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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川安监〔2009〕55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再培训考试考核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再培训考试考核评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二○○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1: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再培训考试考核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业务水平,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再培训、考试、考核评议对象是指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已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具有安全生产执法资格的行政公务人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委托执法人员。
第三条再培训、考试主要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运用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测试。
考核评议是对执法人员平时工作及相关素质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再培训、考试、考核评议工作实行统一组织、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省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局级领导及其科(股)室正、副科(股)长的再培训、考试、考核评议工作。
市(州)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安监局一般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再培训、考试、考核评议工作。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对委托执法人员再培训、考试、考核评议工作。
必要时,上级安监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再培训、考试、考核评议下级安监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再培训、考试、考核评议,采取集中培训辅导、考试、实地考核评议,以集中培训辅导、考试、考核评议为主的方式。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再培训、考试、考核评议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分批进行,周期轮换。
再培训、考试、考核评议结果计入《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档案证书》,并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审验行政执法证件是否具备相应条件的依据。
第七条《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档案证书》由省安监局统一格式、统一式样、统一制作,由组织再培训、考试、考核评议工作的安监局颁发。
第八条各级安监局应当加强再培训、考试、考核评议工作,每年应当制定计划,组织安排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再培训、考试、考核考核。
第九条每期培训、考试、考核评议结束后,组织培训的安监局应当将参训学员的出勤情况、考试和考核评议结果书面通知学员所在单位,并在系统内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各级安监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再培训、考试、考核评议档案,保存好各种原始资料备查。
第二章培训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再培训主要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学习研讨的方式,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二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基本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
《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
2、专业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及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
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归档培训;
5、案例分析;
6、依法行政、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相关教材由省安监局统一编印或指定。
第三章考试
第十四条再培训考试工作由负责组织培训的安监局负责。
第十五条各级安监局应当建立再培训试题题库。
再培训考试试题实行抽签制。
每套试卷分A卷、B卷。
A卷为考试卷,B卷备用或作为补考试卷。
第十六条再培训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卷面考试成绩占90%、参加培训表现占10%。
无故缺课一次扣2分,迟到一次扣1分,最高扣10分。
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处理。
第十七条考试主要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
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原则上可以开卷考试。
应试者应当遵守考试纪律,不得舞弊,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对违反规定者,监考人员有权予以制止,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八条对考试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对补考不及格者,书面通知所在单位,责令离岗接受培训,年度公务员考核应为不称职,并由所在安监局按规定暂扣《四川省行政执法证》或《四川省委托执法证》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离岗参加再培训考试仍不及格的,应调离执法岗位,由发证机关注销执法证件。
第四章考核评议
第十九条再培训考试结束后,组织培训的安监局应当对学员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条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考试成绩、平时工作情况、有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被考核评议的对象应当提交近两年个人执法工作总结。
执法工作总结应当真实、客观,并征求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和纪检部门的意见,加盖机关公章。
第二十二条考核评议采取百分制形式。
考试成绩占60%,平时执法工作情况占20%,无不良记录占20%。
考核评议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人员,年度公务员考核应为不称职,按规定暂扣其《四川省行政执法证》或《四川省委托执法证》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责令离岗进行再培训。
第二十四条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省安监局组织的再培训,考核评议合格后方能退回执法证件,继续上岗。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再培训、考试、考核评议工作由具体组织培训的安监局的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表
(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及部门
现任职务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
或四川省委托执法证件号
发证日期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件号
发证日期
近
两
年
个
人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总
结
近
两
年
个
人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总
结
近两年何时受过
何部门何种奖励
近两年何时受过
何部门何种处分
本机关法制
工作机构意见
年月日
本机关纪检
部门意见
年月日
机关公章
年月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考核评议制度通知
抄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政府法制办。
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办公室2009年3月3日印发
经办人:
张晓明电话:
86632416(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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