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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问题案例分析题集锦社会热点问题案例分析题集锦案例分析题集锦【问题】如何看待官员道歉现象?
官员道歉存在什么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表明,政府管理机构与官员并不必然是公正无私的“道德人”,有可能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特征。
因此,一个道德再高尚的政府在遇到麻烦的时候,都会尽量避害趋利,都想尽量最大程度地化解责任,而道歉就是化解责任的公关方式之一。
“道歉既不伤害道歉者,也不伤害接受道歉的人。
”古罗马政治家、哲学家塞涅卡较为生动地概括了“道歉”带来的好处。
对官员道歉这现象进行分析,有助于各级官员更好地执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大众。
道歉,是公民意识逐渐提高的体现。
公民参与是衡量现代社会政府治理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公民美德和公民责任是公民获得公民资格的前提条件,如果缺少必要的公民道德和公民责任,那么就不成为公民了。
官员作为公民的一员,有必要为自己错误的施政行为或权力范围内的各种不作为或损坏人民的行为,向人民和社会道歉。
这体现了公民意识的提高和官员官德的提高,为政治民主进步提供了更强大的动力。
道歉,是官员思想解放的体现。
以民为本,不仅是建设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征,更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曾几何时,官员们已经习惯了处在金字塔的顶端,囿于我国现有的行政运行制度和政治伦理,官员即便不作为也依旧我行我素,对“道歉”讳莫如深,让他们俯下身段向社会、民众鞠躬道歉认错,本身也是官员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表现。
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和以民主为取向的政治改革,它们共同促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化。
随着社会力量的不断成长,面对来自社会的民意压力,如果官员继续保持僵化的思维模式和治理模式,势必使自己为时代潮流所抛弃。
道歉认错是官员解放思想民本意识的真实体现。
道歉,是以道德制约权力的体现。
道歉,不仅是社会主流观念达成共识的一种美德,更是基于和谐意识和道德良知的社会价值取向。
任何国家权力除必须有法律依据外,还需要有道义基础和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撑。
一方面,权力持有者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责任心,是其合理行使权力、保证权力良性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
另一方面,一旦权力持有者行政不作为或者施行恶政,社会就会发挥道德伦理的强制力即道德舆论力量的制约作用,迫使其履行道德义务,或受到道德的惩罚,是以德治官、以德制权,用道德约束官员权力,以规范掌权者的行为,使权力行使者为政以德,以德服人。
道歉,是官员问责方式的体现。
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实现者和维护者,当公共利益受损时,向社会道歉,其实就是正视矛盾,向公众承认自己工作的不足,向公众承诺改进工作的决心,是对自身管理职责的一种尊重,也是理性看待自己过失,严于律已、敢于担责的表现。
其行为本身就是社会民主的一大进步。
从这个意义上讲,问责可以赋予民众以更大的政治空间,有利于构建政府权力与责任间的关系,使二者达到平衡。
并且,向公众道歉的举措,有利于在短时间内缓解民众的不满情绪,避免事态的激化;同时,在时间和空间上为政府应对矛盾赢取一个缓冲期,对解决好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问题二:
在对积极意义上的道歉进行分析后,我们再看看道歉存在的消极或者是有待完善的一面。
如作秀道歉、洗责道歉、缺位道歉、被迫道歉等等你方唱罢我登场,民众有了“道歉疲劳症”,亟需对其弊病进行分析。
一是重视政府内部系统的“道歉”。
虽然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可是官员的升迁奖惩来自于”组织”,因此,官员在职权范围内出现”失误”,更重视政府内部系统的”道歉”。
因为此种道歉直接关系着官员晋升,所以,道歉措词的拿捏、道歉分寸的把握、道歉态度的表露、道歉场合的选择、道歉方式的甄别等等,都会让出现“失误”的官员煞费苦心。
此时道歉已沦为对权力的追逐而不是对“失误”的问责。
二是无法上升为政治意义上的道歉。
目前,官员道歉整体状况仍然处于自发与非制度化的阶段。
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一套基于官员职位、职权、职责一致性基础上的、运行自如的现代政府问责的制度化体系。
现行的既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规章,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这些规章在问责的尺度、对象、结果等方面形式多样,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当官员出现失职导致重大失误或事故时,对其问责事宜是带有浓重“人治”色彩的同体问责,全系“组织”的一念之间,全建立在领导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的。
如此局面也就造成,失职官员的道歉仅仅在私德意义上存在,无法上升为政治意义上的道歉。
三是道歉有时流于形式。
目前,很多道歉从内容到程序缺乏规范化,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而评价的结果很难做到客观、公正,有时候流于形式。
就当下看,先前的不少道歉,大多基于官员自身的责任意识,仅取决于领导者的自省和觉悟或者是迫于社会舆论,这样就使得道歉流于形式,以至于形式大于内容,不少道歉过后,“失误”依旧没有改进。
流于形式的道歉,不利于责任政府的建立,也不利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与政治伦理。
并且,道歉太多而过错又未见解决,那么政府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公众也会逐渐失去信心,对政府公共政策的信任包括对政策制定机制的信任和政策绩效的信任也将会降低。
四是道歉有时并没有成为提高管理水平的正面措施。
一些官员或政府出现失误后,不是将道歉作为提高管理水平的正面措施,而是作为消极防御的手段,当某一方面问题成堆,引起社会强烈反应时,才出面道歉,谋求改正,因而总是陷于被动。
虽然一些官员也知道,民众的不满是压制不了的,压得了一时,压不了一世,但他们总是漠视民众的需求,不把民众利益放在心上,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试图将民怨压制住。
更有甚者,以道歉柔性地选择回避而不是勇敢地直面责任。
五是成为某些官员逃避责任的“避雷针”。
一些政府或官员向社会道歉,只是政府问责中一个表层姿态。
如果没有相应的督查、追惩措施,“道歉”可能异化为别有用心者逃避责任的烟幕弹,问责的作用也将大打折扣。
在中国古代,当老百姓对某些贪官污吏发生信任危机时,历代统治阶级往往使用“避雷针”原理进行处理,即用其他名声较好的清官来取代这些贪官。
于是,老百姓的怨恨和愤怒就会通过“避雷针”那下台的贪官传到地下去了。
故此,道歉沦为某些官员公关“作秀”的方式和职能部门“规避责任”的工具。
一些道歉是假,害怕上级追究是真;一些道歉不是基于没有解决好人民利益问题而反躬自省,而是害怕自身利益受损,是在实践一种规避责任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力。
六是道歉主体不太明确。
问责的责任体系一般包括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的部门职能交叉,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行政首长的正副职之间、行政官员之间的职权和职责划分模糊,出现了权责不清,或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权力和责任不平衡、不对称的现象。
什么情况下需要道歉,什么职级的官员出来道歉,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形式道歉,公开道歉以后怎么办等等,都未形成制度,走向规范。
同时,包括道歉的主体、道歉的客体、道歉的条件、道歉的表达方式、道歉的期限、道歉后的相应追责措施等一系列规范也很不完善。
事实上,我们过去也常常单纯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待道歉官员的行为,把他们的道德动机作为评价他们的道歉行为的唯一依据,从而对于他们的道歉行为表现出大度的宽容和理解。
太多的事实也表明:
喧嚣如斯,问题依旧。
官员们公开道歉的价值何在?
显而易见,精彩的罪己式“道歉”,仅能说明领导对问题重视了。
“公开道歉”不是根治症结的良药,形成有组织的公共舆论压力和社会道德强制力,监督官员承担政治和道义责任,迫使其克服行政不作为现象才是猛药。
【问题】:
怎样看待少数政府官员在特定场合讲错话?
一方面,要对其有正确的认识。
有人认为这是不可容许的。
因为在不少人看来,政府官员天生就不能犯错,讲了错话就是犯了错,这是不可原谅的。
这种见解中包含着一个假设,即政府官员总是对的。
其实政府官员也是普通人,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认识也有其个性的一面,他们不可能是真理的化身,不可能总是对的。
一旦某个政府官员在面对公众质询和媒体采访时,出于各种原因讲一些错话,只要不是本质性的重大错误,就不应当轻率地、简单地被处理。
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讲了错话的政府官员进行严肃批评,让他们在认识错误后,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公众也应调整心态,给他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
另一方面,还要秉持严肃的态度,决不能一味姑息和听之任之。
公众人物讲了错话,就应当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评论和批评。
对于具体的政府官员来说,讲了错话,就应当主动承认错误,就应当在已经产生不良影响的范围内采取措施消除这些影响,并且要以此为鉴,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力争不讲错话。
【问题】试就“民生博客”变成“空壳博客”的现象,谈谈你的看法首先是官员开设“民生博客”的风气没有真正形成。
如果主动开博官员越来越多形成风气,“空壳博客”就会越来越少。
因为在一个争先写博客氛围中,“空壳博客”很难存在。
要想让官员开博成风,职位越高权力越大的官员越要带头示范。
只有当省级官员、地市级官员勤于写博客时,在县级官员乃至乡镇官员中才会避免“空壳博客”出现。
其次是官员博客缺少“安全”保障。
由于博客是相对个性化的空间,因此要允许官员在博客中有个性张扬,甚至要允许官员说错话。
但现实是,因为官员有特殊身份,个人观点往往被当成官方声音,担心招惹是非,所以有话不敢说。
教育部前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就表示,“以前自己是新闻发言人,如果批评某个现象,或者说了某些话,由于身份所限,别人都会认为是代表教育部,现在不受身份制约,反而能够更尽情地发挥自己。
”一方面在制度上要允许官员在博客中张扬个性,充分表达观点。
另一方面公众也要包容官员博客的某些观点。
再者是对官员的思想教育不够。
一个原因是某些官员对博客这种载体认识还不充分,没有正确认识“博客问政”的价值,思想还停留在传统的问政模式上。
另一个原因是某些官员对民生问题不够重视,认为写“民生博客”会给自己增加工作负担,不仅要在博客中回应民意,还要在博客之外来落实民意。
1、为什么要做可搞“突然袭击”的规定?
2、如何认识人大代表“突然袭击”中的难点问题所在?
1、不少领导干部对自己管辖内的政务只上报好的,对于对自己不利的则能瞒就瞒。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督查、视察,都离不开听汇报,看现场等,而如果事先知晓了,一般都会精心准备、周密布置。
领导人的汇报材料必定要字斟句酌、润色加工;要察看的现场也是多少天前就安排人员进行打点;有时连被访谈人员要讲的话都要预先操练几遍。
这样一来视察者看到的、听到的,肯定都是亮点、好话。
而隐藏着的深层次的问题,则不会暴露出来。
这也是为什么要搞“突然袭击”的原因所在。
而该市关于人大代表搞“突然袭击”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使人大代表可以获得更加真实的情况。
这一做法有利于我国政治体制的建设。
2、搞“突然袭击”最大的难点在于必要的保障是否到位。
虽然,代表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但数据显示,当前大多地方代表的活动经费,一般每人每年仅有几百元,多的也不过数千元。
这也制约“突然袭击”不能有效实施。
3、搞“突然袭击”,也不能随心所欲,想怎么搞就怎么搞。
对人大代表的“突然袭击”也要制度化、规范化。
因为“突然袭击”不能排除掺杂进人大代表个人的因素,甚至会出现“人情袭击”现象:
关系不错的事先通知,关系不好的就进行“突然袭击”。
这样,“突然袭击”这一了解真实情况的手段就有被滥用的可能,滋生新的腐败。
有人断言:
“35岁现象”代替“59岁现象”,年轻干部成腐败高危人群。
请分析此现象,并谈谈如何预防年轻官员的腐败。
“59岁现象”出现时,有人总结说是权力过期,不用白不用,“35岁现象”出现时,又有人说是“只问年龄只问能力”,其实都是很片面的理解。
本质上,这是同一个问题,说明我们的反腐工作还没有找到治本之策。
腐败的本质是什么?
简单地说就是权力滥用,而权力滥用又是因为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
所以说,腐败哪里有什么高危人群,只有高危的权力,即那些不能被有效制约的权力。
无论在哪个领域,或是权力被什么人掌握和行使,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这些受不到有效制约的权力总会想方设法进行腐败,这跟个体的诸如年龄、从事的职业等因素没有直接关系。
该如何预防年轻干部的腐败?
年轻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首先是要常打“预防针”。
对年轻官员常打预防腐败的预防针,目的就是要告诫年轻官员,腐败不可为。
二是要常上“廉政课”。
除了党风廉政教育,关键是要加强群众监督和评议,让群众来给年轻官员上“廉政课”。
三是要常算“问题账”。
常算“问题账”,就是要抓住各个细节,加强审计,加强财务制度检查,加强对违反常规事例的追问,从中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查处,以此防止年轻官员在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请你从科学决策的角度谈谈对以上现象的看法。
影响大众的公共决策,一推出就遭遇“夭折”命运,折射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那就是如何完善决策制度,才能避免决策“见光死”,实现决策的真正科学化。
生活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某项规定原本是为老百姓做好事,但群众并不买账;一些领导干部自以为是地认为某项政策是为群众谋福利,但老百姓却并不领情。
出现这种困境,根本原因在于决策的“长官化”、“随意性”和“封闭性”,在于一些领导干部和部门将主观意愿强加到老百姓身上,没有体察百姓处境,了解百姓疾苦,弄清百姓期待。
实际上,避免决策失误,说难也不难,只要真正实现党中央、国务院一贯强调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让老百姓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在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时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决策失误就完全能够得到有效防范。
复杂如近来的新医改方案、物权法草案,以及更早时候的劳动法修订,之所以能被大多数人认同和接受,就在于这些重大公共决策在正式出台之前广泛征求了意见,让不同利益方参与制定进程并进行了深入讨论。
当然,要实现决策的真正科学,要求那些习惯于“直接拍板”的决策者们放下“身段”,自觉“去长官化”,在制定某项公共决策时,不要对此决策先有结论或明确意向并完全控制决策的进程,使决策程序流于形式;要求决策者从那些决策失误中吸取经验教训,不要在一个地方跌倒了,在另外一个地方又以同样的原因再次跌倒。
公共决策影响深远,需要决策者广泛搜集信息,科学理性分析,深思熟虑。
公共决策的“朝令夕改”,损害的是决策部门的公信力,耗费的是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这样的昂贵学费,还是少交为好。
请就“重奖现象”谈谈你的看法一、重奖领导是典型的“权力自肥”。
“权力自肥”的形式越来越多,有的已不再遮遮掩掩,而是正大光明,大有“合法合规”之势头。
比如,齐齐哈尔的奖励办法,是经过市委十一届四十五次常委会议审议的,是“集体智慧”,更是民主与集中的“结晶”。
要是有朝一日问责起来,只怕是“集体担责”,人人有责,有时会成为“人人无责”。
二、不能将公共财政变成私家金库。
虽然这笔钱的具体来源暂时还不为外人知,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公共财政负担这笔费用真是太冤枉了。
令人担忧的是,今天组织综合考核发奖,明天、后天,是否会将日常之本分、职业底线性质的其他工作单项列出,一一给予额外奖励呢?
隔离开来看,似乎都有奖励的必要,然而再想一想,凡此种种,尽为本分、职业底线性质的工作,公众早已为此支付了超标准的报酬,便能轻易发现到此种行为的荒谬、不合理,是公共财政变成了政府私家金库的恶劣后果。
这些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
你认为应如何解决?
这些看来有理的荒唐事,正说明了一个道理:
权力的过分细化,不利于依法行政。
在我们的地方政府架构中,哪一级没有十几甚至几十个政府部门!
部门多了,当然要严格分工,总不能上阵一窝蜂吧?
于是,就有了虽然是同样在超市买的东西,这归工商管,那归农林管,还有归食品药监的、归卫生防疫的因此,你还真不能简单地说凤阳有关部门在水富农民工矽肺问题上不负责任:
现在不是讲依法行政吗?
没有法律授权,当然不能管。
但且慢。
让我们先来看看宪法。
宪法第105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是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而第107条则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显然,根据宪法,在一级行政区域里行使国家权力的是一级政府,责任人是省长、市长、县长;而各政府部门,只是为了便于行使这种权力而进行的内部分工,但这绝对不能成为出了事相互推诿,造成一级政府不作为的理由。
因为宪法早就明确了政府的第一责任人的地位。
但在目前的权力分配和行使中,政府首长常常成了只担负领导责任的甩手掌柜,而众多的部门又把政府的权力割裂得七零八碎,一旦有了麻烦,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当然也就不可避免了。
看来,除了适当精简政府部门(因为古代就有这样的说法:
龙多不治水,鸡多不下蛋,扯皮多,当然和部门多有关)外,当我们在以权力法定的名义划分政府部门权力的时候,还要先学一下宪法才行【问题】就焦作“创卫”过程中出现的造假现象,谈谈你的看法。
按理说,创卫是个好事,对提升一个城市的品味和群众的生存质量也有不小的促进!
本也无可厚非,然而,搞任何事情、工程,尽管我们的初衷是好的,但必须切合当地实际,尊重客观规律,脚踏实地,循序渐进,决不能超越现实发展阶段,一蹴而就,甚至搞群众不满意的折腾和造假!
某些地方政府为什么如此热衷创卫”,以致不惜穷尽一切手段,动用所有资源?
究其原因,恐怕是一些领导干部热衷于搞式主义,重“显绩”,轻“潜绩”的有碍于当前发展的旧思维在作祟。
众所周知,政绩有“显”和“潜”之分。
所谓“显政绩”,就是领导看得见,群众摸得着,抓了见效快,出成果后掌声多的工作项目。
所谓“潜政绩”,就是投入人力、财力、物力却不显山露水,倾注汗水、精力、心血却三年五载不见果子的建设项目。
创卫的民生工程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问题,来不得半点漂浮和虚假。
然而,目前有的地方政府和领导在抓民生工程建设中指导思想不够端正,存在着急功近利、追求“显政绩”的现象,群众对此可谓看在眼里,急在心上!
今年1月1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以优良作风带领广大党员、群众迎难而上、锐意改革、共克时艰。
同时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在政绩面前,要经得起“三种检验”,(即:
一切工作都要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衡量政绩的最终标准是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
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政绩才是真正的实绩,有利于长远的“潜绩”,才能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问题】:
根据材料内容,请就一些地方“曲解”上级政府政策的做法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众所周知,准确、到位地理解国家政策是执行落实好政策的前提。
我们相信,确有一些地方无意中误读了国家政策,也确有一些地方是在恶意曲解国家政策,使中央政策在地方上打了折扣。
这也是近年来中央的好政策在一些地方被悬空、落不到实处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地方之所以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故意曲解国家政策,使政策向利己方向解读,或者干脆有利于己的就执行,不利于已的就搁置,实质上还是为了地方短期利益和官员的短期政绩。
他们之所以胆子大,关键还是上级部门对这种违规违法的处理上雷声大雨点小,使其违规违法成本低。
国家政策被一些地方有意无意曲解变通,也从一个侧面提醒有关部门、专家和法律起草者,在立法时应多“换位思考”,尽可能估计到法规政策有可能被曲解变通的情况,虑及在时下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中部分人急功近利思想和政绩浮躁现象,从而将法律法规表述明确、严谨,并对法律政策相关条文做好及时、具体的阐释,防止有人借机偷换概念,钻政策空子,以维护好国家法规政策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
(1)管理上的失败,主要是因为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违背了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也就是说设计管理层次和控制幅度不合理。
(2)失败的原因:
其一是管理层次太少,没有体现出分权管理原则;其二是管理幅度过宽,1:
13的幅度严重失衡。
(3)问题是:
第一,横向部门设置过多;第二,官多兵少,机构头重脚轻;第三,领导方法不当,过于揽权,管得太宽太细,影响中层干部积极性。
(4)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第一,设计组织管理层次和控制幅度一定要适度;第二,确定控制幅度应以管理事务的难易程度为前提;第三、设计控制幅度还要考虑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以及管理对象的素质等因素。
【问题】:
为汶川地震遇难者下半旗志哀、设全国哀悼日的意义。
设立全国哀悼日,为遇难同胞下半旗,鞭策生者更加珍惜生命中的每时每刻,重新审视活着的意义,鼓起勇气好好活下去。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
在天灾下,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一声声无助悲痛的哭泣,让我们体会到生命的脆弱和渺小;一桩桩求生的奇迹、一幕幕人性的光辉,则让我们见识了生命的坚强与伟大。
对于生者尤其是大难中的幸存者来说,珍惜生命,热爱生活,鼓起勇气好好活着,无疑是对死者最有意义的告慰。
死者长已矣,生者犹可追,我们期待每一个活在今日的人,回忆往事时,“能够不为虚度年华而悔恨,不因碌碌无为而羞耻”。
设立全国哀悼日,为遇难同胞下半旗,激励着中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震灾的决心,鼓舞着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的斗志。
“天变不足畏”,生命并不是自然的纯粹玩偶;生命的存在,让我们有战胜自然的勇气,更有挑战自然的梦想。
大地震震塌了我们的房屋,却震不垮中华民族的坚强意志;夺去了同胞的生命,却夺不走华夏儿女的手足深情。
“房子裂了、塌了,我们还可以再修。
只要人在,我们就一定能够度过难关,战胜这场重大自然灾害。
”温总理在都江堰灾区现场的话语,依旧回荡在我们耳边。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军民团结,齐心协力,一定能够打胜抗震救灾这场硬仗,重建美好家园。
设立哀悼日顺应民心民意,向全世界昭示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生命的关爱以及万众一心救灾重建的决心。
人民高于一切,生命高于一切。
一个文明进步的现代社会,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党,必定把人的生命置于最高的价值地位。
因为每一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失去任何一个生命,都是国家的损失,都是民族的哀伤。
尊重生命,铭记苦难,将使一个国家在挫折中奋起,会让一个民族在磨难中前行。
历史会证明,地震能摧毁一些东西,但它必将以另一种形式重塑。
世界将看到,“一个能够出动十多万救援人员的国家,一个企业和私人捐款达到上百亿的国家,一个因争相献血、自愿抢救伤员而造成交通堵塞的国家,永远不会被打垮!
”多家西文传媒“所见略同”形成的共识是:
设立全国哀悼日“表达举国之沉痛哀思,祈愿所有不幸的生命得到安息,这一破天荒的做法,尊重所有生命与逝者,让政权与国家更多地体现关怀与人道,是中gong的一大突破,也是胡温以人为本的又一具体体现”。
案例思考:
企业融资,政府(市委)该不该担保?
为什么?
政府(市委)为企业融资进行担保该不该负责?
为什么?
【案例点评】:
本案例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涉外经济的活教材。
积极引进外资,振兴当地经济无可非议,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委)决不可随意对企业行为大包大揽,以致产生不良后果,有损政府(市委)形象。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市委)既然为企业融资担保,就等于承担了企业融资的风险。
政府官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转变职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府官员要努力学习涉外经济知识,尽量回避引资风险,努力营造引资的良好环境;政府官员应克服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的心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从政府制定政策的角度,就推进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社会,提出对策建议。
(1)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加强指导。
(2)大力发展低耗能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制定和实施强化节能的激励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产品的税收政策以及节能型建筑的经济政策。
(4)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形成有利于节能,提高能效的价格机制,重点是推进电价、热价和天然气价格改革。
(5)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要完善节能的相关法律,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
(6)推行政府机构节能采购,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
(7)强化节能宣传。
(8)扩大在节能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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