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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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高速公路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XX高速总监办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我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XX高速公路驻监办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活动(包括路基、桥梁)相关标段及相关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奖励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技术考核制度、各项专业工程作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资料档案管理。
第四条:
驻地办是贵州省交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派出机构,负责本段落内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驻地监理办负责本合同段内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就XX高速公路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总监办、公路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社会监督。
第六条:
驻地监理办、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各标段监理组长、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思想端正,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纪律严明,措施得当,检查及时。
生产与安全工作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及保证体系
第七条:
为切实抓好我办所管辖各合同段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我办的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和责任。
驻地办成立以高级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驻地办主任为副组长、相关监理人员为组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和监督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通过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驻地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如下: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标志、标牌及必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完善;
(二)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不能因施工影响国道、省干道的畅通;
(四)职民工因施工负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
(五)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小于总公司下达的控制指标,力争零死亡率。
(组织机构图附后)
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按照与总监办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项安全目标,层层实行严格的安全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驻地办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业例会,认真研究和解决安全问题,扎实开展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其它参建单位参加总监办组织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并按照总监办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厅、总公司、总监办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件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大、中型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方面的情况。
(二)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三)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四)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五)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六)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第十四条: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包括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证明的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到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第十五条: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监理人员应坚持日常安全巡视,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复查整改结果;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驻地办每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三次检查、监督、指导,每两月进行一次有效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活动,对事故隐患必须进行落实整改,及时查处“三违”现象等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监理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和督促承包人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标准化作业.监理人员要认真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安全监理周报、月报。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应要求成立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要求在施工中充分发挥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
第十八条:
在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应要求各工区或各专业作业队成立以施工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安全员。
在施工中应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管施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十条: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对驻地高监(主任)负责,定期报告安全工作检查情况,负责本合同段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员在驻地高监(主任)领导下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工作,对安全隐患发出整改指令,重大隐患报告驻地高监(主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及监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建议业主处罚施工中违规违制的施工单位,对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提出奖励建议。
第五章:
施工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在制定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方案,经批准后工程项目方可允许开工。
第二十四条:
常规施工安全措施
(一)土石方工程
1.土方开挖:
凡深度超过1.5M,根据土质情况应采取放坡,边坡支护或井模等施工措施,从上至下进行开挖,严禁挖空,不防护等冒险作业,不准在土方边坡上堆放土和材料。
无条件放坡时。
必须设置固壁,固壁支撑应经过安全验算,并隧挖深增加。
2.石方爆破:
石方地段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石也已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二)供配电系统及施工用电
拱配电系统施工前监理人员应检查和核对施工单位电器安装资质证书,检查供配电施工的工作人员上岗合格证,检查电器检测设备。
安全用具等。
供配电系统要进行定期检测,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安全规定用电,使用合格的配电箱,闸刀箱。
施工现场要严禁线路破损,一闸多用和违反规定用电,防止供配电系统发生故障。
(三)高处作业
凡高处作业都应有安全网保护,搭设好平台或跳板、楼梯等,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绳,必要时使用安全带。
对作业人员要进行体检,患有恐高症的人员禁止登高作业。
(四)起重安装
吊装梁,板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严禁超载,起重机械由持证人员专门操作,专人指吊。
安装人员高空作业要拴挂安全带以防坠落。
(五)防火防爆
易发生火险的部位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电炉和冬季烤火。
(六)防暑防寒
建议承包人在夏季施工现场,应备有清凉饮料或充足的开水,并设置职工休息棚。
冬季施工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冬季施工有关规定,做好防冻、保温等工作。
(七)防雷电
在搅拌站最高处,施工中应做好防雷电措施,避免雷击。
(八)防大风
各种施工临时房屋应安装架设牢固,双导梁桥机,龙门吊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
要防止大风袭击毁坏设备和人员伤亡。
(九)安全标示牌
在施工现场各作业场所及要害部位要悬挂各类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十)雨季施工安全措施
雨季施工主要应做好防雨,防汛,防雷击等工作。
基础工程应开设排水沟,一切设备应设置在地势较高,地面较稳定的地方,必要时对基座进行硬化处理。
脚手架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处理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
保证水系通畅的措施
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与公路相交的水系在施工期必须保证通畅,通过埋设临时管涵来保证水系的水利和排水泄洪作用。
河流在涨水期间必须保证原河的过水断面积尺寸,以免雨季阻塞河道,导致发生洪水灾害影响。
第二十六:
保证沿线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
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一定要文明施工,尤其是在土方施工时,自卸汽车卸完土后方可动车,以免挂断电力线路,造成事故;对于净空高度不够的电力线路要在现场设置限高标志,禁止车辆通行。
第二十七条:
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主要对所监理的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与所监理的永久性工程实体有关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理的主要工作
(二)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三)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格:
(四)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考核合格、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主管部门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是否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七)审查承包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和文明施工要求;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七)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八)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第二十九条:
对于施工单位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并将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二)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等进行定期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由驻地高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四)复核施工单位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未经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章驻地办安全生产监理的责任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未进行上述审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单位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单位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若工程监理单位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已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或停止施工,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单位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将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监理单位已履行了上述职责,施工单位的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若发现现场内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施工,但监理单位又未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在无法制止上述行为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则监理单位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第五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监理单位已履行了义务,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发生上述情况,监理单位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考核及奖惩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考核及奖惩都严格执行总监办《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法XX高速驻监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XX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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