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房屋抗震改造鉴定办法》和《辽宁省农村房屋抗震改造加固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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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房屋抗震改造鉴定办法》和《辽宁省农村房屋抗震改造加固技术导则》
辽宁省农村房屋抗震改造鉴定办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二一年六月
前言
受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委托,由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编制辽宁省农村房屋抗震改造鉴定办法。
辽宁省农村房屋抗震改造鉴定办法在编制过程中,参考国家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和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既有村镇住宅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程》(CECS325)等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内容,经广泛调查研究,并充分考虑辽宁省既有农村住房的现状,本着简单、有效、实用的原则,经反复讨论修改,制定本鉴定办法。
本鉴定办法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基本规定,场地、地基和基础,砌体结构房屋,木结构房屋,石结构房屋,生土结构房屋,混合承重结构房屋。
本鉴定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应结合《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和《既有村镇住宅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程》(CECS325)等相关标准使用。
本鉴定办法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
由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解释单位(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8号,邮编110005)。
本导则的主编单位: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
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
沈阳建筑大学
沈阳城市学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由世岐、蔡向荣、于长江、刘新强、康洪涛、杜延海、朱榆、刘振辉、张旭、刘洋、赵海艳、许伟华、刘彦辉、朱明、孙永梅、张荣海、常春、王子、刘涛、李冀铭
本导则审查人:
刘明、陈勇、邵筱梅、于永彬、贾玉新
目次
1总则
1.0.1为了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村住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的要求,使既有农村住房的抗震鉴定做到安全、经济、实用,制定本鉴定办法。
1.0.2本鉴定办法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和8度地区层数为一层和二层的既有农村住房的抗震鉴定。
1.0.3辽宁省既有农村住房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鉴定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既有农村住房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抗震鉴定。
2.0.2既有农村住房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抗震鉴定时应区分既有农村住房的结构类型,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
2抗震鉴定中应区分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进行检查和鉴定。
3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区分对房屋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
注:
1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
2.0.3既有农村住房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房屋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包括调查房屋的结构类型、主要构件截面尺寸、建筑功能分布、施工质量和使用维护状况等。
2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措施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抗震鉴定方法,对既有农村住房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分析和判定。
3对于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2.0.4既有农村住房抗震鉴定应以结构体系鉴定和构造措施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定。
2.0.5既有农村住房结构体系鉴定和构造措施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承重结构和承重墙体类别进行鉴定。
2应对结构体系进行检查,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房屋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静力承载能力的主要构件,并对其进行重点评价。
3房屋高度、层数和层高应符合本鉴定办法各章规定的最大值限值要求。
4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本鉴定办法各章规定的最低限制要求。
5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分别满足结构整体性要求和在地震作用下不倒塌伤人的要求。
6当房屋位于不利地段时,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2.0.66度地区和本鉴定办法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房屋抗震承载力验算,但房屋结构在整体性、节点连接、墙柱连接等方面应满足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3场地、地基和基础
3.0.16度和7度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既有农村住房,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3.0.2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农村住房,应结合当地村镇规划进行迁建;暂时不能迁建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安全措施。
3.0.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既有农村住房,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16度区既有农村住房。
27度区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既有农村住房。
3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既有农村住房。
3.0.4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抗震鉴定时,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3.0.5对于生土结构房屋,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应着重检查基础砖(石)墙的砌筑高度。
基础砖(石)墙的砌筑高度应符合以下数值中的较大值。
1室外地坪以上500mm。
2室内地面以上200mm。
4砌体结构房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6度~8度地区的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等砌体承重的一、二层房屋的抗震鉴定。
4.1.2既有砌体结构农村住房抗震鉴定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的高度和层数。
2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
3原材料强度等级。
4房屋外观和质量。
5墙体砌筑方式(空斗墙体)。
6墙体整体性连接。
7楼屋盖整体性连接。
8圈梁设置。
9易倒塌非结构构件连接措施。
10抗震承载力鉴定。
4.2抗震鉴定
(Ⅰ)基本鉴定要求
4.2.1既有砌体结构农村住房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层高限值、抗震横墙厚度和最大间距应符合《既有村镇住宅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程》(CECS325)的相关规定。
4.2.2承重墙体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砖及砌块的强度等级: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不宜低于MU7.5;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不宜低于MU15。
2砌筑砂浆强度等级: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砌体6度时或7度时不应低于M0.4,8度时不应低于M1;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不应低于M2.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不应低于Mb5.0。
4.2.3既有砌体结构农村住房外观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交接处不应被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削弱。
2纵横墙交接处咬槎较好,严禁采用直槎。
3墙体不空鼓、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4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5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6混凝土楼、屋盖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明显露筋、锈蚀。
4.2.4当承重墙体为空斗墙体时,应着重对砌筑方式和卧砌部位进行检查。
卧砌成实心砖墙部位应符合《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的相关规定。
4.2.5当承重墙体为空心小砌块墙体时,应着重对混凝土灌孔部位进行检查。
混凝土灌孔部位和芯柱的构造要求应符合《既有村镇住宅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程》(CECS325)的相关规定。
4.2.6楼、屋盖的整体性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屋盖构件应有可靠的支撑长度,满足楼(屋)盖整体性连接的要求。
2木屋架应为有下弦的三角形屋架。
3木屋架屋盖的端开间与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剪刀撑,或满铺木望板。
4木屋盖房屋应在房屋中部的檐口高度处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系杆采用墙揽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屋架下弦杆钉牢。
5木龙骨在墙上搁置处应铺设有砂浆垫层;内墙上木龙骨应满搭、采用夹板对接或燕尾榫、扒钉等连接。
6木楼、屋盖各构件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4.2.7既有砌体结构农村住房的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楼、屋盖可不设圈梁。
2所有纵横墙的基础顶部均应设置配筋砖圈梁。
3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可代替配筋砖圈梁。
4.2.8易倒塌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后砌隔墙与两侧墙体应有拉结,墙顶尚应与梁、板或屋架下弦之间有拉结措施。
2出入口处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应有锚固或防倒塌措施。
3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
4楼梯不应为悬挑楼梯。
(Ⅱ)6度、7度区结构体系及抗震构造措施抗震鉴定
4.2.96度和7度区的既有砌体结构农村住房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时,应着重检查下列项目:
(1)当为坡屋面时应采用双坡或拱形屋面。
(2)檩条搁置处应设垫木,垫木下应铺设砂浆垫层。
(3)端檩应出檐,内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或燕尾榫、扒钉等连接。
(4)木檩条宜用8号铁丝与圈梁拉结或采取其他拉结措施。
2房屋局部尺寸要求:
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均不应小于0.8m。
4.2.107度区空斗墙房屋外墙转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应采取加强连接措施,符合整体性连接的要求。
(Ⅲ)8度区结构体系及抗震构造措施抗震鉴定
4.2.118度区的既有砌体结构农村住房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纵横墙连接部位应重点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屋外墙转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应采取加强连接措施,满足整体性连接的要求。
(2)楼梯间的横墙和外墙应采取加强连接措施,满足整体性连接的要求。
2圈梁的设置除应符合4.2.7条外,尚应在每层楼盖标高处设置圈梁。
3不应采用硬山搁檩屋盖。
4房屋局部尺寸要求:
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m;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8m;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2m。
(Ⅳ)抗震承载力鉴定
4.2.12既有砌体结构农村住房可按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附录B的方法或按本鉴定办法附录A进行抗震验算:
1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值满足JGJ161附录B要求时,房屋的抗震承载力满足要求;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或房屋宽度值超出附录B中所列限值,或对应的房屋宽度值为“—”时,房屋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
2当房屋采用现浇混凝土楼、屋盖,房屋高度超出JGJ161附录B中限值,或横墙间距超过附录中最大限值的10%以内时,可采用附录A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
3当横墙间距超过JGJ161附录B中最大限值的10%及以上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4墙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当出现裂缝且裂缝宽度超过5mm,或有明显空鼓、大面积酥碱,有肉眼可见的明显歪闪等情况时,不宜继续承载,在验算房屋抗震承载力时不考虑其抗侧力能力。
(Ⅴ)综合评定
4.2.13既有砌体结构农村住房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且应及时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横墙间距超过JGJ161附录中最大允许值10%以上。
2承重墙体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本规程第4.2.12条的要求。
3同一高度采用不同材料墙体承重的混合结构,且未采取加强连接措施。
4空斗墙体未按本章要求在重要部位采用实心墙砌筑。
5房屋整体性连接不满足要求。
4.2.14既有砌体结构农村住房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满足要求,但在抗震构造措施方面存在不足或墙体及其他构件现状存在质量缺陷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加固或修复、补强等处理。
5木结构房屋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6度~8度地区的木结构承重房屋,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抬梁式木结构,砖(小砌块)围护墙、生土围护墙和石围护墙房屋的抗震鉴定。
5.1.2既有木结构农村住房抗震鉴定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的高度和层数。
2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
3原材料强度等级。
4房屋外观和质量。
5房屋的结构体系。
6木构架整体性连接。
7围护墙整体性连接。
8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
9各构件节点之间的连接。
10易倒塌非结构构件连接措施。
11抗震承载力鉴定。
5.2抗震鉴定
(Ⅰ)基本鉴定要求
5.2.1既有木结构农村住房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层高限值、抗震横墙厚度和最大间距应符合《既有村镇住宅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程》(CECS325)的相关规定。
5.2.2承重木构架和抗震墙的材料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
2砖、小砌块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190mm;生土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石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
3抗震墙的材料要求应符合本鉴定办法第4.2.2条、第6.2.2条的相关规定。
5.2.3既有木结构房屋外观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构架和木楼、屋盖各构件无腐朽、蚁蚀、明显歪斜、严重开裂和明显变形。
2木构件连接节点完好且连接牢固,不应存在由于连接方式不当导致的松动、变形、滑移、剪切面开裂、剪坏和铁件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3围护墙体不空鼓,没有严重的酥碱、剥蚀和明显外闪现象。
4木柱不宜有接头,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适当措施。
5木柱同一高度处开槽面积不宜超过木柱总截面积的1/2。
5.2.4木结构房屋的结构体系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结构房屋在结构布置中,体型应简单、规整,平面不宜凸出或凹进,立面不宜高度不等。
2抗震墙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
3不应采用硬山搁檩。
4不得采用无下弦的人字屋架或无下弦的拱形屋架。
5.2.5木构架整体性连接应着重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木柱应设有柱脚石,且与柱脚石之间有铁件连接措施,严禁将未做处理的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2三角形木屋架应在房屋中部屋檐高度处设有纵向水平系杆,系杆应采用墙揽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屋架下弦杆钉牢。
3三角形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屋架(木梁)与柱的连接处设置斜撑。
4两端开间屋架和中间隔开间屋架间应设有竖向剪刀撑,有满铺木望板时可代替剪刀撑。
5两层房屋楼层不应错层,木柱应上下层连续。
6穿斗木构架应在屋盖中间柱列两端开间和中间隔开间设置竖向剪刀撑,并应在每一柱列两端开间和中间隔开间的柱与龙骨之间设有斜撑。
5.2.6围护墙整体性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围护墙的墙顶和墙高的中部应设置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或木圈梁;配筋砖圈梁或配筋砂浆带在木柱位置处应预埋钢筋与木柱捆绑牢固。
2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围护墙体与木柱之间应有拉结措施。
3砖(小砌块)围护墙、石围护墙和生土围护墙的砌筑方式应分别符合本鉴定办法第4.2.4条、第4.2.5条、第6.2.3条和第7.2.4条的有关规定。
围护墙体应砌筑在木柱外侧,不宜将木柱全部包入墙体中。
5.2.7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构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山墙、山尖墙应有墙揽与木构架(屋架)拉结。
2后砌内隔墙墙顶应与梁或屋架下弦有拉结措施。
5.2.8承重木构架、楼(屋)盖节点及各构件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5.2.9易倒塌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后砌隔墙与两侧墙体应有拉结,墙顶尚应与梁或屋架下弦之间有拉结措施。
2出入口处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应有锚固或防倒塌措施。
3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
(Ⅱ)6度区结构体系及抗震构造措施抗震鉴定
5.2.106度区既有木结构农村住房尚应符合房屋局部尺寸要求:
门窗间墙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m,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m,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8m。
(Ⅲ)7度区结构体系及抗震构造措施抗震鉴定
5.2.117度区既有木结构农村住房尚应符合房屋局部尺寸要求:
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均不应小于1.0m。
(Ⅳ)8度区结构体系及抗震构造措施抗震鉴定
5.2.128度区既有木结构农村住房尚应符合房屋局部尺寸要求:
门窗间墙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2m,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m,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m。
(Ⅴ)抗震承载力鉴定
5.2.13既有木结构农村住房可按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附录C中的方法,或按本鉴定办法附录A进行抗震验算:
1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值满足JGJ161附录C要求时,房屋的抗震承载力满足要求;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或房屋宽度值超出附录C中所列限值,或对应的房屋宽度值为“—”时,房屋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
2当房屋高度超出JGJ161附录C中限值,或横墙间距超过附录中最大允许值10%以内时,可采用本规程附录A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
3当横墙间距超过JGJ161附录C中最大限值的10%及以上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4抗震墙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当出现裂缝且裂缝宽度超过5mm,或有明显空鼓、大面积酥碱,有肉眼可见的明显歪闪等情况时,不宜继续承载,在验算房屋抗震承载力时不考虑其抗侧力能力。
(Ⅵ)综合评定
5.2.14既有木结构农村住房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5.2.15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且应及时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抗震横墙间距超过《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附录中最大允许值10%以上。
2抗震墙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本规程第5.2.16条的要求。
3木柱与围护墙之间没有拉结措施。
4承重木构架的节点连接措施不符合要求。
5房屋整体性连接不满足要求。
6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5.2.16既有木结构农村住房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满足要求,但在抗震构造措施方面存在不足或承重木构架及其他构件现状存在质量缺陷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加固或修复、补强等处理。
6石结构房屋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6度~8度地区的既有石结构农村住房,包括料石、平毛石砌体承重的一、二层木楼(屋)盖或混凝土楼屋盖房屋的抗震鉴定。
6.1.2既有石结构农村住房抗震鉴定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的高度和层数。
2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
3原材料及砌筑方式。
4房屋外观和质量。
5房屋的结构体系。
6墙体整体性连接。
7楼屋盖各构件间的连接构造。
8圈梁设置。
9易倒塌非结构构件连接措施。
10抗震承载力鉴定。
6.2抗震鉴定
(Ⅰ)基本鉴定要求
6.2.1既有石结构农村住房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层高限值、抗震横墙厚度和最大间距应符合《既有村镇住宅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程》(CECS325)的相关规定。
6.2.2石墙的石材规格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料石应表面平整,宽度、高度分别不宜小于240mm和220mm;长度宜为高度的2~3倍,且不宜大于高度的4倍。
2平毛石应呈扁平块状,厚度不宜小于150mm,不应采用乱毛石或鹅卵石砌筑墙体。
3砌筑石墙不应采用粘土泥浆。
4承重石墙厚度,料石墙不宜小于240mm,平毛石墙不宜小于400mm。
6.2.3石墙的砌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毛石墙体宜为分皮卧砌,且上下错缝,并应设置均匀分布的拉结石。
2料石砌体应采用无垫片砌筑,且上下皮应错缝搭砌。
6.2.4既有石结构房屋的外观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体不空鼓、无明显裂缝和外闪现象。
2支承梁或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混凝土楼、屋盖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明显露筋、锈蚀。
6.2.5既有石结构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8度时不应采用硬山搁檩屋盖。
3严禁采用石板、石梁及独立料石柱作为承重构件。
6.2.6墙体整体性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
2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当为直槎通缝时,应采取拉结措施。
6.2.7楼、屋盖的整体性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屋盖构件应有可靠的支撑长度,满足楼(屋)盖整体性连接的要求。
2木屋架应为有下弦的三角形屋架。
3木屋架屋盖的端开间与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剪刀撑,或满铺木望板。
4木屋盖房屋应在房屋中部的檐口高度处设置纵向水平系杆。
5木龙骨在墙上搁置处应铺设砂浆垫层;内墙上木龙骨有可靠连接。
6木楼、屋盖各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6.2.8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或木屋盖)内外墙均应有钢筋混凝土圈梁或配筋砂浆带,圈梁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楼盖、屋盖可不设圈梁。
2所有纵横墙的基础顶部、每层楼、屋盖(墙顶)标高处均应设置圈梁。
3圈梁位置与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
6.2.9易倒塌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后砌隔墙与两侧墙体应有拉结,墙顶尚应与梁、板或屋架下弦之间有拉结措施。
2出入口处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应有锚固或防倒塌措施。
3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
4不得设置悬挑楼梯。
(Ⅱ)6度、7度区结构体系及抗震构造措施抗震鉴定
6.2.106度、7度区的既有石结构农村住房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檩条应在内墙满搭并用扒钉钉牢,不满搭时应有木夹板对接或燕尾榫扒钉连接。
(2)木檩条宜用8号铁丝与山墙圈梁拉结或采取其他拉结措施。
(3)木屋盖各构件应采用圆钉、扒钉或铁丝等相互连接。
2房屋局部尺寸要求:
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均不应小于1.0m。
(Ⅲ)8度区结构体系及抗震构造措施抗震鉴定
6.2.118度区的既有石结构农村住房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圈梁的设置除应符合6.2.8条外,尚应在墙高中部增设一道圈梁。
2不应采用硬山搁檩屋盖。
3房屋局部尺寸要求:
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0m、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2m;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m;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1.2m。
(Ⅳ)抗震承载力验算
6.2.12既有石结构房屋可按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附录E的方法或按本鉴定办法附录A进行抗震验算:
1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值满足JGJ161附录E要求时,房屋的抗震承载力满足要求;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或房屋宽度值超出附录B中所列限值,或对应的房屋宽度值为“—”时,房屋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
2当房屋采用现浇混凝土楼、屋盖,房屋高度超出JGJ161附录E中限值,或横墙间距超过附录中最大限值的10%以内时,可采用本规程附录A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
3当横墙间距超过JGJ161附录E中最大限值的10%及以上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4墙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当出现裂缝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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