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8428262
- 上传时间:2023-01-31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9.60KB
肇东市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docx
《肇东市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肇东市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肇东市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肇东市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强化规范扶贫项目实施与监管,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明晰权责,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扶组办联字[]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通知》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项目应坚持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综合开发的原则。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指国家、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的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使资金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 在项目的选择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全面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受益权,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实施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扶贫项目的扶持对象,应遵循精准扶贫的原则,以建档立卡确定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以基础设施为主。
项目建设内容为:
、支持修建小型生产设施和村组道路、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改善基本生活生产条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六条项目建设标准。
扶贫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设计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扶贫项目要严格按照群众公选、乡镇政府初审、部门审核、政府审批、上报备案、限时办结等步骤和程序选择确定当年实施的扶贫项目。
在市政府确定年度实施的贫困村后,市扶贫办根据省下达的资金计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由扶贫办、乡镇政府指导村级对扶贫项目进行申报,村级实行自主公选,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并在村内公示日,无异议后形成《**村扶贫项目申请》,上报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审核。
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群众意愿、投资额度、管理运行模式、带动贫困户机制及数量、扶贫效益等方面内容。
上报乡镇的申请材料共包括:
《**村扶贫项目申请》原件、村民代表公选项目会议记录复印件、公选项目清单原件、村内公示远近景照片、并附上报项目现状的影像等资料。
乡镇党委政府收到村级上报项目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审议,在乡镇公示日,无异议后形成《**乡镇精准扶贫项目建设申报书》。
申报书主要内容为项目可行性分析、整合资金情况、带动贫困户情况、管理运行方式、扶贫效益分析等,乡镇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扶贫办,后附乡镇党委会记录及村级会议记录、申报材料。
第八条市扶贫办负责审核乡镇报送的《**乡镇精准扶贫项目申报书》,对项目实施地点、标准实地查看,并根据国家、省、市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
第九条由市政府对上报扶贫项目进行审批,由市政府根据脱贫攻坚整体规划对项目可行性进行批准实施,审批后在政府网站或电视台公告公示日。
对经市政府批复的砍块资金项目,由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扶贫项目一经批准,应按照审批、报备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确需变更的,手续齐全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扶贫办报送变更原因,并重新备案,此次备案为最终备案,不允许再变更。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度。
按照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
大宗物资要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施流程。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肇东市采购办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扶贫项目可研编制单位,确定后,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规划、国土部门相关材料。
、发改部门评审批复
扶贫办将扶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部门进行批复。
、项目勘测设计
由肇东市采购办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扶贫项目勘测设计单位,对上报扶贫项目进行实地勘测,设计图纸。
、项目工程造价预算
由肇东市采购办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扶贫项目工程造价单位,对扶贫项目做出项目预算,在项目验收后,出具扶贫项目工程决算。
、财政评审
扶贫办对将实施扶贫项目计划及预算上报财政部门进行财政评审,评审后,出具评审报告,依据评审报告价格,进行招投标。
6、图纸审查
由肇东市采购办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第三方图纸审查机构,对项目图纸进行审查,并出具报告。
、项目招投标
扶贫办向市政府申请项目招投标,由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局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
为更好完成扶贫项目,确保工程进度。
招标前,投标单位上交投标额的工程履约保证金;招标后,未中标单位工作日内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必须为投标单位法人。
开标时,投标单位法人必须到场开标,不得挂靠、不得转包、不得违法分包。
、签订合同
中标单位法人持中标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与扶贫办签订合法规范的扶贫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视为放弃。
合同应明确扶贫项目建设地点、内容、标准、时限、双方责任义务、违约条款等内容。
、确定验收单位
由肇东市采购办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扶贫项目第三方验收机构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按工程进度分别出具验收结果,工程竣工后出具有法律依据的报告。
、确定监理单位
由肇东市采购办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扶贫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交纳项目监理费用的作为监理履约保证金,并与扶贫办签订合法规范的合同,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返还监理履约保证金,监理单位要全过程实施旁站式监理,对隐蔽工程部位留有影像资料。
、施工对接
项目实施前,村、乡镇、监理、设计、扶贫办、施工单位将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对接项目实施。
扶贫项目开工前,由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开工手续不完善的,不允许开工建设,无异议后方可开工。
施工单位开工前,出具开工报告。
、实施进行
项目施工前,严格执行项目实施前公告公示制度。
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扶贫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和扶持贫困户情况。
在实施村公告公示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管部门及举报电话(举报电话:
)。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按照合同约定,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实施中如有变更需经村、乡镇同意后,及时上报扶贫办及监理,完善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施工。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
乡(镇)长是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状。
以屯为单位,成立扶贫项目建设工作协调质量监督小组,组长由主管扶贫工作副职或其他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一名包村乡镇班子成员、一名驻村工作队干部、一名乡镇干部、一名村干部、两名施工所在屯的群众代表组成。
小组干部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并全程协调跟踪监督项目施工进度及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组长负责协调处理项目施工中的各种问题,保证项目施工的正常进行。
小组成员(一名乡干部)负责做好扶贫项目施工记录,填写好“扶贫项目施工质量监督日志”、留存施工中的影像资料并做好资料归档立卷。
市扶贫办在项目实施中采取定期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扶贫项目原则上要在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毕。
第五章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
市政府根据省扶贫办下达的总体任务和砍块资金指标,将任务分解到村、落实到户、安排到人。
要以任务为导向,将资金安排与任务、效果挂钩,并依据贫困深度、资源条件、工作基础等主客观条件,将砍块资金落实到村、到精准扶贫具体项目上,不得直接将资金发放给扶贫对象。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先报后拨。
资金拨付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期拨付。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专项扶贫资金,促进项目尽快启动建设、尽早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在项目开工后,施工方完成工程进度,可申请拨付款项,经财政局、扶贫办、第三方验收机构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工程款。
在项目完工后,经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按照竣工决算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并预留质量保证金,拨付资金前,施工单位需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书、设备签收单、竣工验收申请、税务发票、资金拨付审批单、完整的施工内业资料,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七条扶贫项目严格执行预留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应在扶贫项目总投资中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项目竣工一年后,由第三方验收机构及监理复检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复查验收合格单。
如出现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维修,无质量问题的,再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县级财政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省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审计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流程
、申请验收
由施工单位向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必须经过村、乡镇、监理同意后报扶贫办。
施工单位验收前必须提供施工资料、相关票据账目,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资料。
、初步审核
扶贫办、监理单位对扶贫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初步形成意见。
、项目验收
第三方验收机构对扶贫项目进行工程量及质量验收,出具有资质报告。
扶贫项目经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对不合格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结果。
、项目决算
扶贫项目验收合格后,工程造价机构对扶贫项目进行造价决算,出具有资质报告。
、项目移交
项目验收合格后,扶贫项目明确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主体是村委会(集体);受益主体是项目区内的贫困户或者贫困村全体群众;项目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到项目所在村委会,任何关联主体都无权抵押、担保或变卖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扶贫项目立卷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要将项目计划文件、论证报告、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影像资料、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归档立卷,确保项目实施各环节涉及的预算、招投标、合同、资质、进度、验收等程序和手续健全规范,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扶贫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分配、立项审批、项目实施、自查验收、报账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市扶贫办负责对扶贫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全过程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对扶贫资金使用和拨付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乡(镇)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项目实施中工程质量监督及协调项目运行中的一切临时性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村负责项目公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项目公示、向所在乡(镇)申报、组织村民代表监督工程质量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扶贫项目的招投标、工程实施、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严厉问责。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产业扶贫项目,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办法另行颁布。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肇东市 扶贫 项目 实施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