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机日常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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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机日常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加油机日常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四篇)
目录:
加油机日常维护保养管理规定一
压力容器、管道维护保养管理规定二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管理规定三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四
加油机日常维护保养管理规定一
1、每周应检查油机防爆接线盒进线脱是否松脱,接地线是否牢固,各液压部件以及接合面有否渗漏,电机传动带松紧度是否合适、完好等。
2、加油时应留意加油机工作的声音是否正常,有无金属敲击非正常声音,当加注油满时,加油枪是否自动关闭。
定额、定量加油时,有否过冲现象。
3、雷暴风雨期间,在不影响零售量的前提下,临时经营场所应断开加油机、液位仪工作电源开关,防止雷电袭击,确保人身与财产的安全。
4、当加油速度发觉较前缓慢时,应拆下粗滤网、精油滤进行清洗,然后按原位上紧,对于更换下来的60um0#柴油精油滤经清洗后晾干用纸箱装好备用,下次30um汽油精油滤需要更换时,可用此精油滤取替以减轻维修费用。
5、当油机排气铜管大量排出燃油时,应打开油器分离器上盖,取出大浮子,对阀座与锥针部份进行清洗,然后装回提枪试机,如仍然排油时,可报告技术工程部进行维修。
6、每日应用洗洁精清洗油机外壳处的灰尘、油污、油迹,确保油机外表清洁干净。
7、按说明书的要求,定期给运转部件加注润滑油、润油脂(电机、压轮、计量器转动轴、机械累计器传动轴、齿轮等)。
8、油机油品价格的调整每天不得超过二次,否则会自动锁定不发油,请牢记。
压力容器、管道维护保养管理规定二
(1)加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查和经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防腐,保证安全正确使用和依法管理,要避免对管道表面不必要的碰撞,保持容器、管道表面的光洁,防止各种电离、化学腐蚀。
(2)阀门的操作部位要经常维护,定期进行活动,保证其开关灵活。
(3)安全阀、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活、准确、并按时进行检查和校验。
(4)要定期检查紧固螺栓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连接可靠。
(5)压力管道因外界因素产生较大振动时,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
发现摩擦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6)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完好,及时消除缺陷,防止故障的发生。
(7)停用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面应涂刷防腐油漆,防止环境因素腐蚀。
对有保温层的管道要注意保温层下的防腐和支座处的防腐。
(8)禁止将管道及支架作电焊的零线和起重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9)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10)管道的底部和弯曲处是系统的薄弱环节,此部位易发生腐蚀和磨损,因此必须经常对这些部位进行检查,加强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11)每年对压力容器和管道进行年度检查。
并做好压力容器和管道的防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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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管理规定三
一、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按规定使用场所的性质、特点设置消防栓、防火门、火险报警、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配置灭火器、灭火沙、灭火石棉布、消防工具等器材;配备专用防火、逃生器材。
二、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三、单位必须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
四、消防值班人员应每周对消防控制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刻通知维护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并出具月报告书。
六、在安全状况下,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消防安全设施及其附件和线路。
因检修、建筑装修和改造确需移动、更换消防安全设施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竣工后必须负责将消防安全设施恢复原状。
七、在局内运输与搬运物资过程中,应注意周围消防安全设施,以免碰撞损坏。
如因不慎损坏了消防安全设施,应及时报告消防控制中心。
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有权要求损坏方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消防安全设施周围,严禁堆放各类物品。
九、自动消防设施的操控设施周围应保持整洁、畅通,不得进行遮挡或堵塞。
十、防排烟系统风口周围严禁堵塞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
十一、防火门应保持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改变。
十二、严禁在防火门周围下堆放物品,以免妨碍其正常使用。
十三、严禁在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周围停放车辆和摆放物品。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 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
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在维修合同期内。
使用单位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2.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5.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6.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3%、2。
5%、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行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业务:
1.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
5.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一份;
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件、资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章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电梯的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7.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应经过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分发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并且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轿厢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设置有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电话、投诉电话等内容的标志,使乘客能够清楚看到。
第二十条 电梯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可随机响应的单位组织机构或服务系统相连接,以保证能有效的应答紧急呼救,保证乘客被困时能迅速解困。
使用单位可授权专门人员(应经维保单位进行营救培训并取得电梯作业人员证书)在紧急情况下营救乘客。
否则应求助于维保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轿厢、层门、地坎以及候梯厅的清洁。
指派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每天全程乘电梯上下各一次以评估运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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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油机 日常 维护 保养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