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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题库
《保险学》习题库
计算题
设:
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家庭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7万元,甲公司保险金额为6万元乙公司保险金额为8万元,已超额投保,请按重复保险的赔偿金额责任分摊方式,计算甲、乙公司各应赔多少?
按重复保险的赔偿金额责任分摊方式计算:
甲公司单独承保应负赔偿责任为6万元;
乙公司单独承保应负赔偿责任为7万元。
甲公司应赔:
7万元×6万元/(6万元+7万元)=3.23万元;
乙公司应赔:
7万元×7万元/(6万元+7万元)=3.77万元。
案例分析题
第1例王某,女,2岁时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地生活,3岁时上幼儿园,日常所需费用由王某父亲承担。
4岁时王某父亲再婚,王某遂与其父、继母在B地生活,故从A地幼儿园转至B地某幼儿园。
在转幼儿园前三个月,王某外公替她投保了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在转幼儿园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王某不幸落水溺水身亡。
事后,王某外公报了案并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某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予以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
案例分析:
一、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很难说明王某同意其外公为其投保,王某的外公对王某的确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本案应另当别论。
在本案中,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已非单纯的亲戚关系。
王某年幼,属无民事权处行为人,丧母后其父就为其唯一的法定监护人。
王某在2岁至3岁时由外公外婆照料,其父仅支付日常所需费用,实际上此时王某父亲已将其对王某的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王某的外公外婆,因此王某的外公为王某的委托监护人。
监护权的内容,对未成年来讲,基本上同于亲权,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教监护和财产管理的权利。
故王某的外公对王某的委托监护权基本上同于亲权,从此意义上来讲,王某的外公同王某父亲一样对王某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王某的外公为王某投保少儿平安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支付保险金。
二、任何权利都要以一定的实有利益为基础,权利都要体现权利人的权益,但监护的着眼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监护人自身的权益,所以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即监护人不享有利益。
本案中王某的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虽有权为王某投保,但因其不享有利益,所以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金只能作为王某的遗产来处理。
王某父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该保险金理应为其所得。
案例结论:
王某的外公有权利为其投保,但不能作为受益人去领取保险金。
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处理,交给王某的父亲。
第2例 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
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
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
3年前朱谋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
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
属于“不可保风险”。
但也有例外。
我国保险法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案例分析题
第1例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9年10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未缴费,问:
赵某的合同在2010年10月还有效吗?
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
分析:
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
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2例去年张先生为自己十四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为六千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做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骂和毒打。
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无。
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请求给付保险金。
分析:
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不承担扮演社会慈善或救济机构角色的责任,故须依法经营。
若被保险人失踪满四年,经其父母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才能按宣告死亡给付保险金。
但若给付后被保险人又重新出现,则张先生仍负有返还保险金义务。
因张先生所持的只是失踪证明,而保险公司只能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才给付保险金,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死亡保险金。
第3例2005年8月5日,王慧敏(原告袁军的母亲)从哈尔滨乘坐哈北公司黑A84892号客运汽车前往黑河,途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在哈黑大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包括王慧敏在内的8名乘客当场死亡。
同年8月16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袁军与哈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哈北公司赔偿袁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39566元,并已将款项支付给了袁军。
袁军后来发现,其母亲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含有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袁军随后找到中国人寿哈尔滨市动力支公司提出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告诉袁军此保险款项已支付给哈北公司,故不同意再支付保险赔偿金,同时让袁军去找哈北公司协调此事。
袁军与中国人寿多次协商未果,2006年初,袁军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国人寿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交通费1437元。
参考分析:
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慧敏在购买车票时就与客运公司、哈北公司和中国人寿建立了旅客客运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这一事实有客运公司在售票处《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及王慧敏持有的客票为证。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袁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
但考虑到中国人寿已将此款实际支付给哈北公司,故哈北公司应向袁军支付讼争的5万元保险赔偿金。
如果上述某项或多项风险同时发生并足够严重,则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可能与预测发生较大偏差,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兑付,产生兑付风险。
案例分析题
第1例某外贸公司以承兑交单90天(D/A90天)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发票总额100万美元,保险费率为1.56%。
那么,该公司应交纳的保险费为多少万美元?
保险费=100*90/360*1.56%=0.39万美元
第2例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
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
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
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
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
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
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3例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
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
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
“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
”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
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
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
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
《保险法》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第4例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
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
15万元后,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第5例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
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
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
(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
(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
(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
(1)雇主责任保险
(2)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完全有效(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第6例2007年4月25日,龙华迎宾馆司机驾车行驶至沪杭高速公路时,将步行进入高速公路的罗某父子撞死,交管部门在事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定事故是由罗某父子违章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但根据新交法明确的“无过错赔偿”原则,龙华迎宾馆在与死者亲属协商后,支付给其4万元赔偿金。
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龙华迎宾馆方面以为,在对死者亲属进行赔付后,应该可以“有凭有据”地获得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车祸中被撞一方,若该司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他将不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而由保险公司来分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当时有分析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强制实施后,一旦发生车祸事故,责任人、被撞人的经济利益都得到保障,同时保险公司的承保面以及保费都将成倍扩大,所以它将促成一个三赢的局面。
但本案中的被告方华泰保险认为,根据《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和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而本案中交管部门已认定龙华迎宾馆驾驶员无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分析:
虽然新交法明确了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原则,但机动车主无过错而承担的赔款却不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应付的事故责任的赔偿前提。
法院如果支持保险公司一方,那么第三者责任事故的风险不能通过保险减轻,将不合理地加重无过错方的责任,将会对交管部门的无过错赔偿执法产生障碍;但不支持则明显有悖于保险合同,并将行政强制管理的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这也不合理。
第7例A国外贸公司甲为B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
但该公司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
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时,以信用现额为准,所以保险公司最多能赔10万美元。
第8例某公司总资产为4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害造成的损失达2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6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
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
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哪些?
(2)保险人采取什么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多少?
(4)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多少?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
(2)比例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
(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
第9例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
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计算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个应赔偿多少?
(不考虑免赔率)
其赔款计算如下: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70%=3500元
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5000)×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1-免赔率)=3500+6300=9800元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30%=1200元
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甲车上货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10000)×30%=4500元
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乙车应赔甲厂)×(1-免赔率)=1200+4500=5700元
这样,此案甲车得到保险人赔款9800元;乙车得到保险人赔款5700元。
第10例某建筑公司在承建某工业局主管的工厂进行技术改造时,对扩建的四车间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560万元,按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金额应为800万元。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天气变化,连续3天降大雨,致使扩建工程的地基下陷,厂房倒塌损失金额为200万元,机器损失100万元。
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规定,地基下陷应属于意外事故还是自然灾害?
(2)该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谁?
(3)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方式有哪些?
(4)若按专家在查勘后得出的结论,地陷原因为该地区地质构造形成岩溶坍塌所致。
若免赔率为2%,则保险人负责的损失是多少?
(5)如果损失原因为该厂抽用地下水过量,致使沙土流失严重,再加上连降大雨导致地基下陷,你认为保险人应的责任是什么?
(1)自然灾害
(2)建筑公司,工厂(3)修复重置现金(4)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0+100)*560/800*(1-2%)=205.8万元(5)两者均不负责赔偿
计算题
1.一辆汽车重置价值为40万元,保额为30万元,一次事故中车辆损失20万元,若责任全部由第三者造成,保险公司赔款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向对方追回赔款18万元,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分配若追回22万元,又当如何?
解答:
追回18万元,保险人应得:
18×30/40=13.5万
被保险人应得:
18×10/40=4.5
追回22万元,保险人只能扣留赔款:
20×30/40=15万
被保险人应得:
22-15=7万
2.若某人分别向两家财产保险公司就同一个标的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50万元,第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是40万元,第二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是6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金额为30万元.如果按照比例责任,两家保险公司应怎样分担损失
解答:
先计算出,第一家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40%
第二家的=60%
所以,第一家赔偿额=40%×30=12万元
第二家赔偿额=60%×30=18万元
3.保险人组织了两个溢额分保合同,确定自留额为50万美元,第一溢额分保合同的限额为四根线,第二溢额分保合同的限额为五根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损失500万美元,请问原保险人,第一溢额再保险人,第二溢额再保险人各应承担多少赔款
解答:
保险人首先承担50万美元赔款,剩下450万美元的溢额。
第一溢额分保合同可以承担的最高限额是4倍的自留额,即200万美元,所以承担200万美元的赔款.还有250万美元的溢额。
第二溢额分保合同可以承担的最高限额是5倍的自留额,即250万美元,刚好全部承担剩下的溢额。
所以原保险人,第一溢额再保险人和第二溢额再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赔款分别是:
50万美元,200万美元,250万美元。
4.解释:
部分损失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账面余额*(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应扣残值)+合理的施救费用。
结果为26.5万元。
5.解释:
保险人赔款=财产损失15000元+邻近建筑物损失25000元+医疗费用达20000元-两个险别的免赔额=15000+25000+20000-1000*2=58000元。
案例分析题
第1例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第2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第3例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
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
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第4例 用户张某在2000年8月购买了一台N公司价值2500元的电热水器。
该用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到两个月,一次因热水器漏电造成戴某在洗澡中意外身亡,热水器损失2000元,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
N公司曾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
此外,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000元。
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的损失属于上述哪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
(2)对于修理热水器的损失,张某的家人可以索赔的对象有哪些?
(3)H保险公司负责张某的损失赔偿,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4)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5)如该热水器厂家,在向H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同时又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经裁定,人身死亡给付150000元,则保险人H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多少元?
(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2)H保险公司Z人寿保险公司生产热水器的厂家。
(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2500元,所以应赔偿2500元。
(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000元。
所以应赔偿100000元。
(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赔付150500元。
(6)由(4)(5)小题可得:
100000+15500=250500元。
第5例 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一天,于某到某名山旅游时不幸被车撞死。
事后肇事司机赔偿8万元,有人认为根据代位原则,这笔赔款应该归保险公司,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不正确。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第6例2009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
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
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
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
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
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
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一:
陪吃陪喝受伤算不算工伤?
某公司营销经理在上班时间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出来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单位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是否予以支持?
分析:
原则上不予认定,这种情况一般应先追究饭店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饭店的出行道路上有无障碍物或特别容易滑倒的情形),然后再考虑企业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中是否针对营销人员有“陪吃陪喝”的岗位要求,如果的确有,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所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陪吃陪喝”是否作为工作内容进入企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
如果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如召开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确立了“陪吃陪喝”的合法合理性,根据条例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因工作原因发生厮打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钱某为谋工厂机修车间修理工。
一天,钱某接到另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
要求钱某为其修理出了故障的设备。
钱某将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并转告车间主任,全某要求第二天就将故障设备修好。
车间主任对钱某说:
你不用听他指挥,你由我来安排工作任务。
并给钱某安排了其它工作任务,而没有同意钱某去为全某修理设备,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修理全某的设备。
第三天,全某找到钱某,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
钱某回答,车间主任要求他先修别的设备,并说他听自己的车间主任的安排,要求全某有什么问题可以去找其车间主任谈。
全某不满钱某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全某,两人就撕打起来。
结果全某被钱某打成重伤。
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其后,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规定时间内,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不认定的理由有二:
一是全某所受伤害系由全某殴打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属于工伤的情形;二是,钱某与全某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违反了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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