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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族精神
法律:
民族精神与现代性
许章润
《中外法学》 第2001-5期 第页
在此标题下,有四个问题需予讨论:
第一,在今日中国语境下,中国的法律从业者探讨法的现代性的总体社会一人文背景,其中国式的特殊性;第二,置此背景,百年来以对现代性的追求为指归的法制建设,在与固有法意和法制及其人文传承的遭遇中出现的种种乖张。
笔者以四种“不得不然”对此进行概括,求予“同情的了解”;第三,针对上述乖张,今日所可能采取的应对。
笔者试提出三种具体心情和态度相配合,求于视事言理中个别处理,酌情化解。
而在如此作业时标榜民族精神,其目的在于提醒论者时刻不忘中国人对于理想生活的预设和预期,牢记法制建设需以探索和营造符合此种理想的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为依归;第四,主要作为一种知识运作的“后现代法学”思潮在当今中国语境初露端倪的原因。
笔者以“失语症”、“主义开道”、“学徒情结”和“君子游于艺”归纳,力求作出剀切的分析。
在思考上述论题的过程中,笔者以事实与规则、人生与人心和法意与法制这三对关系、六大范畴作为主要的思想概念和分析工具,在比较人世规则、人间秩序和人世生活,反思人生理想和人生态度的意义上,藉此探索对于上述诸题所可能有的解释。
一、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从一个以亿万小自耕农为税收基本单位,而由帝制体系自上而下笼而统之的体制,一路挣扎,向黄仁宇先生所谓的可得“在数目字上管理”的工商社会蜕变。
在此通常所谓的社会转型时期,亦即唐德刚先生所揭橥的“历史三峡”中,其间起承转合的艰巨与惨烈,历史上唯春秋战国或魏晋南北朝差可比拟。
亿万人不避也无以逃避此种艰巨和惨烈,以几代人的奋斗,扑腾向前,实因面对强敌,包括法制在内的固有典章文物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和困境,不敷应对,传统的关于生命之为一种存在的意义解说,亦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甚至“幻灭”。
这曲曲牵连因果,种种更革变迁,千头万绪,一百六十年后的今天远距离审看,正不外梁漱俱老前辈所归纳的“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
“中国问题”涵括和陈述了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因着西方列强环伺,大敌当前,救亡成为中国国族的首要任务,寻求国族独立与平等,遂成为中国近代史的第一主题;二是中国社会由此被迫卷入世界视野内的近代生活,自身病灶暴露无遗,从而引发出从宇宙中心定位的朝代国家向近代民族国家转型的压力,求将传统的“文化共同体”重组为世界格局下的政治与经济共同体;三是此种转型悉以所谓的“现代性”为衡准,要求对传统的道统、政统和学统重于梳理,建设新的治道与治式,其核心内容即为民主、法制与科学。
此三项由外而内,由表及里,内外牵制,表里互动,联袂出场,不可拆解,构成百年中国必须拿出方案,不得不拼出一条血路的“问题”的核心。
说内外牵制、表里互动,就在于强敌已杀进堂奥,不奋起救亡保国保种,现代性云云,不仅无处安放,而且无的放矢;而救亡图存的真正最终实现,必然催逼出内部社会转型的要求并以此转型为条件。
没有现代性意义上的新型民族国家一公民社会的真正成型,现代自由经济、代议制民主政治与立宪政体的确立,则国旅终不足以自立。
正因为此间盘缠纠结,决定了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必定是一个无限曲折的长时段历史。
伴随此三项,或先或后的,则为“人生问题”的凸出。
列强打压上门,老中国一再挫败,迫起应对的各项招数难以立竿见影,导致中国人关乎人生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均发生动摇,生命再也无法妥帖安置,生命之为一种存在的意义,顿失维系;传统的心性解说、伦理价值和对世界的整体观照,乃至于审美情趣,是否尚有存续的能力和必要,能否为应付现实而提供足够的精神资源,遽成迷惘和疑问。
一句话,中国人照自己往昔历千百年而逐渐定义的人、人类形象来塑造自己、应付生活,在此前所未有的新时代,还有没有活路?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如何建构足以为这个国族的亿万子民遮风挡雨的新的精神家园?
以上种种,均为中国历史所未之见,亦非中国本身传统资源抑或任何人文类型的单一经历能够全然解说。
立刻救济者。
“五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其大在此。
——地陷了,天塌了!
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有关法制与法意的种种设置和理论,便发生在这样一种天塌地陷而不得不补天铺地的语境中,并和事实与规则、人生与人心这两组问题纠结不解,进退与共。
本来,法制或法治,归根究底,乃为一种规则之治,一种将各种社会势力的折冲樽俎抽象、归结为程序性管道化运作的社会装置,一种容纳并化解人间纠纷、具有可预见性的调节人事的生活艺术,所以才会有个中人评谓“法治即规则之法”(theruleoflawasalawofrules)。
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一种现代社会生活组织与运作的主要规则,以事实为基础并返身将事实网罗连缀,经由规则形式组织与再现事实,而以规则之网的面目构筑起一个超乎事实的事实之网,从而编织秩序,一种“各有定分”的生活方式框架。
事实者,一定社会传统中之各项现实存在及其精神惟度之总和;从主体角度伸言,则为该地域人群历史地形成的一般生活;而就中国近代语境来说,其荦大端者即此“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
过往一个世纪中,法制或法治在中国的每一步推进,总是与此两大问题的阶段性解决相生相随,而“法的规则”至今却又尚未最终变成“规则之法”,即在于此两大问题尚未真正最终解决。
的确,百年来中国社会的各种关系遽聚遽散,“各无定分”,难以预见;生活方式本身几经转折,忽东忽西,迄无定型,则生活方式的“框架”自然无法最终敷设妥当。
进而言之,生活方式的形成既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同时并是一个有意识的选择的产物,必牵扯到该特定地域人群对于理想生活的预设和预期,即关于什么样的生活得为理想而惬意的生存方式,生活的最高追求和最终目的为何,生命之为一种存在的意义到底在哪里等等理念和情感的判断与选择。
正是经由此一意义追寻,人生问题贯通于人心问题。
法律在编织“各有定分”的生活秩序的努力中,以生活事实本身为摹本,必无以逃脱对此判断与选择的判断和选择,而将此理念与情感转化为法的理念与情感及其规则形式,即法意与法制。
由此,人生与人心遂与法意与法制两相衔接,而于互为表里中曲尽事实与规则的牵缠互动。
之所以说法律所敷设的不仅是规则之网,益且为意义之网;法制或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益且为意义之治,其因在此。
在此规则与意义网络的笼罩下,特定地域的居民起居其间,而获得先以安身、继复立命的屏障和凭藉。
其为安身屏障,就在于居民以其为应付举手投足、洒扫应对之最为合适、最具亲和力的生活知识、社会资源与行为指南。
其中,最主要者在恃其护卫个人权益并与社会福利达致均衡,特别是在个体权利受到侵犯时,得提供救济手段;其为立命凭藉,即在于其与公平正义、仁爱诚信、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等等深蕴人心、同时却又超验高悬的自然之法若合符契,特定地域的人群以此为人世生活和人间秩序的最高理想与价值,并对其怀有真诚信仰,认可、依恋而向往。
凡此理性认知和超验信仰层面的因素,一般民众并无长篇大论,而多经由历史累积,不期然而然。
因而,其通常表现为人人心中本有、彼此牵连感通的人情之常,一种基于安全、踏实和均衡的感受而油然滋生的体恤、满足、温馨与庄敬的心意。
由此,天理、人情和国法各有疆域而又贯通一气,事实、规则和信仰彼此有别却又打成一片,形成特定地域人群的法律生活与人文空间。
之所以不惮烦琐,一再使用“特定地域的人群”或“特定地域的居民”这一定语,就在于通常情况下,任何法律都是地域生活与民族精神的展现,是特定时代地域性的生存经验与生活知识的累积和总结,因而,是一种组织人事而安排人世的有局限的能力和智慧的规则表述。
因之,其生命的表达与实现形式必然千差万别。
法律的精神,衡在公平正义,而落实为具体个案,则何为公平正义,如何体现并实现公平正义,常以具体时地为依归,而牵涉到诸如“谁之正义?
何种合理性?
”之类的根本性追问,为最显明的例子。
其间的协调,关键在于规则与事实的均衡一致,法意与法制的良性互动,法意与人情的和谐不悖。
晚近一百年来中国法律生活中出现的种种不如人意,原因之一,即因为在“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的交结中,事实与规则、法意与法制、法意与人情之间穿插了“时间的丛集”与“时代的错位”,而难以均衡一致、和谐不悖。
两种现象一母孪生,成为一种时代特征,导致一个世纪来中国人的法律生活遭遇了诸般“不得不然”。
二、“时间的丛集”和“时代的错位”
近世以还,西、北欧等地率先垂范一种后人总结为“现代化”的社会形态和生活方式,并以其绝对强势,推展全球。
今日回视可以发现,凡此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其常态乃为经过相当时日的酝酿,从自己的传统中一步步走出;各项制度的培植与人心的迁转,事前并无特别的预设,而经由一步一步的历史演变,逐步达致后来的效果。
这不是说其间没有上气不接下气的时候,更非睁着眼睛说瞎话,无视其自中世以来寻求政经体制突破的一波又一波长程奋斗的历史事实,而只是想说明,其现代化过程确为一种环环扣合的“自然的”历史展开,是在并无特定预设的情形下,摸着石子过河的。
因而,可以说,这是一段走一步看一步,走一步算一步,一步一步接连走下去,安排过好自家日子的“自然而然”的经历。
整体而言,其法制与法意的现代形态的逐渐完成,亦一本乎此。
其中,特别是尤为后人称道的诸多私法规则,多是从中世以还逐渐累积的商事习惯中漫漫演变而来,为其民间固有商业实践的法律肯认;而所谓的宪政,也是自经济利益的分配而致政治权力/权利的治衡性配置的政治生活方式的法律写照,若按通常的说法,则其间跌宕不下五、六世纪以上,始克成型。
因而,是先有此种活法,再有这般说法,进而有如此立法的,立法不过是这一活法与说法的法律形象,其间经历了一个将人生与人心凝结为法意,法意贯通于法制这样一个从事实到规则的过程。
一八九七年,在《法律之道》这一著名演讲中,奥利弗·霍姆斯大法官慨言,“法律之治乃是在历史的渐次演生中,而非有意识地根据可得预见的社会目的所为之全盘人为重新改造中,逐渐形成的。
”正是个中人对于此种历史情形的忠实陈述。
而《拿破仑法典》起草委员会主席波特利斯于阐述立法者的职责时,宣称“与其改变法律,不如给公民提供一个热爱旧法的新理由”,亦是对于自家生活中法意与法制的新旧之间、法律与习惯的血缘性质等等涉关事实与规则关系的大关节处之精辟而微妙的解说。
职是之故,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等等对于自家人世生活的时间与意义描述,正为其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贴切而慰贴。
这一点,因以遭受西方冲击而引发社会转型压力的诸亚非人文类型为比较样本,而越显真切。
以中国为例,如前所述,“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的凸出,均源于西方打压上门的冲击。
正因为有一个强势的西方作为榜样在前方招手,中国的“现代化”,包括从清末的变法修律到如今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起点实质上常常就是西化,以理念和制度的模仿、移植为政经突破的杠杆,社会改革的起点,而不论是以“联俄联共”“赶英超美”“四个现代化”为名目,还是用包括“入世”在内的“与国际接轨”相督迫,抑或以“现代性”自觉自勉。
“今日即孔孟复生,舍富强外亦无治国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无致富强之术。
”清末一份因朝廷转发而流传甚广的奏章,便表达了这一情境。
正因为此,一时间不遑细究,仓促拉郎配,遂出现了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乃至于“现代”与“后现代”在特定时空联袂登场、同时聚合,而当事人不明就里,内忧外患中无以措手足却又横冲直撞的场景。
正因为此,胡适之先生娶童养媳不为孤例,瓜皮小帽搭配西装革履亦得称协调,而“拼盘姘伴”毋宁乃十里洋场的新时髦,“钱庄”得受银行法规制益且顺理成章。
清儒章实斋曾言,“几天下至理多自从容不迫处得之。
矜心欲有所为,往往不如初志。
”而百年来的中国,万事可容,恰恰不容“从容不迫”,只好各路招数悉数亮出,晓晓乎群雄蜂起,齐唰唰登台混战。
凡此种种,左右古今纷至,新旧东西杂陈,形成一种特有的历史时段,可谓“时间的丛集”。
一百多年来的中国人生与人心,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法意与法制,便属于这样一种交叠丛集的时间段落。
置身此场景,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感受与主张,而各人立论的根据,则可能大相径庭。
因为,参与交锋的虽为“同”时代人,而实际生活的真实场景却可能隔世隔代,其知识谱系、人文背景乃至审美情趣等等均不免南辕北辙,无法沟通。
转用《春秋公羊传》于书前书后所再三陈词者,便是“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
此种捍格不凿并非源于心理学上的个体差异,而是各自所处“时代”不同使然。
“时代”不同,则对于时代性质与时代任务的判别和厘选,其间轻重缓急的序列安排,自然不敢苟同,各以其是非而是非。
事后来看,恍然于将本该这一时代应当解决或可能解决的事,提前或推延了,原因在此。
此类现象乃百年间之常态。
今日不少大言傥论,通篇触目后现代术语,但作者的心灵却可能处在前现代,所表达的不外农家读书子弟对于“现代化生活”的向往;批判法律形式主义法律工具主义,虽不得谓错,但以深受法网恢恢涂炭、讼累不堪,乃至出现了“法律对于生活世界过度的殖民化”(哈贝马斯语)现象的西人的抱怨为据,指摘国人对于法制的形式理性的憧憬,正如亨廷顿据西人之神俗两分而责吾族之天人合一,有论者见肥皂剧中“人家外国的”一些法官律师头饰假发而积极倡言国人仿而行之,都说明了对两方生活及其需要皆不甚摸底,与国人今日的心情和西人现代“前”、现代“后”的心境,亦终无心同理同的默契。
而之所以会出现“后现代主义”之于中国“法制建设”利弊正误的争论及其甚相轩轻的结论,除去对于“后现代主义”的理解的差别,在笔者看来,重要原因之一,即是作者站在并非同一的“时代”立论,从而具有不同的观感,引发出对于时代任务的不同判别。
其之如此,作者本身未必察觉,即便知觉,自己本身益且是做并不了主的。
凡此种种,关公战秦琼,罗马人杀到了美利坚,可谓“时代的错位”。
一百多年来的中国人生与人心,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法意与法制,就处在这样一种参差错位的时代里,而为此“特有的历史时段”充实注脚。
三、法意阑珊不得不然
正是在此背景下,百年来的中国法律生活遂出现了下列四种悖论性质的“不得不然”。
首先,不得不以规则委屈事实。
本来,法制礼俗等等构成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的一切制度一人文设置,如梁漱溟先生所述,都是随着经济、政治等等各项社会事实产生,“而使这些社会事实走得通的一个法子”,故必须事实到了那一步之后,才能产生那新的制度新的规则,而要想一个新制度新规则成功,非先从造成新的事实着手不可。
事实子虚乌有,而期求新制度新规则横空出世,犹譬没有高速公路,却希望凭空制订一纸高速公路规则并具有法的效力,实在是白日做梦。
但是,近代中国的许多事情,包括以西方法制为摹本的新法制的铺设,都恰恰属于这类横空出世白日梦,求于“有意识地根据可得预见的社会目的所为之全盘人为重新改造中”,或拾级而上,或一蹴而就。
这一历史进程,一定意义上,实为无中生有的创造过程。
鸦片战争以降,中国固有的典章文物乃至审美情趣,都处于通盘改造、重组、更新和试验的状况,既无成例可供援引,便只有向摹本看齐,先从规则入手,不管有无事实。
当事人的盘算或是先将规则铺设开来,自上而下,笼罩过去,用(外来)规则对(既有)事实进行人为裁制,期求以规则创造事实,改变旧社会,建造“新中国”。
犹譬眼下尽管有法不依,却依然不得不继续凭藉立法打开现实的僵局,以向现实作个交代,予现实以正在改革的明示,并由此获致从而改善的暗示,在安抚现实的同时,进求导引现实向前迈步的出路;或是不辨事实与规则的参差分合,将社会视同白纸,“看社会中人软面条无异”,染黄则黄,着苍则苍,而求凭一纸法律规定喝令现实低头就范。
具体动机和预期或有出入,但从社会转型的意义来看,均为经由规则来对事实进行人为的裁制,进求对事实进行重组、改造和更新,实际上即为一种“无中生有”的创造过程。
虽然这一过程在进路上不免倒果为因,以被模仿者的终点为自家模仿活动的起点,类如仿制一部宪法而期求达成宪政,却无逞历验此前的种种预为铺垫的长时段的工夫,但以模仿、移植为特征的法制建设本身,许多亚非人文类型的法制史业已证实,多数情形下本不逞预为铺垫,乃不得不作此颠倒,以颠倒带动铺垫工夫的长进,最终求得事实与规则的切合无悖。
正如出洋考察宪政“五大臣”之一的端方所言,宪法的施行,需上有制度,下有习惯,两相配合拢来始见成效。
上下皆无,则需慢慢培植,以期于缓,而事缓则圆。
否则,“一旦得此(宪法),则举国上下扰乱无章,如群而之戏舞,国事紊乱不治,且有甚于今日,是立宪不足以自安,而或反以得危矣。
”但当日的中国,各种情势逼仄,千钧一发,已到不立宪则政统、道统皆危亡立现的地步,客观上无转圜余地,也只得“俯从多数希望立宪之人心,”“贸然从事仿各国宪法制定而颁布之”,则真所谓时势浩荡,明白人如端方等,虽有心,但亦无所作为矣,正是这样的一个“不得不然”!
职是之故,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即不少立法,特别是涉及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虽冠以“中国”打头的名称,但论其规则内容,则与当时中国社会现实不甚扣合,甚至恰相抵牾,而之所以形成如此规则的社会一历史背景,更非当时的中国社会所无,或非其一时所能具备。
凡此几为百年中国立法史上之常例。
蔡枢衡先生在梳理清末以还三十年间中国法意与法制发展轨迹时即曾揭橥,当时诸多立法的事实基础不是中国的农业社会,毋宁乃西方发达的工商社会,即“将个人主义作基础的团体主义,把个人本位作基础的社会本位,以自由主义作基础的干涉主义,以产业资本作基础的金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和生活方式。
而此社会形态和生活方式,如汤因比所言,乃是西方自中世纪以来,几经折腾,人头滚滚、血流成河中于漫长时光里一点一滴逐渐涵育、生成的。
中国社会无此事实基础,却以此基础之上形成的规则横空压向这个社会,对此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强力裁制和伤筋动骨的剧烈重组,则规则与事实的捍格不凿势无可免,作为既定事实的社会本身由此惨遭挤压和曲解不说,就规则本身的命运而言,一定时期内,“有法不依”为其必然结果。
但是,正如前所述及,尽管有法不依,却依然不得不靠立法打开现实的僵局,以向现实作个交代,从而渐求拨转事实,“使这些社会事实走得通”,最终达成规则与事实的协调不悖。
这是一个以世纪为计算单位的长程历史,一直延续至今,今日许多“有法不依”现象,都可由此深层原因中获得解释。
因而,是否“有法可依”,是此法律移植过程中当事人必得关注者,也是调校下一步法律移植行动,理顺事实与规则的关系,从而让“社会事实走得通”的前提。
否则,于自家过好日子言,汲汲于此“文化运输”何益。
这一点,常因论者立论基点不同,感受有别,而致判若南北。
其次,任何有关法意和法制的设置与设想,必无以回避“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从而无以回避人生与人心的纠缠;另一方面,却又暂时不得不罔顾,甚至有意回避之,以一种单线突进的姿态,求突破求超越。
本来,如前所述,法律为人生之设置与人心之镜像,法制现代化是“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的一部分一环节,无以摆脱更为宏观的人生态度与人生理想等等终极性追问的牵连,而以照应、关护人生与人心的意愿和能力为其合法性基础。
因此,就应然而言,模仿、移植西法,铺设西式规则,应以精神和规则两面均与中土人文礼俗适当沟通和调协为其生命力与合法性的前提;同时,于技术立场言,并当斟酌事实基础,作有选择的取舍。
然而,事实是清末变法修律后陆续移载中土的西式规则,如两造对簿公堂的控辩式诉讼程序、陪审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诸如破产、继承、契约、婚姻自由和公司的登记与成立等等私法设置,以及权力制衡、投票选举等等公法规则,与其原有的事实基础和合法性背景相剥离,预期的法律效果难以显现,常为一纸具文。
其中一些与中国的社会现实和伦理准则甚相脱离或抵牾,对“老中国”的人生和人心不吝摧残,而使得民众对于此种法律的信仰和忠诚难以培植,进而与对于这些制度、规则设置“没什么用”的观感一起,甚至导致对于规则和秩序本身的幻灭。
特别是移植初期,多数时候必然难免“但袭外观,不求内蕴”之弊,复加搀杂其间自郐以下者,“不过藉以为炫世之具,凡欲步亦步,趋亦趋”,遂致情形雪上加霜。
结果是新律实施的效果与实施者的预期往往适得其反,而出现了类如梁漱溟所说的推展“乡村建设运动”而乡村不动、进行乡村自治可乡村不待自治却先自乱的尴尬,辜鸿铭所说的“法律”不如“王法”的悖论,以及“民国”不如“大清”的失望与失落。
但是,问题的曲折在于,凡此尴尬、悖论与失望和失落,均是无可避免的。
因为,正如前文事实与规则的关系所述,中国现代法制的塑造是以迫不得已的模仿和移植西法为起点的,导源于更为宏大的“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
“中国问题”的解决必以待“事实”的形成而后成,但事实的塑造除其循沿自身的逻辑生灭外,却同时必须以规则的推导相辅助为条件,亦即期求“无中生有”。
因而,规则的横空出世单线突进为不可免,正象如此一来“有法不依”之同样势无可免;“人生问题”则更为复杂,既有礼俗伦理的新旧龃龉,亦有人生态度的东西差别。
倘若一开始即对此龃龉了然于心并纠缠不休,则新律新规则无以立,新律新规则不立,则无以藉立法和规则为事实开道,“中国问题”同样无以解决。
但是,若无此人心纠缠,则莽撞孟浪下必致荒唐,规则一经出世便已死亡,或径为恶法,于事实与规则两面均为不利。
读者诸友,透过宏大历史叙事,将历史过程中的事实碎片一一拼连,今古相释,以今证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历史的当事人在解决所面临的历史课题时,常常并无对于历史的纵贯了解,从而凭藉对于历史“规律”的铁一般指证和把握来推展此历史,而恐怕多半是走一步看一步,做一点算一点,期求一环一环、一波一波的接续中,逐渐大致达成目标。
上述法意法制与“中国问题”和“人生问题”以及人生与人心之间的“不得不然”,即属于这种“走一步看一步,做一点算一点”。
文化班头胡适之先生即曾慨叹,在中国办点事,真所谓“渐进则易收功,急进则多阻力”;沈家本慨然新式监狱的建筑“此事不必太速,与其速而未尽善,不若迟回以有待也。
”即说明他们都已看出其为“长程”历史,个人的努力,不过为其中之一点,长链之一环,而期期于中华民族的代际接续中务致于成。
从清末即制定破产法,到八十年代中期人大常委们对于破产法草案戏剧性的极相轩轾的解读,再至破产制度终于有限度地陆续推行而又不得推行,可算对于上述“不得不然”论题的又一极好例证。
而私有财产的正当合法性,选举、代议诸制之不得不然及其解决,适值吾人正拭目以待者多矣!
再次,任何有关法意和法制的设置与设想,都是一种寻求和建构合法性(legitimacy)的尝试和努力,同时却不得不以摧毁已然累积的、作为事实先行存在的合法性为代价;另一方面,对于既有合法性的摧残反过来害及竭欲确立的新的合法性本身,结果常常是两败俱伤。
而虽则如此,却不得不如此。
自清末变法而至辛亥,而至“新生活”“大跃进”“文化革命”,乃至于二十世纪末后二十年中的“自由主义”话语,迄整个二十世纪,一路狂飙突进席卷而来的主要均为以“革命”为标签的激进话语。
毕其功于一役心理推导下的“一次革命论”,曾经是国共两党的共同理念。
革命意味着铲除“旧法统”及其背后的“旧道统”,建立新的法统和道统,将社会放置于一个堪当凭恃的新型合法性基础之上,从而为人生编织起一个新的意义之网。
既视新旧如水火,则标榜为新,势必弃旧,而即如前文事实与规则关系所述,社会人生、法意人心并非可于旦夕间想弃即弃,随新而新,则追求新的合法性的努力,恰是将合法性放逐;建构新的意义的过程,却是意义的冥晦和丢失,则合法性危机的发生及基此所为的诸多以维护法统和道统为目的之人为强力裁制,恰恰宣谕了“强权即公理”的丛林法则,与合法性本身背道而驰。
此话怎讲?
在现代形式合理性的意义上,从程序角度来看,合法性的成立通常需要有一个“讲理”的过程,而以“理据”清晰为其自身成立的必要条件。
就此而言,合理性就是合法性,合法性必以合理性为前提。
彼此靠盒子炮说话,即说明不讲理,不服膺理,也无理可讲,或理不同,想讲也讲不通。
用盒子炮建立起来的新规则于事实无补,“事实走不通”,益且彰显其“理据”不足。
这样,人心终究不服,合法性无以真正确立。
其所立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
”而且,时移势易,“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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