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前期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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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期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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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前期工作
第一章前期工作及开工准备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本章引用国家对工程前期工作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河南投资集团项目储备管理办法》、《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第二条投资集团本部及控股企业投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河南省的有关政策。
2.投资活动应符合投资集团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集团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投资活动应以效益为导向,对集团投融资能力有重要支撑,坚持市场化运作,最大限度地发挥省政府投融资主体作用;
4.投资活动应履行规范的决策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集体讨论和表决做出决定。
5.投资活动应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收益标准,工业项目技术水平应当达到国内先进以上。
6.投资活动应加强风险控制,做好投资风险分析,并制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节投资管理权限与职能机构
第三条投资集团对以下事项进行决策:
1.投资集团本部所有对外投资;
2.依据控股企业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决策的投资事项;
3.其它需要投资集团上报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的投资事项。
第四条投资集团实行投资决策分层、分类管理。
投资集团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决策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是投资集团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履行投资集团重大投资方案的法定审批程序。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是投资集团项目投资机会研究的决策机构,决定投资项目能否进入投资方案研究阶段。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投资集团投资活动的特别决策机构,负责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等进行审核,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的项目,可以提交董事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八条项目评审委员会是投资集团的项目评审机构,负责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被评审项目,为集团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评审通过的项目,可以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第三节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第九条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机会研究、投资方案审查两个阶段。
对集团已涉足产业或相关领域的投资,资产管理部门、子公司作为项目归口单位。
对集团未涉足领域的投资,依据《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确定项目归口单位。
项目归口单位是固定资产投资机会研究、投资方案报批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流程
1.各归口单位负责开展投资机会研究工作,并最终形成投资机会研究报告。
按照《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投资机会研究工作的投资项目,应为纳入集团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
2.投资机会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各归口单位上报党政联席会决策,明确下一阶段责任单位,配置相应资源,进入投资方案审查阶段。
3.各归口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投资方案研究工作,并最终形成项目投资方案书。
投资方案研究过程中,各归口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评估报告等专项材料。
各归口单位依据上述第三方报告撰写项目投资方案书。
4.投资方案书完成后,由各归口单位提交投资评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评估报告等作为附件,投资评审部门组织评审论证,提出独立客观的评审意见。
5.评审通过后,由投资评审部门将修改后的项目投资方案书和评审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6.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项目,提交董事会决策。
通过后,由计划管理部门下达投资计划,进入实施阶段。
按照决策权限,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经批复、备案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已经决策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编制调整方案报集团决策:
1.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环境、资源等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集团批复投资估算的10%(含);
3.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产品方案、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
4.主要投资方及其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投资集团控股企业需要报集团审批的投资项目,由控股企业形成股东会、董事会议题后,按投资集团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节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工作
第十三条归口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如需要)和投资集团的审查。
第十四条归口单位初步落实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核准、备案)的支持性文件。
第十五条编制项目建议书。
开发的项目应符合投资集团的发展战略;落实列入省(市)发展规划。
由归口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备投资集团。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1.初步落实项目建设外部条件,如项目位置、地理环境、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
2.拟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市场竞争能力、投资来源及股比、融资初步方案等。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工作
1.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意见及项目特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国家认可的咨询机构或投资集团组织的审查,取得审查意见。
2.落实建设条件,优化方案。
完成环境保护、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等专题报告的编制及审查,取得有效的支持性文件。
3.确定投资方及融资方案。
取得投资协议及商业银行的贷款的承诺文件。
4.组建项目公司或项目法人筹建机构。
投资集团负责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组建;子公司负责组建其投资管理项目的项目公司及组建方案。
5.编制、上报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如需要)。
根据《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受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投资集团审核后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子公司在征得投资集团同意后,负责上报;上市公司负责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报告。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按照集团采购管理办法确定。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确定工作由投资主体负责。
8.建设单位负责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编制开工报告。
子公司、投资集团直接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编制
(一)项目申请报告应由正文、工程设计文件、支持文件、附表、附图组成。
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
1.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要包括投资集团、子公司、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的性质,占地面积及国家预审意见;
3.相关规划:
建设项目在地区规划中的位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与条件,新技术应用情况;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工程的环保措施及达到的标准;
6.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分析;
7.投资来源及融资方案;
8.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项目申请报告应附的有效支持性文件
1.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需新征地的扩建项目,出具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水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和用水的预审意见;
4.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承诺;
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6.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7.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8.出资协议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
9.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形成的记录
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应形成并保存以下记录,并在前期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1.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支持性文件;
2.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3.项目建议书;
4.项目建议书审查批复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支持性文件;
6.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7.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报告;
8.项目核准(备案)批复文件;
9.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前期需办理的支持性文件(视项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删)
1.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本工程项目的意见;
2.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线路选择的文件;
3.国土资源部授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同意用地文件;
4.水资源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取水文件;
5.相关企业签订的供水协议;
6.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7.水利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
8.各投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
9.银行出具同意贷款的承诺文件;
10.文物主管部门出具无文物保护的证明文件;
11.矿产主管部门出具无压矿的证明文件;
12.军事主管部门出具对军事设置无影响的证明文件;
13.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建厂的文件;
14.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文件;
15.水利部门同意修建取(排)水构筑物的文件;
16.其它有关的协议文件及同意文件;
17.咨询机构对工程项目的评审意见;
18.其他文件。
第五节项目公司组织架构
在项目的建设阶段,对新建项目建议一般采取下图所示组织机构,项目公司在保证职能到位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协调设置有关部门如:
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工程部、计划合约部等,并按照行业要求配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节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制度建设参照《河南投资集团管理制度汇编》。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需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一般管理制度由项目公司下发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各部门应在工程建设前期至少制订以下综合类文件:
1.事权划分管理办法
2.信息管理办法
3.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各部门应在工程建设前期至少制订以下计划经营类文件:
1.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2.合同管理办法
3.工程计量支付办法
4.变更管理办法。
变更管理办法中对重大设计变更应予以界定。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各部门应在工程建设前期至少制订以下安全文明施工类文件:
1.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安全例会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应急预案及演练管理制度
5.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各部门应在工程建设前期至少制订以下工程管理类文件:
1.工程协调会制度
2.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
3.工程联系单管理制度
4.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制度
第七节开工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节引用国家、行业、投资集团对工程开工条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制度。
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在开工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经成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2.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复;
3.项目资本金和融资等其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完备;
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已经审查确定、施工组织总设计具备审查条件;
5.项目监理招标已经完成,监理单位已到位,监理制度已经建立;
6.项目主体性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招标已经完成,施工单位已经确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7.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确定施工图纸交付计划,并签订交付协议,图纸已经过审查;
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供电、供水、交通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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