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docx
- 文档编号:8473206
- 上传时间:2023-01-31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39.15KB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docx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起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从第三年起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和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免征营业税。
6.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在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汇政策
外国(境外)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在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依法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
●金融支持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
2.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3.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4.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税收减免政策
1.开发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4.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按6%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赋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所退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西安市 经济技术 开发区 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