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钢板进厂检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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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钢板进厂检验规定
乳山市顺航船务有限公司
企业内部标准
钢板验收标准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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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文件编号:
生效日期:
2017//
1、目的
为便于统一公司内外标准,规范检验操作,减小判定误差,发现、控制不良品,防止批不良品输入下道工序。
本标准提供了钢板的检验方法及规定了钢板的接收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板的通用技术要求、试验和验收方法、验收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以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使用的所有钢板和钢带(以下简称钢板)。
当技术协议或合同规定与本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技术协议或合同规定为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2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GB/T 247 钢板和钢带检验、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708 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711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宽钢带
GB/T 912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和钢带
GB/T 2523 冷轧金属薄板(带)表面粗糙度和峰值数的测量方法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 3274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GB/T 4237 不锈钢热轧钢板
GB/T 5027 金属材料薄板和薄带塑性应变比(r值)的测定
GB/T 5766 摩擦材料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GB/T 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T 11253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冷轧薄钢板和钢带
GB/T 20066 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Q/SY 074 021 金属材料疲劳实验方法
EN 10029 3mm或以上厚度的热轧钢板——尺寸、形状、质量公差(Hot rolled steel plates 3mm thick or above-Tolerances on dimensions,shape and mass)
JIS G 3193 热轧钢板、薄板及钢带的尺寸、质量及允许误差
4、订货内容
根据需要,订货时公司技术部需提供包括足以说明所需材料的下述信息:
a) 标准号;
b) 牌号;
c) 规格;
d) 尺寸、外形精度(偏差);
e) 交货状态;
f)表面状态;
g)重量;
h) 用途;
i) 其它特殊要求(如焊接修补要求、特殊热处理或表面处理等)。
5. 技术要求
5.1 交货状态
5.1.1 钢板轧制状态交货,由技术部列明,并与厂家签署技术协议。
5.1.2 当技术协议或合同中未规定钢板的交货状态时,应由供应商按标准选定。
5.2 表面
5.2.1 钢板的表面状态分为黑皮、喷丸、涂漆、喷丸+涂漆等。
如有特殊需求应在向采购部提交订货单时加以说明。
5.2.2 表面质量
5.2.2.1 钢板的表面质量分为不同的等级,如表1所示。
其中热轧钢板需达到F1级或F2级,而冷轧钢板根据设计人员要求应达到F3级。
表1 钢板表面质量
级别
代号
特征
普通表面
(非酸洗表面、酸洗表面)
F1
表面允许有深度(或高度)不超过钢板厚度公差之半的麻点、
凹面、划痕等轻微、局部的缺陷,但应保证钢板及钢带允许的最小厚度(具体标准见5.2.3相关条款)
较高级的精整表面
F2
表面允许有少量不影响成形性及涂、镀附着力的缺陷,如轻微的划伤、压痕、麻点、锯印及氧化皮
高级的精整表面
F3
产品两面中较好的一面无肉眼可见的明显缺陷,另一面至少达到F2的要求
5.2.3 钢板表面的锈蚀按缺陷深度及影响面积分为ABCDE五个,其中对各等级的文字描述为:
5.2.3.l A级缺陷:
钢板表面不允许有气泡、结疤、裂纹、拉裂、折叠、夹杂和压入氧化皮等深的、 尖锐的缺陷。
这些缺陷是有害于产品使用的, 不考虑其深度和数量。
A级缺陷均需要修整。
5.2.3.2 B级缺陷:
深度不超过表2规定的生产工艺中所不可避免的缺陷,这是允许的,且不考虑其数量。
除5.2.4.2中规定外,B级缺陷不需要修整。
表2B级缺陷的深度限度mm
钢板公称厚度
缺陷最大允许深度
<7.5
0.2
≥7.5<25
0.3
≥25<40
0.4
≥40<80
0.5
≥80
0.6
5.2.3.3 C级缺陷:
深度超过表1规定但不超过表3规定,且总的影响面积不大于检验面积5%的缺陷。
除5.2.4.2条中规定外,C级缺陷不需要修整。
5.2.3.4D级缺陷:
深度超过表2规定但不超过表3规定,且总的影响面积不大于检验面积5%的缺陷,D级缺陷需要修整.
5.2.3.5 E级缺陷:
深度超过表3规定的缺陷。
E级缺陷均需要修整。
表3C级和D级缺陷的深度限度mm
钢板公称厚度
缺陷最大允许深度
<7.5
0.4
≥7.5<25
0.5
≥25<40
0.6
≥40<80
0.8
≥80
0.9
5.2.4 缺陷下面钢板的厚度的限度
对厚度的限度规定适用于钢板两个面上的两个相对的缺陷(或修磨面)之间的剩余厚度。
5.2.4.1 对于在合同中规定的特殊用途的钢板,缺陷下面钢板的厚度应不小于相应钢板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最小允许厚度。
5.2.4.2 对于除5.2.4.1条中规定外的非特殊要求钢板,如果缺陷下面钢板的厚度小于相应钢板产品标准规定的最小允许厚度:
影响面积的总和超过检验面积的15%的B级缺陷需要修整。
影响面积的总和超过检验面积的2%的C级缺陷需要修整。
5.2.5钢板以不去除氧化铁皮状态交货时,若表面存在可见的缺陷,则缺陷深度、影响面积的限度不得超过第5.2.4条中的规定。
用户进行加工后,发现的由于生产过程造成的超过第5.2.4条规定的缺陷,允许按照第5.2.7条的规定对钢板进行修整。
5.2.6 钢板以去除氧化铁皮状态交货时,若存在缺陷,不得超过第5.2.4条规定的限度。
5.2.7 缺陷的修整 :
钢板的修整可以在生产厂或用户进行。
5.2.7.1 修磨:
所有A、D、E级缺陷,以及超出第5.2.4条规定限度的B级、C级缺陷,应进行局部修磨或整个表面修磨。
缺陷应完全修磨干净。
修磨面应光滑地过渡到钢板表面,且宽深比不小于6:
1。
5.2.8修磨的程度限度 ,修磨后的厚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5.2.8.1 对于厚度小于7.5mm的钢板,不得比产品标准规定的最小允许厚度小0.3mm。
5.2.8.2 对于厚度7.5~<15mm的钢板,不得比产品标准规定的最小允许厚度小0.4mm。
5.2.8.3 对于厚度大于或等于15mm的钢板,不得比公称厚度小7%,在任何情况下,修磨后的钢板厚度,应不得比公称厚度小3mm。
5.3 钢板内部不得有有害缺陷如夹层、气孔或裂纹等。
如需供应商提供检验如金相观察、无损检测(超声波探伤UT、磁粉探伤MT、渗透探伤PT等)等的结果或证明,可在合同中注明。
5.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4.1 国产钢板宽度和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08、GB/T 709的规定,进口钢板应符合EN 10029、JIS G 3193等的相关规定
5.4.2.1钢板的公称尺寸(宽度)允许偏差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切边单轧钢板的宽度允许偏差mm
公称厚度(mm)
公称宽度(mm)
允许偏差(mm)
3~16
≤1500
+10
>1500
+15
>16
≤2000
+20
>2000~3000
+25
5.4.2.2钢板的公称尺寸(长度)允许偏差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单轧钢板的长度允许偏差mm
公称长度(mm)
允许偏差(mm)
2000~4000
+20 0
>4000~6000
+30 0
>6000~8000
+40 0
>8000~10000
+50 0
>10000~15000
+75 0
>15000~20000
+100 0
>20000
由供需双方协商
5.4.3 厚度允许偏差允许偏差符合表6的规定
表6厚度允许偏差mm
公称厚度
常用厚度
宽度>1.5~2.5米
公称厚度
常用厚度
宽度>1.5~2.5米
允许偏差
最低厚度
允许偏差
最低厚度
3.0~5.0
3
+0.70
-0.40
2.60
>25~40
26
+1.05
-0.55
25.45
4
3.60
30
29.45
5
4.60
40
39.45
>5.0~8.0
6
+0.75
-0.45
5.55
>40~60
42
+1.20
-0.60
41.40
8
7.55
60
59.40
>8.0~15
10
+0.85
-0.45
9.55
>60~100
65
+1.50
-0.70
64.30
12
11.55
80
79.30
14
13.55
100
99.30
>15~25
16
+1.00
-0.50
15.50
>100~150
110
+1.90
-0.90
109.10
18
17.50
150
149.10
20
19.50
>150~200
160
+2.20
-1.00
159.00
22
21.50
200
199.00
25
24.50
>200~250
250
-1.20
248.80
5.4.4 外形允许偏差
5.4.4.1不平度切边钢板的不平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切边钢板的不平度mm
公称板厚/t
L型
H型
不同公称宽度下的不平度,不大于
≤3000
>3000
≤3000
>3000
测量长度(1000或2000)
1000
2000
1000
2000
1000
2000
1000
2000
3≤t<5
9
14
15
24
12
17
19
29
5≤t<8
8
12
13
21
11
15
18
26
8≤t<15
7
11
11
17
10
14
16
22
15≤t<25
7
10
10
15
10
13
14
19
25≤t<40
6
9
9
13
9
12
13
17
注:
上表规定值适用于直尺与钢板的两个接触点间距离(或浪距)大于1m时的情况。
当浪距小于1m (300mm~1000mm)时,不平度的最大允许值为:
对L型,为接触点间距离的1%;对H型,为接触点间距离的1.5%。
5.4.4.2镰刀弯
热轧钢板的镰刀弯应符合表8的规定。
冷轧钢板的镰刀弯在任意2000mm长度上应不大于6mm;钢板的长度不大于2000mm时,其镰刀弯应不大于钢板实际长度的0.3%,具体要求见表8。
表8 热轧钢板的镰刀弯 单位mm
公称长度
下列公称宽度时钢板的镰刀弯允许最大值
<1000
≥1000
3000~4000
6
5
4000~6300
10
8
6300~10000
16
12
≥10000
16/任意10000长度
12/任意10000长度
5.4.4.3 切斜(脱方度) :
钢板的切斜应不大于实际长度的1%。
5.4.5 重量
5.4.5.1钢板的重量可分为批次重量和单张板重,可按理论重量或实际重量交货,。
5.4.5.2当按理论重量交货时,理论计重采用公称尺寸,碳钢密度为7.85g/cm3,其他钢种按相应标准规定。
5.4.5.3当钢板的厚度允许偏差为限定负偏差或正偏差时,理论计重所采用的厚度为允许的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的平均值。
5.5 化学成分
5.5.1 通常情况下,供应商可用熔炼成分作为化学成分,而质保验收时,所检测的是钢板的成品成分。
如需供应商对钢板成品进行化学分析,需在合同中注明。
5.5.2 钢板的成品化学成分应在相应标准如GB/T 699、 GB/T 700等所规定的成分范围内。
5.5.3 如无特别规定,则钢板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5.5.4 钢板成品的元素含量应严格控制,特别是重要元素的含量如不满足标准要求,则钢板应视为不合格品。
5.5.5 设计人员如需将化学成分进行调整,以有利于钢板的性能改善,须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5.6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5.6.1钢板的力学性能应满足相应标准如GB/T 699、 GB/T 700等所规定的要求。
5.6.2 根据钢板不同的使用环境或受力状态等情况,设计人员应提出必需的有针对性的性能检测项目。
5.6.3在特殊环境中使用或对其他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注明。
6 试验和验收方法
6.1 一般情况下,钢板的表面质量、尺寸和外形公差、重量等的检验如表9所示。
表9 钢板检验表面质量、尺寸和外形公差、重量等的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1
重量
每批或每张
通过测量尺寸计算理论重量或起吊秤重
2
表面质量
每张板
目视评定表面缺陷的程度、用量具测量缺陷深度
3
尺寸和外形偏差
同批次不同厚度及不同批次间的板
按6.2~6.5节的方法
4
表面粗糙度
不同批次的冷轧板
GB/T 2523
6.2不平度的测量
将钢板自由地放在平面上,除钢板本身重量外不施加任何外力。
用一根长度为1m或者2m的直尺,在距离钢板短边(垂直轧制方向)25mm和距长边(平行轧制方向) .
200mm的中部区域内的任何方向,测量钢板上表面和直尺之间最大距离,如图1所示。
6.3 镰刀弯的测量
钢板纵向侧边与连接测量部分两端点的直线之间的最大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镰刀弯和切斜(脱方度)测量示意图
6.4 切斜(脱方度)的测量
钢板的横边在纵边上的垂直投影长度,如图2所示。
6.5 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检验
每批钢板的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检验项目、取样数、取样方法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0的规定。
对于其他性能检验项目,设计人员应该在合同中明确验收指标和方法,或者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
表10 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及试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个
取样方法
试验方法
1
化学成分
1
GB/T 20066
GB/T 223,GB/T 4336
2
拉伸试验
2
GB/T 2975
GB/T 228
3
弯曲性能
1
GB/T 2975
GB/T 232
4
冲击性能
2
GB/T 2975
GB/T 229
5
疲劳试验
1
GB/T 2975
Q/SY 074 201
6
r90 ,n90
1
GB/T 2975
GB/T 5027、GB/T 5028
7 验收规则
7.1 钢板的检查和验收由公司质检部和技术部负责,当需要供应商对材料的性能进行检验并提供结果时,可在合同中注明。
7.2 钢板重量、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质量等级和交货状态的钢板组成,每批次中进行抽检。
钢板的表面和外观质量,应逐板检查。
不同厚度的钢板应有尺寸和外形偏差检验记录。
7.3 表面质量不满足5.2.2要求时,不能通过验收,尤其是在检验锈蚀程度时,热轧钢板C、D级表面锈蚀的钢板应拒绝验收,而冷轧钢板除A级锈蚀外,其它拒绝验收。
7.4当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进行复验或判定为不合格,复验的方法按GB/T 17505的规定。
7.5 对于不合格品应该严格控制。
尤其是关重部位使用的高强板或耐磨板,应严格按标准验收。
8 标志、包装和贮存
8.1 钢板的标志应清晰,不同批次的钢板应能相互区分。
8.2 通常情况下钢板以单张交货,每张钢板应喷印或刻印有供应商商标、标准号、牌号、交货状态、特殊要求符号(如探伤标志等)、炉号、尺寸、钢板号等标志。
8.3 钢板在搬运、吊装、验收入库时,要注意搬运和吊装的方式,避免破坏钢板的外观和表面的质量。
8.4 钢板应存放在室内,离地面一定高度并保持室内空气干燥。
长期在室外贮存的钢板,定期对表面进行一定的防护和处理,并定期检查表面的锈蚀情况。
9 质量证明书
9.1 每批交货的钢板必须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中按需要应注明:
供应商名称及商标、订货及收货单位、合同号、产品名称、标准号及牌号、交货状态、尺寸规格、炉号、钢板号、交货重量、标准中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交货日期、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等。
9.2 质量证明书可作为我司进行检验时的参考或依据,但不能作为我司的检验记录或结果。
9.3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247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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