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商会管理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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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商会管理章程
罗平县板桥镇农资商会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
罗平县板桥镇农资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
罗平县板桥镇农资商会,是由全县从事农药、化肥、大田种子、菜籽的农用物资类生产流通相关活动的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农资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政府管理农资行业的桥梁及助手。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范围内,以服务商会会员为宗旨,以保护和提升商会会员的整体利益为目标,以规范农资市场有序竞争为准则,以搭建农资经营管理,技术交流、贸易合作、项目撮合平台为手段,促进会员之间手法、诚信经营,推动罗平农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商会地址:
罗平县板桥镇
第二章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本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自觉地把自身企业发展与国家及全县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县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规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促进农资行业守法、诚信经营。
(二)协助县委政府及职能管理部门管理和服务好农资行业,做好桥梁纽带作用,为商会会员之间与政府部门沟通交流搭建平台,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职责,服务好“三农”,推动罗平农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履行社会团体业务职能,指导和推动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四)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有关农资行业监管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为政府的决策决议提供依据。
(五)制定行业规章,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六)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八)倡导会员企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道德的发展与建设。
(九)依法加强本会的各项管理。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管理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商会。
(一)各农资生产、经营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企业会员。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各农资行业相关单位、在农资市场经营的个体户及全县各乡镇经营农药、化肥、大田中子、菜籽等农用物资的全体业户,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吸纳成为本商会的个人会员;
(四)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可作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本商会会员的入会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要求加入本商会;
(三)在罗平范围内从事农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团体、农资个体工商户及本商会业务相关的个人。
第九条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向本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部门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各项培训、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向本商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商会的工作进言献策。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办理本商会委托的事项,完成本商会交办的任务;
(五)向本商会提供相关信息、反馈行业近况及发展状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接受本商会的监督;
(八)举报其他会员的违法违纪事件;
第十二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法律,本商会经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可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商会将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商会属罗平县委政府直接领导,工商、质检、农业等管理部门支持配合下成立的县级民间组织。
第十六条本商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本商会设顾问3─5人,由理事会邀请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担当。
第十八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七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商会的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逾期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推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1名,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选举连任,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
理事会成员的分布应体现普遍性、代表性。
单位理事人选变更时,实行“单位递补制”,即除特别说明的以外,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商会当然的理事,在任期内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自动接任商会的理事。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解聘;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和意见;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重大活动;
(四)决定重大事项。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受会长委托可主持日常工作,代理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负责支持日常工作,召开理事会。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办理理事增补事宜;
(三)讨论修改本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高度的道德意识及团体意识。
(二)在农资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会员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自办项目创收或其他资助;
(四)上级拨款,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会费标准为:
(一)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管理部门特邀任职除外)每年3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四)企业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五)团体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300元。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设会计、出纳1名。
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商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财务状况应每年向会员通报,会员查询财务状况时,财务人员有义务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会徽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的会徽为政府重视三农造型组成的图案。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戴,可在罗平农资业商会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会旗标志,可用于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本会授权,不得做商业用途。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商会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通过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罗平县板桥镇农资商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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