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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遣散协议范本
篇一:
业务员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方:
xxx装修总公司河源分公司
乙方:
籍贯: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市场的业务开拓,签订本合作协议,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市场的业务开拓。
二、对外职务:
(1)___业务员__
(2)乙方为甲方公司所辖部门为:
_市场部_(3)乙方直接上级主管:
市场部经理_
三、提成费及发放时间
(1)业务员提点:
按月计算第一单3*85%个点;第二单3.5*85%个点;第三个单开始每个单4*85%个点;
(2)对于业务员带来的客户,经过公司活动才能签单的,10万以下提成500元,10万以上提成1000元。
(3)提成的发放时间,第一批提成50%,在收到第一笔工程款开工时支付,第二批提成30%,竣工验收完工,资料归档后支付;第三批10%年底支付,第四批10%第二年6月发放。
四、补助费及发放时间
(1)业务员每月补助费为1500元(人民币),但必须以完成的业务量为基准,根据完成业务量的实际情况发放补助;
(2)按每人每月完成二单业务签单或一个业务签单达12万以上(主材除外),完成一个签单(不足12万),每月补助只发1200元,未完成一个签单只发放基本补助费的600元;但必须完成6个以上有效单,否则每少一个有效单扣50元。
连续三个月不完成任务的,自动终止本协议。
(3)有效单是指将客户带到过公司,并与设计师沟通量房的。
(4)业务员仅跟业主通过电话,并未能亲自带业主来公司的,不算业务员业绩,业务员来单必须提前半小时在公司办公室备案,否则视为公司来单。
全年完成任务100万补发原扣发的补助费用。
五、补助费的发放及相关要求
(1)基本补助为每月15-18号发放(指上月的补助费),遇节、假日提前或延后一至二天发放。
(2)在无泄露甲方业务秘密的情况下,解除协议时所有费用将在半年后10天内发放。
六、乙方的工作范围和相关职责
(1)按甲方公司作息制度上下班,加班时禁止玩游戏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上班时间禁止上网聊天、玩游戏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罚款(视情节轻重)20—100元。
(3)服从甲方公司上级主管安排的日常工作和临时交待的工作,并勤奋工作、团结同事。
(4)未经公司许可禁止动用公司电脑或预算等资料,如有违者轻者罚款,重者追究其经济责任。
(5)严守公司机密,不得出卖公司商业信息或公司机密,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予解除本协议,情节严重者,将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6)遵纪守法、遵守甲方公司制定的办公室管理制度和员工手册。
(7)维护甲方整体形象和利益,不做有损甲方及甲方客户利益的事,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8)每天早晚必须到甲方公司汇报工作,外出随时向甲方报告行踪。
(9)乙方如有连续三个月工作不作为(无业务单)或消极怠工,甲方将无条件终止协议。
(10)乙方的社会保险,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由乙方自行购买,甲方也可以为乙方代买,但所需的费用将从乙方的待遇中扣除。
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负责。
(11)乙方解除本协议时,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要求移交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补助费及所有提成。
(12)乙方的工作范围详见甲方制定的“业务员岗位描述”。
七、甲方责任
(1)定期对乙方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工作指导。
(2)及时发放乙方的劳动报酬。
(3)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工作条件。
(4)根据运作情况及时做出业务调整。
八、罚则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按时上班,迟到按每分钟罚2元计算,迟到罚款超过乙方当日基本补助时按扣除当日基本补助计算,无请假条或无故不上班按旷工计算,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终止协议,甲方有权扣发当月基本补助及所有提成。
(2)乙方顶撞、怠慢客户、工作不负责任、私自炒单、向工程队或甲方客户收取不应得费用、泄露甲方机密、违反国家和河源市有关法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予以留用察看或开除,情节严重者,将送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4)乙方违反甲方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手册,遵照规章制度和手册的罚则执行。
(5)如果乙方对甲方散布一些不利于甲方的谣言,一经发现,扣除当月补助,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将其开除并送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6)乙方擅自解除本合作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九、资遣
遇下列情况甲方有权遣散乙方,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或补发乙方半个月的基本补助(主动终止本协议的不享受此列)。
(1)甲方因业务萎缩或转行时。
(2)甲方因业务关系终止合作时。
(3)遇不可抗力因素使甲方无法正常营业时。
(4)甲方资产重组时。
十、合作时间
本协议合作期为壹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合约期满,双方合作愉快可续签,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如有违反,对方将有权追究责任。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凭,签字生效。
甲方:
xxx装修总公司河源分公司
法人代表:
年月日乙方:
(印鉴)年月日
篇二:
雇佣终止协议
雇佣终止协议
德纳(无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先生(以下简称“雇员”)特此订立本雇佣终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鉴于公司将与雇员解除劳动关系,且雇员要求以协议的方式解除,公司同意和雇员根据本协议所载条款和条件,终止雇员同公司的雇佣关系。
鉴于业已存在的终止雇佣关系的是由,公司希望根据协议所载款项终止雇员同公司的雇佣关系。
且雇员已接收该等终止。
因此现在,公司同雇员特此协议如下:
1.雇员和公司特此同意终止雇员与公司的雇佣关系,该等终止将于年月日(以下简称“终止日”)生效。
2.作为公司同意向雇员支付一笔金额为人民币雇员特此完全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解除、弃止任何起因于或相关于其和公司的雇佣关系或该雇佣关系终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可能拥有的,针对公司、公司的任何雇员、董事的任何相关权利主张;且雇员同意本第2款中所载的的款项是完整的,且完全履行了公司可能对雇员所负的该等雇佣关系或雇佣关系终止相关的所有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雇员特此进一步承诺:
(1),不使用在其曾作为公司的员工时获得的任何商业机密或保密资料,也不将此透露给其他任何人。
(2),不披露本协议条款;本协议双方以及双方的财务和法律顾问应为该等条款保密且持续保密。
(3),不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或促使他人作出在任何方面贬损或可能损害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或他们的高级职员、董事、代表、代理人或承包商之声誉的任何声明、评论、意见或交流任何该等资料。
(3),雇员特此同意归还并证明其已归还:
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保密资料、商业机密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电脑、软件、文件、文档、记录和资料;和公司提供给雇员,由雇员持有或掌握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有其他财产。
4.本协议代表代表双方就本协议达成的完整意见和理解,并取代双方与此有关的所有先前的协议和理解。
本协议只有在双方达成共同的意见时方可变更修订。
修订时需要双方明确签署书面的文据证明已达成共同协议。
5.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6.雇员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公司有权利提起公司视为合适的任何法律追溯程序,包括取消上述第2款公司应向雇员支付任何款项的权利。
双方已于201X年月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德纳(无锡)技术有限公司
签署:
签署:
姓名:
姓名:
职务:
篇三: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最近,有些公司因种种原因,决定依据《公司法》将公司提前解散。
这必然涉及到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但目前的法规、规章并没对“当公司解散时应当如何操作劳动合同终止”做明确的规定,由于大家的理解不同,在操作劳动合同终止时就出现了各种差异。
因此,有必要对以下的问题进行研讨:
1、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终止?
从做出决议之时?
从到工商申请解散公司之时?
从在工商办理完工商解散手续之时?
从成立清算组之时?
从清算结束之时?
从与劳动者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
2、当劳动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工致残、患病正在休医疗期、女职工在三期等情况时,职工对终止提出异议或要求额外补偿时,应如何处理?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能否承担相关责任由谁判定?
用什么标准判定?
追加当事人是申请人的权利还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决定?
例如:
A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只持有营业执照,在分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A公司决定“撤消”该分公司时,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
如员工对终止合同不服,是应当将A公司作为被告还是应当将签合同的分公司作为被告?
还是将上下两级作为共同被告?
未签合同的员工能否将分公司作为被告?
4、《公司法》规定: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时,公司解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如某公司决定分立为两个公司,某公司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
还是必须由分立后的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
5、当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哪些程序、手续?
本期焦点论坛邀请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特,东城法院民一庭庭长全玉海,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俊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汪俊对如下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见解,通过深入研讨,力求达到共识,促进对《劳动合同法》的正确理解和执行。
陈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第一个问题:
我认为:
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在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应该注意法律之间的联系与衔接。
根据《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部分的规定,公司决定解散的,要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才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在清算期间,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仍然存续。
公司决议解散是公司终止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个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个过程,在公司注销登记前,公司还要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仍然需要留用一部分劳动者。
因此,公司决议解散的,如果在公司注销登记之前,公司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终止;未办理终止
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公司注销登记时终止。
第二个问题:
我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45条规定的精神,劳动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续延,以充分保护特殊时期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公司决议解散时,应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劳动者予以特殊照顾。
一般来说,上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在这些情形消失时,公司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当然,公司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在公司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补偿后提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三个问题:
我认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的,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清算。
组织清算是此阶段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义务的前提。
未组织进行清算的,将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用人单位未组织清算,下落不明,或者未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等等。
此时,虽然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是已经不能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存在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者未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等过错情形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共同当事人参加仲裁与诉讼,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追加当事人主要是申请人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不应主动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认为用人单位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
至于用人单位能否承担相关责任,则由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审理时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加以认定。
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列公司与分公司为共同被告,但最后需裁决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个问题:
我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公司不再存续,其法人资格消灭。
因此,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者与原有的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要终止,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应当与原来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现了与公司法的良性衔接。
也避免公司通过合并、分立来实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目的,有利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个问题:
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当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手续:
成立清算组织,与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向劳动者
支付欠付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在出现公司资不抵债等破产事由时,情况更为复杂,需要依据公司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全玉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
为什麽出现上述情况,劳动合同就要终止呢?
我们先看一看《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通过看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应当知道,公司一经出现上述情况,公司的经营权即被终止。
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单位的正常经营运转而订立的用工合同。
如果单位的经营被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劳动合同的存在就失去了基础。
因此,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劳动合同只能终止。
出现上述情况,劳动合同如何终止?
首先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的,均是因为企业出现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是出现解散的事由,此时的企业已经不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但企业在没有注销之前,企业的权利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它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进行清算。
因此,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由企业的清算组代表企业与劳动者进行。
因为此时只有清算组才能处分被清算企业的财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而企业被撤销,是因为企业在进行注册登记时,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一经被撤销,企业的权利主体资格就不存在了。
因此,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是企业的出资人。
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我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出现以后,用人单位(企业)就可以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至于具体时间点,我认为并不重要,只要用人单位(企业)具备了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个大前提存在,什麽时间办理终止手续只是操作问题。
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前没有违反劳动纪律等,用人单位(企业)都要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后合同义务的履行,用人单位(企业)须清算的,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在清算财产中应当优先受偿,这是《破产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条款。
用人单位(企业)被依法撤销的,由用人单位(企业)的出资人负责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出资人要对被撤销的企业所带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姜俊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问题1、关于公司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界定标准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形下,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日的确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主要有:
一是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之日;二是工商注销登记完成之日;三是清算组成立之日;四是清算结束之日(以清算组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提交清算报告之日);五是有关的行政机关作出同意解散的批复之日。
我个人认为,上述几个时间点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目期。
具体观点是:
一、公司的“自行解散权”应当受到尊重与维护。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解散、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形下,股东大会有权决议或决定公司解散。
对于《公司法》赋予用人单位的这种“自行解散权”,我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受到尊重与维护。
二、劳动合同终止日应当是在清算组成立并进行清算时,由清算组合理确定的一个日期。
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是公司“自行解散”的法定程序之一。
在这一程序中,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中应该包含对员工劳动债权(包括应付员工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劳动法规定的应付款项)的清理以及员工的安置与补偿。
从合理性的角度上看,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在清算组成立并进行清算后,由清算组依据清算进展及员工安置的情况,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确定。
具体为清算组向员工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之日或该通知上记载的劳动合同终止日。
三、问题中列举的几个时间点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首先,“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之日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作出解散决议与公司实际进行解散清算之间,还存在一段时间(对于有的公司来说,可能会是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仅以公司内部决议而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容易使用人单位滥用终止权。
并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其解散需要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股东大会作出的解散决议,并不意味着企业将可以解散。
另外,公司有义务将解散决议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并有义务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员工。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之日”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日,与公司履行这些义务的时间要求不相适,缺乏合理性。
其次,行政机关对解散的批复,主要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于其他企业。
因此,“行政机关作出同意解散的批复之日”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第三,对员工的安置和补偿,是清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清算组成立之日和清算结束之日,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第四,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标志着公司的消灭。
对员工的安置和补偿,应该也只能在公司消灭之前完成。
因此,“工商注销登记完成之日”不宜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问题2、关于对于正处于医疗期的员工、“三期”中的女员工的额外补偿问题。
对于正处于医疗期的员工、“三期”中的女员工,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给予了他们特殊的保护,对用人单位在此医疗期、“三期”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权给予了严格限制,但是,我认为,在“公司决定提
前解散”的情形下,此类员工的劳动合同仍应当终止。
对于在此情形下,此类人员的经济补偿问题,由于公司即将“解散”或“消灭”,使得他们的劳动合同不得已而终止,其依法享有的剩余部分的医疗期待遇、剩余“三期”的待遇也将因此而中断。
而这些员工对这一后果没有任何过错。
因此,尽管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此情形下员工的额外补偿问题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出于合理性的考虑,我认为,公司除依法给付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之外,还应当对员工的该部分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问题3、关于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能否作为共同当事人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是独立的法人,即意味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
因此,原则上应当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轻易要求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此承担责任。
除非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对造成申请人的损失有过错,依法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例如,《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如果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存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可将其追加为被诉人,以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是分公司的,由于考虑到“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因此,我个人认为,对于分公司,应当追加公司为共同被诉人,以保证员工权利的实现或相关判决的执行。
对于分公司“撤销”情形下,劳动关系可否终止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司设立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此类“分公司”被撤销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能够因“用人单位”的灭失而终止。
由此,我也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撤销”不仅指“公司被撤销”,也包括“分公司的撤销”。
问题4、关于“公司分立或合并”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处理
我认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或分立”情形下清算程序的免除,足以表明,在发生合并或分立的情形下,由合并存续方或新设方或分立后的各个公司所概括性地承继公司的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其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能够达到保护原债权人权益和国家税收等目的。
这种承继的方式同样能够保护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
因此,原劳动合同首先应当由新的用人单位承继。
同时,考虑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认员工在公司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对劳动合同是否终止享有选择权。
问题5、关于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的程序
对于公司“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我认为,至少应当有如下程序:
(1)股东会作出提前解散的决议或决定;
(2)提前解散决议或决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果相关法律规定解散需要经相关部门审批的);
(3)提前解散的决议或决定,向员工公示或告知。
如果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该审批程序及结果也应当一并公示;
(4)公司制定员工安置与补偿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主要依据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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