倍且不低于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或/并不予结算支付乙方当月联销收入。
3.对于乙方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甲方均以乙方所确定的价格联合销售,但乙方所确定的价格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乙方须实行明码标价。
4.乙方保证在同时期乙方供应商品或服务在他处的售价应不低于乙方在甲方处所定的售价,且不论何时乙方在甲方商场所在城市有降价或促销活动前,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商场处,乙方必须比照办理,如有违反,乙方同意以该商品在他处交易金额的二十倍且不低于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金额为违约金支付予甲方。
但上述事项经甲方出具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顾客以甲方同意受理的储值卡、电子消费卡、签账卡或信用卡交易时,乙方同意接受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
第十条商场管理
1.甲方提供商场的经营管理,乙方的经营活动应服从甲方管理,并严格遵守商户守则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一经发现乙方有违反守则的行为,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2.乙方在商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且乙方保证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事务与甲方无关,不会影响甲方正常的营运。
3.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不得将甲方授予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将经营场地的全部/部分转租、转包、出借、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与商场的其他经营者进行经营场地交换,或就该经营场地与第三方合作营业或委托第三方经营或由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令其他主体参与该经营场地的经营和使用,且该专柜只允许经营零售业务,不得经营批发业务。
如有上述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不得于甲方商场营业时间内中断或停止营业。
甲方应统一规定商场的营业时间,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变更。
4.乙方于商场内商品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场所供乙方展售或存放的商品及财产,乙方同意自行妥善保管定期盘点,并保证自行自费投保水灾险、火灾险、盗窃险、公共意外责任险及其他与商品及财产损失有关的一切险种,如乙方未投保或保额不足或保险公司理赔不足时,对任何事件造成乙方商品及财产的损失,乙方同意自行负责,并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为此乙方购买的保单中须包含保险公司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乙方未购买或未按要求购买保险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害,乙方同意负完全损害赔偿责任。
6.如乙方使用甲方传真机、电话机、复印机以及专线电话等办公设施,乙方同意负担相关费用。
7.乙方于商场或专柜内展示商号、其它任何广告或布告,须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8.甲方根据需要,有权调整乙方经营场地的面积和位置,但必须事先通知乙方。
9.如乙方需使用非甲方统一提供的商品包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自行承担费用及相关责任。
10.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甲方有权按照其有关规定,对该投诉做出相应处理。
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服从该处理决定。
11.有关政府机关、单位主管部门对乙方在商场的经营活动或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处罚时,甲方有权对该整改意见或处罚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决定,乙方必须服从该处理方法或决定。
12.乙方商品的摆放须符合甲方管理要求,不得私自占用商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商场任何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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