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科标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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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科标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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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科标准合同
别墅示范区
施工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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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第二章廉政协议
第三章合同协议条款
第四章合同专项条款
第五章施工技术操作细则
第六章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附件:
招标文件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甲方:
上海万科中实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拟承建,并通过2004年12月15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乙方以暂估人民币万元(大写:
元)为本工程施工、竣工的保修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中所有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协议条款;
(4)合同专项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
(7)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
(8)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图纸;
(11)其他有关文件。
3.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4.考虑到甲方将按以下合同规定付款给乙方,乙方在此与甲方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承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5.考虑到乙方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甲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承包方。
为此,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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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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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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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传:
电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章
廉政管理协议书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高效优质按时竣工投产,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廉政管理协议书并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
甲方廉政管理职责: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甲方有责任对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执行廉政情况实行监督,由甲方每月召开一次甲乙双方廉政管理会议。
4、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万科职员手册》,如违反此规定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或纪律处罚。
5、甲方人员参加乙方单位的宴请及各种会议,需经主管领导同意,会议所发的礼品、礼券(现金)均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甲方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乙方单位有不廉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政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乙方廉政管理职责:
1、乙方应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政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遵守执行。
2、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包括甲方单位制定的《万科职员手册》等有关廉政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廉政管理会议。
3、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券(现金),如乙方确有特殊情况需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赠送礼品、礼券(现金)应先征得甲方单位主管领导的同意并报送甲方人员的名单,如有违反规定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乙方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后果严重的取消乙方单位参加万科开发项目施工招投标资格。
4、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甲方人员,损害甲方利益,根据具体情节和因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在乙方相应工程款中扣除,甚至终止工程项目合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如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并向甲方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6、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甲方人员有不廉政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有效地终止其不廉政行为的连续发生,并及时告知甲方单位主管领导。
7、乙方任何人员向甲方人员行贿,无论是甲方索贿,还是乙方主动行贿,一旦此事被确认,乙方均自愿在原合同基础上让利20万元。
第三章
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
1.1.合同语言:
本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1.2.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中国和上海市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规定的部门法规、条例。
1.3.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
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二者均要满足。
第二条图纸
2.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结构、水、电、煤气等施工图纸及说明各八套,或另行约定分批交付图纸计划。
2.2.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2.3.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14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
第三条工程监理
3.1.甲方委托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生产等方面的监理工作。
3.2.甲方将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在本合同签署后14天内交给乙方,乙方必须在收到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后7天内将合同中监理对乙方的管理工作等条款的意见或看法以书面形式提供甲方,逾期将视为认可。
3.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承包方式
4.1.实行包工、包料(除甲供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
4.2.乙方不得将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4.3.本工程主体部分应由乙方自行施工不得分包。
4.4.除合同文件有约定外,乙方若对部分工程采取分包应事先将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上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并实行分包对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负责的责任制,其中门窗安装工程、防水工程等分包单位的资质必须在投标时一并上报甲方审查。
4.5.乙方应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4.6.本工程乙方确定的项目经理,必须是乙方提供的考察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否则,甲方在乙方进场后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工程履约保函及预付款
5.1.乙方须自接到合同的第二天起的15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金额为本合同总造价的10%。
本合同只有在提交履约保函之后方具法律效力。
5.2.本工程甲方支付合同造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交履约保函15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提交占合同总造价的10%的履约保函,在施工期间始终有效。
(保函于竣工备案完成后可以撤销)
第六条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6.1.按实际工程节点进度付工程款。
桩基验收合格,支付至累计工程量的80%。
结构封顶(最后一幢),支付至累计工程量的80%
落脚手架(最后一幢),支付至累计工程量的80%
单体竣工(最后一幢),支付至累计工程量的85%
乙方应将工程进度报表报甲方及监理代表,甲方接报表后先由监理、现场工程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核定报表,再由甲方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费用审核,并根据合同的各项扣款确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6.2.工程进展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签证等增减调整费用,施工单位按月编制,经甲方审核后的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包括15万元)时,在节点进度款中支付,每项技术变更或签证的付款数为审核价的70%,另外30%在结算社会审价后,工程尾款清算时支付。
6.3.当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合同总造价的50%后的下个付款节点起,以每次完成产值的50%逐次扣回预付款,直到扣完为止。
6.4.工程款拨付累计达合同总造价的85%时,甲方暂停付款。
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收到施工单位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甲方开始办理结算,拿到竣工备案表且审价完成后,扣除工程保修金、渗漏保证金等,余款在30天之内支付。
工程保修金及渗漏保证金的返还详见《施工合同专项条款》中相关条款。
6.5.进度款与质量挂钩,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6.6.各种对乙方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6.7.本工程工期按每月进度控制,每月应完成工程量以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当月进度未完成时,付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付款数额=85%×当月完成工程量相应造价。
6.8.当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乙方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6.9.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存档备查。
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月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甲方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月拨付。
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月完成工作总量内,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
6.10.工程竣工后,甲方在工程清算报告审批结束后三十天内支付工程尾款。
第七条甲方代表
7.1.甲方委派华立冲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7.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2.1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7.2.2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给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7.2.3乙方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2.4在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以执行。
7.2.5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2.6如乙方拒绝执行甲方指令,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处以2000元—10000元/次的罚款。
7.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件、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批件有异议,乙方可在接到指令、批件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代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回复,逾期视作认可。
7.4.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乙方代表
8.1.乙方委派吴隽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代表应由甲方考察过的、在投标文件中指定的项目经理担任。
乙方在任命乙方代表前,应将拟任命的乙方代表的资历报甲方批准。
8.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8.3.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能顺延。
8.4.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报甲方批准后,乙方代表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九条甲方工作
9.1.甲方应在开工前办理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清除地面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以上工作也可委托乙方办理。
9.2.负责提供将施工水电接至乙方施工区域边缘,由乙方安装计量表具并自行负责施工其间的水、电费用,甲方可提供代付服务。
9.3.负责通至施工区域门口与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进出的需要(乙方应在该通道上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道路的畅通,且费用自理)。
9.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9.5.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9.6.组织由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8份)发给乙方。
9.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周围环境监测由乙方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9.8.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9.9.对放线验线、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甲方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及一切造成的损失。
9.10.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9.11.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9.12.甲方不按合同完成上述工作而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9.13.承包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承包方并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在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方所属工人。
2、解除合同。
对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承包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第十条乙方工作
10.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及投标标书进行施工组织,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项目经理更换一次,扣乙方人民币50000元,合同总价增加让利下浮1%;未经甲方同意,其他管理人员不符一次,扣乙方5000元。
乙方代表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甲方同意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变动并不代表对施工单位免除罚款。
10.2.本工程乙方驻工地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
吴隽,项目副经理:
施锦昌,技术总负责人:
方怡,水电安装负责人:
王网正,施工员:
施锦昌(其中测量员为:
余为人),安全员:
施志祥;专职预算员:
顾蔚华,资料员:
陈利荣,质检员:
张顺法,材料员:
陆宝发。
(其中,施工、质检、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甲方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a.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b.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c.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f.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0.3.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等其它业主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因故外出必须提前1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才能外出,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10.4.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
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非政府原因(如当地居民干扰施工),或非甲方指令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行消化。
10.5.乙方收到施工图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甲方及监理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
甲方接到乙方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后五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参考依据,乙方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甲方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甲方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属乙方自身的施工措施,所增加人工、材料、机械等措施费用均由乙方自身承担。
10.6.开工前乙方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在施工单位拿到施工图15天内应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如因乙方未能协调解决此类矛盾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将承担80%的责任。
10.7.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代表乙方负责本工程的预决算工作及有关事宜,其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每月二十五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10.8.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施工单位的施工日记于次日上午报监理备案。
10.9.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甲方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10.10.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因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10.11.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不允许住人(除现场看守人员外);如有违反按500元/人/天对乙方进行罚款。
10.12.所有防水工程乙方必须分包给专业防水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防水单位的专业资质、营业证书、操作人员上岗证等资料复印件以及防水工程施工方案须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才能进场施工。
10.1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含甲方分包工程,公建配套工程除外)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0.14.乙方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资料。
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争取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10.15.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10.16.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在采取防止损坏措施的同时,应立即告诉甲方、文物局和公安局,如果这些文物不易搬动,应就地停工,并通知甲方代表、专门机构和公安局。
10.17.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东西,乙方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甲方或专门机构。
乙方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
10.18.乙方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两天发文给甲方,口头汇报不作依据。
乙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同时应由项目经理签署或施工单位公章。
10.19.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将任何工程项目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若经确认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商施工的工程,并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函,且免除以后的合作机会。
10.20.承包方依法根据本合同将工程分包的,对分包单位向其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凡分包单位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的,由承包方负责对分包单位所属工人直接支付,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方未及时履行该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在承包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分包单位所属工人。
10.21.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22.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工地保安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甲方指令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0.23.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
10.24.对于施工现场原有和已移植的树木,施工单位也应进行保护及日常养护,如因乙方保护措施不力而造成树木损坏,死亡,乙方需按实价进行赔偿。
10.25.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甲方制订的“样板先行”制度,进场后10天内提供施工样板计划并报监理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样板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开展。
如经甲方或监理发现违反“样板引路”制度的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10.2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10.27.施工单位在甲供料管理上的义务: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计划、联系、现场管理协调,对材料质量验收进行把关。
总包对甲供料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后,需书面与供料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所有材料损伤、丢失均由总包负责。
甲方在对甲供材料付款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材料供应情况签字确认。
10.28.承包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承包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10.29.监理单位发出的监理通知单、整改单及甲方发出的涉及现场整改的工作联系单必须限期回复,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罚款500元/次。
且甲方有权指定其他队伍代为实施,相应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10.30.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
第十一条工期及竣工日期
11.1.控制工期时间表
编号
施工内容
示范区
1
基础完成至±0.00
2005/2/5
2
结构封顶
2005/3/30
3
拆除脚手架
2005/5/20
4
总体竣工
2005/6/20
11.2.乙方未按以上控制工期完成相关分段工程,按本章第14.3款规定执行;各项按时或提前完成,每项奖励1万元(在以上各工期节点完成后15工作日内清算实际施工工期,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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