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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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三、知识产权监督管理(27项)
一、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上销售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严重】
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可以予以通报,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严重】
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可以予以通报,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三、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逾期不改正,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逾期不改正,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逾期不改正,销售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1.首次被发现;2.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
2.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实施第
(一)项违法行为,或者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
【较轻】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但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从事代理业务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
(一)处罚依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
【较轻】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但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处以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一)处罚依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违法情节轻微;3.没有违法所得。
2.【较轻】
第一次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
第二次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未申请变更
(一)处罚依据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注:
对应修改后的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第一次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第二次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但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
(一)处罚依据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第一次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第二次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一)处罚依据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第一次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第二次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证明商标注册人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使用人办理手续
(一)处罚依据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第一次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第二次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一)处罚依据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第一次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第二次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商标印制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
(一)处罚依据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2-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并造册存档。
”
2-3.《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账。
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2-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保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未造成危害后果;3.没有违法所得。
2.【较轻】
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
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所列二到三种情形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非法所得额三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全部规定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印刷企业违法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
(一)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
【较轻】
违法经营额三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
【较轻】
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规使用特殊标志
(一)处罚依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持续使用一个月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持续使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持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非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授权使用人擅自使用特殊标志
(一)处罚依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侵权商品,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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