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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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以下简称动态考核管理),是指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诚信评价以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
被考核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考核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给予记分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考核记分。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对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及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五条动态考核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
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件1规定的情形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件2规定的情形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当工程施工周期超过2年时,责任人以每2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因故停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
第三章记分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即“两个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把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进行考核:
(1)按“两个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规定开展考核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发现应予以考核记分情形的;
(3)对被列入差异化监管的企业所施工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应予以考核记分情形的;
(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及考核的。
第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上“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考核管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
未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给责任主体记分的依据。
第十二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
第十三条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
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在《确认单》上注明情况后提请项目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记分。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对违规事实留取影像资料,并在影像资料中注明具体部位或位置,确保可追溯性。
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网上进行,在网上系统中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确认单》不在网上形成的,监管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单》上的信息录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
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十五条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当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六条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可申请核实或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
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十七条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1、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再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2、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再向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3、由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确认与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
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
第十八条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Jd=Xi/N,其中Xi=1KYi+Mi,Yi=Yin,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Jr=Yi+Mi
Jd: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Jr: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Xi:
责任单位所有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N:
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被考核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Xi:
单个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K:
单个项目符合本办法要求开展的历次考核的总次数,复查不计评价次数;
Yi:
单个项目的历次考核记分累计采集值;
Yi:
项目单次考核的记分采集值;
Yi:
单次考核的项目单位工程记分累计值;
n:
单次考核的项目单位工程个数;
Mi:
复查时拒绝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记分值。
责任人同时有多个项目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
记分值均不设峰值。
第十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考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
(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责任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扣8分;
(二)被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扣8分;。
(三)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扣8分;。
(四)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改正的,每次扣10分。
第五章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质量安全考核实行诚信评价制度,基本分值为100分。
责任单位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
Xd=Jd-Ad-Bd+Cd
Xd:
责任单位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
Jd: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Ad:
责任单位不良行为应扣分值
Bd:
责任单位保修期限内的竣工项目质量问题应扣分值
Cd:
责任单位良好行为应加分值。
责任人质量安全诚信分值:
Xr=Jr-Ar-Br+Cr
Xr:
责任人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
Jr: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Ar:
责任人不良行为应扣分值
Br:
责任人保修期限内的竣工项目质量问题应扣分值
Cr:
责任人良好行为应加分值。
应扣分值和应加分值有效期均为两年。
应扣分值和应加分值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一)不良行为扣分值:
1、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含简易行政处罚)的,每一起给相应的责任单位扣5,责任人扣10分;
2、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下列标准立即直接予以扣分;如事故被认定为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持书面文件送达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记分:
(1)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下同)各扣10分,责任人(项目经理和总监,下同)各扣20分;
(2)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20分,责任人各扣30分;
(3)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80分,责任人各扣100分;
(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00分,责任人各扣100分。
(二)在保修期限内的竣工项目发生下列质量问题的,应给责任单位的扣分值:
1、结构受力柱、墙、主梁等主要受力构件以及因地基与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的结构裂缝被用户投诉或有关部门发现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个构件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2、卫生间、屋面和外墙等具有防水功能的部位产生渗漏水被用户投诉或有关部门发现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个构件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3、给排水系统因管道、设备故障或损坏造成停水或用户财产损失被用户投诉或有关部门发现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3分,每个项目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9分;
4、电气系统因线路、设备故障或损坏造成停电或用户财产损失被用户投诉或有关部门发现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3分,每个项目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9分;
5、主体结构存在裂缝、露筋或尺寸偏差等质量问题虽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但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按每个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0分。
6、对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引起用户反复投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按每个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0分。
(二)
(二)良好行为应加分值:
1、本省内工程项目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一项目(一个项目多个单位工程的,按一个项目计,下同)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联合体施工单位减半加分。
2、本省内工程项目被评为“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或“华东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年会示范样板工程”的,按下列规定加分:
(1)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在20000㎡及以下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
(2)市政工程和园林工程:
道路面积在20000㎡及以下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道路面积在20000㎡以上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城市跨河桥长度500m及以下(4车道及以上)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城市跨河桥长度500m以上(4车道及以上)的,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其他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
以上工程联合体施工单位和参建责任主体均为减半加分。
3、本省内工程项目被评为国家优质工程奖(银质奖),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8分,责任人各加16分;联合体施工单位和参建责任主体减半加分。
4、本省内工程项目被评为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的,每一项目给责任单位各加20分,责任人各加40分;联合体施工单位和参建责任主体减半加分。
第二十五条责任主体良好行为加分奖励信息,由相应责任主体持《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5)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省质安总站申报。
第二十六条由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扣分处罚信息,由省质安总站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
省级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良行为扣分处罚信息,按照“谁认定、谁考核”的原则,由作出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
省级以下其他监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信息,经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同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
第二十七条责任主体应主动如实申报良好行为加分奖励信息。
责任主体主动申报奖励信息的,按考核标准加分;应由责任主体申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或需申报奖励信息文件颁布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申报的,不予考核加分。
第二十八条鼓励责任主体主动申报处罚信息。
责任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罚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处罚信息的申报;责任主体主动申报该类处罚信息的,按扣分标准减半执行;责任主体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申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获取该类处罚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详见附件6),责任主体按责令要求申报处罚信息的,按扣分标准实施评价。
经责令仍不申报的,按扣分标准予以加倍执行。
第二十九条责任主体自行申报的行为信息,由受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相关部门核查。
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核查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书面核查意见当日内,按标准实施并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
第三十条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全省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排名前100名和后100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供各方在招投标中评判、取舍。
第三十一条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对全省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排名后50名的施工企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在本地区内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排名后50名的施工企业施工的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抽查,并严格按本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不良及良好行为信息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责任主体对公示信息如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提出核实与复核。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件1、附件2规定的记分情形实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动态考核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考核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情形汇总表
2、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情形汇总表
3、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
4、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单
5、《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申报表》
6、《责任主体处罚信息申报通知书》
附件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情形汇总表
序号
类别
记分项目
违规事实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施工单位的记分值
对应的抽查抽测条款
对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条文
1
一、质量安全行为
管理人员到位
1.1.1未按投标文件承诺或合同约定在项目部配备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按每人次给予施工单位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1.1.2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记8(8)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1.3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未到场参加的,按每人次记5(5)分。
工程质量行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情况
GB50300-200第6.0.4条(强条)
1.1.4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安全员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按每人次给予施工单位记1分。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号
2
日常管理检查
1.2.1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8(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2.2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2.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每发现一起记8(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2.4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5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隐蔽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2.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2.7施工单位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送检和桩基偏差、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检查记录以及在对项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1.2.8施工单位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2.9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
无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
质控资料-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
GB50300-2001第3.0.2
3
隐患整改反馈及其他
1.3.1监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对有关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进行改正而逾期未整改或拒绝改正的,每次记8(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五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3.2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省通报批评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给施工单位记分。
4
二、实体工程质量
地基、桩基工程
2.1.1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
因施工原因造成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测一点记1分。
GB50202-2002第4.1.5条(强条)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
因施工原因造成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5)分。
GB50202-2002第4.1.6条(强条);
2.1.3桩位偏差。
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第一款对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条(强条)
2.1.4工程桩承载力。
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
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4.2.1条
第一款对应GB50300-2001第3.0.3条第2款,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条
2.1.5桩身质量。
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Ⅳ类桩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第一款对应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条;第二款对应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条。
第一款对应JGJ106-2003第3.5.1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条
2.1.6天然地基验槽。
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无地基验槽记录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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