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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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本规定中所说的安全检查包括事故隐患排查和职业卫生检查。
3.定义
3.1事故隐患: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分级:
3.2.1事故隐患分一般、重大事故隐患。
3.2.1.1一般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2.1.2重大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2.2重大事故隐患按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
3.2.2.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3.2.2.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
3.2.2.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隐患。
4.职责
4.1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4.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工作。
4.3各专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牵头组织公司级专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各单位专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业监督管理。
4.3.1安全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危化、职业卫生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2技术部负责生产工艺、自然灾害、现场管理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3设备部负责设备、设施等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4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劳动组织、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5工程部负责公司建设工程、建筑安装施工等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6保安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器材等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7环境部负责环境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8企管部负责体系运行、标准化作业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监督管理。
4.3.9其他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执行专业负责和区域负责制。
公司成立专业安全管理组。
各专业安全管理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本专业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公司各专业安全管理组组长是本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2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建档监控制度,执行逐级负责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岗位职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逐级分解到每个区域、每套设备,直至责任到岗、到人。
确保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5.3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5.3.1公司各专业安全管理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二级单位或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季度全面检查一遍。
具体执行《安委会管理制度》。
5.3.2各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由主管领导带队,召集有关部门(必要时召集工段长)参加。
5.3.3工段每周由工段长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并带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5.3.4班组、岗位在交接班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坚持班中巡检,做到检查责任到人。
5.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安委会下设立专业安全管理组(以文件方式明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5.5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各单位、相关部门应根据地理和气候特点进行季节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主要针对防火防爆、防洪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寒防冻工作等。
5.6节假日前安全生产检查
公司及各单位在重要的节假日、重大集会活动之前,应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5.7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生产检查
以下情况发生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5.7.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
5.7.2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
5.7.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
5.7.4相关方进入、撤出;
5.7.5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
5.7.6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5.8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各单位、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5.9上述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除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外,均应制定检查标准。
5.9.1各类(专项)、各层级安全检查标准应该涵盖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并确保适用、便于操作,原则上是责任不同内容不同,但上一层级的检查内容必须包含下一层级的检查内容,检查内容随着层级的上升而扩展。
班组级(岗位)检查标准可以和岗位点检标准结合。
5.9.2编制安全检查标准时,主要的依据包括:
5.9.2.1有关标准、规程、规范,这些是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主要依据。
5.9.2.2搜集本单位、同行业及相近行业的事故案例,从中发掘出不安全因素,作为安全检查的内容。
5.9.2.3通过系统分析,确定危险、危害部位及防范措施,列为安全检查的内容。
5.9.2.4新的安全知识、技术、法规和标准。
5.9.3各层级的检查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业科室、工段制定,并根据法规、工艺操作、现场条件的变化等及时更新。
检查标准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5.9.4工段、班组安全检查标准必须分别附在工段、班组安全管理台帐上,有条件的班组、岗位应同时在休息室或操作室张贴。
5.10安全检查记录规定
5.10.1班组、岗位安全检查记录填写在《岗位安全检查表》上;工段安全检查记录填写在《工段安全管理台帐》上,或单独建立检查记录。
5.10.2其他安全检查都要对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受检单位予以记录。
5.10.3所有检查人员和陪同人员必须亲自签字。
5.11事故隐患治理
5.11.1事故隐患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组织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和各单位必须优先安排资金等资源予以解决。
5.11.2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排除的,要立即排除。
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进行评估,对事故隐患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经济损失等做出评估结论。
按评估结论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5.11.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11.3.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5.11.3.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11.3.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11.3.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11.3.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5.11.3.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11.4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并做好应急准备;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11.5事故隐患的整改原则
5.11.5.1按事故隐患的职责分工处理并验证。
5.11.5.2需多个部门配合处理的事故隐患由主责部门负责组织。
5.11.5.3“四定三不推”:
即定责任单位或部门、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期限;班组级能整改不推给工段级、工段级能整改不推给分厂级、分厂级能整改不推给公司级。
5.11.5.4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及整改反馈的形式在相关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制度。
5.11.6整改措施制定原则
5.11.6.1消除:
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危害因素。
5.11.6.2预防:
当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有困难时,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5.11.6.3减弱:
在无法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采取减轻危险、危害因素的措施。
5.11.6.4隔离:
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危险、危害因素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危害因素隔开并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
5.11.6.5连锁:
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5.11.6.6警告:
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
5.11.6.7制定整改措施时应评价新增的风险,防止产生新的危害。
5.11.7事故隐患的整改流程
5.11.7.1下发通知
5.11.7.1.1对于重大及整改周期较长的事故隐患,应当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
5.11.7.1.2发现或接收到的事故隐患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应及时告知主责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5.11.7.1.3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式样参照附表四。
5.11.7.2实施整改
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的单位/部门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实施,隐患整改之前应当制定防护措施,防止隐患在整改期间或未整改前发生事故。
对暂时难以整改的隐患除按规定要上报外,还应当制定出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的防护措施,防止在此期间发生事故。
5.11.7.3整改报告
事故隐患处理完毕后及时将《事故隐患整改报告》反馈主责部门。
5.11.7.4验收销号
由主责部门组织验证完成情况和有效性,并签署验证意见和签名,主责部门将处理结果反馈到告知部门。
5.11.8向政府报告、备案的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5.12事故隐患上报和档案管理
5.12.1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本级能够立即整改的,整改后在月份统计报表中逐级向上报告;本级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逐级向上报告,各级报告人和接到报告的人应予以记录。
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请示公司领导,经批准后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5.12.1.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5.12.1.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5.12.1.3隐患的治理方案。
5.12.2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无论是否属于本人职责范围,都应立即向隐患所属单位安全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该立即组织核实并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5.12.3各单位要逐级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5.12.3.1班组保留交接班记录、岗位运行记录或单独建立的安全检查记录,期限为一年。
5.12.3.2工段保留《工段安全管理台帐》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台帐》,期限为二年。
5.12.3.3分厂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长期保留安全检查记录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台帐》。
5.12.3.4各专业安全管理组指定专人负责,将本专业系统检查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以便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隐患再次发生,并于每月30日下班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台帐》(采用EXCEL电子表格形式)及分析情况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5.12.3.5各单位将本单位检查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以便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隐患再次发生,并于每月30日下班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台帐》(采用EXCEL电子表格形式)及分析情况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5.12.3.6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将每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文字说明上报。
5.13各单位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
5.13.1追究产生隐患的责任。
根据隐患产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13.2追究未及时发现和治理隐患的责任。
本级应查出而未查出、应消除而未及时消除的隐患被上一级查出,将逐级追究检查者和本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比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5.13.3对重复出现的隐患将加重追责。
5.14安委会办公室、相关单位部门对及时举报非本人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积极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予以奖励。
5.15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6.附件
附件1:
安全检查标准
附件2:
安全检查记录(推荐式样)
附件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台帐
附件4: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
附件5:
事故隐患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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