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案七大步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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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案七大步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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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案七大步骤
工商办案七大步骤
第一步·立案
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
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
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
一、线索来源
1.执法人员主动发现。
比如在公务活动中发现线索,包括在对市场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中,在处理案件中发现和牵连出其他案件线索;从计算机网络上发现线索等等。
实践证明,执法人员主动发现线索,是各级办案单位掌握案源的重要途径。
不少地方这类案件占结案数一半以上。
2.从检举、申诉中发现。
包括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主体等受害人的投诉中发现,人民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反映检举违法行为,历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得线索的重要来源,过去、现在和将来均会如此。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3.15”投诉网络由消费者申诉中不断发现违法主体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构成行政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制裁,将越来越多。
3.有关部门转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长期以来同公、检、法及其他执法机关配合密切,根据各自不同的职能分工,线索互转的渠道是畅通的,尤其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又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出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有可能从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横向移送的案件或线索中获取案源。
4.上级交办。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交办案件线索,是实施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
上级交办案件的线索来源很广,如群众来信来访、其他机关转来等。
上级机关还有权指定下级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权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下级调查或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常常使用上述协调、指导职能,组织有效的“战役”性执法办案活动,均取得显著成效。
5.当事人投案,自述。
这类情况多见于共同违法中的成员,往往因分利不均或后果出乎预料,迫于艰难的处境而投案。
这类案件数量虽不多,但大部分是大案。
如一些单位或个人购买自用的走私汽车因无法上牌,在强大的打击走私浪潮中,只好主动投案,希望从轻处罚的事例曾普遍发生。
明确线索来源途径,有利于执法人员理性地注意寻找案源,不让可能有价值的线索从身边悄悄溜走。
二、线索管理
集中管理,即时初查,是用好线索的基本原则。
各办案单位所掌握的线索,应由专人集中登记管理,根据轻、重、缓、急应于当时、当日或次日交办案单位负责人直接初审,其中重大线索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线索初查及案前调查。
初查的基本目的是了解:
第一,是否真有违法事实发生,是何种违法行为;第二,违法事实的发生地是否在管辖的行政职权范围之内,具体发生地在何处;第三,该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该事实是否发生在近两年之内、有无显著轻微的免责情节等。
线索初查应当注意及时、保密,注意工作方法。
根据线索的明朗程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初查:
①侧面调查,多方收集资料;②对可能有违法事实的现场进行暗访;③直接向当事人或其合伙人进行调查;④对有把握的违法现场进行突击检查。
初查中,可以将上述几种方式并用,如可以先收集资料,经过现场暗访再进行现场检查,随之询问当事人。
发现紧急情况的,应当在采取措施的同时,立即向领导报告,以免贻误战机。
线索初查后,必须及时进行处置:
①对在管辖范围内确有违法事实发生,且应当予以处罚,构成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
②对于无违法事实发生或虽有违法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发生于两年前的不予立案。
③对于超越本局地域管辖范围的,马上报告上级或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④对于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职能的违法行为,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线索的处置情况需要回复的,应当及时回复提交线索的单位或检举揭发人。
三、报批立案
立案,即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该案件成立。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即时处罚的案件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对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调查处理之前,均应经过审批立案程序。
遇紧急情况时,应一边采取措施,一边报告,事后马上补办立案手续。
只有经过正式审批立案的案件,才能保障此外一系列具体检查、询问、采用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事实发生,而且需要依法处罚。
立案之时,并不需要查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物品数量及情节、手段如何等等。
凡经过初查,办案单位认定符合上述立案条件的,就应当立即填写立案报告表,上报立案。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违法事实。
包括已掌握的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发生了何种违法事实,该行为的当事人基本情况等。
就立案之时而言,所掌握的违法事实还可能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有待于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予以查明。
如某县工商局经检科接到群众检举后,派员于1999年元月某日对××镇××村李某院子调查访问时,发现正在制造五粮液酒的现场,办案人员在当即进行的检查中,发现了商标、酒瓶、散酒、已装成箱的“五粮液”及封口机、打包机等工具,李某及两名小工在现场。
李称房子是租给姓吴的,造冒牌酒是吴某所为。
本案在当日下午立案,此时,无需确立应在此案中承担行政责任的该是谁,也无需证实其活动于何时开始,制造了多少等等。
换言之,只要在这个确切的地点发生了制造冒牌酒的基本事实,就可以将其作为立案的事实依据。
②法律依据。
按“法无明文不罚”的原则,立案时必须列明其行为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立案依据。
任何案件,在未下达处罚决定之前,相关行为均处于涉嫌违法状态。
经过对案件的初查,在确定立案之时,办案单位一般都能明确地指出,相关行为违反了何种法律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一种具体行为常常同时违反若干个法律法规,引起多种法律后果,如上述制造冒牌酒的案件,就涉嫌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的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等等,确定填写立案的法律依据之时,应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行为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贴切性,结案时的操作方便等因素,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还应考虑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授权问题。
在立案之时,列出的法律法规往往只填明一种即可。
这是因为立案之时当事人仅为涉嫌违法状态,所以即便在定案处罚之时,查明其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法规,也属于正常执法。
③确定主办人员。
办案单位的负责人在报告立案之时,必须确定两名具体办案人员作为本案的主办人员。
主办人员一经确定,除发生回避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在两名主办人员中,还必须有一名本案的负责人,报告列名时,应分出先后,以便责任落实。
同时,在主办人员中,应由一人负责管理案卷调查材料,以避免材料散乱丢失的情况发生。
④预计结案时间。
为发挥行政执法快捷的优势,在立案之时,根据不同案情对预计结案时间作出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虽然法律法规未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期限作出规定,但一些地方性法规对采用强制措施扣留财物的时间作了限制。
而且,这也是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形势的需要。
⑤批示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名报告,经局长(含分管副局长,下同)签名批准立案。
根据案件的管辖区别,批准立案的机关不同。
凡属于基层工商局按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的一般案件,由基层工商局局长批准立案;对需要作出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案件,由原发照机关立案;对法律有专门管辖规定的案件,由有权管辖的机关立案。
比如,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优势,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省或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外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须经国家工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局管辖立案等。
经局长签字批准的立案报告表,除上报备案单位留存外,必须随附案卷一份。
经有权管辖机关局长批准立案后,本案即进入了首长领导、部门负责、专人承办的办案调查程序。
主管立案备案工作的上级部门,应当根据立案情况,随时对办案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立案案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体执法的监控下,开始有序地进入了调查阶段。
第二步·现场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可以依据多种法规,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财物和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违法,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
认真掌握、组织实施好现场检查,是对办案单位的基本要求,而现场做好检查工作,则是办案人员的重要基本功。
一、现场检查的概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工作中的现场检查,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上述检查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二、现场检查的特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中进行的现场检查,是短兵相接地与违法当事人较量。
其基本特点主要有:
(一)时间性强。
现场检查是针对一定时间、空间条件下存在的财物、现场的检查,而随时空条件的变化,现场可能灭失,财物可能转移。
因此,执法人员能否适时进入现场,抓住现场,非常关键。
兵贵神速,办案人员进入现场,应立即进入情况,聚精会神地利用有效的短暂时间,完成各项检查任务。
可以说,赢得时间,就赢得了本次检查甚至整个案件查办工作的胜利。
(二)客观性强。
现场检查的对象,均具有客观存在的特征。
而执法人员所进行的检查,则正是要以固定提取证据的方式,反映其与案件事实相关并客观存在的事实。
可见,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所追求的,就是现场、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三)干预性强。
现场检查的矛头,直指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经营活动,直接干预其经营。
这种检查必然会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压力,因此,其制止违法的效果肯定是显著的,但是,这种强有力的干预,难免涉及当事人的其他权益,尤其在当事人并非完全从事违法经营之时,检查活动对其合法经营部分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由此,执法人员应当尽量降低干预造成的负面影响,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现场检查的意义
依法进行的现场检查,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现场检查是制止违法的重要手段。
现场检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中,为制止现场违法行为,而经常采用的执法手段,检查的矛头直指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的财物、场所,执法人员的检查活动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威严,现场所形成的威慑力,足以使当事人立即中止违法行为。
由此,达到制止违法的目的。
(二)现场检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
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不仅通过制作笔录,有效地固定违法现场并予以提取,而且还能抓住时机,从现场发现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书证,物证。
这些证据的取得,显然将为结案打下基础。
反之亦然,如果现场证据均证明当事人行为合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应保护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侵害。
(三)现场检查是普法教育的有效方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活动,均系依法公开进行的。
因此,不仅对当事人,就是对旁观者,其影响足以起到普法和警示的作用。
四、实施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
执法实践证明,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地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可能导致执法机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可以简要归纳为如下三点:
(一)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必须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相关授权的法律依据,并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商标法施行细则》等多项法规及各地地方行政法规赋予的相关职权,遵循相关程序规定,实施现场检查。
如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有2人以上,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向当事人交待其权利义务,制作的笔录、依法提取的证据须经当事人确认签名,扣留财物应出具通知书及清单,注意文明执法等等。
只有依法检查,才能确保检查工作及提取的证据合法、有效。
(二)做好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1.事前抓策划。
实施检查之前,办案单位应尽量收集情况,做好案情分析。
根据具体案件的难易程度,预测、设定工作方案,明确现场指挥员,出发前,要让参加检查的人员熟悉案情,明确本次检查的预期目标,以及每一位参检人员进入现场后的具体位置、任务。
对于何时,哪条道路,哪道门进入现场,谁做检查笔录,谁控制重要现场、财物,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谈话等等,均应作精心安排。
同时,要有几套方案对付可能出现的问题。
对规模大、情况复杂的现场或夜间行动,应尽量请公安机关派警力协助。
实践证明,只有事前搞好策划,才能临阵不乱,取得预期效果。
2.临场抓配合。
执法人员按预定方案进入现场后,要做到既分工又协作,同心协力地在现场指挥员的组织下,围绕总目标,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的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定位检查取证。
现场情况千变万化,指挥人员要使自己处于核心机动位置,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力以速战速结的方式达到预期目标。
3.重点抓证据。
由于现场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可信程度高,因此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要重点抓好证据收集。
检查时,要通过询问、查看、清理,细心收集和控制住现场证据,并须不断地运用已发现的证据,再发掘新证据及涉案财物。
与此同时,必须制作好现场检查笔录,以固定现场违法事实。
此外,还应当做好对涉案财物的登记保存或封存扣留,以避免危害后果的延续。
总之,现场检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办案人员必须抓住这一机会把该取的证据尽量取到手,为办案工作的下一步开展打好基础。
(三)做好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执法人员一旦进入检查现场接触当事人,就应当由专人负责,耐心地做好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要避免其别有用心地煽动不明真像的人围攻检查人员。
要针对现场事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指出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而指明前途,促其知错改过,配合检查,提供情况和证据。
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以及收集的证据,要求当事人必须确认签名。
对检查时间长,又有条件的现场,可以抓紧时间对当事人或其他现场人员作询问笔录,以固定其陈述的事实。
五、容易存在的几个问题
1、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进行检查时,必须向当事人即向被检查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可以依法实施检查。
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当把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全过程客观真实地进行记载。
有些执法人员认为记载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的过程无关紧要,只要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履行了这一程序规定就行。
其实不然。
程序是执法的方法、步骤、环节的总称,文书则是对执法方法、步骤、环节的书面文字记载;程序是规则,文书则是对这一规则的反映,两者是相辅相承的。
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2、未记载相关判断的来源或依据,致使检查情况缺乏真实性、合理性。
现场检查笔录记载的检查情况,应当是执法人员对涉嫌当事人物品或现场中可以认知的情况进行的书面记载,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这种反映必须具备真实性、合理性。
执法人员省略记载判断的来源或依据,直接作出判定,缺乏真实性、合理性。
如在检查一加油站经销劣质汽油案时,现场检查笔录中有这样的表述:
“1号储油罐中剩余汽油3.456吨,2号储油罐中剩余汽油2.04吨,共计剩余汽油5.496吨。
”这样精确的数字是怎样得出的过程却没有记载,给人一种想当然的感觉。
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
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
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只记载诸如“罚款1000元”、“假酒10瓶,责令当事人当场予以销毁”等行政处罚情况,否则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而致使证据无效。
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进行检查的全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现场笔录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该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
5、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按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系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
尾部系各方确认签名,虽然较为简单,但当事人(含其在场人员)是否签名关系到笔录的效力,因此,十分重要。
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
正文中,应当记录现场的环境,所见物品的摆放方位、形状、数量以及在场人员的作业状况等等。
从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所见,到“经现场查看、清点”,到商品数量、品种、规格、包装标识等等。
在制作笔录时,应当注意下列策略方法:
①客观录实,不加评论:
笔录中反映的现场所见,均应保持客观录实,不应作评论或判断性结论。
制作笔录,要求沉着、细致,保持客观平静的心态,不要指望一个证据就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要认识到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而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作评论、推断,不仅会影响笔录的客观真实性,降低其证明效力,还易致当事人情绪对立或破罐破摔的不配合情绪,给检查工作带来阻力。
可见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缔。
②贴近案情,详略得当:
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
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
在此,对大环境、方位等,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略记录,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商品、标识、人员作业状况、工具,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水痕迹,废弃毁损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加以固定提取。
只有紧紧围绕案情,记录详略适当,才能使笔录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③抓住重点,讲究技巧:
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但不注意策略,它又会马上消失,不可复得。
由此,办案人员必须开动脑筋,采用一定技巧将这些“活”证据予以记录、固定并提取,避免这些重要证据从身边溜掉。
如在某地煤气公司出售燃气具的营业部,执法人员发现营业员正在向顾客介绍:
在当地安装煤气管道,必须购买该公司的燃气具。
营业员的谈话明显地反映出该煤气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商品的事实。
对此,执法人员采取以虚掩实、迂回记录的方式,在详细的现场检查笔录中,以类似捎带记录的方式,简要描述道:
两营业员在接待顾客中,一位接待维修,另一位介绍“用煤气公司的气就必须购买煤气公司的燃气具,并服从煤气公司的管理”等原话。
由于记录的是事实,两营业员均在笔录上签了名,这份笔录客观真实地反映出了当时的情况,抓住了煤气公司强制交易的证据。
又如在某地邮电局的下属第三产业经营部,出现了专门收购顾客出售的强制搭售的电话机的业务。
经检查笔录固定该事实后,最终使当地邮电局长期搭售话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执法实践证明,在现场检查中,不管是“死”证据还是“活”证据,执法人员都要尽力在笔录中予以固定,使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真正成为定案的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在办案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是证明违法现场客观存在的事实。
同时,它又是获取新证据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先导。
此外,现场检查笔录对于审查判断其他证据,起着重要的鉴别印证作用。
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现场检查笔录的效力远远高于当事人的陈述。
但是,现场检查笔录又是执法人员的主观在反映客观,为了保证笔录的证明效力,执法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基本功,善于思考,勤于练习,努力掌握制作笔录的技能技巧,以便正确反映现场检查工作的成果。
第三步·扣留措施
扣留,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用于违法的财物,转移至适当场所实施控制,以防止被他人占有、使用、处分的执法措施。
执法实践证明,扣留措施具有以下特征:
一、强制性
扣留财物,系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措施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采用扣留措施,不以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为转移,完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并以行政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干预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财物,必然直接对该财物实施控制,从而使当事人的相关财产所有权与占有、使用、处分权暂时分离。
这种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干预,是建立在保护公众利益基础上,依法实施的正当适度干预。
三、风险性
扣留措施,是依法强制干预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果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当,或证据反映的事实依据欠充分,都可能导致所采取的扣留措施不当,从而要对由此产生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认为,只要采用强制扣留措施,客观上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扣留财物的范围、数量、时间等方面,均须慎重行事,考虑后果。
当然,扣留财物措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执法手段,执法实践证明,依法扣留涉案财物,对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办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止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
扣留措施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
扣留中断了当事人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物质条件,可以使违法活动立即得以制止,避免危害后果的延续。
二是保全证据的重要手段。
涉案的财物,是重要物证。
扣留措施的采取,不仅保证了相关财物的客观货币价值不至流失,更促使了该案物证不至灭失,从而为定案以及复议、诉讼等后续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结案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处罚,多为财产罚,作出处罚决定后,有财产可执行,方能圆满结案,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扣留措施是处罚决定顺利执行的保障。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可以保障没收的财物及时入库;二是被处罚人“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
扣留措施是把双刃剑,适用恰当,将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发挥重要作用;适用不当,不仅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甚至还会因伤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导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在查处案件时正确实施扣留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地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总结,逐步掌握了采用强制扣留措施必须注意的一些基本要求。
一、依法实施扣留财物必须依法实施,包含两个方面:
(一)采取扣留措施,应当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中包括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扣留措施的法律授权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两个方面。
在法律授权方面,就目前而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
(二)项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时,可以对用于投机倒把的财物予以扣留,《商标法施行细则》及部分省的地方法规等,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相关案件时,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财物予以封存扣留。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商标侵权以及法律有授权的相关案件时,可以行使扣留权。
在确认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之时,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应当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取得了认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依据。
(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一是内部要严格报告批准程序及操作授权范围。
紧急情况也应在采取措施的同时,马上报告局长(含副局长)。
要坚持扣留措施的内部透明度。
二是对当事人的相关法律手续必须完善。
如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出示证件;应当向当事人送交《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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