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企业设备未在工商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docx
- 文档编号:8421253
- 上传时间:2023-01-31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0.91KB
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企业设备未在工商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docx
《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企业设备未在工商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企业设备未在工商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企业设备未在工商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企业设备未在工商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
篇一:
抵押反担保合同2(机器设备)
抵押反担保合同
(用于机器设备抵押)
甲方(抵押权人):
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
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物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的所有有关法律文件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和放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证由甲方代为保管。
5.2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5.3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4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移、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5.5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5.6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5.7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8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O%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之日起三日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通知
9.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
传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
辖。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一:
年月日,抵押物清单。
篇二:
企业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同意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额为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提供保证担保,乙方愿向甲方提供财产抵押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担保贷款额为万元整。
第二条抵押期限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二年。
第三条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乙方除提供抵押反担保外,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乙方提供担保的范围:
为甲方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的约定应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滞纳金等。
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四条抵押物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乙方交予甲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抵押登记
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即行终止。
以上各项登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乙方占管。
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
甲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七条保险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应当在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其他相关保险手续:
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
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存于甲方指定账户,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款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的;
贷款方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借款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经过评估证明借款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还款期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借款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
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7天内,未受借款方清偿的;
甲方请求借款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借款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抵押物的价值减少,借款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乙方未经抵甲方同意擅自重复设定抵押;
借款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
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且甲方依据贷款人要求代偿后,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甲方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扣除处分抵押物房产应交的各种税费;
支付甲方应付的与《委托担保合同》相关的一切费用和利息;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甲方代偿金额、占用费及相关费用时,甲方仍有权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
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
篇三:
设备抵押反担保合同
设备抵押反担保合同
编号:
深担(XX)年反担字(269)号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深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
叶小杭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深圳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深圳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郑有水
一、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深担(XX)年委保字(269)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振华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名下的设备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担保金额为壹仟万元。
二、抵押担保的范围及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主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等。
三、本合同一俟生郊,即不受主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四、如为主合同债权的实现而设立有多种担保合同,则各担保合同间为连带关系,甲方有权要求任一担保债务人先行依约履行担保责任。
五、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对本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郊;未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等情况;3、乙方拥有对抵押物的合法处分权;
4、乙方已清楚地了解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丙方借款的实际用途;5、乙方于本合同项下之担保行为已得到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之规定。
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抵押期间,抵押物权属凭证由甲方代为保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甲方提前清偿欠款或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4、如抵押财产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并有义务告知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机关该财产已设抵押担保事宜。
5、抵押期间,如有第三人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及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行为的法律效力提出疑议或产生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由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与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七、抵押权的实现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抵押物;
2、丙方解散或被宣告破产、作为自然人的乙方死亡,无人继承其履约义务或继承人拒绝履约;
3、主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届至(包括被宣布提前收回的)而丙方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4、丙方或第三人作出侵犯甲方合法权益,影响甲方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行为。
5、乙方触犯法律、法规或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
6、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灭失,致使甲方的权益受损害。
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1、与乙方协议、向公证部门申请制作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再由法院强制执行、向法院起诉等方式之一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抵债或拍卖、变卖抵押物。
2、要求乙方消除上述情形,若乙方不能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消除上述情形,则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在取得乙方授权后(乙方也可在事前授权)可直接处分抵押物。
八、乙方须按甲方指定的险种办理抵押保险。
如已办理抵押保险,则应将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
投保总价值不得少于抵押物总值,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反担保期限(首期保险期限自甲方发出放款通知书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二个月),保险单必须注明甲方是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上不得附有损害甲方权益的限制性规定。
若丙方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如乙方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甲方有权作为第一受益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乙方连带承担。
担保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九、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本合同终结。
甲方出具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证明文件,乙方凭该证明办理注销手续。
十、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十二、通知
1、当事人间的通知应为书面形式。
2、通知可以直接送达;也可邮寄送达,按照本合同所记载的当事人的住址发出邮件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通知送达。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及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日期:
乙方一:
郑有水(签字)签字日期:
乙方二及丙方:
深圳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日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抵押 担保 合同 企业 设备 工商登记 是否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