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单元语法上实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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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语法上实词
古代汉语教案
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古代汉语教研室
第五单元基礎知識
語法(上)
實詞
實詞是可以獨立充當句子成分的詞,表示人或事物的名稱及其行為、動作、性狀、變化、數量、程度、範圍、時間等。
《馬氏文通》將實詞稱作“實字”,所下的定義是:
“凡字有事理可解者,曰實字。
”古漢語中的實詞共包括名詞、動詞、形容詞、數詞、量詞、代詞、和副詞七類。
傳統分法多將代詞和副詞歸入虛詞,那是根據意義劃分的結果。
事實上,決定詞類的基本依據是詞的語法功能,詞的意義只是劃分詞類的參考。
根據語法功能,凡是能夠獨立充當句子成分的詞都應該視為實詞;反之,凡是不能獨立充當句子成分的詞都應該視為虛詞。
代詞和副詞都可以獨立充當句子成分,故宜歸入實詞。
第一節名詞、動詞、形容詞、數量詞
一、名詞
名詞是表示人和事物名稱的詞。
《馬氏文通》中把名詞稱作“名字”,簡稱“名”。
在古漢語中,常見的名詞有“天、地、日、月、人、山、水、牛、馬、豕、仁、義、禮、道、德、陰、陽、城、邑、鄉、黨、師、旅、今、昔、時、夜、旦、暮、年、上、下、內、左、右、外、東、西、南、北、中、公、侯、伯、子、男、饈、饍、軒、玨、珪、釜、鬲、筵、絺、屣、璽、綌、庸、賄、詰朝、天子、諸侯、國子、孤子、孺子、遊子、嗇夫、甸人、圉人、師氏、國老、室老、社稷、候人、塚子、塚卿、孤卿、陪臣、參乘、車右、詭隨、戎路、庭燎、編鐘、木鐸、囹圄、桎梏、方物、物貢、令堂、明德、明器、重器、斬衰、司寇、伯舅、佐車、慎獨、不庭、阿母、阿奴、阿誰、匹夫、瞳子、龍兒、有民、有北、有昊、大司馬、大司寇、秦穆公、齊桓公、孟武伯、中行氏、公子歸生、公孫無知、莫敖、仲尼、蘇秦、張儀、重耳、趙盾、陳涉、劉邦、城濮、鄢陵、五鹿、陽夏、召陵、秦、晉、韓、趙、魏、顓臾、有窮、有夏、有扈、有虞、有媯、有陶、有仍氏、有革氏、有烈山氏”等。
其中少部分帶有詞頭或詞尾,例如“有政、有窮、阿母”中的“有、阿”屬於詞頭,“天子、遊子”中的“子”屬於詞尾。
名詞的語法功能主要是作主語、賓語和定語,在這方面古漢語與現代漢語是相同的。
二、動詞
動詞是表示動作、行為、存在、變化或心理活動的詞。
《馬氏文通》、章士釗《中等國文典》等早期語法著作把動詞稱作“動字”。
在古漢語中,常見的動詞有“攻、擊、伐、殺、斬、見、聞、視、見、取、欺、被、執、愛、惡、畏、懼、恐、思、恨、賃、賂、賈、試、豢、誅、睨、論、毀、祭、殛、守、殿、塞、夷、嗣、勤、置、解、詢、逮、及、誆、貺、朝、覲、登、賊、殘、報、射、攝、赦、防、放、揲、可、能、欲、忍、怨、恨、易、貽、齎、封、索、畋、搜、獮、為、謂、假、有、無、觀、閱、被、構、諍、烝、生、死、來、活、存、走、行、坐、在、蕩、敗、進、退、遁、由、起、病、鳴、彈、建、立、驚、次、宿、居、浮、止、矜、假易、弱寡、泯棄、言采、言告、薄浣、薄汙、假寐、假手、忿恚、恐懼、息肩、恭敬、逋逃、觳觫、于役、于歸、于思、爰居、爰處、休思、懷止”,等等。
其中少部分也帶有詞頭和詞尾,例如“言采、薄浣、於思、爰居”中的“言、薄、於、爰”均屬詞頭,“休思、懷止”中的“思、止”均屬詞尾。
動詞的語法功能一般是在句中作謂語,同時可以作主語、賓語、定語、補語等,在這些方面古今漢語也是相同的。
與現代漢語不同的是,古漢語中的動詞還常常有使動用法,也可以直接放在動詞謂語前作狀語,詳見“詞類活用”部分的介紹。
三、形容詞
形容詞是表示人和事物性質、狀態的詞。
《馬氏文通》中把形容詞稱作“靜字”,一些早期的語法著作又稱作“象字、表字”等。
古漢語中常見的形容詞有“善、良、美、智、愚、惡、顯、昭、烈、邪、強、肅、瘁、亂、紅、赤、淑、鮮、令、嘉、徽、祺、卑、強、祥、長、短、寬、窄、廣、厚、薄、高、崇、喬、嵩、永、輕、宏、弘、墳、介、明、大、碩、丕、景、壯、豐、茂、迅、疾、遄、寧、靜、安、康、柔、密、罕、寡、希、嚴、淹、遐、邇、慎、姝、謹、危、怠、恭、敬、惇、厚、篤、寬、綽、巧巧、丕丕、區區、依依、明明、秩秩、穆穆、肅肅、奕奕、兢兢、翼翼、悠悠、優優、便便、戰戰、翹翹、桓桓、獵獵、烈烈、湯湯、夭夭、灼灼、嗤嗤、歷歷、離離、勞勞、靡靡、堂堂、蒼蒼、濟濟、淒淒、期期、萋萋、祁祁、遲遲、赫赫、休休、蕩蕩、殷殷、繹繹、綿綿、栗栗、峨峨、穰穰、盈盈、漠漠、兀兀、奄奄、冉冉、煢煢、拳拳、迢迢、皎皎、昭昭、默默、脈脈、嫋嫋、莘莘、融融、煢煢、茸茸、翩翩、陶陶、宴宴、皚皚、哀哀、蹙蹙、抑抑、旦旦、熠熠、瀯瀯、魁梧、狹隘、奇偉、清泠、褊小、參差、觱發、栗烈、憔悴、龍鍾、狼藉、闌干、蹀躞、徘徊、周流、望洋、踟躕、觳觫、磊落、偃蹇、蔽芾、婆娑、窈窕、鏗爾、率爾、沃若、躍如、儼然、悠然、淵然、嫣然、循循然、欣欣然、悠悠然、茫茫然、恢恢乎、浩浩乎、巍巍乎、洋洋乎、侃侃如”等。
與名詞和動詞相比,形容詞中有詞尾的較多,例如“鏗爾、沃若、躍如、儼然、恢恢乎”中的“爾、若、如、然、乎”等均屬詞尾。
至於形容詞有沒有詞頭問題,語法界的看法不夠統一,有些書上以為“其、有”是一些形容詞的詞頭,如“其殊”(靜女其殊)的“其”、“有煒”(彤管有煒)的“有”等。
形容詞在句子中主要是作定語和謂語,也可以作主語、賓語、狀語和補語。
此外,在古漢語中形容詞還常有使動、意動的特殊用法,這和現代漢語的情況也是不相同的,詳見“詞類活用”部分的介紹。
四、數量詞
數詞《馬氏文通》稱作“滋靜字”,早期漢語語法著作多歸入形容詞。
量詞《馬氏文通》稱作“記數之稱”。
數詞與量詞本屬於兩類詞,由於經常組合在一起作句子成分,故又合稱為數量詞。
物量詞甲骨文中即已出現,但為數極少。
在整個先秦兩漢時期量詞的用例也是個別的,量詞的逐漸增多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
(一)數的表示法
在古漢語中,數的表示法與現代漢語基本相同,但也存在著不少差異,具體情況如下:
甲、基數表示法基數的表示法主要有四種。
第一、在整數與零數之間加“有”。
例如:
吾十有五而志於學。
《論語·為政》
第二、在兩位基數的整數與零數之間不加“有”,這種表示法與現代漢語相同。
例如:
晉侯在外十九年矣。
《左傳·僖公二十八年》
第三、在整數與缺位元的零數之間不加“零”。
例如:
凡詩賦百六家,千三百一十八篇。
《漢書·藝文志》
第四、在整數是一百、一千、一萬的數字前不加“一”。
例如:
今齊地方千里,百二十城。
《戰國策·齊策一》
乙、序數表示法序數表示法大體可以分為三種。
第一、用“大上、為上、次之、次者、第一、第二、長、中、次、少”這類詞語表示。
例如:
豹聞之,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
《左傳·襄公二十四年》
凡用兵之法,全國為上,破國次之。
《孫子兵法·謀攻》
第二、在數詞之後加語氣詞“也”表示。
例如:
不祀,一也;耆酒,二也;棄仲章而奪黎氏地,三也;虐我伯姬,四也;傷其君目,五也。
《左傳·宣公十五年》
第三、表示年、月、日的序數之前不加“第”,這種表示法與現代漢語相同。
例如:
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
《左傳·隱公元年》
丙、分數表示法分數的表示法主要有兩種。
第一、數詞+分+名詞+之一(或之二、之三等,下同)例如:
方今大王之兵眾不能十分吳楚之一。
《史記·淮南衡山列傳》
這種形式可以省作“數詞+名詞+之一”或“數詞+之一”、“數詞+分+之一”。
例如:
大都不過參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
《左傳·隱公元年》
第二、母數+子數這種形式中的子數都是個位數。
例如:
會天寒,士卒墮指者什二三,遂至平城。
《史記·高祖本紀》
丁、概數表示法概數或稱約數,其表示法主要有三種。
第一、連接兩個相鄰的基數表示約數。
例如:
方六七十,如五六十,求也為之,比及三年,可使足民。
《論語·先進》
第二、在數詞前加“將、數、且、可、約”等詞表示約數。
例如:
今滕絕長補短,將五十里也。
《孟子·滕文公上》
北山愚公者,年且九十。
《列子·湯問》
第三、在基數詞後加“所、餘、許”等詞表示約數。
例如:
從弟子女十人所,皆衣繒單衣。
《書籍·滑稽列傳》
第四、直接用“若干、幾、幾何”等詞語表示約數的詞。
例如:
遂以奇筭告曰:
某賢於某若干純。
《禮記·投壺》
戊、虛數的表示法虛數屬於表示多數或誇張的數字,常採用的是一些習慣的的基數,主要有兩種。
第一、用“一、三、五、九”等個位數表示。
例如:
齊侯免,求醜父,三入三出。
《左傳·成公二年》
第二、用“百、千、萬”等整數表示。
例如:
是故百戰百勝,非善之善者也。
《孫子兵法·謀攻篇》
(二)量的表示法
古漢語中的量詞多屬物量詞,如“鈞、仞、鍾、斛、鎰、鈞、寸、尺、丈、鬥、石、兩、畝、裏、斤、乘、車、簞、杯、廛、駟、枚、卷、篇、個、兩”等。
動量詞很少,主要有“回、遍、聲、次、翻”等。
物量的表示法較複雜,其中量的表示常借用名詞,也可以不用量詞或名詞;動量的表示法則相對簡單一些,多數都不用量詞。
甲、物量表示法物量表示法主要有四種。
第一、數詞+量詞例如:
一簞食,一瓢飲,在陋巷。
《論語·雍也》
第二、數詞+名詞例如:
此車一人殿之,可以集事。
《左傳·成公二年》
第三、名詞+數詞例如:
齊為衛故,伐晉冠氏,喪車五百。
《左傳·哀公十五年》
第四、名詞+數詞+量詞例如:
不稼不穡,胡取禾三百廛兮?
《詩經·魏風·伐檀》
乙、動量表示法動量表示法主要有三種。
第一、數詞+動詞這種表示法就是直接把數詞置於動詞謂語之前作狀語,例已見前,又如:
三周華不注。
《左傳·成公二年》
第二、動詞+數詞+量詞這種表示法是將動量詞放在動詞之後作補語,與現代漢語相同。
例如:
間作《女誡》七章,願諸女各寫一通,庶有補益。
《後漢書·列女傳》
第三、再+動詞兩+動詞“再”義為“第二次”或“兩次”。
“兩”除了“二”義外,尚含有“成雙成對”、“兩方面”義。
例如:
諸侯五年再相朝,以修王命,古之制也。
《左傳·文公十五年》
第二節代詞
具有代替或指示作用的詞叫做代詞,《馬氏文通》稱作“代字”,一些早期語法著作又稱作“稱代詞”“指稱詞”“指別詞”“指代詞”等。
代詞有狹義、廣義之分。
狹義的代詞僅指代替名詞的詞,或稱“代名詞”;廣義的代詞指可以代替名詞、動詞、形容詞、數詞、量詞、副詞以及詞組、句子甚至一段文章的詞。
今人所說的代詞,一般都是廣義的。
古漢語中的代詞主要分為人稱、指示、疑問三類,這與現代漢語是相同的。
此外,古漢語中還有所謂“無指代詞”,現代漢語沒有這類詞。
一、人稱代詞
用來代替人或事物名稱的詞叫做人稱代詞,《馬氏文通》稱作“指名代字”,一般包括第一人稱、第二人稱、第三人稱三類。
(一)第一人稱代詞
古漢語中的第一人稱代詞主要有“我、吾、予、余、朕、台(yí)、卬”等。
我、吾“我、吾”在古漢語中都很常用,其中“我”一直沿用到今天。
“我”在句中作主語、賓語、定語的情況都很常見。
“吾”則多用作主語和定語,在魏晉以前作賓語的情況相對較少,主要出現在否定句中。
例如:
①及战,(羊斟)曰:
“疇昔之羊,子為政;今日之事,我為政。
”《左傳·宣公二年》
②他日我曰:
“子為鄭國,我為吾家,以庇焉,其可也。
”《左傳·襄公三十一年》
③今吾欲變法以治,更禮以教百姓,恐天下之議我也。
《商君書·更法》
④子綦曰:
“……今者吾喪我,汝知之乎?
”《莊子·齊物論》
⑤願夫子輔吾志,明以教我。
《孟子·梁惠王上》
⑥薄汙我私,薄浣我衣。
害浣害否,歸甯父母。
《詩經·周南·葛覃》
⑦八月庚申,及齊師戰於乾時,我師敗績。
《左傳·莊公九年》
⑧三人行,必有我師焉。
《論語·述而》
⑨賂吾以天下,吾滋不從也。
《左傳·昭公二十六年》
⑩子曰:
“甚矣,吾衰也!
久矣,吾不復夢見周公!
”《論語·述而》
魏晉以後,“我”與“吾”的上述差別消失了,“吾”作賓語的例子如:
公與荀彧書曰:
“賊來追吾,雖日行數里,吾策之,到安眾,破繡必矣。
”《三國志·魏書·武帝紀》
公家之事,知無不為,專擅在吾,當不關諸人也。
《北史·來護兒傳》
予、余“予、余”二字古音相同。
《尚書》、《詩經》、《論語》、《孟子》一般用“予”,《左傳》、《國語》等多用“余”,《莊子》多用“予”,少用“余”(僅六見)。
例如:
已!
予惟小子,不敢替上帝命。
《尚書·大誥》
顏淵死。
子曰:
“噫!
天喪予!
天喪予!
”《論語·先進》
國人受甲者皆曰:
“使鶴,鶴實有祿位,余焉能戰!
”《左傳·閔公二年》
公曰:
“余聽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斷之。
”《國語·魯語上》
廣成子曰:
“來!
余語女。
彼其物無窮,而人皆以為有終。
”《莊子·在宥》
朕“朕”字在先秦是一個天子和臣民都可以使用的第一人稱代詞,自從秦始皇統一中國後,規定只能專用於帝王,他人不能自稱“朕”。
例如:
帝曰:
“咨!
四嶽。
朕在位七十載,汝能庸命,巽朕位?
”《尚書·虞書·堯典》
朕皇考曰伯庸。
《楚辭·離騷》
臣等昧死上尊號,……天子自稱曰“朕”。
……制曰:
“朕聞太古有號毋諡,中古有號,死而以行為諡。
如此,則子議父,臣議君也,甚無謂,朕弗取焉。
自今已來,除諡法。
朕為始皇帝,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於萬世,傳之無窮。
”《史記·秦始皇本紀》
台、卬“台”主要用在《尚書》中,“卬”主要用在《詩經》中,先秦其他典籍及以後的典籍都很少見到。
例如:
非台小子敢行稱亂。
《尚書·湯誓》
招招舟子,人涉卬否。
人涉卬否,卬須我友。
《詩經·邶風·匏有苦葉》
(二)第二人稱代詞
古漢語中的第二人稱代詞主要有“女(汝)、爾、若、而、乃”等。
女(汝)、爾、若“女(汝)、爾、若”都可以作主語、賓語和定語,所稱對象是下級、晚輩或平輩,不能用於稱呼上級或長輩。
其中“若”可能是“女”(汝)字的方言變體,在先秦文獻中不常用,僅見於《莊子》,其後《史記》中用得多一些。
例如:
①公曰:
“爾有母遺,繄我獨無!
”《左傳·隱公元年》
②季子不受曰:
“爾弑吾君,吾受爾國,是吾與爾為篡也。
”《公羊傳·襄公二十九年》
③慶父謂樂曰:
“般之辱爾,國人莫不知,盍弑之矣?
”《公羊傳·閔公元年》
④一虱曰:
“若亦不患臘之至而茅之燥耳,若又奚患?
”《韓非子·說林下》
⑤張儀既相秦,為文檄告楚相曰:
“始吾從若飲,我不盜而璧,若笞我。
若善守汝國,我顧且盜而城!
”《史記·張儀列傳》
⑥仲尼曰:
“齋,吾將語若!
有心而為之,其易邪?
”《莊子·人間世》
⑦子曰:
“力不足者中道而廢,今女畫。
”《論語·雍也》
⑧三歲貫女,莫我肯顧。
《詩經·魏風·碩鼠》
而、乃“而、乃”都可以作主語和定語,一般不作賓語。
在語義上,二者與“女(汝)、爾、若”也有所不同,均含有尊敬義,其中“乃”多在言及對方先輩或功勳時使用,“而”多在稱呼所敬重或關係親近的人時使用,可以指稱上級或長輩。
例如:
①朕心朕德,惟乃知。
《尚書·周書·康誥》
②王曰:
“舅氏,余嘉乃勳。
”(王:
周襄王。
舅氏:
指管仲。
)《左傳·僖公十二年》
③吾翁即汝翁,必欲亨乃翁,幸分我一杯羹。
《漢書·陳勝項籍傳》
④(魏顆)夜夢之曰:
“余,而所嫁婦人之父也。
爾用先人之治命,余是以報。
”《左傳·宣公十五年》
⑤公遽見之,執其手曰:
“余知而無罪也,入復而所。
”(公:
指宋元公。
其:
指大夫華牼。
)《左傳·昭公二十年》
⑥夫差使人立于庭,苟出入,必謂己曰:
“夫差!
而忘越王之殺而父乎?
”《左傳·定公十四年》
⑦且而與其從辟人之士也,豈若從辟世之士哉?
《論語·微子》
⑧吾翁即若翁,必欲烹而翁,則幸分我一桮羹。
《史記·項羽本紀》
(三)第三人稱代詞
一般認為,上古漢語中沒有和現代漢語“他”(或她、它)詞義、功用完全相當的第三人稱代詞。
當需要指稱第三方時,常常借用“之、其、厥、彼、夫”等指示代詞去表示。
其中“之”一般作賓語;“其、厥”一般作定語;“彼、夫”一般作主語和賓語。
例如:
①愛共叔段,欲立之。
《左傳·隱公元年》
②臣聞愛子,教之以義方,弗納於邪。
《左傳·隱公三年》
③壯民疾農不變,則少民學之不休。
《商君書·墾令》
④九鼎既成,遷於三國,夏後氏失之,殷人受之。
《墨子·耕柱》
⑤厥父菑,厥子乃弗肯播。
《尚書·周書·大誥》
⑥寡君聞楚為不道,薦伐吳國,滅厥民人。
《左傳·哀公十五年》
⑦回也,其心三月不違仁。
《論語·雍也》
除了借用指示代詞外,凡遇到需要用第三人稱的地方,古漢語中還常常採用另外兩種方法去表示,一是直接重複前面已經出現的名稱,二是省去第三人稱不說。
例如:
齊侯欲以文姜妻鄭大子忽,太子忽辭。
《左傳·桓公六年》
宋人或得玉,獻諸子罕,子罕弗受。
《左傳·襄公十五年》
秦伯納女五人,懷嬴與焉。
(懷嬴)奉匜沃盥,(晉公子重耳)既而揮之。
(懷嬴)怒曰:
“秦、晉匹也,何以卑我!
”(秦伯:
秦穆公。
)《左傳·僖公二十三年》
公患之,使鉏麑賊之。
(鉏麑)晨往,則寢門辟矣。
《左傳·宣公二年》
在古漢語中,“之、其”有時候可以活用來表示第一二人稱。
例如:
①士季曰:
“諫而不入,則莫之繼也。
會請先,不入,則子繼之。
”《左傳·宣公二年》
②通說范陽令徐公曰:
“臣,范陽百姓蒯通也,竊閔公之將死,故吊之。
《漢書·蒯通傳》
③民知窮困,而受盟于楚,孤也與其二三臣不能禁止,不敢不告。
《左傳·襄公八年》
④孫子曰:
“王徒好其言,不能用其實。
”《史記·孫子吳起列傳》
⑤昔者宋昭公出亡,謂其禦曰:
“吾知其所以亡矣。
”《韓詩外傳·卷六》
從唐代開始,本來義為“其他”的“他”也發展成為第三人稱代詞,但多出現在接近口語的詩詞、古白話小說一類的文學作品中,文言文中一般不用。
(四)人稱代詞的複數表示法
古漢語人稱代詞的複數主要有兩種表示法:
甲、複數採用與單數相同的字形。
例如:
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征。
《左傳·僖公四年》
十年春,齊師伐我。
《左傳·莊公十年》
所謂複數與單數同形只是就書寫形式而言的,根據現代一些方言中人稱代詞單複數同形而聲調並不相同的情況推測,古漢語人稱代詞的單複數在語音上可能也是有一定區別的。
乙、在人稱代詞之後加“儕、輩、曹、屬、等”等詞表示複數。
其中加“儕”的表示法在先秦即已出現,加“輩、曹、屬、等”的幾種表示法產生時代較晚,都是在漢代以後才出現。
例如:
對曰:
“可哉!
吾儕小人所謂取諸其懷而與之也。
”《左傳·宣公十一年》
奪項王天下者,沛公也,吾屬今為之虜矣。
《史記·項羽本紀》
除了以上兩種方法外,古漢語中還常常用“二三子”“諸君”這類詞語代替複數第二人稱,帶有敬意,大體相當於今語“諸位、各位”。
例如:
子曰:
“二三子!
偃之言是也。
前言戲之耳。
”《論語·陽貨》
滅秦定天下者,皆將相諸君與籍之力也。
《史記·項羽本紀》
(五)謙稱和尊稱
古漢語中有一些專用於表示自謙或尊稱他人的詞語,這就是所謂謙稱和尊稱。
謙稱、尊稱都是名詞或形容詞,具有代詞的作用,但不是代詞,不受代詞規律的限制。
常見的謙稱詞語有“小人、寡人、不榖、婢子、老婦、妾、僕、牛馬走、愚、孤”等。
例如:
對曰:
“小人有母,皆嘗小人之食矣,未嘗君之羹,請以遺之。
”《左傳·隱公元年》
昭王南征而不復,寡人是問。
《左傳·僖公四年》
與不穀同好,如何?
《左傳·僖公四年》
“若晉君朝以入,則婢子夕以死;夕以入,則朝以死,唯君裁之。
《左傳·僖公十五年》
老婦恃輦而行。
《戰國策·趙策》
常用的尊稱詞語有“君、執事、大王、子、先生、陛下、公、足下”等。
例如:
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
《左傳·僖公三十年》
齊將求九鼎,周君又患之。
顏率曰:
“大王勿憂,臣請東解之。
”《戰國策·東周》
周君大悅,曰:
“子苟能,寡人請以國聽。
”《戰國策·西周》
秦王曰:
“……今先生儼然不遠千里而庭教之,願以異日。
”《戰國策·秦策一》
高起、王陵對曰:
“陛下慢而侮人,項羽仁而愛人。
然陛下使人攻城掠地,所降下者因以予之,與天下同利也。
”《史記·高祖本紀》
公徐行即免死,疾行則及禍。
《史記·項羽本紀》
光竊不自外,言足下于太子也,願足下過太子于宮。
《史記·刺客列傳》
在古漢語中,人稱代詞的使用頻率要比現代漢語低,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古漢語中主語常被省略,二是古漢語中的謙稱、尊稱較多,代替了人稱代詞。
二、指示代詞
用來指示人或事物的詞叫做指示代詞,《馬氏文通》稱作“指示代字”。
古代漢語中的指示代詞大致可以分為近指、遠指、虛指、特指、無指和旁指六類。
(一)近指代詞或稱“近指指示詞”。
古漢語中的近指代詞主要有“是、此、斯、茲、之、時、若、然、爾、云、云云”等。
其中“是、此、斯、茲、之、時”的含義相當於“這”,“若、然、爾、雲、云云”的含義相當於“如此”。
例如:
率時農夫,播厥百穀。
《詩經·周頌·噫嘻》
今夕何夕,見此邂逅?
子兮子兮,如此邂逅何?
《詩經·唐風·綢繆》
對曰:
“君何患焉?
若闕地及泉,隧而相見,其誰曰不然?
” 《左傳·隱公元年》
楚子使與師言曰:
“君處北海,寡人處南海,唯是風馬牛不相及也。
”《左傳·僖公四年》
子家曰:
“子之言云,又焉用盟?
”《左傳·襄公二十八年》
德之不修,學之不講,聞義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憂也。
《論語·學而》
文王既沒,文不在茲乎?
《論語·子罕》
南宮適出,子曰:
“君子哉若人,尚德哉若人。
”《論語·憲問》
之二蟲,又何知?
《莊子·逍遙遊》
問君何能爾,心遠地自偏。
陶淵明《雜詩二首》
(二)遠指代詞或稱“遠指指示詞”。
古漢語中的遠指代詞主要有“彼、夫、其、厥、匪”等,含義相當於“那”。
其中“匪”僅見於《詩經》、《尚書》等先秦少數文獻。
例如:
逝將去女,適彼樂土。
《詩·魏風·碩鼠》
播厥百穀,既庭且碩。
《詩經·小雅·大田》
微夫人之力不及此。
《左傳·僖公三十年》
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
子曰:
“賜也!
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論語·八佾》
(三)虛指代詞虛指代詞所指的物件不具體,意義已經虛化,不便於翻譯,古漢語中主要有一個“之”字。
例如:
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
《禮記·中庸》
子曰:
“由,誨女知之乎?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論語·為政》
(四)特指代詞特指代詞所指的物件是特定的人或事物,字面意義不夠具體,古漢語中主要有一個“其”字。
例如:
僕誠以著此書,藏之名山,傳之其人。
司馬遷《報任安書》
故君子之治人也,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中庸》
(五)無指代詞無指代詞或稱“無定代詞”、“虛指代詞”等。
無指代詞所指的人或事物都不確定,古漢語中的無指代詞主要有“或、莫、靡、無、毋、某”等。
或“或”所指的內容是人或事物中的一部分,可譯為“有人、有些、有的、有時”等。
例如:
宋人或得玉,獻諸子罕,子罕弗受。
《左傳·襄公十五年》
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
或相倍蓰,或相什伯,或相千萬。
《孟子·滕文公上》
莫、靡、無、毋這四個詞都是否定性的無指代詞,所指的內容是在整體上被否定或被排除的有關事物,可譯為“沒有誰”或“沒有什麼”等。
其中“莫”的使用頻率高,“靡、無、毋”的使用頻率低,可看作是“莫”的不同寫法。
例如:
朝廷之臣莫不畏王,四境之內莫不有求于王。
《戰國策·齊策一》
晉國,天下莫強焉。
《孟子·梁惠王上》
雖使五尺之童適市,莫之或欺。
《孟子·滕文公上》
靡不有初,鮮克有終。
《詩·大雅·蕩》
於是已破秦軍,項羽召見諸侯將,入轅門,無不膝行而前,莫敢仰視。
《史記·項羽本紀》
孝景三年,吳楚反。
上察宗室諸竇,毋如竇嬰賢,乃召嬰。
《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
“莫、靡”等詞在先秦即同時有否定副詞的用法,相當於“不”,應注意區別。
例如:
駪駪征夫,每懷靡及。
《詩經·小雅·皇皇者華》
不如早為之所,無使滋蔓!
《左傳·隱公元年》
無德以及遠方,莫如惠恤其民,而善用之。
《左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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