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宣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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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宣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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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宣传提纲
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宣传提纲
为促进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需要,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我区继续教育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同时也是我区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重大举措。
《继续教育条例》是我区人事部门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于完善继续教育法规制度,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义务,保护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稳定各类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
一、继续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条例》出台的背景
(一)继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继续教育初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广泛形成于20世纪40年代,70年代至今是继续教育迅速发展的时期。
其特点是进入70年代后,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涌现,人们的知识半衰期逐渐缩短,世界范围的经济竞争、人才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增强竞争力,一些国家相继立法,有的还拨出专款用于发展这一事业,形成一种国际性的大规模的新型教育活动,按惯例称之为继续工程教育(我国称继续教育)。
当前,继续教育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已成为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推动新时期人才成长的战略举措,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把科技创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媒介。
(二)《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
近年来,我区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面向全区开展了大规模、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继续教育,有效提高了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素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目前,我区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6.3万人,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我区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快速增长,特别是国务院32号文件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对我区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与自治区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高新技术人才以及学科带头人严重缺失;2003年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08号政府令),已不能满足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和各项建设任务的需要;部分单位对人才重使用、轻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机会和时间不能保证,无法实行有效的监督;由于缺少法律规范,教育培训市场混乱,培训质量参差不齐,滥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屡禁不止。
为此,迫切需要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建立地方性法律法规,以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开展,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以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
自治区党委、人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立法工作,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立法工作走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1992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政发〔1992〕191号),这是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第一个阶段。
2003年2月,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新政令〔2003〕108号主席令),这是我区继续教育工作发展的第二个阶段。
2004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同志在自治区人才工作会议上专门强调,要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建设力度,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推动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发展。
自此,继续教育立法工作步入第三个阶段,重点组织开展立法工作调研,于2006年5月起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
2008年7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通过第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8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草案)》通过十一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立为地方性法规,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继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专业技术人员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继续教育是各类人才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发展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2006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明确提出把继续教育作为人才开发、能力建设的战略地位抓紧抓好,并将培训教育列入“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又专题研究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统筹安排,整体部署,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有力保障,全面落实“十一五”时期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去年国务院专门下发32号文件,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维护新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及人才发展战略等事关新疆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作了深刻阐述,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新疆发展的重大措施,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
实施各项重大发展战略,关键在人才。
人才已成为最宝贵、最重要的资源,人才开发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
因此,有必要对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立法,使其运行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这是“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内容,更将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的法律保证。
当前,我们正在建设法治政府,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也要体现法治精神,《条例》的出台,将使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法可依。
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无上位法的情况下,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保证与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有效衔接,必然要求出台地方法规进行规范。
三、关于制定实施《条例》基本原则
制定《条例》重点从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立法程序上把关,主要遵循了以下三条原则。
一是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衔接。
始终注意《条例》与《职业教育法》、《科学进步法》、《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衔接,明确管理主体和权限,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保障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在认真总结研究《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了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继续教育的鲜明特色,体现了各类人才知识更新、能力建设、鼓励创新的时代精神。
三是注重可操作性。
在起草、广泛调研、论证的过程中,做到《条例》执法主体明确、职权范围清晰、管理措施具体、操作程序规范。
对《条例》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容易产生误解的条款,作出了具体、细化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四、关于制定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7条。
根据我区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和今后发展需要,着重对继续教育的适用范围、主要任务、部门职责、权利与义务、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形式、培训机构、奖惩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1条至第3条是总则部分。
分别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条例》所指“继续教育”的涵义作了规定。
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和完善相关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培训教育。
继续教育与学历教育在概念、范围、任务、内容上有区别:
继续教育是一个外来语,在国外称继续工程教育,原意主要是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的知识更新教育,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科技的进步,继续教育的领域不断扩大,从自然科学发展到社会科学及各个专业领域。
本《条例》没有将学历教育纳入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因为继续教育具有特定的对象、范围、任务、内容。
继续教育与学历教育相比,更加注重对各领域理论前沿和技术创新的跟踪,更贴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际,更具实效性、实用性、灵活性、广域性的特点,与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学制规定等不同。
学历教育应按照国家有关学历的规定执行,继续教育则按本《条例》执行。
《条例》第4条至第7条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作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组织,编制自治区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专业科目指南,设置公共需要科目,确定专业培训项目,制定继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指导全区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组织,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检查评估等相关管理工作。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制定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评估、考核发证等工作职责。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其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条例》第8条对用人单位在施行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作了明确的要求:
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如实统计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数、时间、学分、内容等基本情况,报送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第9条、第10条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委派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当返回原单位工作,但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例》第11条、第12条是对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时间作了规定,继续教育内容应当体现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新方法。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72个学时)。
《条例》第13条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主要学习形式。
如:
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等。
《条例》第14条明确了学历(学位)教育与继续教育的关系,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参加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的,可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条例》第15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
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学分、内容、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条例》第16条对经费保障作了规定。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继续教育经费。
《条例》第17条至第21条是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的条件,办理程序和基本的要求。
明确要求,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由州、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并对培训质量、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
《条例》第22条至26条对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作出了奖惩规定。
《条例》第27条是附则,明确了这部法律实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制定实施《条例》的主要特点
我区是全国第13个通过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省区,与其他省市、自治区《继续教育条例》相比,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但是,我区的《继续教育条例》也体现出一些自身的特点:
一是在法律调整对象和范围上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继续教育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在文字表述上突出了“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的用人制度,有利于通过继续教育来促进各类人才的培养。
二是法律规定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备。
《继续教育条例》体现了继续教育在我区实行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分管,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继续教育工作体系。
体现了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依法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专业课学习与公共需要课目学习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的基本精神。
同时规定,“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创新提高的原则。
其内容按照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专业科目指南,设置公共需要科目,确定专业培训项目”,“用人单位有权自主选择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机构”,给予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和培训机构选择方面很大的自主权。
三是考虑到我区经济不够发达,强调了继续教育的经费保障作用。
我区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省区,财政、单位和个人能够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都十分有限。
但是,继续教育需要投入,没有经费支持是无法进行的。
因此,在原则提出“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同时,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继续教育经费;个人参加超过规定学时、学分的继续教育,按照与本单位签订的继续教育书面协议承担所需费用”,以防止继续教育因经费不落实而流于形式的弊端。
四是突出了培养与使用相一致的原则。
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学分、内容、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对成绩显著的人员,应当进行表彰奖励”。
这样规定,具有一定的激励约束作用,也符合培养与使用相一致的原则。
六、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工作,把我区继续教育不断引向深入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大张旗鼓组织好宣传活动。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为宣传,使各级领导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及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及具体内容、作用和实行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
二是及时答疑解虑。
在前期宣传的基础上,继续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和措施,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研讨会,特别是对条例中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解读、释疑,增进全社会,尤其是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条例》地方性法规的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是制定实施办法和继续教育规划。
各级人事部门要依据条例,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尽快制定出《条例》的实施办法,并积极引导各部门组织实施。
四是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机构。
各级人事部门必须依据条例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设立专职继续教育管理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设立专职或兼职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要做到继续教育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
五是做好实施《条例》的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组织经常检查、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实施《条例》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在实施《条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对违反《条例》规定或执行《条例》不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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