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材案例部分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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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材案例部分详解
经济法教材案例部分详解
一、第五章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法
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
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1.合伙企业起名“万利得”汽修有限责任公司。
2.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
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
3.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
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
4.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赵某欠合伙企业1万元的修理费。
赵某提出以对某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试分析:
1.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伙协议有关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合伙协议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协议有关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关系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题要点:
这个案例主要是通过分析一个合伙协议,学习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这在教材关于合伙企业特征中有阐述。
2.是有关合伙人出资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机构进行评估。
┅┅”因此,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人还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期限。
以实物出资也可以不经法定机构评估,由合伙人约定。
第19条规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某乙以其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即成为合伙企业财产,应办理过户手续,不得由某乙擅自处理。
3.第25、27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执行合伙人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约定,但如发生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此,亏损由某乙一人承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4.第41条规定: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因此,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个案例要求结合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与第三人的关系等法律规定分析案情,作出正确回答。
有的案例还会运用到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的法律规定。
这些内容都是学习合伙企业法这一节需要掌握的。
第五章私营企业法中合伙企业这一节是重点。
二、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争议的法律适用及合营期限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
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协议。
试分析:
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应如何修改?
答题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36条无错,不需修改。
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
因此,第2条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25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
《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第43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第44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5)第45条合营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营各方举办服务性行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这个案例主要是要求大家熟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设立程序、合营期限以及适用法律的法律规定,通过学习这个案例加深对以上问题的理解和掌握。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
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
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并且,C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试分析: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
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
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
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
为什么?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题要点: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D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法定最低限额。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合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但其实际出资过程中,B、C是合法的,A是不合法的,因为A没有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A是违法者,A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B、C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的,要求熟悉《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规定,例如,股东人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教材第158页)、出资形式等内容。
四、公司董事同业竞争禁止的法律责任
某甲和某乙均为某市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的董事。
2000年9月某甲、某乙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某丙、某丁合伙开办了一个化工原料厂,从事聚酯乙烯的生产。
其产品与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
2001年1月,青松公司发现本公司某甲和某乙的这一行为。
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某甲、某乙公司董事的职务。
同时,公司还要求某甲和某乙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0万元人民币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
青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甲和某乙将其经营化工原料厂所得收入交给青松公司。
试分析:
1.某甲和某乙与他人合伙开办化工原料厂的行为是否合法?
2.青松公司免去某甲和某乙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的收入交于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
答题要点:
1.某甲和某乙同某丙、某丁合伙开办化工原料厂,其产品又与青松公司产品相同,该行为是违法的。
《公司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这在法律上称为“同业竞争禁止”。
2.《公司法》第61条第一款还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215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因此,青松公司免去某甲和某乙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这是对教材第七章第三节的内容即《公司法》第57到63条以及第215条的规定进行一个分析。
加深大家对这些问题的印象。
五、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
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给商场运货。
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
试分析:
对某电视机厂的行为应如何征税?
答题要点:
某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需要严格区别,不可混淆。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以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
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
“除本条例13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1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1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
某电视机厂该项销售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销售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这是针对教材第11章税法第2节增值税法中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而编制的一个案例。
主要目的帮助大家熟悉如何针对这种销售行为进行征税,熟悉如何征收增值税。
六、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某青年作家某月取得工资所得785元,投资股息收入850元。
当月又出版了一篇长篇小说和一部短篇小说集,分别获得稿酬收入7000元和3500元,其他劳务所得1000元。
作家将劳务所得1000元全部捐给希望小学。
试分析:
该月该青年作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题要点: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作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等。
作家的工资、稿酬、股息等收入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家的应纳税额应分项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作家未超过800元,因此,工资所得不纳税。
2.利息、股息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作家股息收入纳税额为:
850×20%=170(元)
3.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稿酬所得还规定按应纳税额减征30%。
(1)7000×(1-20%)×20%×70%=784(元)
(2)(3500-800)×20%×70%=378(元)
4.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所以其劳务所得1000元不纳税。
作家共纳个人所得税=170+784+378=1332(元)
第11章税法中涉及到的税的计算大致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对这些税种应掌握它们的纳税主体、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计算(包括计税公式)、所得税的减免规定等内容。
七、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998年5月某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省领导的指示办理了下列业务:
1.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一笔1亿元的贷款用于省内公路建设。
2.为省内重点国有企业机械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工商银行借款的5千万元提供担保。
3.向本省某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调整银行体系贷款的结构。
4.买进政府债券2亿元。
5.买进部分外汇。
试分析:
1.上述各项业务哪些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职能?
2.哪些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范围?
答题要点:
1.向本省某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调整银行体系贷款的结构和买进部分外汇,属于中央银行的职责。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买进外汇可以达到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以上两项都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措施。
2.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贷款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尤其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等于用增加货币发行的办法筹集购买债券的资金,意味着增加货币发行量,将会造成货币的贬值和通货膨胀。
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这是要求熟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内容,另外,这一章还要求熟悉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主要掌握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这是商业银行这节的最核心的问题。
一是考试可以运用到实例上,出案例分析;二是可以出现论述题型和选择题。
证券法这一节里,证券的发行和证券的交易、限制和禁止的交易行为等问题也要求掌握,这里也可以出实际应用题,也可以出问答题。
八、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禁止
价格法的内容不多,但是我们每天都碰到价格的问题,所以这章应当说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它有重重要的现实意义。
价格这章要求掌握的东西不少,主要是在我国价格行势的法律规定这一节以及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和对价格监督检查这一节。
2000年×月的国内数家生产某电器的大型企业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上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价格问题进行“内部”协调。
该会上企业达成共识,对某电器商品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所谓“恶性竞争”。
该协调会又对另一种电器进行协调,约定自会议结束时起三天内一律将该电器价格上调10%。
试分析:
1.该协调会的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2.该协调价格行为有何危害性?
答题要点:
1.我国价格法规定: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在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降低价格让利给消费者也是一种竞争策略,只要该价格不低于成本,不是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
协调会的行为干预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更为甚者,该行为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既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它干扰了正常的竞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一种违背价值规律,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九、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程序
2000年春节某铁路运输部门为缓解春节运输的繁忙状况,决定对春运期间的几条客运路线实行浮动价。
由于春节火车票价的上涨引起社会的不同反响。
有消费者对铁路客车票春节提价向铁路主管部门提出不满意见,该铁路主管部门的回答是:
提价事先征求过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为缓解春运者不失是个好办法,铁路提价的目的绝不是为了乘机赚钱,每年春运铁路部门要放弃许多利润高的货运,增开客运,提价是不得已而为之,仅仅为了缓解春运的繁忙。
试分析:
1.该实例中火车票价实行浮动价是否符合《价格法》的实体规定?
2.该实例中火车票价实行浮动价是否符合《价格法》的程序规定?
答题要点:
1.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可以自主决定价格,其他和政府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价格浮动幅度都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2.但是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铁路部门所辩称的“提价事先曾征求过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不符合《价格法》所规定的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的程序。
以上二个案例是对教材第13章价格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展开,通过分析两个案例,将价格法中比较重要的内容进行重点阐述。
我国的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和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以及对价格监督检查的规定都是这章中的重点问题。
十、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教材应当属于重点章节,这方面的案例非常多,我们选了四个案例。
我想通过这几个案例提醒大家:
一是注意教材里第四节、第五节的内容,这两节的内容是非常实际的,涉及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个种类,可以说,每一种不正当行为都可以编制案例。
要求大家要熟练掌握这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每一种不正当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表现、法律特征等都要把握。
原告某A市光明食品厂生产的“金猴”牌果味奶糖以其奶味浓、果味纯正,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比较畅销。
该省某B市一食品厂见“金猴”果味奶糖销路好,就擅自印刷“金猴”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用在本厂生产的糖果上,与原告争夺市场。
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后,抱怨“金猴”果味奶糖质量下降,使光明食品厂销路骤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光明食品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在市场上有假冒该厂的商品,经该厂调查,获知B市食品厂是生产假冒“金猴”果味奶糖的企业,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试分析:
1.为什么说B市食品厂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处理本案时执法机关应如何适用法律?
3.执法机关应对B厂如何处罚?
答题要点:
1.B市食品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A市光明食品厂相同的注册商标,属于一种典型的假冒商标行为。
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商标是企业的标志,商品信誉就是企业的生命,一个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由于自身在质量、价格及服务方面的优势,在竞争中就可以争取非常有利的交易条件。
A市光明食品厂的“金猴”注册商标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一种工具,因为它是企业信誉的标记,所以诚实经营者必定发挥商标的积极作用,争取竞争优势;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也会利用商标进行欺骗性的交易,获得非法利益。
B市食品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仅仅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作了普通规定和原则规定。
如果一项违法行为既构成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违反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
3.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市某食品厂做出处理: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收缴未使用的有“金猴”标识的包装糖纸、赔偿商标专用权人的经济损失、罚款。
十一、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
某医院药房采购员朱某在季度进药中结识了某地药厂的销售员赵某。
赵某称:
“我厂生产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积压严重,有的已经过了有效期,厂里已做了标签处理,现在急于出手。
可以给进货者好处。
”朱某利欲熏心,与赵某签订了合同,购买了价值70万元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
赵某私下给朱某5万元好处费。
医院进药后发现抗生素和消炎药等药品,质次价高,药效低。
经查,药品质量有问题。
试分析:
1.赵某、朱某的行为属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答题要点: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
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回扣是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账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2.回扣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回扣的主体特征是,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
(2)回扣是从账外秘密给付;(3)回扣的形式是支付酬金,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4)回扣的目的是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
十二、收取折扣与佣金不构成违法
某医院经过介绍人刘某向广西某药厂订购“片仔癀片”100箱,双方在合同中订明,药厂给予医院10%的折扣优惠。
医院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90箱的货款,药厂提款后即向医院发货100箱。
为酬谢介绍人刘某支付介绍酬金1000元。
刘某依法交纳了个人所得税。
试分析:
1.医院与刘某的行为是否属回扣?
2.医院与药厂的行为是否属回扣?
答题要点:
1.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收取回扣,医院与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
刘某所收取的是介绍人的劳务报酬即佣金,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明示入账,接受佣金的介绍人也应如实入账,依法纳税。
2.医院与药厂之间也不构成回扣,不是商业贿赂行为。
医院和药厂合同中的优惠称为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项,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
折扣与回扣的本质区别在于:
折扣是在公开的前提下明示给付。
回扣是账外暗中进行。
而折扣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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