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电力勘察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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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电力勘察设计合同
XXXX年中低压配网项目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编号:
签订地点: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XXXXXX年中低压配网项目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广东电网公司XX供电局
设计人:
XXXXX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
20XX年XX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广东电网公司XX供电局
设计人(全称):
XXXX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批准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广州建交(公专)中字【2011】第【2033】号的中标通知书,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XXX中低压配网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一、本合同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及设计内容:
1、项目名称:
XXXXXXX年中低压配网项目工程设计。
2、设计内容:
对XXXXXXX年中低压配网项目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和编制竣工图、电子化移交等相关服务。
3、工程建设规模:
XXXXXXXXXX年中低压配网项目工程设计
二、双方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2、设计任务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发包人在设计任务通知书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三)、设计人向发包人承诺,保证全面按本合同规定完成本阶段工程设计及工地设计代表服务工作。
(四)、发包人向设计人承诺,保证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时间:
2012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XXX供电局
建设单位(公章):
设计单位(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概述
1.1定义
输变电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文本中以下的用词及词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指本合同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标通知书、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协议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1.2委托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勘测设计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1.1.3承包方:
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委托方接受的当事人。
1.1.4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的委托代理单位,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是工程项目的具体执行者,代表项目法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1.1.5投标书:
指承包方为工程项目向委托方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能接受,为工程而作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6定金:
指委托方与承包方订立合同之后,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委托方向承包方预先付给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指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委托方向承包方预付的数额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1.1.7中标通知书:
指委托方正式接受承包方投标并准备谈判的通知。
1.1.8工程:
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9合同价款:
指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方为完成勘察设计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
1.1.10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强制力量。
1.1.11合同协议:
结合具体工程,委托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2.1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1.2.2协议书;
1.2.3中标通知书;
1.2.4投标书;
1.2.5合同条件的专用条件;
1.2.6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
1.2.7承包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及图纸;
上述文件应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时,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
1.3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专用条件约定的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勘察设计中必须使用专用条件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件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范。
委托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无偿提供中文译本或英文本。
2双方责任
2.1委托方责任
2.1.1应尊重承包方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2.1.2提供本工程前期有关基础资料,如该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可研批复文件(含地质勘探资料);国土管理部门对变电站站址用地预审批复(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征地及地方村镇或权属单位对线路走廊的确认的有关协议;
2.1.3应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支付勘察设计费;
2.1.4负责对外的联系工作,提供与工程建设及将来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进站道路、水源、电源、地下有关设施、城市规划、地震、环境保护要求、设备技术协议或合同有关资料。
2.1.5负责协调勘察设计过程中与有关单位的配合问题。
2.1.6设计版权归双方共同所有,未经承包方同意,委托方对承包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和勘察结果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2.1.7委托方聘请工程监理时,应明确所赋予监理方代行的责任,义务,权利和工作范围,除非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外,监理方无权变更或免除承包方在合同中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2.2承包方责任
2.2.1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2.2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3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和竣工图,并对该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图编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对该工程造价负责;
2.2.3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投标书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勘察设计的组织和具体实施,确保初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质量;
2.2.4应按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勘察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调试投产、竣工验收、派出现场工代协调服务)服务等工作,为开展现场设计和服务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内;
2.2.5应依据合同接受委托方聘请的工程监理方的监理。
工程监理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应变更或免除承包方的责任;
2.2.6本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禁止中标后非法转让和非法分包,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的行为;岩土工程勘察部分允许分包,但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岩土工程勘察丙级或以上资质,且需经招标人同意。
2.2.7设计版权归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有关的典型设计图纸及资料;
2.2.8应协助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报建工作;
2.2.9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中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
2.2.10负责向设备、材料厂家提交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负责向委托方及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技术交底;负责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按时限负责向委托方交付施工图预算,参加上级组织的施工图预算审查,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内容必要调整补充并依时完成;负责向委托方交付竣工图文件的编制。
2.2.11及时、准确地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广东电网公司电网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2.2.12及时、完整地移交相关设计竣工资料的电子文件。
3设计工期及有关资料份数:
3.1工程设计工期
3.1.1提交主要设备材料清册及全部一次设备技术条件书时间: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5天(日历天)内,有关资料6份;
3.1.2提交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含工程量清单)时间:
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有关资料8份(含电子版);
3.1.3提交竣工图时间:
工程竣工后30天(日历天)内,有关纸质资料8份,电子版1份。
4审查、确认
4.1审查
承包方应按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设计规程、规定,按时呈交符合各勘察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和资料(包含另委托的设计项目)供委托方审查,委托方负责审查的安排。
承包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并在5天(日历天)内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补充。
若审定的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提交初步设计时间按上述条款重新起算,双方另补充签合同或协议。
4.2确认
4.2.1委托方将按时组织并对提交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图纸和施工图预算(含工程量清单)进行确认和会审工作;
4.2.2确认或会审意见如造成非承包方原因的勘察设计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如属承包方责任,则不应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5合同价款与支付
5.1.1本合同价款由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据工程总投资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5.1.2本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可调价合同。
5.1.3如果发生本工程实际投资额比估算价款增加或减少时,合同价款作相应的增加或减少调整。
依据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作为竣工结算价款计算基础。
5.1.4其它原因导致要调整合同价款的,由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友好协商解决。
5.1.5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委托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款额的30%,作为预付款;
5.1.6概算、施工图和施工预算完成后,在项目已立项批复,资金到位后两个月内支付合同额的50%;
5.1.7编制竣工图移交,且工程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勘察设计结算款(除去质保金)的尾款;
5.1.8质保金为合同款的5%,在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经招标方、监理单位查核无设计方面的问题,一个月内付清。
5.1.9每次付款前承包方需提供发票。
5.2其他支付:
招标方应按照本合同通用条件第5条的要求和委托支付。
6违约
6.1委托方或承包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承包方将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非法转让和非法分包的,按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3承包方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损失的,应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根据现行的《广东电网公司电力工程质量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对造成直接损失的大小扣减勘察设计费;
6.3.1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应与投标时的技术方案一致,提交的工程投资估算应控制和符合广东电网公司最终下达的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内。
由于提交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和估算与广东电网公司最终下达的工程项目投资估算不符,造成超出工程项目估算10%以上~20%以内,一次性扣勘察设计费总额的3%;超过20%以上的,一次性扣勘察设计费总额的5%(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6.3.2由于承包方设计的原因,造成该工程不能达标投产,一次性扣勘察设计费总额的5%。
6.3.3由于承包方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每次扣减设计费3万元。
由于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含设计联络单)累计增加的工程投资(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税金和编制年价差等),经监理、施工、建设单位三方共同确认形成报告后,超出批复初设概算的基本预备费的35%以上的,扣余留质保金总额的100%。
6.4由于承包方勘察、设计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承包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按《广东电网公司电力工程质量奖惩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应免收受损失项目的勘察设计费,另根据损失程度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向委托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高不超过免收的勘察设计费。
6.5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3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每逾期延误10天(日历天),每次分别扣减该项目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三;当逾期延误一个月以上时,按上述原则加倍处罚,逾期罚款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的勘察设计费合同总价的10%。
6.6承包方未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在工程管理系统中录入数据并经书面警告的,工程竣工结算时,最高扣减10万元。
6.7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广东电网公司标准设计方案,采用特殊方案的应经委托方审批。
执行标准设计不力的退回给承包方整改,并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扣减设计费,承包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工期和费用风险。
6.8由于委托方违约变更和修正该设计项目建设规模、线路路径的,以致造成设计方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双方应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经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承包方支付返工费或追加工作量的补偿。
6.9若委托方提交本工程有关资料超过规定期限(期限30天以内)(日历天)的,承包方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30天以上时(日历天),双方可重新商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0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方未开展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承包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经核定后按实支付费用;
6.11合同生效后,承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7现场服务
7.1承包方对所承接该建设项目应负责配合有关施工进行技术交底服务,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所有设计变更(含设计通知单)并同时提交施工预算增减表;根据工程进度情况负责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负责向设备、材料厂家提交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参加有关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参加工程协调会、隐蔽工程验收、整组调试、启动及工程竣工验收;
7.2承包方应成立现场工代组,并对现场服务应及时、有效。
在工程施工的各阶段和调试期间应派常驻现场的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精通设计意图,并有独立解决现场问题的能力。
现场调度会应由项目设总(或更高级别的领导)及相关的设计人员参加。
7.3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委托方可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通讯和生活条件的方便,但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期间所有的人员的食宿、交通、通讯和生活费用自理。
8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9争议与索赔
9.1争议:
招、投标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要求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可按专用条件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
9.1.1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请求调解;
9.1.2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9.1.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在仲裁裁决中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期间,除与仲裁有关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
9.2索赔:
9.2.1承包方可按以下规定向委托方索赔:
9.2.1.1有正当索赔事件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9.2.1.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日历天),向委托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9.2.1.3委托方在接到索赔通知之日起,20天(日历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委托方在接受承包方进一步的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后之日起,应在20天(日历天)内未予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9.2.2委托方可按以下规定向承包方索赔:
9.2.2.1有正当索赔事件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9.2.2.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日历天),向承包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9.2.2.3承包方在接到索赔通知之日起,20天(日历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委托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承包方在接受委托方进一步的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后之日起,应在20天(日历天)内给予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0其它
10.1若该工程有外购进口设备和材料的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根据需要吸收承包方有关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10.2承包方办理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10.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招、投标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4根据委托方要求,承包方可从事以下超出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范围外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⑴应委托方要求,进行本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
⑵质保期限满后,如需继续发生现场服务;
超出上述工作范围外工作的按国家、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合理补偿,费用由双方协商另签协议解决。
10.5本合同未尽事宜,招、投标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该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本工程勘察设计质保期满后,结清勘察设计费后自行失效。
10.7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2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招、投标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分别保存。
副本份数按专用条件规定。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中有关条款为下述情况下的条款:
即通用条件中的规定所涉及的需在专用条件中阐明替代解决办法的条款。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未给出替代解决办法,则应按通用条件中的规定执行。
1.3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勘察设计中应使用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和工程所在地省级地方的标准规范为(包括但不限于):
(1)《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试行)》SDJ161-85
(2)《电力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SDGJ60-88
(3)南方电网10kV配网工程典型设计及典型造价(2011年版);
(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5)《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7)《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以及其它和本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等。
2.1.2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前期有关资料及时间为:
本工程前期有关资料。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10日内。
2.1.4负责对外的联系工作向承包方提供有关资料及时间为:
本工程有关资料。
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10日内。
3设计工期及有关资料份数:
3.1提交主要设备材料清册及全部一次设备技术条件书时间: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5天(日历天)内,有关资料6份;
3.2提交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含工程量清单)时间:
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有关资料8份(含电子版);
3.3提交竣工图时间:
工程竣工后30天(日历天)内,有关纸质资料8份,电子版1份。
5.1暂定合同价款:
人民币XXXXXXX元(大写:
XXXXXXX元整)。
本合同的最终合同价款:
合同双方在施工图预算审定批复后,按照(施工图预算审定批复勘察设计费×中标费率XX.XX%)进行计算,确定本合同的最终合同价款。
金额单位:
万元
项目
勘察费
施工图设计费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竣工图文件编制费
其他费用
合计
茂名电白2012年中低压配网项目
122
339
33
0
0
494
5.1.1合同款预付及支付时间与款项金额:
(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委托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款额的30%,作为预付款;
(2)概算、施工图和施工预算完成后,在项目已立项批复,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额的60%;
(3)编制竣工图移交,且工程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勘察设计结算款的尾款;
(4)每次付款前承包方需提供发票。
合同款的支付方式:
转账;
转帐银行:
帐号:
9.1争议的解决程序为: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时,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请求调解。
10.4其它服务支付:
应委托方要求,承包方可从事超出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范围外的工作。
服务范围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比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2)配合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编制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参加设备材料招投标工作;
(3)委托方要求承包方进行对本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范围以外的调研和收资工作;
(4)当非承包方原因引起工程建成移交生产时间超过计划期限时,继续发生的现场服务;
增加的费用在服务发生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必要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10.5执行广电监[2008]22号文“关于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中推行廉洁协议书的通知”要求,签署本工程廉洁协议书。
10.6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2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分别保存。
合同副本6份,双方各执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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