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分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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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分复习题
第一章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概述
1、行政是国家政府机关和其他行政组织,根据国家法律和运用国家法定权力,为实现国家的社会目标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对社会事务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和管理活动。
2、管理是指以权力对事务进行管束、处理和治理.管理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有组织的控制治理活动,是协调个人活动与集体活动的指挥职能。
3、行政管理是指国家政府部门通过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以完成其政治任务、实现国家目标的一种基本政府职能,是运用国家权力依法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活动。
4、行政管理的特点
(1)政治性.
(2)服务性.(3)科学性.(4)法制性。
5、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畜牧兽医工作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6、行政管理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应实施管理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方面。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范围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种畜禽管理种畜禽管理主要涉及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的培育和审定、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及种畜禽进出口管理.
②草原管理草原管理主要涉及草原规划、草原保护、草原建设和草原利用。
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主要涉及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审定、进口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及使用管理。
④动物防疫管理主要涉及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的控制与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防疫管理即过去常称的兽医卫生管理。
⑤兽药管理兽药管理主要涉及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兽药使用管理,以及对进口兽药、新兽药研制、饲料药物添加剂和特殊兽药的管理。
7、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对象是指畜牧兽医行政行为所指向的人、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8、法是指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9、法的基本特征
①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③规定了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④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0、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所称的行政关系即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
这些行政关系可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
(1)行政机关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或平行的分工合作关系;
(2)行政机关与所属工作人员间的关系;
(3)行政机关与具监督权的国家机构(如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关系;
(4)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11、行政法的任务是:
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确认行政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发生;明确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行政法的作用主要包括: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统一行政管理活动,控制行政机关行为,维护行政机关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12、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点:
1、范围广、数量多.
2、形式多样。
3、富于变动性。
13、畜牧兽医行政组织体系是指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并代表国家和政府管理畜牧兽医公共事务的各级行政职能部门。
我国畜牧兽医行政组织体系包括:
①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②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4、公务员是指依国家法定方式任用的,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任职的,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和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公务员可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政务类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及决定任用的人员.业务类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除政务公务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在编行政人员,是依法行政的实际执行者。
15、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据条例的规定辞职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16、公务员的管理包括录入、使用和公务员关系的终结三个方面。
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国凡录用国家行政机关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采取公开考试,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政务类公务员按宪法、法律规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及决定任命。
行政机关下属配置机构的领导按有关规定选拔任命。
公务员的使用管理涉及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明确职责,按规定进行考核、奖励、惩戒、培训、交流、职务升降,以及确保公务员应有的工资、福利和权益等
公务员关系的终结包括辞职、调动、离休、退休,以及死亡、被开除、被判刑和丧失国籍等。
终结公务员关系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
17、畜牧兽医行政行为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进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而实施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为。
畜牧兽医行政行为的概念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畜牧兽医行政行为只能由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第二,畜牧兽医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定职权实施;
第三,畜牧兽医行政行为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效力和后果.
18、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一般公民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19、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和方式
党对行政的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社会组织对行政的监督、人民群众对行政的监督。
20、畜牧兽医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
①对行政合法性的监督
②对行政合理性的监督
③对行政公务员的监督
第二章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基本制度
1、畜牧兽医行政许可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畜牧兽医行政法禁止事项的行政行为。
2、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证的管理
许可证颁发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严禁无证生产、经营、对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证的换发、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注销。
3、畜牧兽医证、章、标志是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为履行其管理职能统一设置、制作的,具畜牧兽医行政法意义的书证、印章及其他具特定标志、标记作用的物品。
4、畜牧兽医证、章、标志具有行政法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由行政主体根据行政法设置、制作;
(2)具行政法效力,能直接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3)是行政执法中经常查验的重要对象;
(4)违背了有关规定需追究违法责任。
5、出(用)证单位、权限及其有关规定
出(用)证单位是指可依法出具和使用证、章、标志的单位。
出(用)证单位及其权限在有关的法规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执行公务人员的证件、畜禽品种证书、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新兽药注册证书、GMP合格证及出具兽药管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动物防疫合格证、兽医从业许可证,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具动物防疫监督有关的防疫、检疫、监测、检测、鉴定和行政处理、处罚等书证,使用规定标志.兽药检验机构出具兽药质量检验报告。
(3)有自检权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对本厂畜禽产品实施检疫、检验,出具和使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检疫证明,使用检疫业务专用章、验讫印章和与检疫、检验有关的规定标志.
(4)兽药厂对本企业的出厂兽药,使用规定的特殊兽药标志、处方兽药标志、非处方兽药标志及经审批合格的兽药标签。
(5)饲料厂对本企业的出厂饲料,使用经审批合格的饲料标签。
(6)种畜禽场对出场的种畜禽,出具种畜禽合格证和种畜禽系谱证.
6、标准是人们对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中重复出现的事物和概念,结合生产实践,经过论证、优化,由有关各方充分协调后为各方共同遵守的技术性文件,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经验的总结而产生和发展的.
根据标准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种: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根据标准的执行效力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7、畜牧兽医标准化是指在畜牧兽医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8、畜牧兽医标准的内容
(一)畜禽品种标准、
(二)饲养标准及饲料、饲料添加剂标准
①饲养标准②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标准③与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标准: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标准(GB10647-1989):
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标准(SB/T16765-1997)、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GB/T16764-1999)、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1991):
、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1999)、配合饲料检测标准、
(三)饲养管理标准及有关生产技术标准(四)畜禽产品标准(五)动物防疫有关标准:
①动物检疫标准②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③其他标准
(六)兽药标准
9、畜牧兽医标准的实施
标准的实施即对已公布标准的执行与遵守。
标准的实施包括以下几点:
①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实施②不同级别标准的实施③进出境产品标准的实施④生产和工程建设中标准的实施⑤产品质量认证及质量体系认证⑥标准实施的监督
10、畜牧兽医行政监督管理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监视、督促、检查与指导并对监督结果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活动。
11、监督管理的对象可分为人和物两个方面。
作为畜牧兽医行政监督管理对象的人包括管理相对人、下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人的监督是指监督这些人的行为是否严格依照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办事,是否忠于职守,是否有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作为畜牧兽医行政监督管理对象的物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动物、动物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牧草种子、厂房、设备、仪器和环境等。
对物的监督是指监督这些物品是否达到了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达到了法定的质量标准,并依法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质量标准的物品进行处理.
12、监督管理的方式①审验②报告③调查与检查④技术监督管理⑤查证验物
第三章种畜禽管理
1、家畜:
野生动物经过人工驯化和养育,能正常繁殖后代,对人类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动物称为家畜。
2、家禽:
野生的鸟纲动物经人工驯化、养育能繁殖后代,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动物称为家禽。
3、种畜禽:
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4、遗传材料:
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5、种畜禽管理:
是指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种畜禽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6、种:
也叫物种,是具有一定形态、生理特性和自然分布区域的生物类群,是生物分类系统的基本单位。
7、品种:
是人类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为了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通过长期选育而成的一群具有共同经济特点,并能将其特点稳定遗传给后代的畜禽.
8、品种培育是指为了获得优良种畜禽,通过育种手段改变畜禽产品类型、改进畜产品质量、提高种畜禽品质和增加良种数量的工作。
9、畜禽品种审定是指对现有品种或育成的畜禽品种,由主持育种单位提出申请,经专门的审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审定程序,对该品种进行审查、鉴定或认可并正式命名,使审定合格的品种便于进一步推广的过程.
10、品种的分类及其特点根据培育程度,品种可分为原始品种、过渡品种和育成品种;根据生产力可分为专门化品种和地方品种。
(1)原始品种亦称地方品种,是在长期的农牧业生产水平较低、选种选配水平不高、饲养管理粗放的情况下形成的品种,是培育适应当地条件的高产新品种的原始材料。
其特点有:
①个体较小;②体格协调,生产力低,不具有专门化性能;③体质粗壮,耐粗耐劳,对当地条件的适应性强,抗病力强.
(2)过渡品种多用育成品种与原始品种杂交培育而成.生产性能比原始品种高,对当地自然条件比较适应,但生产性能比育成品种低。
(3)育成品种又称培育品种,是有明确的培育目标,经过长期培育,生产力和育种价值较高,专门化性能高的品种,对提高畜牧业生产起着重要作用。
其特点主要包括:
①生产力高,生产性能专门化;②体形较大、早熟;③对饲养管理条件要求高;④要求较高的育种技术;⑤品种结构复杂,除地方类型和育种场类型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品系和品族;⑥育种价值高,在杂交时,起改良作用;⑦分布广,多数己被引到世界各国作种用。
11、种畜禽进出口方式及有关注意事项:
(1)种畜禽进出口方式
①活体引种这在目前仍是最常用的种畜禽进出口方式,成功率高。
②遗传材料进出口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这种方式逐渐增多。
此方式减少了传播疾病的机会,降低了运输和检疫的费用等.但这种方式应具备相应的组织措施和技术。
(2)引进种畜禽应注意事项
①正确选择引进品种选择引进品种的主要依据是:
该品种具有良好的经济价值和育种价值,并且有良好的适应性,前者是引种的必要性,后者是引种的可能性。
②确定引种适宜区所引进的品种适应性及品种原产地与引入地之间的生态环境相似程度是引种要考虑的因素。
任何品种都有适应的区域范围,即适宜区。
品种原产地与引入地之间的生态环境相似程度越高,则品种引进后适应性越好,引种成功率越高。
③慎重选择引入个体引进种畜禽时,应从群体中挑选出品种优秀的个体。
首先,应对所引品种的总体情况有所了解,重点是育种史、分布、体尺外貌特征、遗传稳定性、生产性能、繁殖特点、引种和杂交情况、易患的主要疾病及存在的不足;其次,应对种畜禽营养状况进行很好评价;第三,选择青年种畜禽;第四,注意审查系谱,重点是亲代和同胞的成绩,亲缘关系.同时注意引进的种畜禽最好是来自不同的品系或不同的牧场(种群)。
④妥善安排调运季节为了使引入品种在生活环境上变化不至于太突然,使其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在调运时间上应注意原产地与引入地的季节差异.
⑤严格执行检疫制度检疫目的是防止疾病的跨区域跨国传播,保证种畜禽质量,引种时必须按进出境动物检疫有关规定办理。
12.品种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畜禽品种应具有独特的经济特性.能满足人类一定要求,有着稳定遗传特性,是物种内有许多共同特性的动物群体。
品种内具备相对稳定的群体结构,是动物育种的主要对象,是畜牧生产的物质基础。
任何畜禽品种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①性状相似同一品种的个体,体形结构、生理机能和许多重要经济性状都很相似,构成了该品种的特点,同时这些特点必须在经济上有利。
②适应性相似因品种是在一定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下育成的,对这些条件有良好和相似的适应性.
③稳定的遗传性品种必须具有稳定的遗传性,才能将其典型的特性遗传给后代,使得品种得以延续下去。
④来源相同即同一品种的家畜,绝不是一群杂乱无章的动物,是具有基本相同的血统来源,个体间有着血统上的联系,故其遗传基础也非常相似。
⑤一定的结构在具备共同特征的前提下,一个品种可以分为若干各具特点的类群或品系,构成了品种内的遗传异质性,这种类群异质性使品种在选育中不断提高.
⑥有足够的数量数量是决定能否维持品种结构、保持品种特性、不断提高品种质量、避免过早和过高的近亲交配的重要条件,头数不足不能成为一个品种。
⑦被政府或品种协会所承认作为一个品种,必须有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政府或品种协会专门的审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审定程序,对该品种正式命名,目的在于得到公众认可,便于进一步推广。
第四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1、饲料:
凡能提供饲养动物所需养分,保证健康,促进生长和生产,且在合理使用下不发生毒害作用的可饲物质。
2、饲料中凡能被动物用以维持生命、生产产品的物质,称为营养物质,简称养分.
3、饲料添加剂是指添加到配合饲料或单一原料中能补充或保护饲料中的营养物质,改善饲料品质,促进营养物质的消化吸收,调节机体代谢,增进动物健康。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是指我国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工业化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5、新饲料是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
6、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未经农业部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是应用现代动物营养学原理,根据畜禽的饲养标准,研究设计饲料配方并将多种饲料原料按照配合工艺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活动.
8、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是指养殖场或农户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喂动物的生产过程,其内容包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种类、数量、配合比例、饲喂方法等.
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是指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饲料法规和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监视、督促、检查与指导,保护合法行为,制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裁的行政活动。
第五章草原管理
1、天然草原是指一种土地类型,它是草本和木本饲用植物与其所着生的土地构成的具有多种功能的自然综合体,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
2、人工草地是指选择适宜的草种,通过人工措施而建植或改良的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3、草原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的草原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4、草原权属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对草原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草原所有权、草原使用权和草原承包经营权。
5、草原所有权是指国家或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草原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草原所有权的内容?
(1)草原的占有是指草原所有权在事实上控制草原的权利;
(2)草原的使用是指草原所有权人按照草原的性能和用途利用草原的权利;
(3)对草原的收益是指草原所有权人依法收取草原上所生产的产品及其经营所得的权利;
(4)对草原的处分是指草原所有权人对草原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置的权利.
7、草原的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国家所有的草原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派生于草原所有权的权利。
8、草原承包经营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草原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9、草原权属争议主要包括哪几方面?
如何处理草原权属的争议?
(一)草原权属争议
草原权属争议是指草原权属未经确定或虽经确定,但由于有关权属证书规定不明或存有其他暇疵而引起的当事人对草原权属的争议。
草原权属争议主要包括如下凡方面:
(1)因为草原行政界线不清引起的边界争议;
(2)草原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间的争议(包括村与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与村之间的草原使用权争议、牧民与民之间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争议);
(3)因国家建设征用草原、临时使用草原、调剂或借用草原引起的争议;
(4)因开场、开矿和未经所有人、使用人同意占用草原引起的争议。
(二)草原权属争议的处理途径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各方当事人都应以大局为重,严格保持现状,采取防止事态扩大的措施,撤出有争议的地段,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事端,不得在有争议地区兴建永久性建筑,更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现有任何建筑、设施。
10、草原统一规划制度是指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草原法》,结合我国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制订统一协调、切合实际的长远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草原行政管理制度。
11、草原调查是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认识空间草原的环境条件、社会生产条件以及在这些条件下形成的草原类型、它们的自然和经济特征、地域分布和演替规律,查明调查区水、草、土、畜以及其他生物资源的特征,揭露草原生产工作中的矛盾,为草原规划保护、利用与建设提供完整、系统的依据。
12、草原等级评定是对草原的生态条件、生物群落发展和经济现状进行量化评价.
13、草原保护是指保护草原不受人为的和自然的各种因素的破坏,减轻或者避免草原生态环境失去平衡的措施。
14、草畜平衡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达到动态平衡。
15、草原监督检查是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对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遵守《草原法》律、法规情况的监视、督促、检查与指导,保护合法行为,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活动。
第六章动物防疫管理
第七章进出境动物检疫
1、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从其业务内容划分,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以及国境卫生检疫。
2、进出境动物检疫:
是为防止动物病虫害从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由国家法定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对进出本国国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其他检疫物、装载上述物品的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等法定检疫对象实施检疫,并进行相应处理的行政行为.
3、进出境动物检疫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病虫害从国外传入和从国内传出,所说的动物疫病是指传染病、寄生虫病和相关病原微生物,以及这些疫病病原微生物的媒介生物和中间寄主等其他有害生物。
4、进出境动物的检疫对象是指对检疫物须进行检验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相关病原微生物等。
5、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对象名录巳公布过三次,第三次(1992年)公布的名录包括一类病15个,二类病82个,共97个.
6、检疫审批制度是指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和《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先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授权的直属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的行政制度.
7、报检是指需进出境和过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货物出入境之前按照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检疫的行为。
8、检疫证书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关于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目前使用的与动植物检疫相关的证书有12种,分正本和副本,各项内容均有中英文对照,符合国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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